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成效、误区及对策_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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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中提出,近年要突出抓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这是在我国面临“入世”,农业的国门即将全面打开之际,要保持我国农业及整个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高效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因此,深入分析与揭示一个省区近年来农业结构调整的成效与误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八五”以来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成效与问题

(一)“八五”以来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及其与全国的比较(见表1)

表1 1980—1999 年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及其与全国的比较 单位:%

从国际农业一般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地区总体经济水平及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种植业的比重将逐步降低,畜牧业和渔业的比重将逐步提高。全国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比较充分地反映了这一产业结构演进的一般趋势,河北省也基本符合这一演进规律,这也是“八五”以来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成效。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演进的主要特征具体表现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种植业比重呈直线迅速下降的趋势,到1999年,河北省种植业所占比重已由1980年的81.66 %下降到了57.13%,共下降了24.53个百分点,总降幅达30%,平均每年降低1.3个百分点,由高于全国6个百分点降到了低于全国0.4个百分点; 畜牧业的比重呈逐年迅速提高的趋势,河北省1980年畜牧业所占比重仅为14.32%,到1999年已提高到了37.86%,总升幅达1.64倍之多,提高了近23.54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1.24个百分点,由低于全国4.1个百分点提高到高于全国9.3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种植业在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中仍占有绝大比重,而且,1999年以前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畜牧业、林业和渔业所占比重很小。特别是渔业生产的比重,全国是逐年迅速上升的,而河北省进入90年代以后则处于徘徊的状态。1990年河北省的渔业产值比重是2.77%,到1999年只提高到了3.18%,9年只提高了0.41个百分点, 而与此同时,全国则由5.36%提高到了10.31%,提高了4.95 个百分点,升幅(按百分点计算)是河北省的12.07倍。 这一差异充分说明河北省在农业发展中没有充分发挥出环渤海的资源优势,也正是由此拉开了与其他沿海省农业产业结构的差距。

(二)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与有关省市区的对比情况(见表2)

由下表资料可见,在河北省的农业产业结构中,种植业(狭义农业)的比重不仅高于福建、浙江、广东等沿海发达省,也高于地理毗邻、资源条件相仿的山东和辽宁。在沿海省中,河北省渔业产值的比重是最低的,与福建、浙江、广东相比,我们只分别相当于人家的10.6 %、 12.0%和14.2%,即使和相邻的辽宁、山东相比,我们也只分别相当于人家的18.8%和21.2%。渔业生产发展落后,是河北省农业资源利用不合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导致河北省种植业比重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另据资料显示,在河北省的种植业产值中,市场畅销的优质高效的名优农产品比重很低,销路、效益较差的一般大路农产品占绝大比重,由此造成了河北省农业经济效益低下。渔业发展落后,种植业比重偏高,产品结构、品种结构以及同一品种的品质结构不合理是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的主要症结所在。

表2 1999年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与有关各省的比较 单位:%

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政策误区

(一)要求各地区自求平衡

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我们各级政府没有遵循比较利益原则和要素禀赋理论,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计划经济体制下自求平衡的思想仍在延续。近年来,我们一直实行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便是其中最好的例证。中央要求各省“自求平衡”,各省又要求各地市“自我平衡”,其结果一方面必然导致种植业的比重过大,产业结构近似,产品“卖难”时有发生,牺牲了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这样做又往往是违背了农民的意愿,从而影响了农民进行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单纯的销售导向

我们近年来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强调了一种销售导向的思路,即“什么好卖、效益好就生产经营什么”。表面看来这种思路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就是应该以市场为导向。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销售导向不等于市场导向。我们这里所指的市场导向从根本上讲,应该是指以国内外中近期市场需求为导向,促使农业企业与广大农户充分注意市场对自己提出的经营要求,如品种、数量、质量等;充分考虑市场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有什么有利条件与不利条件,怎样变不利为有利,使有利更加有利;根据市场经营环境变化的趋势,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最终生产出优质、高产、低耗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产品。所谓的销售导向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初级的、狭义的市场导向,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局限性:1.这种销售导向所展示的市场需求,主要是靠广大农民凭借经验做出的估计,并且一般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眼前销售需求,而这种眼前的销售需求往往一瞬即逝,从而使产业结构调整变成“马后炮”,并造成频繁变动。不仅难以取得结构调整的预期效果,反而会加大生产成本,也不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使经济效益反而下降。2.这种销售导向所依据的市场,大多是指产销直接见面、交易额有限的当地集贸市场,即近距离交换的地方性市场,而不是整个国内外市场。因而,极易造成种什么都种什么,一下子又造成“卖难”。3.这种销售导向的市场引导,主要是引导广大农户和企业按常规去生产常规品种和一般质量的农产品,去适应供需较平稳、竞争不太激烈的买方市场,甚至是产品短缺的卖方市场,而无法引导农民打破常规生产名优特新农产品,以适应那种对品种、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均要求苛刻,且存在大量农产品过剩、竞争激烈、充满风险的买方市场。4.这种销售导向,引导农业企业和广大农户用基本稳定的眼光来观察市场,从而被动地适应眼前的买方市场,而不是引导农民以动态的、超前的眼光观察市场,分析、预测中近期市场,从而积极、主动地适应不断变化的买方市场。

(三)结构调整的主体错位

在长期以来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我们往往更多的是直接强调政府应采取什么样的调整措施,而忽略了如何给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的农民积极创造条件,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相应决策中,植根于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与做法至今仍以强大的惯性力量在延续着,并左右着农业的生产和经营,妨碍着农民在结构调整中的主体作用的发挥。例如,目前国家的粮食订购任务仍是按指令性计划管理,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目标,农民要种优质、高效经济作物,就会与之发生矛盾;在许多地方,“政府越位”对农民结构调整的主体地位造成了更直接的冲击。许多地方政府并不能确切把握市场行情及需求的变动趋势,却要越俎代庖,替农民决策,甚至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定指标、下任务,强制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但政府又不承担其经济责任和风险。农民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其作用的发挥需要政府的积极支持,但不能由政府代替。这种由政府作为主体强迫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做法,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而且,大大挫伤了农民调整结构、增加收入的自主权和积极性,甚至使得政府和农民之间处于对立的状态。

三、“十五”期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和对策

(一)大力发展养殖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体系

根据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要求,随着人们温饱问题的解决,在农业产业结构上,要逐步增加对需求收入弹性大的产业的资源配置,扩大市场需求空间大的产业的生产规模,缩减市场需求增量小的产业的生产,以适应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后食物消费结构的不断转换。一般而言,动物性产品,特别是水产品,是满足健康、安全、享受等高层次需求的产品,具有较大的需求收入弹性。国际经验表明,当人们的收入水平足以满足温饱需求以后,食物消费结构将要发生两次重大转变:一是由谷物类食品为主导转向以动物性食品为主导;二是由动物性食品为主导转向有利于健康、安全、享受等高层次需求产品。因此,我们必须与消费结构的这种转换趋势相适应,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推进上,要大力发展包括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在内的养殖业及其后向关联产业的生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体系,不断增加高层次需求农产品的生产,这是现阶段河北省及全国农业产业结构优化的基本方向。从养殖业的发展来看,发达国家畜牧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都在50%以上,目前河北省还不到40%, 差距还很大; 水产品的比重目前河北省只有3.18%,即使是和国内10.31%的平均水平相比,差距和潜力也非常巨大。这是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之一。

(二)提高产品优质率,建立知名的农产品品牌

随着主要农产品丰年有余,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从温饱进入小康并逐步提高,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开始转向追求品质,而我们以往的所谓优良品种大多是为提高产量而培育推广的,一般都是单产高而品质较差。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优质品率非常低, 粮食产品的优质品率一般仅为10%左右,农产品的综合优质品率大约为15%左右。农产品质量不高,当前已成为影响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收入的突出矛盾,也是影响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现在出现“卖难”的农产品,主要是品质一般的大宗农产品,一些专用的、优质的农产品还是供不应求。因此,必须加快品种改良和良种推广,下决心淘汰劣质品种,大力开发优质品种,优化农产品品种结构,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

通过提高农产品优质率,可以缓解大宗农产品供过于求的矛盾。在目前农产品普遍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持农业及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我们不应当采取单纯压缩农产品生产的消极办法,而是应当采取积极的调整办法,即大力发展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减少或淘汰高产低质的农产品。由于优质农产品的产量往往相对较低,因此,大力发展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实现农产品品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缓解农产品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时,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积极调整,不仅不会使农民利益受损,相反,由于优质农产品价高而且畅销,还会使农民的收入增加。因此,大力发展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实现农产品品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缓解农产品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时,更要的是这样的积极调整不仅不会使农民利益受损,相反,由于优质农产品价高而且畅销,还会使农民的收入增加。因此,这是切合我们实际的一种战略选择,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又一重要突破口。

我国农业生产刚刚步入市场经济不久,农民对农产品的品牌意识还相当淡薄,不能充分认识品牌对生产和销售可能产生的效益,这是导致优质农产品发展滞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明确,优质与品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优质的产品需要借助于良好的品牌,良好的品牌必须以优质的产品为基础。优质农产品的品牌及其标志,是消费者认识和购买的主要依据,也是生产者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人们日益追求品质的潮流下,农产品以品质为根本的市场竞争将会日趋激烈,没有形象良好的品牌,即使是优质农产品也难以顺利实现其价值。因此,增强农民的品牌意识,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品牌效应,是调整和优化农产品结构所必须的。

(三)调整地区农业布局,构建合理的农产品购销体系

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品质结构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要下决心调整各地区的农业生产布局,使各地区真正实现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自的区域优势。我们应根据资源比较优势,在占有耕地资源优势的地区主要致力于发展粮食生产,形成粮食主产区;在具有草场、沿海、山地资源优势的地区则可致力于发展畜牧、水产养殖和林业,生产比粮食价值更高的畜产品、水产品和林果产品及经济作物产品,形成不同的特种农产品生产基地;在具有信息、技术、资金等优势的大中城市郊区,则可致力于发展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更高、市场前途和经济效益更好的经济作物、水产品、畜产品和出口农产品,建设现代农业高科技产区。此外,在大中城市郊区,还可通过优美的农业自然环境及其相应的农、林、牧、渔的生产过程和农业劳作的新型模式发展“观光农业”,吸引人们前往参观、参与、购物和游玩。近年来“观光农业”已成为天津市农业经济一个新的增长点。在这样的布局中,非粮食主产区需要从粮食主产区购买粮食和其他所需农产品,从而可形成除城镇以外的粮食主销区。同时,粮食主产区也需要从非粮食主产区购买其他本地不能生产的特种、优质农产品,从而,又为非粮食主产区的产品扩大了销售市场。此外,大中城市郊区建成的农业高科技产区还可以向其他地区提供新的优良品种和技术示范,促进总体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这样在区域比较优势基础上形成的地区分工和农产品产销体系,可使不同地区各展所长,互为市场,优势互补,共同受益。粮食主销区可以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从而有利于缓解当前供过于求的矛盾;粮食主产区可以大力增加商品粮生产,从而实现全国粮食供求的大体平衡,保证了粮食生产的安全;既保持了生产者的规模效益,实现了微观上的经济效益,又提高了整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充分发挥政府的自身职能,保证农民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

当前我国广泛实行的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在客观上影响了农民结构调整主体作用的发挥。因为一方面,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与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难以得到准确、完整的市场信息。农民只能凭在本地集贸市场的狭小市场空间得到的直观感觉,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项目,但由于同一个地区内的气候、土壤、技术等条件相似,往往是导致农户间相互模仿,同一种产品蜂拥而上,结果又造成了新的“卖难”;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户,都是刚刚跨过温饱线,资本积累水平很低,加之文化素质、经营能力较差,以及过于分散的经营格局,给农业信贷、科技推广等方面带来很多问题,农民很难得到新上项目的投资和科技支持。所有这一切,客观上都降低了农民作为主体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农民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体作用,政府必须要正确定位,充分发挥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支持、服务的主导作用,既不能“越位”,也绝不能缺位。当前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政府直接支持的力度。一是加大调整援助投资,加强重点扶持。除了应当大力增加农业基本建设、农业信贷、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投入外,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应当制定和实施对优质农产品的保护价格或价格补贴,真正实现优质优价;对于在结构调整中具有积极示范作用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应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和技术支持。二是搞好规划,完善政策。要按照比较利益原则和要素禀赋理论,制定一套针对性强而又切实可行的规划,使基层干部和农民明确调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如继续改革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和土地承包制度,取消农林特产税,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的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三是示范引导,避免雷同。对于农民而言,示范效应始终是左右其生产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政府要通过设立农业科技示范区、示范项目,通过总结推广结构调整中的成功经验,做好实际引导,并在引导中强调特色化,防止区域间因示范模仿导致结构趋同,出现新的过剩。农民间在较小的范围内相互模仿易于形成专业化生产,但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的相互模仿,必将导致结构趋同,形成新的生产过剩和产品“卖难”,从而与结构调整的初衷相背离。

2.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农业市场体系。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农业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当前和今后建设和完善农业市场体系的重点是:第一,首先要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政府要抓紧制定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方案,围绕市场行情、供求趋势以及农业适用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制定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方法和规范,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时效性强的国家与地方农业信息网,为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提供及时、准确、系统、权威的信息服务保障。第二,推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国际经验证明,产地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是农民接受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和出售大宗农产品最便捷、最主要的渠道。当前,我们应在已初步形成规模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规范建设和管理,并有计划地发展和完善一批农产品期货市场,以更好地带动和引导农民适时、适度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第三,加强农产品品牌化、标准化建设。政府应积极制定和实施农产品标准化、名牌化战略,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民对农产品的生产行为,评价农产品的质量,支持和帮助农民依靠市场机制,自主培育和经营各种品牌农产品,这是提高农产品优质率,实现顺利销售的重要保障,也是鼓励农民创名牌、提高经济效益和发挥主体作用所必须的外部条件之一。

3.大力加强农民的组织建设。市场经济作为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经济体制,必须要有较完备的、以各种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也是通过市场引导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结构不断优化的前提条件。当前农村广泛采取的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经营体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非常低,中介服务弱化,特别是农民走向市场最迫切急需的信息服务组织,或根本没有建立,或虽有形式但不健全、不规范,使农民一开始进入市场就带有较大的盲目性。正因为中介社会服务弱化,农民市场组织程度低,导致并加剧了农业结构调整中三大矛盾:一是规模化生产与非规模化服务的矛盾;二是常规产品规模化与周边市场容量有限的矛盾;三是“名优特新”规模化生产与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的矛盾。其中,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名优特新”产品过多同样也不行,如果没有全面的社会化服务,也可能会给“名优特新”产品生产带来灾难性打击,甚至比常规产品生产造成的损失更大。这三大矛盾是引导农民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主要障碍。因此,当前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最重要的条件是必须把农民和市场结合起来。而要实现这一条件,必须要使农民合理、有效地组织起来。为此,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和经济手段,引导、支持和鼓励各种农业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各种专业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流通领域,提供诸如信息、技术、销售、储藏、运输等产前、产中、产后各方面的服务,搭起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从而使农民在结构调整中的主体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五)加强农业科技储备,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农业结构调整离不开农业科技进步的支持。首先,要大力支持和促进农业科研单位加速优质新品种的培育、储备和推广,这要成为农业科技政策的重点;其次,要加强农产品储藏、保鲜、包装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为农产品的流通和增值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再次,要加强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为延长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增值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水平提供技术支撑。要实现上述目标,一是要明确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重点目标;二是要增加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经费投入;三是要大力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稳定农技推广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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