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功能财务理论的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可持续发展_金融论文

基于功能财务理论的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可持续发展_金融论文

基于功能金融理论的中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持续发展论文,中国高校论文,贷款论文,理论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0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6)06-0041-07

一、问题提出

中国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以来,在两个方面强化了高校学生贷款制度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状况。其一,高校贫困生数量巨大。2005年末,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1%,在校生人数达2300万。[1] 据统计,我国高校贫困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在20%左右,特困生比例在5%-10%,总共涉及约500万学生的庞大群体。每一个贫困生都是现实和潜在的贷款需求对象,这决定了中国高校贫困生对学生贷款的需求总量是巨大的。其二,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征十分明显。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一个中国、四个社会”与“一个中国、四个世界”[2] 导致高校贫困生之间的经济差异明显,对学生贷款也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不同资助需求,如何利用学生贷款“既扩大高等教育的参与和入学机会,同时增加来自学生的真正的成本补偿,”[3] 也显得异常困难。如何确保有限的学生贷款从有限的供给渠道和组织网络流向数以百万计的高校贫困生,并在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实现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始终是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若干重要问题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议题之一。

鉴于中国高校学生贷款问题的复杂性,既要满足贫困生最基本的资助需求,为其提供周到的金融服务,又要完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是中国政府高等教育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自中国开始实行高校学生贷款以来,其制度变迁就一直未曾停止过,通过财政、金融、教育、计划、法律等多种手段来保障政策目标的实现,相关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事实上,中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绩效与缺陷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立场,始终是讨论分析该问题中绕不开的中心议题。

二、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历史与现状

现阶段中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产生与发育过程,也是一个与中国高等教育体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相互交织的渐进实现过程。从新中国建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与“免费高等教育加人民助学金”相适应,在这段很长的时期,我国所有大学生无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而且还可享受到人民助学金以保证其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基本上不存在高校学生贷款的制度需求。因此,可以把中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和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看成同一个制度集合中两个联系得非常紧密的制度安排,其中后者是前者的基础。1989年我国高校对新入学的学生均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1994年原国家教委在全国50所高校实行招生“并轨”试点,1997年全面展开,除特殊专业外,所有高校学生实行收费上学。个人接受高等教育要缴纳一定的学费,进行成本分担,已形成广泛共识和事实行为。但是,高等学校收取学费将使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难以负担,客观上要求高校学生贷款制度,让贫困大学生利用未来“预期的收入”投资现在的高等教育,用自己明天的收入圆自己今天的“大学梦”。

我国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自1986年发布的《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要求开展学校贷款开始,到目前为止,主要有学校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四种方式,其基本特征见表1。

表1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四种方式及主要特征

学校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

发放机构学生所在学校开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 实行招投标办法大多数省份委托给农

和城乡信用社 村信用社

无力解决在校期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

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家庭籍贯所在地的金

贷款对象 间生活费的全日行为能力的在校(含民办)

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 融机构直接贷给学生

制本、专科生 大学生、研究生

学生、研究生家庭

贷款利息 无息

商业贷款利率商业贷款利率 农信社浮动利率

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都有不同程度的财政

财政贴息

无财政部门有间接贴息 政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 贴息,但方式、程度

生负担 各异

担保方式 信用担保

严格的抵押、质押、保证等

信用担保 担保方式差异较大,

多种担保方式 多信用担保

高校责任负完全责任 证明借款学生的学生身份

承担50%的风险补偿金,

及其在校表现 并要进行贷款协助

贷款额度 每年1,000元左右 一般在2,000元至20,000 按在校生总数的20%确一般每年不超过

元之间

定,每年不超过6,000元 6,000元

贷款期限 最长为毕业后6年

各金融机构规定期限不同

毕业后1到2年内开始还一般6到8年

还清贷款

贷,6年内还清

贷款减免有无 有,并在完善 无

1987年,学校贷款正式开始在全国85所高等院校试点,用来解决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基金来源从主管部门核定给高校的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抽取。此后,随着高校收费标准提高和“自费生”的增加,原国家教委分别在1993年和1995年对学校贷款的贷款额度与申请比例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开始于1997年,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首先开办,面向上海地区高校就读的大学生,此后多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开办了此项业务,如2000年中国农业银行开办的“金钥匙”助学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的“圆梦”助学贷款等。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申请办法与商业贷款相同,民办高校学生也可申请。因为有抵押和担保,回收有保证,银行开展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积极性较高,但贫困生家庭因为缺乏可以担保和抵押的财产,所以很难在全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

国家助学贷款于1999年由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8个城市的中央部委院校试点,2000年起扩大到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向全国普通高校。与其它高校学生贷款方式相比,其最大特点在于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2004年6月,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后,对其在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形成了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

尽管2004年中央才首次正式要求各地方政府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但早在2001年,浙江省就开始创办了此项业务,并要求市县财政贴息50%,紧接着,江苏、河北、辽宁等省份相继实施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基本上以省为单位运作,“其政策条款基本上是全盘依照当时环境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而制定的,因而在资助对象的条件、贷款期限和金额、利息补贴等方面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同小异。”[4]

三、高校学生贷款制度:评价标准

从金融经济学来看,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实际上是指一整套金融服务于大学生人力资本投资的融资系统,包括组织结构、产品、市场等金融形态及其相应的内部运作机制。因此,高校学生贷款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可以由三个标准来衡量,即适应性标准、稳定性标准与效率性标准。

(一)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适应性

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适应性可以解释为:任何一种交易行为都只有在与之相应的制度约束条件下才能发生,即不同的交易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制度约束框架也应该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判断高校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与否,首先看其是否具备一定的经济适应性,然后看其是否与特定的高等教育、金融发展水平相吻合,以便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行。

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与经济运行机制的适应程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普遍实行“免学费低资助模式”,高等教育投资与成本补偿的绝大部分都是由政府(纳税人)承担,只有零星的贫困生资助方案,不需要旨在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必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础上的,满足货币资金商品化、金融实体法人化和金融行为法制化的内在要求。(2)与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适应程度。不同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会存在不同的高校学生贷款需求、交易方式和市场规模,要求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有着不同的结构特征和复杂程度。(3)与金融发展水平的适应程度。不同的金融发展水平,其核心功能是不同的,最初是资金融通与信用创造,而现代金融最本质的内涵是转移风险。因此,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必须适应不同金融发展水平所对应的金融功能,以保证金融运行结构的不断优化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避免产生摩擦和扭曲现象。

(二)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稳定性

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稳定性可以解释为保证作为金融交易的高校学生贷款处于稳定、均衡、协调和有序运行状态,体现在三个方面:(1)制度约束的耦合性。指一项政策的功能(输出)恰恰是另一项政策所需要的条件(输入),而另一项政策的功能(输出)又与该政策所需的条件(输入)相符,从而组成一个更高层次的自组织系统。“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和可维系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很可能高度不稳定。”[5](2)制度变迁的创新性。即高校学生贷款作为制度创新的一个演变过程,包括政策的代替、转换过程与交易过程,通过复杂规则、标准和实施的边际调整,最终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制度供给能有效满足制度需求的金融服务制度。(3)制度运行的安全性。发放贷款的金融组织通过中央监管、内部控制、获得财政与非财政补偿等措施有效地降低和分散系统风险,以使金融行为主体对未来的产生稳定的预期,把金融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保证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正常和稳定运行。

(三)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效率性

“制度既给我们提供了行为规范,又给我们带来了效率,这是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6] 因此,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效率性可以解释为:能够保证作为金融交易的高校学生贷款活动以低成本顺利进行和促进社会储蓄向高等教育投资转化的程度。从理论上讲,也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由于开展高校学生贷款业务而带来的金融资源的更有效配置、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效率的提高,管理水平的改善和经营收益的增加,从而最大程度地动员社会储蓄资金转化到高效益的人力资本投资领域。总之,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资源配置效率,是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发挥。

因此,评价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否有效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制度成本最小化。制度需要成本,来源于制定制度的过程及执行制度的花费。高校学生贷款涉及大量金融活动,如贷款的发放与回收、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等,这都存在着成本问题。如果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功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就可能是有效率的。(2)制度收益最大化。表现为中央政策能够及时有效地在高校学生贷款制度中得到贯彻落实,经办的金融机构经营稳健,并通过有序竞争获得合理的利润,大学生良好的信用秩序得以建立,等等。(3)制度激励功能化。高校学生贷款的各个利益主体都是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参与的,必须有足够的激励机制,从基本规则上保证金融努力与报酬、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性,从而才能让他们积极地参与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如前所述,适应性、稳定性和效率性共同构成了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标准,其中效率性是最为关键的评价标准,适应性是对效率性的互补,稳定性是基础,只有具备上述标准,才是比较完善、理想的、可持续发展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

四、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现实考察

(一)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绩效

从总体看,在高等教育迅猛发展的同时,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不断完善,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参与状况也有了较大改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基本上具备了适应高等教育转型国家的要求,其制度绩效是比较显著的。

1.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效率性绩效。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效率,既受制度环境的影响,也是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不论其改革的表现形式如何,都可归结为利益主体对政策行为可能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同交易费用密切相关。若制度安排中的赢利者在补偿损失者之后还有盈余,则该种制度安排被认为在经济上是有效的,而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在这方面体现出应有的效率性绩效。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6月,学校贷款的发放金额为3.7亿元,发放约10.7万人;全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累计395.2万人,银行审批240.5万人;申请贷款累计总金额305.6亿元,银行审批201.4亿元。其中,自2004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实施以来全国申请贷款211.1万人,银行审批154.3万人;申请贷款金额171.8亿元,银行审批131.7亿元。[7] 生源地助学贷款各地的开展进度各异,江苏省累计发放3.4亿元,累计支持近5.7万多个贫困家庭学生就学。[8]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没有详细的统计资料,但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钥匙”助学贷款,开办当年就贷出1.4亿元,资助学生2.8万人,全国2万多营业所都可以办理。[9]

2.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适应性绩效。目前,我国一方面存在严重的流动性过剩和产能过剩,大量的资金低效率地“沉淀”在金融系统内部;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学生通过高等教育形式的人力资本投资存在严重的资金缺口。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金融发展和高等教育转型的需要,在金融系统“沉淀”资金和人力资本投资缺口之间架起桥梁。从国外经验看,教育助学贷款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品种,学生使用金融贷款完成学业的现象十分普遍。从未来发展趋势来说,即使高等教育从精英化走向大众化,大学生仍然是中国最值得信赖的群体,随着我国教育金融环境与个人信用机制的完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既可以资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也可以为金融机构培育未来的优良客户。因此,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具有广阔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体现出一定的适应性绩效。

3.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稳定性绩效。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既定的体制框架内,绝大多数的政策调整都是使部分人利益受益,部分人利益受损,基本上不存在人人受益的情况,只有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使利益的调整得到认可或执行,利益各方才能达到可以接受的均衡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顺应了高等教育服务已经从政府负担的公共产品向受益各方进行成本分担的混合产品的转变,不仅相关各方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独立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在政府、高校、金融机构、学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信用关系,成就了一定的稳定性绩效。

(二)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缺陷

经过改革与发展,我国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然而,完全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在中国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对照其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效率性、稳定性与适应性”三大标准,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制度缺陷。

1.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效率性缺陷。高校学生贷款制度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然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这三个方面都不具备。因此,金融机构缺乏通过高校学生贷款推动金融创新来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致使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一方面,实践中表现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在人民银行、教育部(包括高校)、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之间被分割,政策制定、执行和协调成本居高不下,往往产生部门利益摩擦及由决策失误而导致的制度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致使制度成本高昂;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还没有得到社会公众有效承认,利率没有成为激励高校学生贷款制度供给与需求的杠杆。“学生贷款中的关键问题是,有多少成本应由借款人以利息形式支付,又有多少成本应由政府或纳税人支付补贴?”[3] 加上我国实际上存在政府对金融业的隐形担保,国家成为其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对政府的保护有很强的预期,由于这种预期的存在,使得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无法摆脱低效率均衡的局面。

2.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适应性缺陷。我国财政体制与金融体制的改革是在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被动进行的,因此,无论是改革方案的设计还是制度创新的力度,均与高等教育体制的整体改革存在着较大的目标差异,呈现出相互的迟滞性与不协调性。从我国财政体制的运行方式来看,呈现出明显的横向格局与区域色彩,被划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地方拥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而从我国金融体制的现状来看,其业务运作呈现出显著的中央控制特色与纵向的一致性,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系统。因此,这种局面使得统一的金融政策面对不统一的财政政策,导致拥有财政自主权的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对高校学生贷款产生机会主义应对策略:当上级权力强势介入时,可以很努力推动此项工作,而当上级权力弱势介入时则分文不贷,致使高校学生贷款的制度适应性在不断出现的矛盾中趋于变形与异化。

3.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稳定性缺陷。金融机构发放高校学生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居民储蓄,在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银行表现为“惜贷”,居民则表现为“超储”,两种因素共同作用造成金融体系内资金充足。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居民投资渠道的增多,储蓄分流是必然的事情,这样银行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流动性风险,甚至威胁到整个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稳定性。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准备体系,但制度供给并没有为高校学生贷款创造这样的条件。一方面,由于金融管制,银行不能进入资本市场,就没有足够多可以选择的资产构成风险和期望收益相匹配的最优投资组合;另一方面,高校学生贷款缺乏二级市场,银行就不能对学生的债权变现。正如Bruce Johnstone所言,如果可以将助学贷款票据销售给私有资本持有者,那么它们就能在私有资本市场上成为一种具有潜在投资价值的资产。[10]

五、功能金融理论: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可持续发展,其实质是一个制度运行从无序走向有序或从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的过程,政府任何干预手段单独使用,迟早都会面临边际效力递减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在于同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使用,发挥政策要素的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对照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绩效与缺陷的现实考察,其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如下路径选择。

(一)构造基于“功能观”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关于金融与经济的关系,金融理论界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基于金融机构的“机构观”,认为现有的金融结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它遵循的是“结构-功能-行为绩效”的思路。另一种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功能观”,认为竞争使金融机构及其组织形式具有多变性,而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则是相对稳定的。它从分析系统的目标和外部环境出发,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然后探究通过何种载体来承担和实现其功能,它遵循的是“外部环境-功能-结构”的思路。[11]

基于“功能观”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其实是从金融制度所处的系统环境和经济目标出发,考察金融制度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成本与收益原则选择能满足系统环境对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态和功能实现机制。这种可持续发展路径追求的不是金融机构的多变性,而是金融制度功能的相对稳定。当然,这并不是不考虑金融机构,也并不是不要调整金融机构,关键是如何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功能,这是构造基于“功能观”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可持续发展路径的核心内容。

(二)完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市场机制,并为其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对于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唯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才有可能可持续发展。首先,金融机构要对高校学生贷款制度做好内部配套制度安排。如金融机构目前对基层营业机构的信贷工作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基层银行发放何种贷款、贷款限额多少都要上级银行审批,对高校学生贷款的考核政策也没有单列。为此,金融机构需要进行管理创新,并单列科目、单独统计、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与其他业务分开。其次,引入市场化的担保机制。利用担保的“杠杆效应”,规避或最大程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并使学校管理部门得以“解脱”,高校学生贷款才可能在担保主体的参与下真正成为金融交易行为。至于担保机制的具体形式,可以以各省为主,因地制宜地选择“政府设立、市场化运作”或“市场设立、社会化运作”。再次,完善全国联网的借款学生个人信用系统。利用该系统的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每一个贷款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借还款信息,形成其信用记录,有利于促进其偿还贷款;同时,高校学生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只要在金融机构开立了工资等结算账户,就会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留下记录,就可以帮助贷款银行找到借款人,从制度上帮助金融机构解除了后顾之忧。

(三)发展高校学生贷款的二级市场

由于存在二级市场,金融机构可将高校学生贷款证券化,出售给其它融资主体(如政策性银行甚至外资金融机构),既可以获取信贷资金或者其它流动性更强的资产,这样商业银行就愿意为更多的学生提供贷款,也为我国庞大的居民储蓄增加了新的投资渠道。在美国,有许多经营学生贷款二级市场的金融企业,如公开上市的Salie Mae股份公司,专营美国教育融资市场,目前管理着830亿美元的学生贷款,2002年就增加了10%,约700万借款人,盈利颇丰。该公司除了直接向学生发放贷款外,更多的是购买其他贷款机构发放的学生贷款,将其打包成资产组合,并进行资产证券化向投资者出售。[12]

从分散风险与交易便利的角度看,选择合理的、能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贷款证券是二级市场开发的中心环节。借鉴美国斯塔福联邦家庭教育贷款(Stafford Loans)的二级市场的运作方案,并结合我国投资者的心理偏好,我国可以选择转手证券(Pass-through),即金融机构将发放的高校学生贷款合约出售或质押给二级金融中介机构,再经由政府或社会设立的二级金融中介担保后,发行高校学生贷款证券。与由贷款银行以其资产为担保发行债券相比,转手证券收益率高、流动性强、投资者风险相对较低,因而比较容易销售,对发放高校学生贷款的金融机构改善资本结构、增强资本流动性更有帮助。

(四)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在高校学生贷款制度中形成功能耦合机制

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作为政府干预助学贷款的两大基本杠杆,其作用范围与功能空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与互补性。从理论上讲,财政杠杆是结构杠杆,它主要是对高校学生贷款的供求结构进行调节,以保持其地区结构、院校结构、学科结构及性别结构的合理性,着眼于金融制度的公平;而金融杠杆是总量杠杆,它主要是在总量上调节高校学生贷款的供求平衡,着眼于金融制度的效率。

为了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在高校学生贷款制度中形成功能耦合机制,从宏观方面看,就是要继续推进我国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实质就是要为两大杠杆的功能耦合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从微观方面看,可以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实施经验,按照社会公平性原则,通过法律强制性手段,使高校所在社区的金融机构把吸收的存款中的一部分用于发放高校学生贷款,以发放比例和服务功能的完善作为能否在高校社区开展金融业务的决定性因素,而对于表现积极、发放所在社区高校学生贷款超过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则给予税收、审批优惠、建立风险基金等财政鼓励措施。

另外,要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遏制目前“学费虚高”现象,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总之,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明确各方在权力归属、利益分配政策实施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彻底消除各方日趋严重的博弈行为,从而为财政金融政策在高校学生贷款中的整体功能发挥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五)实施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国家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任务是建立一系列的游戏规则,并将之付诸实施,以鼓励全民充满活力地加入到经济活动中来。”[13] 在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中,除了学校贷款外,其他方式的贷款都不同程度要求财政贴息,尤其是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我国实行财政分税制,目前,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获得财政补贴是有保证的,但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本来就很紧缩,而且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将原来的利息补贴从50%提高到100%,意味着在利率和学生数都不变的条件下,地方财政要给予的贴息是过去的两倍,还要负担地方院校50%的风险补偿金,加上其他方式的贷款补贴,大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如果不变更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推动高校学生贷款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会加剧地方院校的贷款获得性与及时性的差距,进而妨碍我国高等教育的均衡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实行高校学生贷款财政转移支付,从而引导金融资源合理、均衡地流向高等教育领域。

标签:;  ;  ;  ;  ;  ;  ;  ;  ;  ;  ;  ;  ;  

基于功能财务理论的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可持续发展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