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制现状及其改革目标模式构想_农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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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农业始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长期性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仅靠财政资金和农民、农村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运用金融杠杆为农村经济的各种投资主体提供资金来源。因此,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需要,遵循金融自身规律运行的农村金融体制。评价现行金融体制至少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即金融体制自身的构造与运行状况和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下面以湖南省为样本来考察农村金融体制的现状。

一、组织机构体系及业务发展状况

湖南省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是体系是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储金会构成的。前三者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获得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后两者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它们自己否认办理存、贷款业务,人民银行也不认其为“金融机构”。

1.农业发展银行。为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7月, 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年底省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目前,只设有省分行,业务由农业银行代理,主要负责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1994年末,存款15.3亿元,贷款146.7亿元, 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总行调入。贷款中粮食贷款占93.5%,中长期贷款占6.4%。

2.农业银行。1979年恢复后,成为以农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银行。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后,加快了向商业银行转轨的步伐。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1994年底共有2480个,其中:省级分行1个,地(市)中心支行14个,县(市)级支行111个,营业所1154个,储蓄所1084个,共有职工23040人。经营传统的存、放、汇业务外, 逐步发展了信托、房地产信贷、信用卡和国际业务。1994年底,省以下分支机构共设有信托部8个,房地产信贷部70个,信用卡部14个, 国际业务部13个。在城市的活动区域大大拓展,1994年末,县及县以下机构中有47.2%设在城区,其存、贷款比重分别达42.6%和54.1%,服务对象覆盖第一、二、三产业。1994年底,全省农业银行存款154.6亿元, 其中,储蓄存款占77.2%,企业存款占19.3%;贷款228.5%亿元,其中,商业贷款占36.8%,乡镇企业贷款占13.8%,农业贷款占11.7%,工业贷款占7.1%,中长期贷款占12.8%。农业银行资金不能自求平衡, 贷款为存款的147.8%, 主要依赖于总行调入资金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转存款来弥补。

3.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于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随后管理体制几经变迁,1978年与人民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实际上变为人民银行的农村基层机构。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又被划归农业银行领导,并仍沿袭“行社合一”的体制。1984年,改由农业银行代管,随后进行了恢复“三性”的改革,“行社分设”,并成立了县级联社,但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其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仍在较大程度上受农业银行的控制。1994年底,共有独立核算机构3641 个, 非独立核算机构29933个,共有专职职工28809人。随着资金实力的壮大,农村信用合作社扩大了在城镇的服务领域,1994年底,有4.4%的机构设在城区, 其存、贷款比重分别为25.6%和35.1%。贷款对象由农村第一产业扩展到农村第二、三产业和城镇集体经济乃至国有经济。1994年底,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总额241.8亿元,其中,储蓄存款占89.4%, 企业存款占10%;贷款总额153.8%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7.7%, 农户贷款占30.4%,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贷款等占22.7%,中长期贷款占7.9%。资金实力较强,而存贷比例不高, 贷款只相当于存款的64%,年末在银行存款达42.8亿元,同业拆出1.9亿元。

4.农村合作基金会。1984年出现于个别乡村,在90年代以前,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其业务也以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为主。90年代初,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提倡,逐渐演变为自上而下的组织推动,发展速度大大加快,业务活动范围大大拓展,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出现多样化,公众性大大增强。虽然合作基金会否认自己是金融机构,金融监督部门及政府部门也不承认它是金融机构,实际上其业务与信用合作社并无二致。与此同时,由于内部运作机制不完善,政府部门尤其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它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官办色彩不断增强。到1995年6月末,湖南省共有农村合作基金会11105个,专、兼职工作人员17933人。全省有57.5%的乡(镇)和20.3 %的村设立了合作基金会,有72.9%的县(市)成立了联合会。同期,筹资余额30.0亿元,投放资金余额23.2亿元。据对102个合作基金会的调查, 资金来源中,农户资金占57.9%,村集体占11.5%,公职人员3.5%, 个体私营企业9.8%,机构团体6.3%,乡村企业5.7%;资金投放中, 农户加工业、运输业、经商占25.1%,农户种、养殖业占22.1%,乡镇企业占20.7%,机关团体占3.9%,其他28.2%。近两年, 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进城设点展业,至1995年6月末, 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城区的营业网点达165个,比上年增加84个。

5.农村互助储金会。产生于80年代中期,主要活动在比较贫困的农村,一般只在村一级设立机构,大多由民政部门倡导,村民委员会组织。近年来有所发展,其业务范围也由救灾扶贫逐步扩展到生产领域,有的地区已开始走向联合,设立了乡(镇)联合会甚至县(市)联合会。

近几年来,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出现了显著变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占份额显著增加。1994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的24.6%,比1985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仅次于工商银行的26.9 %而居第二位;贷款占13.1%,比1985年末提高了7.5个百分点, 仅次于工商银行的32%和农业银行的19.5%而居第三位。这一变化在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中表现得更为明显。1994年末农村合作社存款所占比例为29%,比1985年末提高了10.2个百分点,居第一位;贷款占16.4%,比1985年末提高了9.8个百分点,居第三位。

从表面上看,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种类齐全,但实际上缺少层次性,并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内耗大,整体功能不强。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无力顾及中长期政策性融资,政策性金融供给短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变异”,背离了“自助互惠”的宗旨,合作金融出现“空档”;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业务上趋同,机构重叠,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和代管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达到预想的状态,并引发相互间的利益摩擦;金融机构处在小生产式的粗放经营阶段,效率低、效益差,发展困难。

1.农村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在目前条件下,充分保证主要农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不打“白条”,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农产品价格以及农业投入产出率不发生大的波动的情况下,只要农产品顺利地完成向商品的跳跃,农民可以通过出售剩余产品收回投资,农业的简单再生产就一般不会遇到资金短缺的困难。因此,保证农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也就为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条件,尽管这个条件是低层次的。但是,由于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过于单一,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各项政策性金融供应严重不足,出现“断层”,严重地制约着农业投入的增加,也影响了农业发展银行作用的发展。要实现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就必须增加中长期的资金投入,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而这恰恰是目前最薄弱的环节。农业投入不足主要是中长期投入不足。受农业生产自身特点和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双重制约,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中长期投资是有限的,政府要通过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手段承担起投入主体的角色。农业发展银行在这方面的疲软状况与加强农业的要求很不适应。

2.农村合作金融名不副实。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互助储金会,名为合作金融组织,但实际上大多没有真正体现合作制的原则。①在运作机制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村“两会”的股东(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大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建立“三会”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多直接或间接受制于农业银行,合作基金会大多受制于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政府、村民委员会,互助储金会大多受制于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官办色彩浓厚。②在服务对象上,几乎不存在“社区”、“社员”的概念,没有体现互助原则,跨社区的非社员的业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近年来,部分信用合作社和合作基金会进城设点展业,更加疏远了与所在社区的关系。③在利率方面,合作金融组织的低息特征荡然无存,反而以高息面貌出现,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一般高出国家银行一倍,合作基金会的利率一般又高于信用合作社。④在股东(社员)权利和义务方面,股东(社员)基本上不能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一般不能优先获得贷款,利率上也不享受优惠,相应地也不承担责任和义务,股金实际上已演变为存款。合作金融组织的“变异”,使它们与农民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据对1285户农民的问券调查,50%的农民认为信用合作社是国家办的,16%的农民认为是地方政府办的,只有19.5%的农民认为是农民自己办的,还有14.5%的人回答“不知道”;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作判断,上述比例分别为4.7%、46.8%、18.5%和30%。

3.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农业银行、信用会作社和合作基金会业务上趋同,导致过度竞争。特别是它们都是以居民存款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这方面的竞争尤为激烈,“储蓄大战”、“利率大战”时有发生,而且这种竞争是无序的和不平等的。合作基金会由于具有不纳税、不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等优势,处于最有利的地位;信用合作社则享有贷款利率上浮的优惠待遇,处于相对有利地位;农业银行因不具有以上优势,处于不利地位。

4.农业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着体制性的利益摩擦。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者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而“代理制”、“代管制”把它们拴在一起,导致农业银行与后两者的利益摩擦不断。1994年末,湖南省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余额相当于农业银行贷款余额的64%。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业务量大,管理要求严,监督成本高,这就要求农业银行耗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从事代理业务。然而,要求农业银行把大量精力放在代理业务上是不现实的(目前多数农业银行县级支行仅有几名专职人员办理代理业务),设想中的代理制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向商业银行转变的农业银行的逐利动机不断增强和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农业银行或多或少地挤占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也因此受到影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业银行的竞争对手,而农业银行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使管理职能,这种竞争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特别是一些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硬性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转存款指标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部管理,甚至无偿占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转移不良债权,侵占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益。

二、效率与效益状况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人员多,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率低,成本高、效益差,发展困难。1994年末,平均每个县以及县以下农业银行机构人员8.6人,存款864.5万元,贷款875.3万元, 固定资产原值48.4万元;人平(不含临时工)存款99.6万元,贷款100.8万元, 固定资产原值5.6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规模更小,1994年, 平均每个机构(不含信用站)工作人员4.7人,存款380.0万元,贷款241.0 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1.0万元;人均(不含临时工和站干)存款80.2万元,贷款50.9万元,固定资产原值4.4万元。尽管与1985年相比, 人平存、贷款规模,农业银行增加了2.5倍和2.7倍(含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增加6.7倍和9.0倍,但仍处于小生产式的粗放经营阶段。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是受自然条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又与金融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重叠有很大关系。应当肯定,农村金融机构覆盖面广、遍布乡村,是为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服务所必需的,问题是要协调好方便客户与金融机构规模经营的关系。业务趋同的金融机构重叠,并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反而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造成了资源浪费。

1994年,全省县及县以下农业银行机构盈亏相抵,按地、州、市汇总全是赤字,亏损额达5.4亿元,总资产利润率为-0.9%,而1985年为0.7%;农村信用合作社亏损面虽然只有3.8%,但亏损额达5071万元,盈亏相抵后,盈利3656万元,总资产利润率为0.2%,比1985年下降1.9个百分点。资产利润的下降,主要是受成本大幅度上升的影响。资产成本率农业银行为10.01%,农村信用合作社为12.60%,分别为1985年的3.42倍和1.72倍。利息成本和业务管理成本的上升,是推动成本上升的主要因素。总资产的利息成本率,农业银行为1.68%,农村信用合作社7.32%,分别为1985年的3.65倍和1.82倍,这主要是受存款利率水平提高、实行保值储蓄补贴、储蓄存款比重上升和由激烈的揽储竞争而引起的对存款的隐性支付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总资产的业务管理费成本率,农业银行为0.87%,农村信用合作社为3.21%,分别为1985年的5.4 倍和2.3倍; 人平业务费用, 农业银行为25658 元,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31971元,分别为1985年的15.1倍和19倍,远远高出人平存、 贷业务的增长。业务管理成本的上升主要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工资性支出增加和改善办公设施等因素引起的。应注意的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效益的下降还分别受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成本上升、资金运用率不高的影响。基层农业银行资金一般不能自求平衡,大量从上级行调入的资金,占用联行汇差,加之内部调拨资金计息率的提高,导致总资产的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成本率由1985年的1.97%上升到1994年的6.62%,占总成本率的66.1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平均余额对资本和比例仅为58.6 %,40%多的资金运用在现金准备、特种存款、同业拆出和存放在农业银行,而这部分资金的平均收益率为12%左右,只相当于贷款收益的68%,这无疑影响了盈利水平。

受农村经济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制约,加之各种政策性原因,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质量比较低。1994年末,农业银行逾期贷款率为18.5%,农村信用合作社为25.6%;农业银行风险贷款率为18.0%农村信用合作社为11.8%。有1/3以上的贷款逾期、呆帐、 呆滞,使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三、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对应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1994年湖南省农村社会总产值2083亿元,比1985年增加6.2倍, 其中非农产值所占比重由1985年的31.2%增加1994年的59.8%,提高了28.6个百分点。随着经济增长,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199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55元,比1985年增加1.9倍。

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为农村金融提供了广阔的舞台。1994年底,全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达411.8亿元,比1985年增加8.9倍;贷款529亿元,增加6.4倍。 农村金融机构大力筹集和融通资金,为支持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投放,从总量上看是不足的,从结构上看直接对生产环节的投入也是不足的。应当指出,这种局面的形成,既有金融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因素;既有宏观因素的影响,也有微观因素的约束;既有体制上的缺陷,也有行为上的偏差。

1.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总量不足。1985年至1994年,全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平均递增24.9%,虽然比农村社会总产值的年均增长速度高出1.9个百分点, 但考虑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一部分贷款投向了城市,对农村信贷投放的实际增长速度将低于农村经济的增长速度。值得注意的是,贷款的年均增长速度比存款低6.0个百分点,虽然1994年末贷款仍高出存款117亿元,但贷款对存款的比例已由1985年的172.2%下降到128.4%。

2.对农村工农业生产的信贷投放不足。1994年底,全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中,短期商业贷款占41.9%,其中,农副产品收购和粮食贷款占总贷款的35.9%。而直接投放到生产领域的贷款仅占37.4%(含短中长期的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扶贫贷款、农业开发贷款及个体私营贷款),仅比1986年提高了3.6个百分点,农村工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

对农村生产环节的贷款供给疲软,主要的原因有:①农村金融部门在优先保证农副产品资金供应的情况下,才安排农村工商业贷款。尤其是近两年,为保证收购不打“白条”,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被摆到了头等重要的位置上,在农村信贷资金总量不足的情况下,保了农副产品收购,就相应压了农村生产性贷款。②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的风险大、违约率高、管理成本大,又缺乏相应的保障、保险机构和政策上的保护和扶持,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的考虑,把部分资金投向了城市,从而使农村信贷投入相对减少。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制度与生产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的集体经营为主转变为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各种公共性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投资主体和借贷主体,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的中长期贷款相应地受到了制约。④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积累的增加,以及受小生产方式的制约,农户的贷款需求相应减少。

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农业银行大多退出了农户贷款领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户贷款一般用于支持专业户和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农户,贫困农户甚至一般农户难以获得贷款。

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想

目前,农村金融门类齐全,机构、人员多,改革必须以机制的完善,职能的界定,机构的调整为主要内容,必须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协调地、有步骤地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保证金融自身稳定发展为前提,建立起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并存,产权清晰、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金融体制。

(一)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银行,要同时发挥两项基本职能:①为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和储备供应资金,促进农副产品价值的顺利实现;②为有偿还能力的大中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公共设施、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农业科技开发与推广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和扶贫开发工程提供资金,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在目前的情况下,农业发展银行把业务重心放在前者是必要的,但也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生产环节的资金投入,并最终过渡到以后者为主。

完善农业发展银行体制要解决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完善业务代理制。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设置,必须符合节约、高效的原则。有的观点认为,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要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以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因为农业发展银行从上而下自成体系,的确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创造了条件,而且还给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机构的调整提供了机会,但问题是:①从总行一直设到县以下的营业所,成本太大,要么导致贷款利率上升,丧失低息特征,使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趋同;要么导致农业发展银行出现巨额亏损,最终迫使中央财政拨款补亏,而这又是财政无法承受的。②如果只设到县一级,虽可节省部门成本,但由于县以下仍需实行代理制,实际意义不大。③从长远看,农副产品收购制度必然要进行改革,在农副产品购销完全市场化以后,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就不再是农业发展银行的“硬任务”,目前层层设立的机构届时又大多需要裁减,无异于浪费。

从需要和可能的制衡出发,长远地看,农业发展银行只能实行业务代理制,当前的任务是完善代理制,而不是否定代理制。完善代理制的方案有三:①运用各种手段对农业银行加强约束,完善目前的代理制。但随着农业银行加快向商业银行转轨,目前代理制所引发的各种碰撞和冲突将越来越激烈,而且农业发展银行难以从内部对农业银行的代理行为实施有效的约束,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难以真正实现。如果象目前这样依赖于行政手段,不仅会加大社会成本,而且难以长久地起作用。②地(市)、县(市)两级改由人民银行代理。由于人民银行没有利润动机,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代理行为,但由于县以下仍须由第三者代理,从而使代理制变得复杂,监督的难度和成本相应增大,而且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调整以后,又要寻找新的代理者,也不是理想的选择。③在农业发展银行参股即将组建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并对其行使监护权后,由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自助互惠”的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冲突较小,相容性大;二是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凭股东的身份,参与代理行的经营管理,从内部对被代理业务进行约束;三是可以通过赋予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监护权,密切代理方与被代理方的关系;四是农业发展银行可以通过接收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转存款的方式,扩大资金来源;五是借助农村信用合作银行遍布乡村的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更加接近农村、接近农户;六是可以把农户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通过信贷方式创新串连起来,在微观上建立起农业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封闭运行机制;七是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在“支”农上趋同,可以遏制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实现农村信贷资金在宏观上封闭运行。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农业发展银行无力顾及中长期贷款业务,主要是受资金来源的制约。拓宽筹资渠道,是农业发展银行增加对农业生产环节资金投放的前提。可以考虑:规定农村邮政储蓄网点所吸收的资金全额售给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农村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一部分资金存放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发展银行接纳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转存款;规定商业银行购买一定比例的农业发展银行债券;由农业发展银行面向社会发行中长期债券等。

(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联合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必须真正体现合作制原则,成为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助互惠的金融机构,而不能办成商业性银行。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是否定“信用合作制”,而是为了完善信用合作制。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因素决定的:①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兴办起来的,有了几十年的历史,在农村树立起了自己的形象,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应体现历史的连续性;②以“自助互惠”为宗旨的合作金融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偏离了信用合作制的宗旨,而表现出较强的商业性倾向。为了充分体现合作制特征,“资本”不应进入合作银行。

(三)调整农村商业性金融

农业银行的改革,应当也只能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为目标,目前的关键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商业银行转轨的步伐。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改由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代理和“行社分离”后,在短期内会给农业银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长远地看,可以使农业银行集中精力进行机制转换,全面发展。

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农村第二、三产业为服务对象,并按信贷原则自主经营。为适应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应允许其进行机构调整,业务量不大的营业机构可以并入农村信用作合银行;鉴于县城和县级市区金融机构堆积(湖南省96个县级市和县城平均有55个金融机构),效率低下,应当进行机构的调整与重组,可以考虑将一些县(市)的其他国有银行并入农业银行。同时,要允许农业银行在城市展业,支持其扩大服务领域。为防止农村资金通过农业银行外流,应规定其对所有社区的最低贷款比例(其他国家银行也应有类似的限制)。

建立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行社脱钩以后,历史上形成的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在相互轧抵以后,采取分期、分批清偿的办法解决。可以考虑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行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的短中长期组合债券的方式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强化信用约束。也可以考虑人民银行对债务方贷款,再由债权方购买中央银行债券的方法,转移债权、债务关系。

(四)创新信贷方式

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村的社会与经济环境,创新信贷方式,以便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1)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对股东的贷款, 只要不超过股东缴纳股金和存款的一定倍数,应采用信用放款方式。

(2)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可以采用信用证的方式发放。 即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供销社、粮食收购站相互配合,由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农户提供一个标明贷款额度的信用证,农户持证向供销社购买生产资料;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时,由粮食收购站或供销社代收贷款。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业贷款的用途,并将农业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串连起来,在微观上建立起农业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封闭运行机制。

(3)对通过拍卖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农户, 可以开办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4)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可采用由受益农民组成借贷小组, 集中使用资金,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并以链条式担保的形式发放贷款。

(5)对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财政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发放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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