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的作用论文

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的作用论文

美国辩诉交易实证分析

我国多数中小制造企业的管理模式都缺少整体战略和长远规划,管理目标也是局限于简单的产值为王;治理上也是集约化管制,以经典直线式结构为主。随着企业进步,老板再也不能以个人能力处理全部事务。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逐渐凸显,以人为重、全面授权和业务共治成为趋势。

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的作用

杜希凯*

□ 检察官为什么要进行辩诉交易

在美国,90%的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来结案的,原因:第一,这些案件能够处理得更快;第二,能够为被告人提供一些充分的合作激励机制,使得他们愿意为其他案件提供线索。在我个人的经验当中,如果你一定最终要开庭审判的话,我们希望审的是最严重的或最恶劣的案件。也就是说,如果你手头的案子当中有很多个被告人,你可能希望对其中一些罪行比较轻的被告人提供一个辩诉交易,甚至可以用这些被告人作为你最后的大案的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解决那些更大、更严重的案子,并且能够抓到那些最坏的犯人。

主营收款业务主要是电力企业对外提供服务或销售有关电力产品而发生的收入,主要与电力产品和服务有关,包括日常供电收取的电费、出售电费充值卡和点卡表的销售收入、提供电力相关装配和维修的收入以及有关电力主营收入的应收票据贴现或到期收回。根据会计相关核算制度,应设置 “应收账款—应收售电收入”“应收票据”等科目。

作为检察官,我们所服务的政府部门是司法部,司法这个词实际上在英文当中就代表着正义,就是说做正确的事情,因此我的义务就是做正确的事,而不是追求能够使更多的人被判有罪,或者使更多的人受到惩罚。同时,作为检察官还需要跟受害者打交道,很多时候我们希望受害者能够得到赔偿,如果能够进行认罪的协议和谈判的话,就有可能为受害者追求更多的赔偿,也能够为他们发声。

□ 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可以用什么条件进行交易?他的裁量权有多大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传统的市场营销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生产的规模化和生产流程的标准化,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此各行各业的内部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上的产品都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在这种状况下,“卖方市场”为主的传统市场营销模式逐渐向“买家市场”为主的现代市场营销模式变化。

检察官在辩诉谈判当中,到底有多少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有权可以对几乎任何的一个案件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自由裁量,如果说超出了我们权力的范畴,要向主管检察官汇报或者与主管检察官进行讨论,决定这样的案件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协商。虽然依赖领导可以减少工作量,比如在辩诉协商中可以直接说上级不同意或者上级不批准,但是我们不能这么做。大多数时候作为检察官,我们是希望能够有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利,因为我们了解案子,知道这个案子证据充分在什么地方,或者证据不足在什么地方,同时我们也了解被告人和他所处的境况。

最为常见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检察官有权力进行25%甚至更多的减刑,这是作为被告人愿意承担自己犯下罪行责任的一个报偿。通常来说这只是一个减刑的建议,但是很多时候它也可以成为一个切实的保障,就是在量刑上被告人会得到一定的减轻,尤其是当法官也同意进行辩诉交易的时候。有的时候检察官所提供的减刑的条件可能会比25%更少;有的时候可能完全不会建议对被告人进行减刑,这是因为很多时候案件是恶性的,或者由于案件或罪行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不配得到任何减刑的待遇。

辩诉协商中有不同类型的辩诉。首先,可以对某一个具体的罪名认罪,要求撤销其他的一些罪名的指控,或者对一个比指控罪名稍微轻一些的罪行认罪。当然了,如果说是对一个稍微轻一些罪行认罪的话,同样需要有证据证明的行为构成这个更轻的犯罪,而不能为了一个更轻的罪名去编造事实。

所以,辩诉协商当中不同的协议条款,有的时候可能是对不同的罪名认罪,有的时候可能是要求撤销其中一些罪名,那么这个建议可以是由双方任何一方来发起提出,同时也可以是双方通过协商之后来做出的。在辩诉协议当中还可以牵涉到赔偿的情况以及具体罚款的数额,但是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来证明这个罪行的确是已被犯下。

种植密度对产量及农艺性状的影响研究发现:适宜密度为3100株/667m2处理产量最高。在设计的2800~4000株/667m2种植密度范围内,产量变化呈二次抛物线关系。

□ 检察官在决定辩诉交易条件时会考虑哪些因素?要达到什么样的心证标准才能进行交易

第一,案件的质量如何?有无证据问题?在美国不能够允许任何人在没有犯罪行的时候,就这个罪作出有罪的答辩。因此如果说被告方作出了有罪的答辩,那么控方需要有相应的内心确信,就是罪行的确是由被告人犯下,并且有证据来证明他犯了这个罪。事实上,如果到了庭审阶段你总是会有这样一个风险,就是有的人会跟你的意见不一致,作为检察官来说,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应该有任何的怀疑,如果有这样的怀疑,那么这个案子你就不应该起诉。在美国还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有一些证据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被采纳成为呈堂证据,也有可能会影响陪审团的想法。有些案子证据可能有种种问题,举例来说,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人,可能本身也犯下了其他罪行,比如说欺诈;又或者说你除了一个指纹以外,没有任何能够指认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不够充分!

第二,被告人是否悔过?是一时失足还是惯犯,等等。被告人所处的境况是有很大差别的,有些人可能已经有很长的犯罪史,有些人只有很少的犯罪史,有些犯罪被告人本身非常年少,他只是做出了一些愚蠢的决定,还有一些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非常后悔,非常的难过,并且希望做出补偿,检察官作为司法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答辩协商的时候,这些都是要考量的因素。

第三,能否节约司法资源?另外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就是被告人会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把这个案子一直打到底,最终需要通过庭审来解决,会浪费大量的非常珍贵的公诉和法庭的资源,有一些被告人愿意承担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愿意认罪,节约了珍贵的资源,为此应该得到回报。

第四,被告人是否提供了显著帮助,即有无立功情节?另外,要讲的一点就是被告人有合作的态度,并且愿意认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或是几个被告人愿意认罪的话,对这个案子本身可能会有很大的益处,通过这些人的认罪,有时候可以一举破获整个一个大的犯罪组织。对于这些合作的被告人来说,可以减一个25%,甚至是更高程度的减刑,当然这取决于认罪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推动起到了多大正面的作用。在美国我们把这种合作叫做显著协助,只有对案情的推动起了显著协助的被告人,才会得到这种大幅度减刑的辩诉交易待遇。作为检察官来说,在这种情况之下需要注意的就是不要把那些犯下大的罪行,或者说甚至是犯罪组织的领导地位的被告人拿来做证人来指证一个在犯罪过程中可能罪行比较轻的犯罪人。

第五,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作为司法部的工作人员,是不能对被告人的辩诉交易中提出的条件有任何的质疑,如果因为某些犯罪前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有任何可疑的地方,检察官可能会撤销这个辩诉协议。所以,我们对于立功证人或者合作的证人也需要合理的去评估他的证词。为了杜绝串供的可能性,对于他给出的证词,我们需要有一个怀疑的态度,因为他有要立功的情节,可能会把一些不实的陈述和情节做扩大。所以我们需要看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在辩诉交易时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

*美国司法部驻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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