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再思考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论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再思考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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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及其必要性

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思想的确定,形成了资本家市场和管理者市场。出资人、管理者主导企业。在提出独立董事问题之前,人们认为只要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等同于企业效益最大化。此外,如果企业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企业利益最大化也等于社会利益最大化,那么股东当董事天经地义,这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而现实情况并不能使这种“等号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董事会的成员往往是控制企业的主体,而其酬金由董事会来定,这必将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出现许多黑幕交易。因此,这种机制难以避免中小投资者受管理层、大股东盘剥以及中小债权人利益受损情况的发生,这就要求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就此形成,董事、出资者、管理者共同主导企业。

独立董事亦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公司制中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在进行决策特别是关于企业并购、关联交易、公司股票回购、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发表意见,这可以制约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做出不利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弱化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利益冲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此外,独立董事能够以其专业知识及其独立判断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提升企业价值。因此,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途径。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不仅在西方各国倍受青睐,而且逐渐风靡全球,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之通例。我国近年来也逐步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二、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固然有可取之处,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受到时间、信息费用等因素的限制,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关系难以协调。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没有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制度,为制约公司的内部董事而设立了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公司内部制衡制度。而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即公司内部还存在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如果我国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则必然会在公司组织结构中和监事发生角色和职能冲突,独立董事很有可能成为专家董事的角色。

2.人才需求缺口问题。

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有1/3的独立董事。目前深沪两市还有近1000家公司没有选定独立董事,即使按每家2人计算至少还有2000个名额虚位以待。那么上市公司如何面对这一巨大的需求缺口?由于可供选择的人员十分有限,如果标准过高,则一些上市公司很难找到适合的人选;若过低,又很难发挥出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制定一个恰如其分的董事标准并不容易。此外,信息非对称性将进一步导致逆向选择,使可供选择的人员进一步减少。

3.缺乏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基本上是不拿公司工资的,公司给独立董事支付的报酬方面,是以车马费、顾问费、议事津贴等名义支付的,在报酬数量上也相当有限。这将会影响其工作动力,时常出现独立董事缺席董事会或随便委托个人代理表决的现象。而且,若由公司直接为独立董事提供津贴,也会影响其独立性。另一方面,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多在道德层面上。由于独立董事多是有学问、学有所成的专家学者,他们非常顾及自己的名誉,不会不顾原则和立场乱表态。对此,道德对独立董事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这毕竟是软约束,作用有限。当独立董事所得到的利益高于道德损失时,他很有可能不顾自己的职责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因此,若独立董事的责权利不对称,他们很可能会被公司股东或内部董事收买而丧失其独立、公正。

4.独立董事很难真正“懂事”并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初衷,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在客观上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独立董事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可能会大打折扣。

首先,在现行《公司法》下,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而且,现有的《公司法》并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在这种制度下,仅有若干名不占董事会多数席位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的影响是有限的,难以把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即使独立董事作为小股东代言人在董事会上据理力争,若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不听其劝告,独立董事也毫无办法,难以有效行事。因此,由于独立董事在人数上不占优势,在法律上又没有特殊表决权,属于弱势群体,很可能只能起顾问的作用。

其次,上市公司多采用知名的经济学家、大学教授、证券从业人员等担任独立董事,虽有助于拓展上市公司视野,但未必熟悉企业的具体工作,并且可能缺乏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判断力不够。

再次,独立董事要有效地行使职责的基础是对公司的人事、财务等情况有充分的知晓。但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来源是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双方在获取信息上的不平等使得独立董事处于被动的地位,很难真正有效的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去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此外,很多独立董事在多家公司同时担任此角色,对其能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公司董事的职责产生怀疑。

5.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问题。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在公司董事会插入了一支独立的力量,在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控制链上打开了缺口,但在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一股独大特别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不论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还是在股东大会上以到位股东数所持表决权数的简单多数通过的方式选举,独立董事的提名、聘任、权利等仍由大股东说了算。因此,独立董事仍由大股东控制,很难起到制衡的作用。

三、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的几点建议

1.改进独立董事会的选择机制,以增强其独立性。

独立董事不能由董事会直接选择,以防止控股股东通过其控制下的董事会操纵独立董事的任免。独立董事贵在其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也应有一个独立的推荐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推荐,委员会应当由监管机构、专业人员和中小股东组成,由他们推荐独立董事会名单,保证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保证独立董事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此外,独立董事的选举可以考虑采取积累投票制的方法,以保证中小股东能选出代表他们意愿的独立董事。

2.扩大独立董事的权力。

首先,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及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目前在世界各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和职能都得到了突出的强调。经合组织1999年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1999年末纽交所市值前六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中,独立董事比例达到了85%。为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建议适当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定最低人数,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下限,使独立董事由弱势群体转变为强势群体,真正能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

其次,在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多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会主要应由独立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在公司运作中,有关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利润分配预案等重大决策,应当经多数独立董事的同意。

3.完善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

首先,要建立收入激励和股权激励机制。要让独立董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就要给他们相应的报酬,使其责权利相对称。收入有短期激励的特点,而股权有长期激励的性质。二者不能偏废,应有机结合。收入水平要足以补偿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机会成本,使他们能放弃其他工作,按时参加每次董事会。股权激励可通过期股期权激励或让独立董事以自有资金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期权的方式,其份额要足以激起独立董事的主人意识,使其以主人的态度主动参与决策。但股权激励要防止其成为大股东,这样,独立董事就自然成为中小股东中的一员,积极制止少数大股东和经营者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不良行为。

其次,要使独立董事认真并公正地使用手中的权力,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也十分重要。第一是法律的约束。在法律中规定独立董事所负的经济法律责任。第二是市场的约束。建立董事竞争市场,业绩优良的独立董事会受到更多公司的欢迎,而那些对决策判断失误的独立董事身份自然降低,从而失去潜在的雇主。第三是股权的约束,股权对于持有者来说,既是激励,又是约束。对于独立董事来说,股权升值是一种激励;股权贬值和公司破产则是一种约束机制。用这种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促使独立董事认真对待董事会的议案。

4.实行独立董事报告制度。

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披露其决策信息时,应同时单独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看法及表决投票情况,尤其是涉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行为调整等重大决策。这样虽然不会改变董事会投票的结果,但可以影响中小股东的判断。

5.提高独立董事资历。

培养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独立董事阶层,限制每位兼任的公司数量,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有严格的资格认定制度。在履行职责前,最好有任前辅导和业务培训。此外,独立董事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当的企业阅历,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使其具有综合素质,满足不同公司的需要。

此外,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制度,以降低独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所引起的风险,可以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值得注意的是,要使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真正行之有效,最根本的是要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特别是一股独大的结构,使独立董事从产生到发挥作用都能真正体现出“独立”精神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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