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皮诺切特的拘留看智利的民主化进程_引渡条约论文

从皮诺切特的拘留看智利的民主化进程_引渡条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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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6日夜间,英国警方应西班牙政府的引渡请求,拘禁了在伦敦一家私人诊所就医的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这一事件除在英国、智利和西班牙3个当事国引起激烈的争论外, 在美国也引起不少的议论。《纽约时报》社论认为,皮诺切特不享有豁免权,而“证据不足”应是英国释放他的惟一理由。(注:The New York Times,October 20,1998,p.A30.)《旧金山纪事报》认为, 皮氏的被拘禁是对其他独裁者的警讯:越来越没有地方可逃避法律的制裁。(注:San Francisco Chronicle.October 20,1998,A20.)《华尔街日报》则认为,如果全世界都开始向独裁者报复,那只会令更少的独裁者愿意自动让出权位。(注:The Wall Street Journal.October 20,1998,A22.)《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则反问:拘禁皮氏真的是好主意吗?耐人寻味的是: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稍后在《泰晤士报》撰文,呼吁英国政府应让皮氏返国;而该报社论则认为,“皮诺切特案件需以政治解决。”(注:The Times.October 22.1998,p.27.)此案虽未结束,但综合赞成和反对双方的意见,不外乎在法律上各持不同的观点以及在政治现实上有不同的考量。纯以国际法为视角的争辩,在于皮氏是否享有起诉豁免权。而以政治现实为视角引发的争论,则在于拘禁进而引渡皮氏对脆弱的智利民主政治究竟是好还是坏。本文拟从国际法和政治学的角度探讨这一事件。

一、皮诺切特事件的始末

奥古斯托·皮诺切特1915年11月25 日生于智利的瓦尔帕莱索市。1936年毕业于贝尔纳多·奥希金斯军事学校,1949~1952年在陆军军事学院学习。其间曾在智利大学学习法律和社会科学两年,并撰写了数本有关军事地理及地缘政治的书籍。1971 年任首都圣地亚哥卫戍司令。 1973年8月任陆军总司令。同年9月在美国中央情报局的默许和暗助下发动军事政变,推翻阿连德政府,成立军事执政委员会,自任主席。1974年12月出任总统兼陆军总司令,独揽军政大权。1990年3 月军政府“还政于民”,但军权仍操于皮氏手中。皮氏执政后,实行全国戒严和宵禁,终止实施宪法,解散议会,禁止政治活动,公开镇压左派人士,包括旅居智利的西班牙和其他国家的人士。据智利官方调查,在皮氏17年(1973~1990)的独裁统治时期,全国有2 095人被杀害,1 102 人失踪。 1998年3月皮氏交出军权并退役,成为“终身参议员”。 根据智利宪法,终身参议员享有起诉豁免权。

皮诺切特于1998年9月22 日在私访英国途中因椎间盘突出旧疾复发而感不适,随行医生建议他抵英后动手术。皮氏因其参议员身份得以持外交护照,在获贵宾礼遇通关入境后,即以假名挂号进入伦敦一家私人诊所,并于10月9日进行手术。16 日夜间仍在手术后休养的皮氏突然被英国警方拘禁。英国刑警总署发言人称此行动是基于西班牙政府引渡的请求。次日,智利外交部向英国提出抗议,并要求英司法当局立即释放皮氏。皮氏之子则率众到英国和西班牙驻智利大使馆示威抗议。担任皮诺切特基金会主管的退休将军路易斯·科尔特斯·比利亚宣称拘禁皮氏是一种“怯懦的行为”。英国前国防大臣迈克尔·波蒂略则认为,智利与皮氏间的关系是智利人的事,就如同英国与北爱新芬党领袖格里·亚当斯间的关系是英国人的事。(注:Los Angeles Times.November 27.1998,p.A39.)10月25日,英国外交大臣罗宾·库克向到访的智利副外长表示,英国政府“不宜也不可能干预”有关方面对皮氏所提出的法定引渡程序。28日,英国高等法院因认定皮氏享有起诉豁免权而判决撤销对其拘禁,并要求政府支付法律费用。但皮氏仍需滞留英国,以待英国上议院的通过。面对这一事态发展,身亡于政变的阿连德总统的女儿伊莎贝尔亲自组团,于11月2日抵达伦敦为“伸张正义而战”(注: The Times,November 3,1998,p.5.)。西班牙政府于11月6 日正式批准加尔松法官自英国引渡皮氏的请求。智利政府则立即召回其驻西班牙大使,以示抗议。

到11月12日,英国上议院上诉法庭5 位资深法官虽已听完两造律师的辩护,但仍无法立即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法官戈登·斯林恩认为,皮案是“极重大且非常难办的案件”。(注:世界日报,1998年11月13日,第A8版。)而就在此案进入司法程序期间,欧洲其他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瑞士、瑞典等国)也相继向英国提出引渡的要求。美国也有公民对皮氏提出指控。11月25日,上议院的5位法官举行投票,结果以2/3的多数票作出皮氏不享有豁免权的判决。判决宣布后, 以人权分子为主的团体认为正义终于得以伸张,而主张以政治安定为重的人士则认为智利的民主前途堪忧。

智利总统弗雷在得到判决消息后,立即派遣因苏尔萨外长赴英斡旋。英国则于11月27日宣布暂时关闭驻智利瓦尔帕莱索的领事馆,并取消萨瑟兰号军舰于12月5日到该市参加第一届拉美海军展览的行程。 与此同时,美国的人权团体也要求克林顿政府以皮氏曾在美国制造汽车炸弹事件的罪名对他提出控诉,加拿大司法部门则因本国修女曾在智利遭虐待也考虑向英国提出引渡皮氏的要求。一时间,皮诺切特成为众矢之的。案情发展至此,英国国内的司法程序可以说已经告一段落,而皮氏是否被引渡将取决于内政大臣斯特劳的立场。

面对支持与反对双方的压力,斯特劳的第一个反应是延缓两股势力的对峙交锋,向法院申请将最后的决定日期推迟1周, 以便在时间较宽裕的情况下构思出一种既不失政治大国面子又不致严重伤害英智双边经济利益的两全其美的方案。11月底,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莱特终于打破本案发生以来的沉默,含蓄地建议各国要尊重智利政府的要求,即希望英国不要同意引渡皮氏。(注:Los Angeles Times,December 1,1998,p.A8.)12月1日,美国决定公布有关皮氏杀害和刑讯异议人士的官方档案,则更间接地显示出白宫支持皮氏返回智利后再接受审判的立场。然而,美国的这一姿态并未能阻止斯特劳于12月9 日作出关于英国法院可继续就皮案进行诉讼以及皮氏须亲自出庭的决定。对此,智利政府则决定无限期地召回其驻英大使,并宣布中止与英国和西班牙的一切官方往来,停止自智利飞往马岛的所有航班。撒切尔夫人则认为,斯特劳的裁决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12月11日皮诺切特出庭时说,除了智利法庭外,他不承认任何法庭对西班牙指控的谎言有司法审判权,并表示他对英国司法程序的谴责。帕金森法官则表示,他必须依据英国1989年通过的引渡法来审理皮案,并提出于1999年1月18日再举行听证会, 以决定双方就此案开始辩论的日期。根据司法界人士估计,自斯特劳的准司法(quasijudicial )裁定宣布后,皮案将面临层层的法律和政治的角力,到全案终结可能需要两年的时间。事实上,政治与法律角力的序幕已经揭开。由于负责皮案的5位法官之一的霍夫曼未能事前表明其自1990 年起任国际特赦组织慈善会主席的身份,被认为有可能因利益冲突妨碍审判的公正性,英国上议院遂于12月17日推翻先前作出的皮氏不享有豁免权的判决。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皮诺切特事件

英国警方拘禁皮诺切特的理由是应西班牙政府引渡的请求,而西班牙政府引渡的请求则基于加尔松法官认为皮氏在执政期间犯有凌虐和杀害旅居智利的西班牙侨民的罪行及其他侵犯人权的记录。加尔松对英国引渡的请求须在自皮氏被拘禁之日起40天内完成,且这一请求须经西班牙政府提出方为有效。在西班牙享有“超级法官”之称的加尔松因打击巴斯克分离集团的恐怖行为和审理毒品交易等案件而著名。1998年稍早一些时候,他曾以滥用职权罪将前内政大臣及其助理判刑10年。近年来,他一直在调查南美洲一些国家(阿根廷和智利等)在军政府期间侵犯人权的事件。他对皮氏的引渡要求是基于“被害人国籍原则”,即“国家”可以对其本国人为被害人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而加害人为何国籍或犯罪地为何处则一概不论。(注:丘宏达主编《现代国际法》,第 411页,台北,三民书局,1973。)然而与加尔松供职于同一法院的检察官却认为,加尔松对皮氏的罪行并无管辖权。 (注: The Wall Street Journal,October 20,1998,p.A14.)

国际法上所谓“引渡”一词,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把触犯请求国法律的刑事犯交付请求国的程序。引渡在国际间早已存在,国际法似乎也早就认可这一制度。如有“国际法之父”尊称的许戈·格劳秀斯(1583~1645)在其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就说:“通常各国不许别国携带武器进其境内惩罚罪犯,无此必要。因为罪犯所逗留的国家应被要求惩罚罪犯,或将罪犯交请求国审判。”(注:参阅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De Jure Belli ac Pacis),translated by Louise R.Loomis.Book II.Chapter XXI, Sec.4. New York:Walter J.Black, Inc., 1949.)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inal )则是法国大革命以后发展而成的。法国1793年宪法第120 条就规定:凡为自由奋斗而逃亡的外国人均可获得庇护。然而,究竟什么是政治犯,则一直是国际法上存在争议的问题。

通常引渡被指控的罪行均系在请求国领土内发生,而被控的罪犯系在交付国的领土内。引渡的请求通常经由外交途径提出和答复。关于引渡法的引用则基于两方面考量。第一,各国均欲使严重罪犯无法逍遥法外。国际法对于逃亡的罪犯系基于“非罚即遣”的原则,即逃犯所在国对于罪犯必须处刑,或交付其本国处刑。第二,罪行发生所在国搜集证据较易,对于罪犯处刑的愿望最强,且确定犯罪事实真相最为便捷。因此,将逃亡国外的罪犯交付犯罪所在国审判最为允当。然而,皮氏被控之罪并非在请求国(西班牙)境内发生,而罪行发生所在国(智利)政府亦无强烈表达处置皮氏的愿望,从而导致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撤销对皮氏的拘禁。

国际法认为,引渡的授予及其程序应由国内法详加订定。就英国国内法而言,引渡的规定源于1870年通过的“引渡法案”,其对象仅适用于订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以及该法案曾赦令规定适用的国家。惟引渡经由外交途径提出之前通常须具备两项条件:其一,必须是“可引渡之人”(extraditable person ); 其二,

必须是“可引渡之罪”(extraditable crime)。“可引渡之人”通常是指请求国引渡其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可引渡之罪”通常均列于双边引渡条约中。至于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多数国家均遵守以下两项原则:“双重犯罪”(Double criminality)原则,即犯罪行为必须在依据交付国和请求国法律均应受罚时方可引渡;“最低限处罚”(Minimum level of punishment)原则,即法定最重本刑在交付国或请求国均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方在引渡之列(在1996年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ConventionRelating to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中被调整为,在请求国为1年以上、在交付国为半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即可要求引渡)。此外,被引渡的罪犯如有被处决之虞,则通常亦可拒绝引渡。

就皮案而言,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之所以不同,在于对皮氏是否为“可引渡之人”有不同的认定,而对皮氏执政期间的罪行是否为“可引渡之罪”则无争议。国际法中有关基本人权法规的拟议是战后国际立法的一种趋势,而1946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判决书则为追究“个人责任”原则的滥觞。这次审判至少确立了以下3 项原则:其一,战争犯罪应由个人负责,因此,国家元首及其负责决策的人不能以“国际法只规范国家行为”或“元首等仅为国家代表”为借口而逃避责任;其二,个人不得借口其不法行为乃遵从上级命令的结果而逃避责任,服从命令最多只能作为减刑的考虑因素;(注:Richard A.Falk,et al.,Crime of War.New York:Random House, 1971.Telford Taylor,Nuremberg and Vietnam:An American Tragedy.New York:New York Times.1970,pp.95,236~241,883~887.)其三,有关人道的法律可在任何国家执行,对于罪行发生在何地则一概不论。(注:Diane F.Orentlicher, "Nuremberg Comes Back to Haunt Pinochet",Los Angeles Times,December 20,1998,p.M3.)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除对纽伦堡审判中所提出的一些原则予以肯定外,还通过决议确认残害人群(genocide)为国际法上的罪行,不论是国家元首、政府官员或普通个人均得因之受罚。直到1948年12月联大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和《残害人群罪公约》后,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法规才较为完备。此后国际间有关人权的协议虽陆续签署,然而联合国于1950 年提出的关于有必要成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的问题,则因大国认为其管辖权将有碍各国主权的独立而被搁置多年。(注:沈克勤:《国际法》,第446~447页,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5。)

到90年代,国际间为表示对内战国家(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卢旺达)境内的人道主义关怀,于1994年开始讨论关于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但其间由于美国国会对部分条文不满而退出讨论,直到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才于罗马签订成立草案(120国赞成,7国反对, 21国弃权)。美国对此采取反对立场。因为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和国防部认为,国际刑事法院无法给予美军“百分之百”免于被起诉的保护;国际刑事法院可自由裁决何者为“不正当”使用武力者,可能导致日后部分美军军官被列为战犯而成为被告。(注: RuthWedgwood,"Fiddling in Rome:American an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Foreign Affairs,November/December 1998,pp.20~24; Barbara Crossette,"Dictators And (Some Lawyers) Tremble", The New York Times,November 29,1998,pp.WK1&WK3.)

智利驻美大使赫纳罗·阿里亚加达看准美国的这一立场,因而巧妙地指出引渡皮氏将会引发“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lity )的争议。他说,如果亚洲国家的法庭因越南战争或柬埔寨战争向美国前总统或国防部长提出某种司法诉讼,美国又将如何应对?(注: Ganaro Arriagada,"Beyond Justice",The Washington Post,October 25, 1998, p. C7. )这一论点牵涉到国际法上的“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所谓“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对外国及其元首、外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人员、外国驻军、国际组织及其职员等在其境内的管辖权通常要受到相当的限制。近来各国则有将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jure imperii)和“非主权行为”(jure gestionis)并据此来决定有无管辖权的趋势,即所谓“主权豁免限制说”(restrictiv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英国高等法院认为,皮诺切特因为是智利前国家元首,故不受英国司法管辖;而上议院则认为,皮氏此次访英属非主权行为,从而推翻高等法院关于皮氏享有豁免权的判决。

三、皮诺切特事件的政治影响

由于在加尔松法官对皮诺切特提出引渡要求的同时古巴主席卡斯特罗正在西班牙访问,加氏这种“选择性的办案”就难免被一些媒体说成是欧洲左派政权的伪善之举,并被怀疑这一法律事件背后藏有某种政治动机。加之引渡要求的提出以及英国是否接受须经两国司法和行政部门的认可,(注:The New York Times,October 21,1998,p.A12.)因而使这一法律事件更增添了政治上的变数。就政治层面而言,英国、西班牙和智利对这一事件有其不同的考量。英国保守党对皮诺切特一向友善。皮氏在私访英国时,撒切尔夫人就经常请他饮茶,而皮氏则以鲜花或巧克力回赠。双方友谊的建立主要源自皮氏曾在1982年英阿马岛战争期间支持并协助过英军。英国首相府说拘禁事件纯属司法性质则难以使人信服,因为皮氏被控的残害人群之罪不只属于“可引渡之罪”,同时也属适用于“普遍性管辖原则”(Principle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罪行。所谓“普遍性管辖原则”, 是指某些特定罪行因其在本质上危害人类社会的利益,所以无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由何国国民所为,各国皆应对此类犯罪行为采取管辖。如果英国自认是法治国家,那它就应该自行对皮氏起诉而非仅以同意把他引渡到西班牙为执行司法的目标。英国政府受到国会议员和国际特赦组织的强大压力固然为事实,但布莱尔首相欲借此案彰显工党所标榜的“道德”外交政策,进而争取人权团体的选票,恐怕才是其最终目的。

就西班牙方面来说,加尔松法官之举确实给政府和商界造成不小的窘境,因为西班牙和智利正在商讨几项国防交易,若此事处理不当西班牙可能会丧失不小的商业利益。此外,西班牙也曾受独裁者佛朗哥统治多年,但在佛朗哥去世后它也仅以所谓的“遗忘条款”(El Pacto deOlvido)面对过去而没有基于人道立场审判过任何人。(注:Stanley Meisler,"Spain Forgets Franco, But not Pinochet", Los Angeles Times,December 6,1998,pp.M2~M3.)若其他国家乃至本国人民也跟着掀陈年老账,西班牙将如何处理。

就智利方面来说,作为前国家元首且持外交护照的皮诺切特在有邦交的英国被拘禁,意味着国家主权明显地受到侵犯。难怪弗雷总统说:“我国是一个有法律的国家,我们不接受在智利犯下的罪却在他国的法院受审。”(注:Los Angeles Times,October 20,1998,p.A8.)再者,智利众议院曾于1998年4月以62票对56票1票弃权的记录反对就皮氏执政期间的罪行起诉。智利政府若不对英国表示反对的立场,等于对议会的不尊重,从而有引发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对立的可能。但曾受皮氏迫害的议员和家属则强烈支持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其实,如何面对这一所谓“威权政体遗孽”(authoritarian legacy)的危机,是大多数国家在民主化进程中所无法避免的,只是差异程度的不同而已。

所谓“威权政体遗孽”问题,是指新的民主政府应如何面对先前威权政府所建立的组织和所制定的法令等,而其中最棘手的问题则为如何处理前政府官员所涉及的罪行(贪污、谋杀、绑架、凌虐等)。是原谅遗忘还是起诉惩罚,这对日后民主的巩固有很大的影响。由于西班牙司法当局在皮氏被拘禁的当日也发出对阿根廷前总统加尔铁里及另外10名前军、政领导人的国际通缉令,加之南锥诸国民主化进程中也有颇多类似之处,笔者在探讨皮氏事件对智利民主化的影响之前,先以阿根廷为例引导读者了解所谓“威权政体遗孽”问题。

在阿根廷,军人对文人政府始终保持着相当大的压力。因此,一些学者将阿根廷的民主称为“监护式民主”(guardian democracy)。所谓“监护式民主”,是指民主特征,如选举的定期举行、民意机关的重建等,均与军方持续握有政治权力(如对国内情势的掌控,对媒体的限制等)相结合。 (注: McSherry, J. Patrice, Incomplete Transition:Military Power and Democracy in Argentina. 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7,p.11.)若就军方取得政权前后死亡人数而言,以智利为最多;但若以“失踪”人口计算,阿根廷则为南锥诸国之冠。(注:Alfred Stepan,Rethinking Military Politic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p.14.)阿方辛和梅内姆总统之所以均未能有效地推动阿根廷的民主化进程,就在于他们未能迅速地、真正地处理有关侵犯人权的案件。 (注: Deborah L.Noden,"The Remains of Latin America's Past: Military Legacies and U.S.Influences", Journal of InteramericanStudies and World Affairs,40(3),Fall 1998,p.109.)塞纽尔·亨廷顿就曾指出,阿根廷在阿方辛总统任内对起诉和惩罚侵犯人权的努力既不符合正义亦未促进民主,反而制造政治不安。(注:Huntington,Third Wave,p.221.)从梅内姆总统在1998年10月26日访问英国之前就表示“百分之百地支持释放皮诺切特……因为自皮氏被拘禁以来智利从独裁到民主的和平过渡已受到严重的威胁”(注: The

Times,October 24,1998,p.19.)的谈话中可以看出, 阿根廷仍被所谓“威权政体遗孽”问题所困扰。在拉美国家,有关阿根廷军政府时期侵犯人权的事实和案情调查较详尽。(注:1984年奥斯卡影展最佳外语片得主阿根廷的《官方历史》(Historia Official)一片, 对阿根廷军政府时期侵犯人权的事实有详尽的描述。)阿方辛虽将侵犯人权的部分前政府官员入狱,但由于继任的总统梅内姆的右倾政治立场,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于1990年陆续被赦免。直到军政府期间曾任总统的魏地拉将军和臭名昭著的前海军将领马塞拉于1998年6月和11月先后被绳之以法, 阿根廷司法当局对这一问题才算有了较符合正义的立场表现。这次英国最高司法当局关于皮案的宣判,对阿根廷政府未来解决“威权政体遗孽”问题虽然会起某种程度的鞭策作用,但是也有可能导致阿根廷就马岛战争问题对撒切尔夫人提出类似的控诉。 (注: Los Angeles Times,December 3,1998,pp.A1,A16.&A17.)

皮诺切特是否被引渡,对智利的民主化进程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作为皮氏辩护律师之一的克莱尔·蒙哥马利指出,逮捕和引渡皮氏将“破坏智利国内正义利益(interests of

justice )与国家稳定(state stability)间的微妙平衡”,并认为这一案例的开创将“鼓励独裁者维护其权位至死为止”。(注:The New York Times,November 10,1998,p.A5.)英国保守党领袖威廉·黑格则附和蒙哥马利的说法,认为“智利的和平过渡应受到支持而不是破坏”。智利驻美大使阿里亚加达则认为:“从独裁和平过渡到民主不是司法的问题……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在国内重建和平, 使朋友与以前的敌人能和平共存。 ”(注:Arriagada,"Beyond Justice".)

其实,就算皮诺切特曾犯下滔天大罪,但以前国家元首的身份在外国接受审判对部分智利人而言毕竟是一件很不体面的事。何况根据1998年11月所作的一次民意调查,虽然有63%的智利民众认为皮氏在将近17年的执政期间曾犯下罪行,但同时也有57%的受访者认为皮氏应该返回智利受审。由此可见,皮案的发生将使智利原已两极化的政治结构更加对立。事实上,在英国上议院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不利于皮氏判决的次日,智利陆军总司令伊苏列塔和2 000 名军官在陆军军官学校集会后,就有部分极右翼的妇女集聚在校门口要求军方积极介入营救皮氏的行动,一种可能发生政变的紧张气氛开始在智利弥漫。(注:La Opinión,November 28,1998,p.5A.)虽然从目前情势来看, 智利并不具备政变的条件,但威权政体得以和平过渡到民主政治就在于参与过渡的各党派都能信守事先达成的协议。皮诺切特在1989年10月决定“还政于民”时就曾明确地表示:“他们(各政党)触及我的人身之日,也就是国家法律结束之时。”而智利议会同意付与皮氏“终身参议员”的身份即代表民意机关与皮氏之间的协议。

皮诺切特虽已卸下戎装,但他在执政将近17年的时间中因经济改革成功而累积的政治资本使其在国内仍享有相当高的威望,加之目前执政联盟系由基民党、社会党、激进党等17个政党组成,而各政党在对军政府时期遗留下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是维持还是废止上存在立场分歧,因此旧体制的残余势力并未完全清除。智利各政党如果无法在营救皮氏返国或在皮氏如果被引渡到西班牙后的立场上形成共识,社会正义或许可得到伸张,但因此而引发的社会两极化所产生的政治不安却可能造成更多的遗憾。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皮氏执政期间曾流亡国外长达14年之久的智利现任外长因苏尔萨也不得不为皮氏免于被引渡而奔走斡旋的真正原因。智利社会因皮案而增添的不安定因素,在1999年的总统竞选中,势必在各候选人之间形成主要的对立诉求,而军方对此案的立场则起着关键性作用。

四、简短结论

皮诺切特最终是被引渡到西班牙受审,还是得以返回智利安度余年,抑或是因不堪忍受司法程序的折磨而客死他乡,目前尚难预料。但就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皮案至少已对过去或现任的军事独裁者发出强烈的警讯,即他们终将为其所作所为付出代价。美国在此案上所持的暧昧立场,一则难免双重标准之讥,二则显示国际司法强权之难为。而英国工党政府既无勇气亲自审判皮氏,又想利用皮案争取选票的做法,证明了法律终将难逃政治的影响。

就智利而言,皮案无疑将对其民主化进程带来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在1975年西班牙独裁者佛朗哥的葬礼上皮诺切特是惟一具有影响的国家元首,而如今西班牙政府却成为要求引渡他的始作俑者。更具讽刺意味的是,皮氏在这次访英之前不久在接受美国《纽约客》杂志专访时曾表示他最喜欢英国,因为英国现代化、讲究民权、尊重法治。他万万没有想到他竟会在手术后被英国拘禁。皮氏的“伦敦蒙难记”尚未结束。这一事件不但可作为了解引渡法演变的个案研究,而且可为民主化进程的研究提供最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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