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员工,依法谨慎行事_劳动合同论文

解雇员工,依法谨慎行事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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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先生原系安全防盗门公司的职工,于1994年11月10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4月27日,安全防盗门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组建平安防盗门公司。同年6月6日,平安防盗门公司依法成立。同年8月26日,平安防盗门公司举行第一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开业之日即为安全防盗门公司关闭之日,并在同日宣布了这一决定。而后,平安防盗门公司将安全防盗门公司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在职员工吸收为本公司的员工,但未与他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安全防盗门公司在关闭之前亦未与张先生终止劳动合同。1998年11月14日,张先生被平安防盗门公司任命为安装部经理。1999年2月15日,平安防盗门公司以近年来本公司产品在安装中存在质量问题及工程管理问题为理由,免去张先生的安装部经理职务,并在免职书上向张先生提供了两种选择:(1)在4天内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公司继续发给4个月的工资,并为其重新求职提供必要的帮助;(2)如在4天内公司未接到张先生辞职申请,公司将自动终止对张先生的聘用关系。届时,张先生未提出辞职申请,平安防盗门公司即终止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

张先生不服解聘,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0年1月26日,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平安防盗门公司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于1999年2月23日终止。张先生不服此裁决,于2000年2月10日向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人担任安装部经理仅三个月,平安防盗门公司将近几年来的质量问题归责于我,是不符合事实的,平安防盗门公司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时,未征得工会的意见,在程序上违法。因此要求恢复与平安防盗门公司的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平安防盗门公司对张先生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前,未征求平安防盗门公司工会的意见。终止合同后,工会向平安防盗门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平安防盗门公司未予采纳。人民法院认为:平安防盗门公司终止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时,未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有违于事实和法律;平安防盗门公司否认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不符合事实,故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即与平安防盗门公司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予以支持。该院于2000年6月20日判决如下:

一、张先生要求与平安防盗门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依法予以支持。

二、平安防盗门公司自接收张先生为本公司员工之日起,应与张先生订立合法的劳动合同。

后来平安防盗门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综观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在程序方面,平安防盗门公司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第二,在实体方面,张先生与平安防盗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企业和劳动者在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必须考虑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做到程序上合法,实体上有据。

法院审查合营企业辞退、开除、解聘职工等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要审查其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相比,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程序的独立价值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可以说,正是程序决定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权益缺失之间的基本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合营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包括辞退、开除、解聘职工等行为),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平安防盗门公司的行为显然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平安防盗门公司逼迫张先生辞职,违背了劳动法中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符合企业辞退职工的方式要求。第二,平安防盗门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未将理由事先通知工会,而且在工会提出异议时,没有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违反了《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其辞退、处分职工的行为当然应归于无效。

平安防盗门公司不仅程序上违法,其实体上的主张也是不成立的。在一审答辩中、二审上诉中,平安防盗门公司均否认其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本案中,张先生与平安防盗门公司之间虽然缺乏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即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三家公司合营、组建平安防盗门公司时,是在整体上接收了安全防盗门公司的在职员工、承接了安全防盗门公司所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这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即劳动法律关系的雇用者发生了变更,受雇方保持不变;而合同主体一方依法发生变更,合同内容的效力是不受影响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这些法律条文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合营企业雇用职工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确立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中,平安防盗门公司一再表明其与张先生未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客观事实,但它也恰恰表明平安防盗门公司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随意辞退职工的用人单位提了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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