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客体及其关系分析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主体、客体及其关系分析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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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主体有三种形式,即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它们各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体观,一方面要反对把社会主体当作唯一的主体,否定个体主体;另一方面又要反对只承认个体主体,否定社会主体。构成主体的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客体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客体的特征有三点,第一,对象性。对象性是构成客体的最根本的特征。第二,客观性。客观性是客体的基本属性。第三,系统性。客体系统又有四种形式,即自我客体、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这四种形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有三种,第一,是实践关系。第二,是价值关系。第三,是认识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实践关系是首要的基本的关系,其他两种关系都是在实践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这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在“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中。

关键词 主体 客体 关系

什么是主体?各种不同的哲学派别,有着不同的回答。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世界上一切运动、变化,最后追到有一个不受其他事物推动的第一推动者”,“这个第一推动者就是上帝(《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261页)。这种观点是把上帝、 神看作是世界的主宰者,看作是世界的主体,认为它具有创造一切、支配一切、决定一切的能力。康德认为,世界的主体是人的思维,外部世界的一切,都是人的思维的表象。“这些外部表象也和一切其他思维一样,都只是属于思维主体”(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307页)。黑格尔认为, 世界的主体是绝对观念、是理性,“‘理性’是世界的主体”(《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哲学》第47页)自然界和人是“绝对观念”外化的产物,是受其支配的。

以上种种说法虽有所不同,但都是将主体确定为精神。

那么,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主体是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 页)“人始终是主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页)。 恩格斯指出:“要从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转到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就必须把这些人当做在历史中行动的人去研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237 页)恩格斯所说的“历史中行动的人”便是主体。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人”是指什么?理论界有人认为是指“个人”,主体等于个人。对于这种看法我不能苟同。我认为主体不等于个人。

须知,主体有三种形式,“其一,个人主体,即在社会提供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相对独立地进行活动的个别人;其二,集团主体,即按照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组织起来的共同行动的群体,如民族、阶级、政党、团体等;其三,社会主体,即以共同的活动为基础而相联系的人们的主体。”(《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第2卷第1241 页)主体的三种形式皆有其规定性,它们各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更不能互相代替,否则,就会给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带来危害。过去一个时期内,曾片面地强调人民群众、阶级、集体的作用,忽视了对个人主体的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又出现了片面强调个人主体作用的倾向。有的人过分夸大个人主体的需要,甚至将个人主体当成唯一主体。以此作为追求个人至上的理论根据,其结果使自由主义泛滥,个人主义膨胀,蔑视法律,以权谋私,胡作非为,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甚嚣尘上。他们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党和国家的利益之上,有的走到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邪路上去。

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一方面要反对把社会主体当作唯一的主体,否定个体主体;另一方面又要反对只承认个体主体,否定社会主体。马克思主义的主体观告诉我们,个人是社会的个人,社会是个人的社会。脱离社会的个人,就不成其为个人。反之,脱离个人,社会就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因此,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体观,就要承认主体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承认它们各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当然,个人主体和社会主体相比,社会主体是根本,这是勿庸置疑的。

理论界还有人认为,主体与主观有严格地区别,主体不等于主观,并夸大了这种区别。这种看法我觉得欠妥。主观是主体的一种精神状态。它们紧密联系,形影相随。马克思说:“主观性只有作为主体才能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7页)这就是说,主观不可能独立存在,没有离开主体的主观,没有主体,主观就不成其为主观,只是脱离了躯体的“灵魂”;没有主观,主体也不成其为主体,只是“一堆肉”。据此,我认为,说主体不等于主观当然对,看到二者之间的区别,这也无可非议。但是,不应该夸大它们之间的区别,否则,“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所能应用的范围以外去,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列宁选集》第2 卷第121页)

构成主体的人具有哪些属性呢?其一,自然属性。大约在二三百万年前,人猿揖别,地球上出现了人类。人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了。人类的出现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结果,是物质世界发展变化的一个新阶段。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肉体的、自然力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 卷第167—168页)简言之,主体首先是一种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人虽然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但其存在和发展仍然要依赖于自然界,仍然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并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人的肉体组织不仅来源于自然界,从自然界获得生命力,而且还必须不断地从自然界摄取生活资料,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只有这样,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

其二,社会属性。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社会存在物,具有社会属性。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在生产过程中,人们一方面同自然界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人们相互之间也发生关系。正是这些关系规定了主体的本质。“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 页)其关键在于“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在阶级社会里,人是有阶级性的。在社会化生产和阶级社会中,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是主要的一方面。“成为奴隶和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73 页)只有到了全世界都消灭剥削阶级和阶级差别的时候,人的社会性才能发展到更高阶段。

有关主体的形式及其属性已如上述。

什么是客体呢?客体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另一种是狭义的。广义的客体是指主体以外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可能的与现实的客体,马克思所说的“客体是自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第88页)就是从广义的角度上讲的。狭义的客体是指在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同主体一起构成实践结构两极并彼此发生相互作用的事物和现象,仅指现实的客体。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客体都是物质的东西。

那么,客体具有哪些特征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象性。这是客体最本质的规定性,它不能离开主体而单独存在。客体的对象性是指只有被当作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即主体客体化的事物或现象,才能成为现实的客体。不同主体发生对象性关系的事物或现象是不是现实的客体呢?回答是否定的。只有作为人的活动的感性对象和感性产物,对人来说才具有现实意义。马克思曾经说过:“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9页)

某一事物要成为人们认识与实践的对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部条件,即该事物自身的性质。二是外部条件,即主体的性质。“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 页)我完全同意下述观点:只有感性的、现实的存在物,对人来说才是真实的对象性的存在物,非感性的、非现实的东西,不过是“非对象的存在物”,是一种纯有。“非对象化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9页)

由此可见,对象性是客体最根本的属性,是构成客体的最基本特征。

有必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唯物主义者,对客体的理解是单纯自然主义的。马克思说:“从前的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于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就是说,他们把自然界的事物仅仅当作直观的对象,没有从人们的实践活动方面去理解客体的规定性。这种理解当然是粗浅的。因为人们周围的感性世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页)

第二,客观性。客观性是客体的基本属性。马克思指出:“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第58页)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证明了并将继续证明着上述论断的正确性。象原始自然、天然自然这些潜在的、可能的客体,其客观实在性是不言而喻的。就是经过人们的实践改造,打上了主体烙印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性存在物,其客观实在性也未消解在实践活动中,只不过是改变了物质的表现形态罢了。人们在改变物质形态的社会实践过程中仍然离不开自然界,“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

为什么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而不能将其客观实在性消解在实践之中呢?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主体只有在物质世界存在的绝对前提下,才能作为一种对象性的现实的存在物,在自己活动中设定客体,并创造体现自己本质力量即使之对象化的客体。这就是说,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纯粹自我意识活动中(着重号是笔者自己加的)创设和生成客体。又怎能将物质的客观实在性消解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之中呢?

第三,系统性。客体系统复杂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自我客体,是指“现实的、感性的人”。 现实的人, 不仅是现实的主体,也是现实的客体,是主客体的统一。人的认识具有双向性,不仅指向非我,而且指向自我。当主体被人认识或进行自我认识时,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就成为客体,因此,人们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自我认识、自我修养、自我控制的能力,才能有效地改造自然和社会。二是自然客体,是指“人化自然”,即进入主体活动领域的自然物质实体。它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被改造过的地理环境。三是社会客体,是指以人的活动为基础的社会性客体。主要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三个层次。四是精神客体,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主体认识和改造对象的观念的东西。主要包括精神活动客体和精神产品客体。

上述客体系统的四种形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一方面,自我客体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它作用于其它三种。客体系统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是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其余三种也不是消极被动的,它们反作用于自我客体。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6页)

关于主体和客体,我在前边已分别作了论述,它们之间的关系我认为有以下三种:

第一,实践关系。实践是沟通主客体的桥梁。所谓实践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关系,它集中体现在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中。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实践是造成主体和客体这一矛盾的总根源。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自然界并不存在主体和客体的对立,作为主体的现实的人,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物质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东西。正是最基本实践的生产劳动,把人自身从一切存在物中区分出来并提升为主体。也正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才把其它物质实体“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5页)产生了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在这一矛盾中,主体是改造者,客体是被改造者。人们为了获取物质生产资料、以满足自己各方面的需要,必须有目的有计划地改造客体,这一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一方面,作为主体的现实的人,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着客体,使之日益朝着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方向前进。另一方面,作为主体创造物的客体,反过来,又制约着主体的活动范围、思维方式等,从而规定着主体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就是改造客体同时也改造主体的统一过程,它是人的一切现实关系的基础。

第二,价值关系。所谓价值关系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是客体本身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主体需要对客体自身属性的肯定关系。客体本身并不是现实价值而是可能价值,要使可能价值变为现实价值,就需要人们去实现和创造。凡是有益于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的那种客体,对于主体来说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人类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使世界循着自身的规律而朝着有益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就是说,使世界的发展变化具有一定的价值。

价值有什么特性呢?价值的本质特性就是客体必须适应和有益于主体的需要和发展。价值的这种特性要求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把它看作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如果否认了这个前提,也就否认了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必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对同一客观过程,由于价值观念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在经济领域中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但在意识形态领域中,提倡集体主义和无私奉献精神作为价值导向,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完全必要的。由上可见,价值制约着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价值关系表征着客体对主体的利益关系。

第三,认识关系。认识是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这种反映是主客体之间的双向运动,决不只是一种单向的面向主体或者抽象地指向客体的过程。认识关系就是主体在观念上占有和把握客体,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主客体的认识关系突出地表现在主体对现存客体和理想客体的观念创造上。列宁有一句格言:“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而且创造客观世界。”(《列宁全集》第38卷,第229页)在主客体关系中, 客体经过“改造”移入了人的大脑,成为精神性、观念性的存在;主体则通过这种具有主观形式的观念把握住客体,获得了客体的客观内容。建立在实践关系基础上的主客体认识关系,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有着积极能动的反作用。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逐步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其结果既消除了原来主观的空虚性,以客观性的内容充实主观,又消除了客观的自在性,使之具有主观的形式。

在主体和客体上述三种关系中,实践关系是首要的基本的关系,其他两种关系都是在实践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然而,它们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彼此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并且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达到二者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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