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宪法监督制度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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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建立与改造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监督制度,可以说产生于苏联解体前夕。1990年12月5日,俄联邦最高苏维埃经激烈争论, 通过了当时尚称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订案的法律。这份文件为宪法监督制度在俄罗斯联邦的形成和启动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1991年5月16日, 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法院法。7月12日, 联邦第五次(非常)人代会通过了对此法的修正案。这些重要文件为承担俄罗斯联邦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建与运行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同年12月29—30日,俄罗斯联邦第五次(非常)人代会选举产生13名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监督机构正式诞生。

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政治体制中的一个崭新事物,它的建立和活动在俄罗斯联邦纷乱复杂的社会政治进程格外令人瞩目。1991年12月,该法院刚刚成立,便受理了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案件,即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1991年8·19事变后下令禁共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当时,36位人民代表向刚刚问世的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审议叶利钦总统关于中止苏共和俄共活动并没收其财产的三项命令是否符合宪法。叶利钦为防止共产党东山再起,授意人民代表、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进而证明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符合宪法的另一申诉,变被告为原告。

1992年5月6日,宪法法院正式宣布受理此案,26日正式开庭。在听取了双方陈述之后,宪法法院决定将两个申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此后,经过40多天的休庭准备,宪法法院重新开庭后举行了52次听证会,传唤了46位证人,听取了16位专家发言,最后在2 名法官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同年11月30日,佐尔金院长在长达20分钟的时间内宣读了一份折中的判决书。它裁定:叶利钦总统令禁止苏共和俄共的财产;代表总统方面提出的关于苏共本身不合法的诉讼,因苏共已经瓦解,因而不予继续审理。

当时俄罗斯联邦政治形势十分复杂、各派力量之间的斗争异常激烈、国家面临苏联解体后新一轮解体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法院的裁决应当说比较巧妙和得体,既考虑到了各方的政治利益,又注意到了社会情绪。从法律上讲亦无重大缺陷,绝大多数法官表现出了很强的法律素养。有人甚至认为,这场“世纪性审判”搞得天衣无缝,简直就无懈可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佐尔金院长本人的声望由此大振。

然而,1992—1993年间,佐尔金领导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主要是佐尔金本人,逐渐卷入了叶利钦总统与议会之间的政治权力冲突,陷入了深刻的危机。在调解总统与议会的权力纠纷时,佐尔金越来越明显地站到了反对总统的议会反对派一边,叶利钦总统对此十分不满。1993年10月,叶利钦以武力方式驱散了议会反动派,然后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了由他主持制定的新宪法。新宪法通过并立即生效后,全面改造宪法法院的问题自然而然地提上了日程。佐尔金在巨大压力下被迫辞职。

1994年6月24日, 俄罗斯联邦新议会的下院—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7月12日, 联邦议会的上院—联邦委员会批准了该法。7月21日,叶利钦总统签署并颁布了此法。 随后不久,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议会即开始按照新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新的联邦宪法法院。经过不到一年时间,俄罗斯联邦新的宪法法院组建完成。到1998年底,该院已经对俄罗斯联邦许多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且对许多涉及宪法和宪法职权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调解,甚至还对叶利钦是否有资格在2000年争取连任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了否定的裁决。俄罗斯联邦新的宪法监督机制已经重新运转起来,它的独立地位和专业素质,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肯定。

法官的资格限制与院长的主要职权

目前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共同组成。他们是由联邦议会上院即联邦委员会依据联邦总统的推荐任命产生的。根据法律,被总统推荐出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者,年龄不得小于40岁,同时还必须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并且要在法律界享有良好的声誉。

当联邦总统按照宪法规定考虑宪法法院法官人选时,俄罗斯联邦议会上下两院成员(议员)、联邦各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主管部门、全俄法学家联合会、法律科研和教学机关,都有权向总统提出预备性人选,供其参考。俄联邦总统将他所确定的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名单提交到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必须对总统提出的候选人进行逐一审议,并要就每一位候选人进行秘密表决。获得半数以上支持票的候选人即为当选。

与总统、议会不同的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本身没有任期。无论是俄罗斯联邦宪法还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宪法法院法规定了法官的任期。每一位法官的任期最多不得超出12年,并且,同一人不得两次担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如果联邦宪法法院某位法官已经任职期满,而接替他的法官没有任命或者他参与审理的案件没有结案,该法官可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直到新法官任职或案件结案为止。当宪法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联邦总统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新的法官候选人,供联邦议会上院讨论。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宪法法院的法官享有相当稳定、比较独立而又可靠的政治—法律地位。其主要表现是:宪法法院法官不得被随意撤换,其人身不受侵犯,所有法官的权利一律平等,任何机关不得干预宪法法官的诉讼活动,不得因法官在宪法法院开会时所作的发言以及宪法法院所作的决定而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官任职期满之后。此外,宪法法院法官还享有联邦法律专门为他们规定的各种特殊福利待遇和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及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同时也对宪法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宪法法院法官不得成为议员,不得担任或保留任何国家职务或社会职务,不得从事私人经营活动、企业活动和其他有酬活动。宪法法官可以像在西方国家一样,自由地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得妨碍宪法法院法官的职责。

像西方多数国家一样,俄罗斯联邦遵循国际惯例,以法律形式规定,宪法法院法官作为普通公民,有权在选举和公决时以自由投票方式自由表达其意志,但不得在法院、仲裁法庭或其他机构从事辩护活动或担任代理人(合法代理人除外),同时规定,宪法法院法官无权为任何人提供涉及权利或义务的辩护。更重要的是,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参加政党和社会政治运动,不得从事政治性的宣传和鼓动,不得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竞选活动。当宪法法院法官利用媒体发表言论,或当众发表讲话时,他们无权就宪法法院可能受理、正在研究或者已经受理但未裁决的问题表明自己的见解。

像其他所有法官一样,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职权也可以中止。按照有关规定,中止宪法法院法官的条件主要有两点:其一,宪法法院同意将其逮捕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该法官本人因健康状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能。宪法法院中止法官职权,必须以宪法法院决定的方式办理手续。被中止职权的法官,不得参加宪法法院的会议,也无权向国家权力机关或组织、社会团体、官员和公民发送正式文件,或向这些机构和个人索取其他任何文件与材料。但是,法律所规定的宪法法院法官的工资待遇和相应的物质保障,予以保留,并要在中止其职权的理由消失后,由宪法院予以恢复。

宪法法院法官的职权还可以提前停止。停止宪法法院法官职权的主要条件是:(一)该法官的任命违背了法定程序;(二)该法官本人申请辞职;(三)该法官丧失了国籍;(四)该法官被法院判为有罪;(五)其行为有损于法官的荣誉和尊严;(六)宪法法院发出警告后仍继续兼任与法官职务不相容的职务,或从事法官不得从事的活动;(七)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两次缺席宪法法院会议或拒绝投票;(八)失踪或死亡。另外,由于健康状况和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次超过10个月者,也可以停止职权。对此种情况,宪法法院也须作出正式决定,并要呈报总统和议会上院,作为宪法法院职务空缺的证明。因违反任命程序、或从事有辱法官尊严和名誉的活动而停止宪法法院法官职权,则须由议会上院依据宪法法院的建议办理相关手续。 宪法法院的建议则须有2/3以上的法官表示赞成,方为通过。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和秘书法官。院长、副院长和秘书法官均从宪法法院法官中选举产生,获得多数票者即为当选,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提前解除某法官担任的上述职务, 需要有宪法法院5名以上的法官提出动议,并要获得2/3以上法官的支持。 如果上述职务空缺,必须在两个月内进行新的选举。

根据俄联邦宪法法院法,宪法法院院长的职权主要是:领导、筹备、主持和召集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将应在全体会议和各庭会议上审议的问题提交宪法法院讨论;同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发生关系时代表宪法法院并根据其授权发表声明;对宪法法院机关实行总的领导;将宪法法院秘书处和其他下属机构的领导人选及秘书处条例及机关编制表提交宪法法院批准。宪法法院副院长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院长委托,行使院长的某些职权。当宪法法院院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副院长代理其职责。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秘书法官地位很高,不是一般的书记员。当宪法法院院长出缺而副院长不能代理其职务时,则由秘书法官代理。届时,宪法法院中任职时间最长的法官代理秘书法官职务。如果出现任职时间相同的情况,最年长者代理秘书法官职务。宪法法院秘书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宪法法院的机关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在组织上保障宪法法院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将宪法法院的决定通知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并向宪法法院通报其执行情况;为宪法法院提供信息保障。

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与活动原则

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有关规定,宪法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通过宪法诉讼活动、独立行使司法权力而进行宪法监督的机关。俄罗斯理论界认为,联邦宪法法院的活动依据是“以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基础的宪法制度”,它的活动目的则是要在俄罗斯联邦全境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至尊地位和直接效力。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宪法法院法,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表现为如下七大方面:

其一,审理联邦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案件。这些文件包括:联邦法律;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各共和国宪法和各联邦主体章程;各共和国和各联邦主体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国家权力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之间以及各联邦主体相互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已签署但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

其二,解决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其中包括: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权限纠纷;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各联邦主体内部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

其三,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投诉和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检查。

其四,对俄罗斯联邦的宪法进行解释。

其五,对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其六,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向联邦议会下院提出立法动议。

最后,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条约、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关于划分管辖对象与权限的条约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只设两个法庭,一个由10名法官组成,另一个由9名法官。 每个法庭的具体构成以抽签方式确定,任期均为3年。宪法法院院长、 副院长不得同时成为同一法庭的成员。宪法法院审理案件,既可由两庭联合开庭,亦可由各庭单独开庭。联合开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各共和国的宪法和联邦各主体的章程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对联邦宪法进行解释;对指控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通过宪法法院公告;提出法律议案。除了这些问题外,其他各种问题均由宪法法院两法庭单独予以审理。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开展宪法诉讼活动,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即独立性、集体性、公开性、连续性、辩论性和平等性。按俄罗斯有关法律规定:

独立性首先是指法官独立,法官在行使其职权时,只遵循联邦宪法和宪法法院法。另一方面,法官在活动中只作为个人发表意见,而不能代替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运动,也不能代表国家的、社会的和其他的企业、机构与组织、官员和国家实体、地区实体、民族集团和社会群体;宪法法院的决定和其他文件只能反映法官们符合宪法并且不带政治倾向的法律立场;法官在排除外来干扰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他们无权就宪法法院预先研究和正在审议的问题征求或得到任何指示。

集体性一方面是指宪法法院法官必须集体审理案件和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另一方面是指只有参与案件庭审的法官才能作出决定。至于宪法法院的决定通过程序,有关法律规定:两院联合开庭时,作出决定必须获得不少于全院法官总数2/3的多数票;每个法庭单独开庭时,作出决定必须不少于该法庭3/4的多数票。在确定法官人数时,对案件实行回避的法官和职权被暂时中止的法官不予计算。

公开性是指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必须公开进行。只有在联邦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才能秘密开庭。但无论公开开庭和秘密开庭,宪法法院的决定都要公诸于众。连续性是指宪法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有必须保持不间断性,只有诉讼参与人为准备进一步调查以消除妨碍法庭审理正常进行所必须的间断除外。为实现和保证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无论在联合开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之前或是在听证会推迟举行之前,宪法法院都不得联合开庭审理其他案件。同样,任何一个法庭也不得在各自审理的案件裁决前或在听证会推迟前开庭审理属其管辖的其他案件。辩论性和平等性是指宪法法院开庭时,诉讼双方都有联邦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同样权利和机会。双方在相互辩论的基础上阐述各自的立场,捍卫各自的利益。

宪法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裁决的执行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对宪法法院进行诉讼的程序,尤其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法院的裁决方式及其效力等问题,有着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譬如,宪法法院收到投诉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召开全体会议,首先作出联合开庭还是单独开庭的决定。宪法法院有权将涉及同一对象的投诉合并为一个案件。

宪法法院在研究投诉和准备听证时,有权向相关方面和个人提出要求,诸如提供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原件、提供证件及其复印件、提供卷宗、案卷和其他材料,进行检验、研究和鉴定,确认某种状态,吸收专家参与案件调查,作出解释,提供咨询和职业意见,等等。这些要求所涉及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予以执行。如果宪法法院本身没有作出其他规定,对上述问题的答复必须在收到要求后一个月内报送宪法法院。国家机关和组织履行上述要求支出的费用,自行承担。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开支,按法律规定程序,由联邦预算予以补偿。无论拒绝还是回避审理和执行上述要求,或者违反审理和执行上述要求的期限,有意加以曲解,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同普通诉讼一样,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宪法法院诉讼参与人也包括诉讼双方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和翻译人员等。根据法律,这里所说的诉讼双方范围很广,主要是指向宪法法院投诉的机关或个人;颁布或签署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需要予以检查的机关或官员;发生权限争议的国家权力机关。

至于诉讼双方的代理人,法律规定不得超过3人。 因职务关系可以担任宪法诉讼代理人的有:签署投诉书的机关领导人、颁布有争议的法律文件或参与权限纠纷的机关领导人、签署了有争议的法律文件的官员、议会两院中发生质询的议员。此外,法律特别规定,律师或拥有法学学位、其授权得到相应文件确认者,亦可成为此种诉讼的代理人。诉讼双方在诉讼中都有权了解案件材料,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立场,向其他诉讼参与人提问。同时,双方也都有义务应法院传唤到庭、翻译和回答问题。但是,不到庭不妨碍宪法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与普通法院审判一样,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诉讼中也实行回避制度。诉讼双方都有权要求法官回避。但法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下述情况下,才可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其一,法官因职务关系过去曾经参与成为审理对象的法令的通过;其二,法官的客观性因其与参与诉讼的一方代理人有亲属或夫妇关系而受到怀疑。

为保证宪法诉讼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俄罗斯联邦法律还规定,宪法法院开庭时,必须首先宣布立案的理由和依据,陈明问题的实质、已经掌握的材料和为准备案件审理所采取的措施。开庭后,必须允许其他到庭法官向报告案情的法官提问,听取诉讼双方的全部陈述,允许双方相互提问。庭审必须进行记录和速记。诉讼双方都有权了解记录和速记稿,并可加注意见。庭长和法官报告人必须共同研究加注的意见,必要时可请加注者参与研究。对法庭记录和速记稿的意见以及确认其准确与否的决定,都应附入记录和速记稿。

为保证宪法诉讼具有纯粹的法律性而不是政治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特别规定:诉讼双方及其代理人不得在宪法法院发表政治性声明和宣言,不许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诉讼参与人、官员和公民使用侮辱性语言。当法庭所进行的法院调查结束时,法官要听取诉讼双方的最后发言。发言者不得引用宪法法院未予调查的文件和材料。如果宪法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查,它可在双方最后发言的过程中作出恢复案件审理的决定。补充调查结束后,诉讼双方还可作最后陈述,但只能针对新的情况和证据。如果在开庭过程中出现了撤消诉讼的理由,宪法法院有权停止该案的诉讼。

按照规定,当宪法法院需要对它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时,只能采取逐个点名征求法官意见的方式公开表态。任何法官都没有权利弃权或回避表态。法庭庭长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最后发言。一般情况下,得到多数法官赞同的决定即为通过。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权力机关的协定、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如果表决时票数相等,有争议的文件即可视为符合宪法。

宪法法院就任何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都必须由参加表决的全体法官签字。不同意该决定的法官,有权以书面形式阐述自己的特殊意见。此意见须归入案件材料并与宪法法院决定一道公开发表。签署后的宪法法院决定,首先要在法庭上全文宣读,然后应于两周内送达宪法法院法官、诉讼双方、联邦总统、国家杜马、联邦政府、人权问题全权代表、联邦最高法院、高等仲裁法院、联邦总检察长、联邦司法部长,也可送达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官员和个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一俟公布,立即生效,无需其他机关和官员予以确认。它的法律效力,不因违反宪法的文件重新通过而失效。如果宪法法院决定本身未就执行期限作出专门规定,该决定应在发表或正式文本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执行、拖延或阻挠执行该决定,依法追究责任。根据投诉者和该决定接收者的请求进行解释的权利,仅属于联邦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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