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矛盾辩证法与李达_唯物辩证法论文

毛泽东的矛盾辩证法与李达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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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矛盾辩证法,主要是由《矛盾论》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建构的。它是毛泽东哲学的重要内容,也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贡献,但其相关内容与李达的《社会学大纲》和《〈矛盾论〉解说》存在着理论联系。

一、毛泽东读《社会学大纲》

李达的《社会学大纲》1935年由北平大学法商学院作为教材印行,经调整和扩充后于1937年5月由上海笔耕堂书店出版。它共5篇12章42万字,是一部规模宏大、结构严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它集当时我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若干著作之大成,又在体系的严整性和内容的深刻性方面超过了那时在我国已经翻译出版的包括苏联、日本在内的所有同类著作。

其时,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著作主要属于辩证唯物主义方面,沈志远所译米丁《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虽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体性著作,但1936年出版的只是上册《辩证唯物论》,作为下册的《历史唯物论》则出版于1938年。1939年,艾思奇在延安编辑出版《哲学选辑》,这是对李达等译西洛可夫等著《辩证法唯物论教程》、艾思奇等译米丁等著《新哲学大纲》、沈志远译米丁著《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和李达《社会学大纲》4部哲学名著“较为专长的部分”的辑集。其中,《社会学大纲》第三章“唯物辩证法的诸法则”就是《哲学选辑》的第三章,这意味着李达的这一章已超出同时代的苏联同类哲学著述。同时,艾思奇所附的“研究提纲”又把“大纲”第三章“唯物辩证法的诸法则”列为“参考书目”。有必要指出,艾思奇所列的“参考书目”主要是马恩列斯和普列汉诺夫的著作,中国人的著作只有毛泽东的《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和李达的《社会学大纲》。

毛泽东在延安收到李达寄来的《社会学大纲》后曾给李达写信说,这是中国人自己写的第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他认为在10年反动时期有这样一本书是难得的,称赞李达是真正的人,还要李达再寄一些去。他向抗日军政大学推荐“大纲”,并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号召党的高级干部学习“大纲”。20多年后的1961年8月,他在庐山会见李达时,又重提“大纲”的影响和意义,建议李达修订再版,李达因此而于晚年主编《唯物辩证法大纲》(即计划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大纲》之上册)。

毛泽东说他把《社会学大纲》读了10遍,并在自己的《读书日记》上记下了阅读“大纲”的进度。他对“社会学大纲”不仅密圈批画(许多批注都标有三角符号以示强调),而且写了3500余字的批注。他的批注集中在“大纲”第一篇“唯物辩证法”,表明他当时研究的重点是认识论和辩证法。

毛泽东读“大纲”的批注大部分属于对原著思想的归纳转述,但也有一些发挥。通过这些批注,既可看出毛泽东对“大纲”的重视,亦可看到毛泽东受“大纲”的影响。不过由于他已读过李达所译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等苏联哲学著作,他批注的重点已有所不同。

首先,毛泽东对于“大纲”之“根本论纲”的重视。“大纲”提出,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方法“是把社会当作不断发展着的、生动的有机体解释的,这种有机体的研究,要求对于构成特定社会的生产诸关系,作客观的分析,并探讨它的作用及其发展,即由一种有机体进到别种高级有机体的特殊运动法则”,并基于这种法则,“指示实践的方法,以促成由一种社会有机体进到别种高级社会有机体的变革”。李达认为这是“大纲”的“根本论纲”和“全部的骨干”。毛泽东读到这些耳目一新的论述,在密圈批画的同时连续批写并加三角符号:“社会——发展的有机体”,“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及其发展法则之研究”,“找出法则、指示实践、变革社会——这是本书的根本论纲”。[1](P209-210)

其次,毛泽东给予“大纲”所述“唯物辩证法的前史”以极大的兴趣。“大纲”认为唯物辩证法“是摄取了人类认识的全部历史的成果而积极的创造出来的东西”,所以在研究它的一般原理时,“必须站在历史主义的立场,说明唯物辩证法的孕育、诞生及其发展的过程,指出这个哲学实是人类认识史的总计总和与结论”。虽然李达所译塔尔海玛《现代世界观》和艾思奇、郑易理译米丁《新哲学大纲》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前史已有阐述,但他们都只追溯到古希腊以来唯物论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积极成分。“大纲”不仅追溯到了人类的“原始思维”,而且着眼于人类全部认识史,包括所有唯心论的“积极成分”,因而在更广泛的理论背景下说明了唯物辩证法的前史及其科学性质。李达的这个思路和对唯物辩证法前史的具体阐述,同样使毛泽东耳目一新。他不仅批注:“用历史主义看唯物辩证法的发生发展过程”,并加上三角符号,而且深入思考,不厌其烦地转述或发挥原著的思想和观点,写下了20多条批注。其中19条加了三角符号以示强调,而超过400字的批注就有3条。其批注集中在“原始时代的人类认识”、“古代自然哲学中的辩证法”、“古代观念论哲学中的辩证法”等部分。他对于“大纲”“唯物辩证法的前史”的批注,虽然大都属于对原著的转述或概括,但也表明了他读书的深入思考和鲜明的感情色彩。

第三,“大纲”在阐述“我们在分析认识过程时”,提出了“第一要阐明由物质到意识的推移的辩证法,第二要阐明由感觉到思维的推移的辩证法”。毛泽东显然不满意这“两种推移”说,批注中对原著思想的作了重要补充,提出了“三种推移”说:“第三要阐明由思维到物质的推移的辩证法,即检验与再认识。”[1](P265-266)

1939年,毛泽东读艾思奇编辑的《哲学选辑》一书时,还详细批画了选入该书的“大纲”第三章“唯物辩证法的诸法则”。

以上表明,《社会学大纲》丰富了毛泽东的哲学底蕴,为毛泽东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资料和理论观点。

二、《矛盾论》与《社会学大纲》

《矛盾论》的初稿虽然是毛泽东1937年在抗日军政大学讲哲学《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之“矛盾统一法则”,实际上却是1952年《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出版时进行篇幅过半的修改而定稿的,其中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新的思想和新的论点。

例如,《矛盾论》引言第二段就是新增写的。这段话是:“苏联哲学界在最近数年中批判了德波林学派的唯心论,这件事引起了我们的极大的兴趣。德波林的唯心论在中国共产党内发生了极坏的影响,我们党内的教条主义思想不能说和这个学派的作风没有关系。因此,我们现在的哲学研究工作,应当以扫除教条主义思想为主要的目标。”[2](P299)毛泽东虽然早在1930年5月《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就批评过当时党内和红军中的教条主义思想,但所使用的概念是“本本主义”。在抗大讲哲学时,毛泽东所批评的重点虽然也是当时党内严重存在的教条主义,但其“讲授提纲”并没有明确批评教条主义,当然也没有明确批评经验主义。只是将其修改为《矛盾论》后,才对教条主义进行了多次抨击。

又如,“讲授提纲”第一部分的结尾。原文是:“我们反对形而上学的发展观,主张辩证法的发展观。我们是变化论者,反对不变论,我们是内因论者,反对外因论。”《矛盾论》则将其改为:“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具体地了解事物矛盾这一个法则,对我们是非常重要的。”“讲授提纲”第三部分“矛盾普遍性”的结尾是:“好,我们不用读桐城派的古文义法了,列宁告诉了我们更好的义法,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研究法”;《矛盾论》则改为:“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学会这个方法,才能正确地分析中国革命的历史和现状,并推断革命的将来。”毛泽东的这两处修改增添了新的思想,明确指出了学习唯物辩证法的根本目的和意义,鲜明地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既是宇宙的根本规律,又是认识的根本方法,体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又如,关于“矛盾特殊性”,《矛盾论》增写了从特殊到一般、又从一般到特殊的人类认识运动的正常秩序的一大段:“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说来,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当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这是两个认识的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的,而每一次的循环(只要是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都可能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地深化。我们的教条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就是,一方面,不懂得必须研究矛盾的特殊性,认识个别事物的特殊的本质,才有可能充分地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充分地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另一方面,不懂得在我们认识了事物的共同的本质以后,还必须继续研究那些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或者新冒出来的具体的事物。我们的教条主义者是懒汉,他们拒绝对于具体事物做任何艰苦的研究工作,他们把一般真理看成是凭空出现的东西,把它变成为人们所不能够捉摸的纯粹抽象的公式,完全否认了并且颠倒了这个人类认识真理的正常秩序。他们也不懂得人类认识的两个过程的相互联结——由特殊到一般,又由一般到特殊,他们完全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2](P299)在论述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时,《矛盾论》又增写了下面一大段:“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场合则变为普遍性。资本主义制度所包含的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矛盾,是所有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的各国所共有的东西,对于资本主义说来,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资本主义的这种矛盾,乃是一般阶级社会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东西,对于一般阶级社会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说来,这是矛盾的特殊性。然而,当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切矛盾的特殊性解剖出来之后,同时也就更进一步地、更充分地、更完全地把这一般阶级社会中这个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的普遍性阐发出来了。”[2](P318)正是这两大段的增写,才具体地说明了人类认识运动之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和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对性。

关于“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部分,《矛盾论》几乎是全部重新撰写的。

《矛盾论》遵循列宁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遗教,密切联系中国革命的实践,着重研究和分析矛盾,建构了毛泽东的矛盾辩证法,从而使毛泽东的辩证法具有自己的鲜明理论特色。

毛泽东的矛盾辩证法,在内容上包括辩证法的发展观,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及二者的关系,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及二者的关系,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及二者的关系,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二者的关系,对抗矛盾和非对抗矛盾及二者的关系以及他后来《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所阐述的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义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他的矛盾辩证法既具有重要的理论创造,又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但是,其相关内容却与《社会学大纲》存在着重要的联系。

《矛盾论》的“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部分和后来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一文阐述了两类矛盾学说,提出了正确区分和处理共产党党内矛盾和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重大原则和方针问题,确有毛泽东的重要创造。但是,关于两类矛盾的一般理论问题却在李达的《社会学大纲》中已有明确的阐述。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社会学大纲》最早界说了“拮抗”即对抗的范畴,阐述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李达指出,所谓“拮抗”,就是矛盾的“直接冲突状态”和“激化”的阶段。“矛盾和拮抗有相通点,却又互相区别”。“一切拮抗(或敌对)都是矛盾发展的阶段,而一切矛盾,不必都发展到拮抗的阶段”。就是说,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一个阶段,而一切矛盾并不都取这种斗争形式,都发展到这个阶段。正是根据这个理由,李达指出:“矛盾有拮抗的矛盾和不带拮抗的矛盾”。[3](P72)任何事物或过程的矛盾,都由矛盾本身的发展而解决;但是解决的方式是不同的。对抗矛盾在其自身的发展中“逐渐趋于尖锐化”,矛盾的“两极”引起“直接的冲突”,通过飞跃而解决。而非对抗矛盾,则“只通过部分的解决的阶段”,不取飞跃的形式。应当说,“大纲”的这些论述,在包括苏联、中国在内的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都是创新的,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矛盾论〉解说》进一步指出:“所谓对抗性矛盾,就是说,这种矛盾的斗争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即采取‘爆发’的形式,由旧事物转变为新事物。就阶级社会的阶级矛盾的外部对抗形式来说,这就是社会革命。至于非对抗性的矛盾,即是矛盾的斗争的发展,不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即不采取‘爆发’的形式,可以使旧事物转变为新事物……矛盾的斗争虽然无所不在,而对抗则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这是要特别注意的。”[4](P204)

毛泽东《矛盾论》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还阐述了社会基本矛盾特别是社会主义基本矛盾,李达的《社会学大纲》和《〈矛盾论〉解说》同样也有明确的阐述。

“大纲”指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内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起动力”,[3](P354)又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3](P356)生产力本身“发展的原因”。它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一般法则,又是社会经济构造变革的最一般法则。“大纲”还提出了未来“新社会”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的重要观点。他指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在一切社会的构造中,不论是在非敌对的社会或敌对的社会中,都是存在的。不过,在敌对的社会中,这种矛盾,带有敌对的性质,而在非敌对的社会中,矛盾不至发展为拮抗。因为在非敌对的社会中,生产手段公有,一切劳动力的所有者同时都是生产手段的所有者,因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本质中,绝不含有敌对性。但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却是存在的。”“在未来的新社会中,生产力,生产方法与生产关系虽都是平等的,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依然存在。”[3](P356-357)“如果没有矛盾,那就没有发展了。”[3](P357-358)

列宁指出:“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联系到1936年苏联新宪法和斯大林否认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李达在这里提出一切社会包括“未来新社会”都存在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并由这个矛盾推动社会前进的观点,关于这个矛盾的性质在敌对社会表现为对抗性和在非敌对社会不至发展为对抗的思想,这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都具有创新的意义。

《〈矛盾论〉解说》进一步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他指出:“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是在于消灭社会生活中的对抗性的矛盾,建立无对抗的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许多非对抗性的矛盾仍是存在的”;另一方面,“既然矛盾法则是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一般法则,那就没有例外,它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法则。所以,无论在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矛盾仍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不过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是在完全新的社会规律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社会各方面成员的利益的根本的共同线上发生作用的”。他还依据斯大林《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提出“为要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就必须不断地发展生产力。为要不断地发展生产力,就必须不断地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及时改进落后了的生产关系,从而使生产力不断地向上发展。[4](P219)

三、关于矛盾辩证法的几点比较

毋庸讳言,毛泽东矛盾辩证法也存在着某些缺失,但在相关的内容上,李达却有更科学的阐述。

例如,毛泽东虽然也说“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但是,他却没有正确阐述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他只强调“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而不讲没有同一性同样没有斗争性;只强调“矛盾的斗争性贯穿过程的始终”,而不讲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不可分离,似乎矛盾发展的某一阶段只有斗争性而无同一性。这实际上夸大了矛盾的斗争性,甚至把矛盾的斗争性绝对化,从而贬低了矛盾的同一性,呼应了他早年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的“斗争哲学”。《矛盾论》这种理论上的偏颇必然导致把矛盾的普遍性、绝对性等同于矛盾斗争性的普遍性、绝对性,等同于阶级斗争的普遍性、绝对性。其晚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正是这种“斗争哲学”的必然结果,从而演绎出自反右直到“文化大革命”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一系列政治运动。

但是,《社会学大纲》在阐述对立统一的相对性和对立斗争的绝对性时却强调要“在相对的东西中认识绝对的东西,即是要在对立物的互相渗透之中,认识对立物的斗争”。[3](P71)所谓在相对中认识绝对,在同一中认识对立,这当是唯物辩证法关于对立统一的相对性和对立斗争的绝对性原理的重要结论。

《矛盾论》引用列宁的话说:“辩证法就是这样的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怎样能够是同一的,又怎样成为同一的(怎样变成同一的)——在怎样的条件之下它们互相转化,成为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当把这些对立看作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当看作生动的、有条件的、可变动的、互相转化的东西。”毛泽东和李达的《〈矛盾论〉解说》都做出了相关的解释,但是他们的思路却不尽相同。毛泽东的解释已如前所述,但不同的是,李达不仅指出列宁这段话是“关于辩证法的定义”,而且强调“矛盾的同一性问题,是辩证法的基本问题”。[4](P160)也就是说:“一切矛盾的两极,由于一定的条件,一方面互相排斥,互相斗争,互相对立,另一方面却又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渗透。这样的性质,就叫做同一性。一切矛盾着的两极。都由于一定条件而具备着不同一的性质,所以叫做矛盾;但又具备着同一性,所以又互相联系。”这就是列宁讲的“对立怎样能够是同一的”。[4](P166)他虽然指出:“矛盾的斗争性,是一切事物的运动和发展的根源”,但他从列宁“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出发,说明“矛盾的同一性之中,包含了矛盾的斗争性”。[4](P193)他还强调指出:“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是客观事物或过程所固有的性质。正因为矛盾的同一性与矛盾的斗争性相结合,所以引起事物或过程的运动和发展,而由一种形态转变为别种形态。矛盾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任何过程最初是矛盾的同一,在矛盾的同一中,包含着不显著的矛盾的斗争,所以呈现出相对的静止的状态,往后由于斗争的激化,矛盾的新生的一方面就战胜垂死的一方面,矛盾的同一就完全破裂,这一过程就转变为新的过程,形成为新的矛盾的同一。所以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在任何事物或过程中,都是不可分离地结合着。我们运用矛盾法则研究任何过程时,决不可以把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割裂开来,或者只认识矛盾的同一性而忽视其斗争性,或者只认识矛盾的斗争性而忽视其同一性。”“若果只看到过程的矛盾的同一而忽视矛盾的斗争,就不可避免地引出对立调和论”;“若果只看到过程中的矛盾的斗争而忽视矛盾的同一,就会引导到‘左’倾机会主义”。[4](P200-201)当时李达固然还没有看出毛泽东“只看到过程中的矛盾的斗争而忽视矛盾的同一”的“斗争哲学”倾向;但是,他的这些“我注六经”式的解说客观上则是对于毛泽东这种倾向的纠正。

又如,《矛盾论》在阐述主要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矛盾方面双方地位转化的问题上,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实践与理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些矛盾,一般说前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起主要决定作用的方面;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后者也可以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反过来起主要决定作用。不言而喻,这就为“生产关系决定论”、“上层建筑决定论”、“精神万能论”提供了“哲学依据”。毛泽东晚年的错误,也正是在理论上陷入了“生产关系决定论”、“上层建筑决定论”、“精神万能论”。李达的相关阐述显然更科学。他虽然强调人类的认识“是能动的反映”,“表现为创造的能力”;但是,他认为“认识的这种能动性,是社会历史的实践的契机;认识的深化的运动,也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显现的”。[3](P138)这就是说,认识的能动性既使社会实践得以可能,又要通过社会实践来显现。“社会历史的实践,是人类认识运动的最深的源泉,决定的基础。”[3](P140)另一方面,李达又十分强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对于社会发展的决定意义。他指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内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起动力”,[3](P354)又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3](P356)及生产力本身“发展的原因”。它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一般法则,又是社会经济构造变革的最一般法则。因此,它是一切历史的生产方法之推进的原理,也是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

实际上,在这些矛盾中,前者与后者虽然主次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但是,二者相互作用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决定后者,这种决定作用是发生学意义上的,根源性的;后者是被决定的,对前者具有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具有“巨大的反作用”,但反作用无论多大,都只是反射性的,跟发生学意义的决定作用是不同的。

再如,从关于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这个“辩证法的根本法则”的表述,同样可以看出毛泽东与李达在思路上的微妙差异。

《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指出,“矛盾统一法则”“是辩证法的根本法则”,同时认为量变质变法则、否定之否定法则也“是辩证法的根本法则”。到《矛盾论》才修改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2](P299)从“根本法则”到“最根本法则”的表述,当然是毛泽东对对立统一这个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更进一步的认识和更明确的判断。但是,因为《矛盾论》只阐述对立统一规律,人们还看不出对立统一规律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关系,也就是说“最根本法则”不具有比较学意义。

实际上,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社会学大纲》最早突出地说明和发挥了列宁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思想。《社会学大纲》不仅按照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逻辑次序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明确认定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在自然、社会及思维的过程中认识其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矛盾与对立的诸倾向及其由一种形态转变为其他形态的法则……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辩证法的根本法则,是它的核心。这个根本法则,包摄着辩证法的其余的法则——由质到量及由量到质的转变法则、否定之否定的法则、因果性的法则、形式与内容的法则等。这个根本法则是理解其他一切法则的关键。(这个根本法则也是)认识任何事物的根本法则。”[3](P74-75)而且追溯了对辩证法这个根本法则的认识过程,全面展开了这个根本法则的理论内容,其中包括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两种发展观”、对立统一的相对性和对立斗争的绝对性、“拮抗”即对抗、研究“具体的矛盾”和探求矛盾解决的“特殊性”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对立统一法则“显现形态”的量变质变法则和对立统一法则“具体化”的否定之否定法则等。这就是说,李达关于对立统一这个“根本法则”的阐述是将之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相比较而言的,因而具有科学的比较学意义。

注释:

①根据许全兴的统计,《讲授提纲》关于《矛盾论》内容的标题是“矛盾统一法则”,约25000多字。修改为《矛盾论》时约24000字。其中,对《讲授提纲》删去近7000字,增写6000字左右。见许全兴《为毛泽东辩护》,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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