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稳步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实施_机构投资者论文

规范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稳步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实施_机构投资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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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并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了部分机构意见,并在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有关负责人就政策内容及技术性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政策内容深度解析

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基本情况如何?

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

自2003年6月首家QPH进入我国以来,QFII试点工作稳步推进。QFII制度的实施,在引入先进的投资理念、培育机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

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基本情况怎样?

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2006年4月,经批准QDII制度正式启动。目前QDII包括三类机构业务,即: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保险资金境外运用业务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QDII制度的实施,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渠道,与QFII制度配合,共同发挥了调节资金双向流动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改变目前我国海外金融资产中官方储备占主体的格局,提高民间持有海外金融资产的比例。截至2008年底,在我国2万多亿美元的海外金融资产中,外汇储备资产约占75%,而同期日本官方储备占海外金融资产比例仅为20%左右。

问:目前QFII、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及资金汇出入情况如何?

答: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76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3.20亿美元,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

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144.95亿美元。

问:如何把握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原则?

答: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我们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

QFII试点初期,由于准入的门槛相对较高,申请成为QFII的机构一般规模较大,信誉较好。为保证QFII资金的稳定性,我们对这些机构投资额度给予了适当倾斜。之后,QFII额度审批基本均衡,主要根据QFII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等进行审批。

问:《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较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何改进?

答:此次《规定》内容共6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和附则。《规定》较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以下几点改进:一是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二是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三是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四是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内容共12条,包括投资额度管理、外汇账户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以及统计监测等内容。一方面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同时,规定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监管部门许可的各类境外证券投资产品。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问:《规定》的相关内容对已经获得额度的机构如何适用?

答:对于原已获得额度的QFII机构,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分别开立账户的申请以满足区分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的要求。对《规定》出台前已发生转让、转卖额度行为的QFII机构,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并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必须停止转让、转卖额度的行为。

问:《规定》和《通知》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后续监管有哪些要求?

答:《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统计监测和后续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了相关报表制度,充实了报表信息;二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的报备职责;三是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应履行的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四是明确了相关处罚原则和依据;五是增加了所在地外汇分局日常监管职责等。

技术性问题解答

问:对于未如期汇入全部投资本金而取得外汇局延期批复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本金锁定期应该如何计算?

答:对于未在额度批复后6个月内汇入全部投资本金的QFII机构,其本金锁定期从6个月起开始计算,对于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延期批复的QFII机构,本金锁定期仍从汇足本金日或延期截至日开始计算。

问:《规定》第八条关于汇入其他外汇与美元的折算汇率问题,是否按照当天汇率,可否有浮动区间?

答:QFII机构应按照汇入本金发生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月度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概算。

问:QFII机构汇出资金需提交的材料中,收益完税凭证怎么确认?

答:QFII汇出收益需提交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减税或免税凭证,暂未明确的税收问题,需提交将来明确后按照有关税务规定补缴税款的承诺函。

问:QFII机构每年可以提出几次收益汇出申请,是否必须为专项审计报告,是针对单个账户的审计还是合并计算QFII名下全部账户,汇出收益是否影响QFII投资额度?

答:QFII机构可在年内任意时间提出一次汇出已实现累计收益的申请,需提交具有时效性的专项审计报告。

是针对拟汇出收益的账户进行审计,不合并计算。

收益汇出不影响投资额度。

问:《规定》第十六条中托管人确认是指什么,具体的本金和收益计算方式是什么?如果发生投资亏损,怎么计算本金和收益?

答:托管人确认是指开放式基金发生净赎回时,本金和收益的区分以托管人填报的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QFII投资情况为准计算。

本金占比=汇入本金/总资产市值×100%

收益占比=(1-本金占比)×100%

如果出现净赎回时总资产市值低于投资本金,即为亏损的情况,则汇出部分全部视为本金,可再次汇入。

问:QFII机构申请追加额度需提交的既往投资情况应包含多长时间段的?

答:《规定》要求QFII机构提交既往投资情况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其既往的投资风格、资产配置情况、合规情况和投资损益情况等内容,投资运作时间超过1年的QFII机构提供最近1年的情况说明即可,不足1年的需提供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的投资情况说明。

问:QFII机构可否向同一个外汇账户汇入不同币种的外汇投资本金,并分别开立外汇子账户?可开立外汇账户的币种有哪些?

答:QFII机构只能选择以美元、欧元、英镑、港元、日元五种币种中的一种汇入本金并开立外汇账户。

问:QFII托管人提交的书面申请需包含什么内容?

答:由于《规定》要求托管人代QFII机构办理投资额度和账户申请等相关手续,因此需托管人提交代QFII机构提出额度和账户申请的书面请示。

问:QFII机构的外汇资金汇出入是否都需要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答:是。根据外汇账户系统的有关要求,为了加强统计管理,QFII的外汇资金汇出入均需经过外汇账户办理。《规定》中只有外汇账户的支出范围才包含汇回境外。

问:开放式中国基金按月申购发生的汇入或结汇,如果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则需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批准,这是否与投资前10个工作日可以自行办理结汇相矛盾?

答:需要托管人所在地分局批准的事项是指锁定期结束后,开放式中国基金发生汇入本金或结汇中任何一个超过5000万美元的事项,均需得到批准,不代表要求汇入与结汇必须同时发生,与QFII在投资建仓期可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本金结汇无矛盾。

问: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是什么?

答:为便利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应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投资额度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问:《通知》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知》明确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净汇出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额度。同时,为便利企业操作,统一了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管理原则,即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各种境外证券投资产品,不再针对单只产品批准投资额度。

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规定,已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

《通知》还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使用。

问:《通知》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所涉及的外汇账户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境内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凭额度批准文件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包括: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境外托管账户、募集资金专用外汇账户、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在《通知》附表中明确了账户收支范围及相关注意事项。

问:《通知》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及汇兑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资金,也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二是规定境内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应划至境内个人投资者本人外汇账户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原外汇账户;三是规定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经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代为结汇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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