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的解释路径:建构制度主义V.S.历史制度主义_路径依赖论文

制度变迁的解释路径:建构制度主义V.S.历史制度主义_路径依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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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何种研究路径来诠释制度变迁,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政治行为体和制度之间的关系。所有的制度分析理论都认为: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其塑造了政治行为体的选择、行为实践特征等。然而,制度主义研究路径分析制度在何种程度塑造政治行为体时,采用了决定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体被制度高度制约,这一“僵化”的观点在解释制度变迁时遇到了困难。针对“新制度主义”学说(理性选择理论、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这些弊端,主要的建构制度主义学者,如科林·海伊(Colin Hay)、马克·布莱斯(Mark Blyth)和维维恩·施密特(Vivien Schmidt)提出了新的解释路径。

      本文认为,经过适度调整的历史制度主义通过借鉴建构主义的研究路径,依然可以解释行为体、制度和结构性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建构主义者们过度重视行为体的特殊性,却忽视了塑造行为体和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制度变量和结构变量的重要性。而且,制度主义在近几十年中的重现,批判了过分强调政治行为体的研究路径(如行为主义),所以才要“带回”制度,而如今建构主义则冒着风险要把制度再次“踢出去”,这是莫大的讽刺。

      克雷格·帕森斯(Craig Parsons)认为,制度主义的一些学说与建构主义有所“重叠”。本文进一步提炼了帕森斯的观点,指出调整后的历史制度主义可以将建构主义纳入其中,当前解释制度变迁的难点在于如何描述和诠释制度变迁的动力,如授权和自由裁量权问题。下文首先列出建构制度主义对历史制度主义的批评,然后指出建构制度主义的内容和不足,接着论述历史制度主义的作用价值,最后再基于澳大利亚的相关实例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

      二、建构主义对历史制度主义的批判

      新制度主义文献认为,制度通常存在时滞效应,并被规则束缚,不易变迁。保罗·皮尔逊(Paul Pierson)指出,“政治上的制度安排是难以改变的”,以往的制度决策会严重限制行为体的实践,即使发生制度变迁,也是由于“路径依赖”的原因,例如制度遗产、沉没成本、决策分歧、利润增加和锁定效应等联合作用的影响。就像赫尔曼·施瓦茨(Hermann Schwartz)认为的那样,制度因此看上去像是在已有的制度路径惯例或“自我增强的稳定性制度结构”中运作。鉴于对制度的上述“僵化”看法,有人认为,历史制度主义可以更好地解释制度的静态持续而非变迁。因此,海伊和丹尼尔·温考特(Daniel Wincott)担心制度主义存有潜在的结构主义色彩。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on)认为,历史制度主义解释路径没能赋予有目的的行为体合适的角色。科林·克劳奇(Colin Crouch)则认为:“新制度主义将会变成一门新的沉闷枯燥的科学。”

      这些批评并不新奇。先前的一些历史制度主义学者也说过:“对制度变迁问题机械、停滞的叙述是制度主义者对制度变迁分析的不足之处,并且其经常不可逆转地陷入制度决定论。”凯瑟琳·西伦(Kathleen Thelen)和斯温·斯坦默(Sven Steinmo)也曾批评过那些只强调制度变迁外源因素的观点,他们指出:“这种分析模式使得制度什么也没有解释,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变量,并且在稳定阶段能解释政治结果,但当制度变革时,其产生的政治冲突会塑造制度,此时制度就成为了非独立变量。”或者说,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解释制度变迁的模型并不是制度理论本身,而是制度内部动作的“黑箱”。但其缺少对一些关键的相关元素的研究,例如行为体的角色以及对行为体和制度环境互动的可靠分析。

      对其他类型制度主义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其将行为体看作深深嵌入制度,或者被制度环境所限制。例如,理性选择理论趋向于把制度看成是一种基于相对稳定的选择平衡的安排,由此推出,要解释行为体及其偏好,就要依靠“自主计算”(calculating automatons)。而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制度变迁的困难在于其缺乏关注个体的解释性概念,认为行为体墨守规则且“过于社会化”。因此,尼尔·弗雷格斯坦(Neil Fligstein)认为:“社会学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的研究视角都没有分析清楚问题,也没有给予人们建造社会世界的自由活动空间。”

      海伊等建构制度主义者认为,历史制度主义也存在上述问题。布莱斯认为,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当成是“一种限制,而不是使政治行为成为一种可能”。话语制度主义者施密特认为,现有的制度主义对制度的观点过于僵硬,被固定偏好、固有规范、决定论以及历史逻辑的路径依赖所限制。因此,制度是难以变迁的,而主要是作为一种限制,从而使“如何解释制度变迁”和“如何解释行为体”成为难题。施密特认为,既有的制度主义将行为体看成是结构的一种“附属”,“没有思考能力”的行为体根本不能算作真正的行为体。她批评历史制度主义的僵化,认为其忽视了行为体的感知能力,缺乏诠释“宏观历史变革”的“微观基础”。

      根据新建构主义者的观点,解决这些问题还要回归到行为体本身,特别是行为主体的理念及其话语范畴:因为这些因素可以影响变迁的、灵活多变的环境。只有这样,行为体才可以去“建构”现实和行动领域,并较少地受到制度限制,甚至完全摆脱其影响。因而,施密特认为,建构制度主义是一种更好的解释方法,因为它“把政治行为体放回到制度变迁中”。对海伊而言,建构主义关注“策略行为体”,“这样的行为体必须依赖他们对环境的认知”,“欲望”“喜好”和“动机”仅仅是构想而已。

      虽然布莱斯采取不同的研究路径,但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布莱斯没有表明自己是“建构主义者”,他认为,现在许多对于理念的研究(包括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都趋向于将理念当作辅助假说的“填充物”,或者理念仅在与现存制度或国家政治文化一致时才重要。布莱斯没有“给予理念这一解释因素足够的重视”。他担心我们一旦退化到“理念本质主义”,对于政治行为体及其理念与制度和结构的对接,则无法提供实证主义的理论解释。在危机前期的阵痛中,制度环境会在高度的信仰震动或者“奈特式不确定性”(Knightian uncertainty)①中溶解,随后,理念会在利益解释和塑造制度变迁中发挥建构作用,使利益成真并确定新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因此,危机和动荡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现存制度,制度“什么也解释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历史制度主义混淆了利益与理念的区别。

      在新建构主义的解释中,制度是否发挥作用?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新建构制度主义是否还属于“制度主义”学说?新建构主义有时会提供一些建构制度主义符合“制度主义”的论述。例如,海伊认为:“制度变迁确实是在结构化的环境中产生。”同布莱斯一样,他认为“唯意志论理念主义”的政治结果与行为体的欲望、动机和认知相互剥离是不能被认同的,政治斗争的结果“并不能只从现存的制度环境本身得出”。同样,海伊认为,“偏好组合和行为逻辑并不能从其所处的制度中得出”。对于海伊和本·罗莎蒙德(Ben Rosamond)来说,应该“是行为体对其所处环境的理念而不是环境本身影响政治行为体的行动”。

      当行为体在变迁过程中失去“制度泊停”(institutional moorings)的依靠时,制度便会衰退,“这并不是说只有理念才重要,也不是说制度变迁是纯粹理念上的事情”,但“理念在现存制度结构失败的时候依然重要”。在此关头,理念告诉行为体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样构建未来,所以在理解行为体的行为时,最重要的是认识行为体的理念,而不是从结构或者制度上衍生出来的利益。理念帮助行为体在塑造制度变迁时明确其利益和策略。

      危机中有没有“机会”让制度对行为体的影响衰退?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有两个原因。第一,在出现危机时,制度会衰败这一观点并不能令人信服。在发生宏观经济危机时是否会出现行为体如中央银行崩溃的情况呢?这并不只是基于学者对战后美国嵌入式自由主义衰落的实证分析,即强调美联储的制度影响力在塑造制度变迁中的重要性,因为已有的研究并没有给出关于理念和制度如何互相作用的理论分析。第二,即使有学者强调理念在危机时刻的重要性,仍不可否认理念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很重要,因为在制度变迁时,它们对于行为体理解现实、形成利益解释和改变策略总是很重要。

      还有学者,例如,施密特认为,其研究方法“若缺乏三大制度主义衍生的结构限制,就会有高度唯意志论的风险”。她认为,制度行为体仅仅是塑造话语的场所,“话语制度主义中的‘制度主义’并不是三大旧制度主义的外部规则”,而是“感知”(思想和表达)行为体内部概念的构建。对施密特来说,制度仅仅是一种“有意义的环境”,提供“背景信息”或情况的条件(行为体的思想、说辞和行动的结果)。同时,话语的自主性使行为体“把制度视为有距离的客体去理解和谈论,并且把他们自己与制度相分离”。

      以上新建构制度主义者的描述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现存的几种建构主义解读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以上学说既有后现代学说(以理念、主体间的交流和话语为研究重点,社会和制度生活的意义全部由其决定),也有本体论的现实主义学说(认为制度和结构是有实际影响的)。制度和结构有实在的意义,并不能简单地解释成理念在现实中的实际存在或行为体所拥有的主体间意义。这一混乱导致了学者在分析理念本原学说、对“理念主义唯意志论”的担心和对三大旧制度主义中结构限制的忽视之间徘徊。第二,反对历史制度主义或将其边缘化是错误的。海伊认为,历史制度主义正在被加速“空心化”,特别是保罗·皮尔逊(Paul Pierson)和彼得·霍尔(Peter Hall)等的研究,他们选择了理性选择理论和基于计算的研究路径。施密特同意上述观点,并声称“历史制度主义者多数转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但是,历史制度主义已经被空心化或者说历史制度主义的学者完全投奔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并不正确。第三,建构主义学者在批评历史制度主义“僵化”时错失良机,历史制度主义其实可以被置于一个更加以行为体为基础的研究路径之中,并吸收建构主义的观点,提出对制度变迁更为完善的解释。建构主义者把制度贬为模糊不清、一无是处,却没有顾及这种学说能否被称作制度主义。布莱斯等人批评历史制度主义对“理念、利益和制度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理论分析”,然而即使将理念置于分析的首位仍不能对此进行解释。

      三、为以行为体为中心的历史制度主义辩护

      建构主义学者希望把“行为体放回制度变迁的中心”,但是历史制度主义已经建立了良好的行为体观念,新建构主义学者对历史制度主义的批评忽视了这一点。历史制度主义通常被认为铁板一块,其实不然。实际上,历史制度主义可分为两大研究路径。第一种以制度的僵化和路径依赖为特征,强调用外源冲击解释制度变迁。这种分析路径低估了行为体,正是被新建构主义学者批评的缺陷。第二种对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恰好回避了上述缺陷,并且提供了对制度变迁强有力的解释。这一路径关注制度环境中活跃的行为体,并且认为制度环境塑造(并非决定)了行为体。这与新建构主义不同,既没有忽视制度结构的重要性,也没有忽视主体。就像克劳奇所说:“挑战在于建立一个既能保留新制度主义对于人类行为中被限制之本质的观点,同时也能解释制度创新的行为学说。”

      的确,许多建构主义学者认为,制度对行为体的影响从本质上由行为体自身通过理念形成的过程和选择构成。施密特曾引用约翰·塞尔(John Searle)的观点,认为“制度仅仅存在于集体对制度概念的一致理解中”。然而,这种构想只看到了制度和行为体之间双向辩证互动的一个方面。制度也为行为体提供一些“构成规则”和其他的限制或实现条件,这些条件随时间会“分散、固化”并塑造行为体。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革命),行为体也可能会集体推翻或否定制度,但通常制度已经将行为体深深嵌入现存的结构中。因此,在任何时候,制度本身要优先于那些身处其中的行为体。当然,对于时间的考量也很重要,制度可以通过时间塑造甚至强化行为。建构主义学者或话语制度主义学者从本质上避开制度分析,将解释的重点放在行为体上,忽视了制度的作用。实际上,他们也避开了对行为体所处环境的分析,混淆了行为体和理念,让我们误以为个人思想和行动的产生不具说服力且是狭隘的。

      最后,从历史发展上来看,本文的研究路径并未单独强调行为体、制度、建构或理念其中之一,这些因素是辩证地相互影响的。与其说制度是一种现实理念制品,不如说是一套承袭下来的需要遵守和协商的规则和责任。而且,理念“深嵌在历史环境中”,并且需要制度的支持才能生效。因此,这也是现代建构制度主义学者们所缺失的。制度和结构环境意味着行为体的选择并不是凭空产生,行为体和环境互相作用并随着时间互相塑造。

      这一“不僵化的”或者说“灵活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路径更加强调制度以及行为体和制度之间的辩证互动。有学者认为,我们需要打开制度的黑箱,专注分析“策略行为体”的行为,以及它们如何在制度变迁的“间隙”中行动。制度变迁研究要强调行为体的作用,认为制度不仅限制行为,同时也是“协商民主政治策略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结果,对此,历史制度主义学者约翰·坎贝尔(John Campbell)提供了一种以行为体为中心的关于制度变迁的有效解释,他反对制度决定主义,强调行为体的重要性,也提醒我们不要“把制度变迁的解释归结于解释性框架”。

      然而,马克·施内伯格(Marc Schneiberg)等学者对抛弃“制度决定主义”和忽视“结构的限制作用”表示担心,认为这些本是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优势”。他认为:“要么保留路径依赖理论和对环境的限制作用并否定根本变迁或质变的可能,要么保留根本性变迁和新路径的产生并否定路径依赖和制度环境的限制作用,两者只能取其一。”决定主义的制度理论已经进入了死胡同,无法提供对制度环境内行为体的完善解释,也无法解释除外源冲击或路径依赖以外的制度变迁。因此,需要一个并不绝对、同时更加细致平衡的研究路径。在此模型中,行为体在制度设置方面具有不同的、不确定的限制和权力。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可塑的制度是如何架构政治世界的”。

      在此,我们关注三种能力和资源,它们都提供了一种以行为体为中心的、微观基础上的制度分析。

      首先,不同行为体用主体和主体间认知、规范性结构和话语过程来解释和建构他们对于制度环境的经验。这种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路径易于整合建构主义对解释性行为体的观点,并且为认可理念、语言和主体间话语过程建立理解的基础,形成政治和制度生活中有目的的行动。所以,应强调探析“理念、利益和制度互动”的重要性,以及制度在塑造政策理念的吸收和推广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历史制度主义不仅可以和建构主义兼容,也能解决建构主义的长期困惑。建构主义的优势在于明确了理念和主体间的意义,并塑造行为体的利益和选择,但是它关于行为体的解释还存在不足。建构主义趋向于强调理念结构,却忽视了理念、意义和规则的来源及其塑造和改变。建构主义者认为,理念产生于其他的理念过程,就像学习、效仿和社会化一样。建构主义学者似乎也在故意屏蔽其他影响来源,却缺乏对环境中行为体的清晰解释,也就无法弄清楚塑造理念和利益的所有因素和环境。“没有对行为体持续的关注,建构主义学者无法解释社会结构(规则)从何而来,它们为何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以及如何改变。在这方面,行为体和环境的互动极其重要。而且,制度和环境不仅被理念塑造同时也塑造理念。

      第二,尽管制度有塑造作用,但行为体在制度环境中仍然拥有随情况而定的“有限的裁量权”,并且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制度。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反映、折射和驱动人类行为。反过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为体的行为也会重塑或变革制度。制度生活并不是盲目的遵守和服从,不同行为体不是简单地被规则限制,也并非被桎梏在路径依赖的轨迹中。就像詹姆斯·马奥尼(James Mahoney)和西伦所说,在执行规则时,规则的模糊性和不同程度的裁量权为行为体提供了空间。理念也同样重要,因为制度定义的是角色而不是最后的行为,并且角色总需要被解释。制度环境里“在特定情势下运用通用规则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规则并非不证自明,而是需要解释的”。众所周知,行为体为达成自己的目标,在解释、扭曲规则和寻找规则漏洞时很有创造力。这印证了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的观点,即行为体在底层所执行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制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蔡欣怡(Kellee S.Tsai)将这一推理用于中国的案例,她认为,“可调适的非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应对策略”在制度变迁方面扮演着重要的内部角色。斯蒂芬·贝尔(Stephen Bell)等人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研究中同样指出:行为体面对多种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规则、目标或是“多重政治命令间的摩擦”,这为裁量行为提供了空间。行为体在制度环境中有一定程度的“有限裁量权”,即依情况而定的不同程度的裁量权和操作能力。这一点在很多涉及政策执行和“街道官僚”或“规则执行者”的文献中都有所提及。

      第三,制度能够同时“驱动和限制”行为体。行为体部分基于对制度中资源和能力的评估,因势权衡改变的成本和利益。当行为体利用其所处位置和资源赢得战争或重塑制度环境时,制度变迁中的动力因素就将权力斗争包括进来。的确,马奥尼和西伦都认为“制度中权力分配的影响引发变迁”。

      四、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路径的意义

      强调制度环境中制度解释、行为体、裁量权和授权的重要性对于我们进行制度分析时把握概念争论和常规理解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的研究路径质疑路径依赖视角下过度的决定主义,更直接关注历史机制,如制度遗产或增长的回馈,以及行为体在塑造和驱动制度变迁时如何应对。西沃恩·哈蒂(Siobhan Harty)认为,制度主义学者回避和增长回馈有关的路径,强调制度变迁的成本。若要避免僵化地解释制度变迁,方法是减少制度变迁成本和提供外源冲击的“机会窗口”。但是,哈蒂的观点也使得制度解释遇到了“连贯性”的难题:制度逻辑是用来解释制度的持续而不是变迁的,后者由外部因素解释。哈蒂认为,这一难题可以用以行为体为中心、以资源为基础的研究路径来解决,即考察行为体如何在制度中使用规则、权威的制度来源、专业意见或其他意见制度资源来影响变迁以及避免逃离路径依赖的可能成本。

      使用上述方法的另一意义在于:其超越了建构主义和“僵化的”历史制度主义解释制度变迁的一系列二元论,例如,在制度变迁的外源因素和内部因素之间建立的二元论。建构主义批评历史制度主义没有解释变迁的内部因素。而以行为体为中心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路径更加灵活,这样,内外因就可以结合起来,制度变迁的外源性和内源性因素就很难被割裂。因此,明确划分外源性因素和内源性因素的界线是不明智的,外源因素最后可能被制度系统里的内源性因素所催化。

      超越建构主义和僵硬的历史制度主义二元论非常重要。两种方法都在制度变迁和静止间建立起二元论,作出明显的划分。建构主义反对历史制度主义的“静态”解释。二元论反映了一种趋势——把制度变迁视为一种由危机引起的快速改变或“打破平衡”的波动,通常伴随着一段时期的静态。因此,变迁和静态之间有了因果顺序。艾拉·卡茨尼尔森(Ira Katznelson)把不同时期的危机论述为“行为体的限制被打破”的时机,将此和行为体相联,打开了新视角。在变迁和静止之间建立二元论,也就是在行为体和结构之间建立起了二元论。危机为行为体释放了空间,而“正常”的制度生活却不会这样。

      同理,渐进或者更加根本性的变迁也是如此。在危机时刻,现存的制度安排可能受到很大质疑,行为体的裁量权大幅增加。但是坎贝尔认为,以行为体为基础的过程分析保证了变迁和创新,也以渐进的方式通过现有行为体参与制度环境。这无疑是一种更明确以行为体为基础的制度分析。在西伦等学者的研究中,制度在以一种渐变的模式进行着持续性的改变,微小的改变随时间演进可能导致本质性的变迁。同时,“制度的稳固性”实际上也是一种包含着制度变迁的持续过程。因此,如果认为制度变迁由不同形式的制度渐变(比如分层、转变或者建造)组成,那么稳定和改变之间的界线就会模糊。

      (一)关于制度变迁的辩证分析法

      历史制度主义必须为行为体与制度的互动及其在更大的结构下建立模型,且以一种更有意义的方法介入行为体—结构的争论。为避开历史制度主义解释变迁时的僵化,我们模型中的行为体需要部分地受制度环境限制,而且其运作的制度和结构环境也要在进化之中不断地为行为体提供新机会。西伦认为:“理解制度安排不能将其与所处的政治和社会背景分离。”同时,乔纳斯·庞图森(Jonas Pontussen)也批评历史制度主义过多地关注“中层制度”而忽略了更为宽广的结构环境。因此,区别制度和结构环境是很有必要的,而制度理论总是混淆或者互换这两个术语。区别制度和结构对行为体—结构的争论也很有意义,其阐释了制度在行为体和结构之间如何起到中间作用。某种程度上,制度理论模型中的结构因素包括促使改变的危机、加强路径依赖的外部政治因素以及可以影响制度权力分配的变动的“环境情况”。然而,这种研究路径的范围也可能被扩大或缩小。

      结构环境可以包括以一种“策略性选择”的方式参与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运作,这些环境引导行为体产生某种发展和选择的偏好,可能是刺激、遏制或者其他诱因。尽管政治分析中“结构主义”的解释方式通常透着决定主义的限制模式,但实际上,结构既能限制行为体也能授权行为体。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年龄分布,或政体内的权力分配,都随时间演变塑造着行为体或者被行为体所塑造。与这种关系密切相关的限制或是授权同样随着时间而改变。例如,贝尔等人展示了中国内部的经济转变和权力结构变动如何塑造制度变迁、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崛起打下基础。既然结构因素是历史过程的结果,那么结构自然形成了不同制度运作于其中的广大背景。就像庞图森所说:“国家权力的集中是一种结构特征,是形成不同政治制度的基础。”因此,从给定行为体的视角来看,结构力量的影响和意义实际上会被他们所在的制度所塑造。

      本文的研究路径在处理行为体、制度、结构之间的辩证互动时强调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体、制度和结构在分析上相互区别,不能被简单地等同视之;二是行为体所在的制度和结构环境在任何时刻都是已经给定的;三是在运作的同时,行为体、制度和结构的关系是辩证互构的;四是制度和结构的作用最终由行为体实现。

      行为体随着时间在辩证地塑造环境并被环境塑造。制度或结构的环境通过对行为体施加成本或利益的影响、塑造行为体的理解和偏好、赋予其有限裁量权以及提供资源和机会等方式来发挥重要的作用。这里的行为体是运用观念来解释其行动的利益、动机和策略的解释性行为体。他们在有限裁量权的领域内活动,利用制度资源产生行动。

      (二)实证案例

      本文用澳大利亚的经验进行实证举例,我们通过观察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的行为体和政策制定者来解释行为体和有限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并解释它们是如何被制度结构环境所塑造的。

      二战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开始运作,法律规定央行独立控制货币政策。然而,联邦政府和财政部在货币政策上偏向由政府掌握大权,限制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货币政策。这种观点和方法最后被政府在1990年早期否决。政府认识到了货币政策在政治萧条时期以及之后阶段的危险性,并逐渐让澳大利亚中央银行主导货币政策的制定。1996年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独立的转折点,中央政府与其签订备忘录,表明了政府在货币政策制定权等相关立场上的改变,也表明了行为体(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在正式制度或围绕正式制度和立法安排运作时可使用裁量权的程度。然而,这也证实了中央银行的独立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被非正式法律环境所推动的。在经济衰退后,联邦政客有着强烈的(制度衍生的)政治动机赋予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权力,同时也可以为他们自己与危险的货币政策之间建立一个政治缓冲区。当时有记者写道:“独立是政客们在压力之下的一个礼物。”这是制度环境塑造了政府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中主要行为体偏好及目标的表现。确实,鉴于1990年代的衰退危机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可信度,政府公开支持其独立或给予立法支持是不可能的。但现实迫使政府在非正式的基础上实现了制度变迁,默认了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独立。

      本文还将围绕1980年代到1990年代的其他主要政策和制度变迁举例。1983年末,在持续的市场压力下,澳元被迫开始浮动。从理论上来看,这意味着更加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随后由市场给澳元定价,这引发了对相关经济根基的意见以及对政府政策背景稳健性的担忧。另有观点认为,市场转变可以担负起调整经济的任务。实际上,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灵活的澳元有助于应对经常账户赤字等问题。这些问题由来已久,进出口价格调节的平衡机制一直困扰着澳大利亚的政策制定者。

      然而在现实中,结果并未如此乐观。汇率浮动后,政府仍然保持固定的经常账户赤字,并在1980年代不断扩大,平均值上升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并在1986年和1989年两次达到6%的峰值。这两起事件成为政策制定者眼中经常账户的“危机”。固定赤字主要因为对澳元下跌所产生的结构影响的恐惧,害怕金融市场对国内政策和对经常账户赤字的管控失去信心。1985年到1986年,澳元大幅贬值。1986年,澳大利亚财政部长保罗·约翰·基廷(Paul John Keating)公开宣布,如果无法解决经常账户赤字、澳元等问题,澳大利亚可能会变成“香蕉共和国”②。

      货币政策是关键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量裁工具,整个1980年代,澳大利亚的货币政策都在关注经常账户赤字。一方面,固定经常账户赤字证明了建构主义学者及其有限裁量权的观点。对新的灵活的汇率环境的理念建构延迟,部分是由于认知因素,特别是当权者在学习如何处理浮动汇率机制方面行动缓慢。当然,这也和结构环境因素有关。政府越担心经常账户赤字,在市场及其所蕴含的结构权力关系上就会越脆弱。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行长伯尼·弗雷泽(Bernie Fraser)在1990年用一整篇演讲表明了应对经常账户赤字的决心,其中提到恶化的经常账户和增长的外债使澳大利亚不堪一击。

      然而,这一认识在弗雷泽的演讲之后立马改变,新政策理念的形成反映了经济制度与结构环境影响并塑造理念的方式。1980年代,为平复管制后资产价格的飙升和膨胀的经常账户赤字,澳大利亚采取了高利率,在随后的1990年代初期,政策导向意外引发衰退,激发了重要的结构转变。这更好地证明了解释性行为体和有限裁量权之间的关系,也再次证明了他们如何被环境的变化所塑造。1990年代的经济衰退可能是由政策错误所导致,但哈蒂指出,经济衰退同样会受到由制度系统内部因素所催化的外源性冲击的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对1983年以后的金融管制过程处理不当,到1980年代末产生了大量的资产膨胀。再加上“理念路径依赖”,导致了政策制定者认为高利率能让经济软着陆。

      经济衰退成为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和精英政策圈的内部战场,我们得以洞见制度是如何提供资源(不只是限制)授权行为体并由此促进行为体和制度变迁的。在经济衰退的危机时期,制定货币政策当局大都决心解决通货膨胀。但鹰派的强硬观点被先前存在的制度所中和,特别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受战后凯恩斯主义双重目标的影响,规定了低通货膨胀和全民就业目标。也就是说,以前存在的制度资源被策略性地利用来帮助授权相关的行为体。

      在衰退前期运用货币政策应对经常账户赤字已经被证明是一个冒险的行为。1989年,资深经济学家约翰·皮兹福德(John Pitchford)发表了一篇很有影响力的论文,提出政府不应该再为经常账户赤字担忧。因为,经常账户赤字主要由私营外部债务导致,这些债务有利于国内投资,政府不应批评这样的市场结果或者可能的市场反应。皮兹福德对私营企业外部债务和经常账户赤字的乐观,反映了新自由主义对于市场和经济政策影响的增强。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引领了对官方观念的修改。就像副行长所称,银行内部的“思维”开始改变”。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最后说服了即将成为总理的财政部长基廷,结束了长期性的经常账户赤字。这部分是由于上述干预,政府摆脱了对货币膨胀的苦恼,不再用货币政策解决经常账户赤字,将关注点转向应对通货膨胀。可见,在解释现实和塑造政策选择的过程中,政策制定者的理念是关键因素。

      然而,重要的是,这一建构主义的考量并不是解释制度变迁的全部。我们的模型中还有行为体和他们对于现实的构建,这也是相关制度和结构环境互动的产物。

      在19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经济发生了重要的结构变动。首先,商品出口(特别是向繁荣的中国出口)加强,进出口贸易比价明显上升。这一重大结构改变使政策制定者在经常账户赤字问题上更加大胆,甚至在1990年代使经常账户赤字上升到历史性高度。但他们仍然乐观地指出,高额债务可以由提高出口收入和提升澳大利亚进出口贸易比价来解决。其次,一系列制度变迁(包括减少通货膨胀)以及对关税保护、劳动市场的强调和对微观经济的改革提高了生产率,增加了经济灵活性以及化解冲击的韧性,更好地应对了货币波动。这部分是通过减轻汇率下降对国内价格和通货膨胀影响的传导效应而实现的。以此方式,1990年代早期,对经常账户赤字关注的减少使政府和决策部门处于新的有利位置,尤其在对货币市场和货币的控制方面。这表明思维和物质条件的改变既可以改变对现行权力结构的理解,也可以改变其结构。

      这种新型关系在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得到了证明,其实这正是政府(尤其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和全球货币市场的角逐。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领导者运用政策裁量权挑战了先前的理念。市场对澳大利亚危机开始担忧,尤其在出口领域,反映在货币贬值上,澳元兑美元从1∶0.7跌落至1∶0.56。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领导者本可以保护货币,远离可能的进口膨胀,并通过高利率刺激市场,但他们没有这样做。这和保护货币的传统做法形成对比,重要的是,经济危机期间利率没有升高,国内增长和就业也得到了保证。

      实际上,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清楚地意识到市场盈利和大规模市场运作有关,对冲基金引发的激进投机行为已经给东亚造成了重创。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领导者担心澳大利亚也会重蹈覆辙,因此力阻对冲基金的卖空行为。结果,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战胜了对冲基金。这些措施缓解了国内经济和汇率受到的冲击。这正是浮动汇率机制灵活性特点的体现,但人们却用了15年才从理念上接受这一点。

      很久以前,凯瑟琳·斯科肯克(Kathryn Sikkink)就抱怨政治科学家虽然热衷于理解和创造理念,却在解释政治生活时极少强调理念的重要性。现在的情况有所改变,海伊、布莱斯和施密特强调建构主义观点是正确的。同时,他们批评历史制度主义的“僵化”,并强调更加关注行为体的观点是正确的。然而,他们对理念的过度强调,不时趋向后现代主义,不顾被制度授权并限制的“位于其中的行为体”。因此,海伊所说的“唯意志理念主义”没有出路。在任何时候,行为体都不会脱离环境而简单地“建造”现实。

      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制度和结构环境在这一过程中是中心,不可避免地塑造行为体的“身份、利益、权衡和选择”。适度调整的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和结构的影响更敏感,将建构主义置于其中,可以产生对行为体更加完善的解释,是值得选择的道路。

      我们应该反对那种认为历史制度主义不能解释制度变迁或者在对制度化生活的分析中陷入停滞的观点。事实上,历史制度主义存在两个分支,这一点经常被忽视。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个分支是僵化的,而另一个分支是灵活的、以行为体为中心的。后者更容易采用以行为体为中心的观念和建构主义方法,但重要的是要把行为体的运作置于他们和制度—结构环境的辩证关系中。本文把现代建构主义和以行为体为中心的历史制度主义相结合,无论被称作历史制度主义还是建构制度主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合理地结合这几种解释元素实现对现实的有效解释。

      本文原载《英国政治学杂志》(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011年第4期。

      ①指无法被衡量、不能被计算或然率的风险。参见富兰克·奈特:《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郭武军、刘亮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译者注

      ②香蕉共和国(Banana Republic),指拉美与加勒比海地区一系列以水果出口为经济主导产业的小国,泛指经济体制单一且政治不稳定的国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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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解释路径:建构制度主义V.S.历史制度主义_路径依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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