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产权理论的挑战--论我国乡镇企业的产权_产权理论论文

对传统产权理论的挑战--论我国乡镇企业的产权_产权理论论文

对传统产权理论的挑战——关于中国乡镇企业产权问题的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论论文,产权论文,乡镇企业论文,中国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接上期)

3、乡镇企业是产权界定模糊的集体企业

许多西方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说成是打着集体旗号的私有企业,以为能合理地说明乡镇企业的成功。但这个结论从总体讲并不正确,虽然也能找到一些例证。当我们现在阐释这一问题时,许多文献已经证明,典型的乡镇企业并不是私有企业。

还有一种说法:由于政治原因,乡镇企业受到严格约束,以至不能转变成以私有产权明确的产权理论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企业。这种说法为乡镇企业的存在提供了一种似乎有理的解释,但却无法解释这种组织形式超乎寻常的成功。事实上,乡镇企业的巨大成功,已成为对产权理论基本信条的挑战。(由中国国务院地区试点办公室设计和实施的温州市郊乡镇企业产权试验,使人们可以用来阐明它们的所有制形式。多少令人惊讶的是,尽有有国务院为私有财产提供的法律保护,但绝大多数乡镇企业并不希望被注册为正式的私有企业。相反,大多数企业坚持被登记为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

如果一定要按传统的分类来界定乡镇企业,那末它更接近于生产者的合作企业而非别的任何类型。(把中国乡镇企业与世界其他企业组织加以比较。Gelb 和Svejnar〔1990〕已得出结论,与中国乡镇企业最相似的是生产者的合作企业,包括东欧的合作企业、西班牙的Mondragon企业和前南斯拉夫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但我们更愿意把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称为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因为即使以传统的生产者合作制标准而言,乡镇企业的产权也缺乏明确规定。

作为产权界定模糊的乡镇企业,其下述特征看来与传统产权理论的四项基本信条特别矛盾:

(1)以传统产权理论的标准衡量,乡镇企业并没有所有者。 名义上,乡镇企业是集体所有的企业,即所在地的所有居民为其名义上的所有者,但典型的情况是,这些集体所有者并没有明确规定的财产份额,或者说实际上就没有份额。相应地,也不存在用诸如股份拥有者这样的概念来描述某一集体成员的情况。事实上,在中国并不存在通用的用以描述这样一个个人的词汇,无论是一般用语还是在法律文件中,最接近的词汇便是村民,意指农村居民。本文将使用居民一词,以便强调与标准产权信条之间的差异。

通常,加入一个集体企业的决定,并非出自居民的自愿和独立决定。相反,他们的参加是出于他们的住处和出于基层政权的授权,或者采取摊派、每家向乡镇企业捐款的做法,或者以个人投资作为受雇于该企业的先决条件,即以资带劳。

基层政府是乡镇企业的行政所有者,许多中国经济学家的报告指出,乡镇企业一般由地方政府所控制,基层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通常没有分界。这些报告描述了这样一种状态,即许多乡镇企业在经济事务中没有真正的权威,基层政府在经营、人事和雇工方面有决定性的影响。一份调查写道:“乡镇企业的权力由基层党政机关控制是十分常见的情况,乡镇企业并非真正的合作制企业。企业净利润的相当部分用作了基层政府的行政预算。”

概括地说,没有任何居民或行政所有者拥有传统产权理论所说的独占所有权。而且,有法律限制乡镇企业变成私有企业。比如,当一定企业被承包给一名经理或个人时,法律要求“所有财产(包括由承包者经营形成的增值部分)仍然属于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这就是说,个人承包者不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2)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剩余价值所有者。通常, 居民们是被动的接受或享受利润,且其主要部分并不采用货币形式,而是作为集体投资由每个成员分享。居民所得利润的量和形式,是由基层政府与企业经理决定的。

对企业的税后收入,居民们或行政所有者没有消费或处置的全权。事实上,税后利润的60%或更多不允许直接分配给居民,而是必须作为企业的提留。其中大部分用于再投资,余下的用作集体福利和奖金。

与乡镇企业良好业绩相伴随的,是它们往往成为预算紧缩的受害者。由于预算紧缩的影响,1989年约有1/6或者说300万家乡镇企业濒临破产,或被其他乡镇企业吞并,而与此同时,几乎所有亏损的国有企业都受到了国家的保护。作为预算紧缩的结果,1990年至1991年,乡镇企业有6%为亏损企业,而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为亏损企业。 (据中国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说,90年代初,国有企业有1/3赢利,1/3亏损,1/3持平或潜亏。

4、基本的悖论

按照主流产权理论的几乎任何一种观点,人们都可以把中国模式视为一种经济灾难。没有享有清晰权利的真正所有者,没有为追求最大利润而经营企业的物质动力,乡镇企业应该是不负责任的和低效率的,其结果是乡镇企业的运行应该是不理想的;建立在这种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基础上的过渡方案,既使有严格的预算约束,按照常规来看也是最不可想象的。

但主要的反论是中国模式在实践上的极大成功,它与标准模式的理论前提相矛盾,并与标准模式华而不实和缺乏成就的实践形成鲜明反差。在这样一个重要领域,理论与实践为何会存在如此截然相反的对立?当然,人们可以争辨说,无论是东欧还是是别的什么地方,都并未真实地尝试过标准模式,但这种要求有更多更进一步机会的解释,却仍然无法解释由于中国实验的成功所导致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

五、合作的文化:对悖论的一种可能的调和

中国界定模糊的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为什么会有如此的成功?本文不可能对此进行全面讨论。这或许有多种因素在发生作用,但这里强调的是在我们看来是最适当的一种思路。

传统的产权理论之所以不足,是因为它缺少一个重要的方面。这个关键的因素就是,一个群体在没有明确的规则、法律、权利和程序等条件的情况下,解决其内部潜在冲突的能力。为使这一观念更具操作性和更首尾一致,我们将提出一个理论框架。(David Kreps 曾提出一个社团文化的概念,其中一些因素与我们这里的论点相近似。)这一框架可能受到批评,认为它不过是详尽地阐述了这样一个逻辑推理,即中国界定模糊的乡镇企业之所以有如此突出的成就,是因为中国文化的独特和不同。我们也认为,对一个可能调和矛盾的普遍论点的结构作深入分析是有益的,既有益于其自身,也因为这一思路除了对我们在此讨论的问题有关而外,而且还与其他一些经济问题有关联。

1、反复游戏理论的民族定理与合作文化

让我们设想被囚禁者的不合作的困境。对这种困境来说,唯一的解释就是自私自利的平衡,这是较低层次的合作瓦解。然而,当囚禁者的窘境游戏反复进行时,一系列更有意义的结果是可能产生的。事实上,可能产生连续的一致的结论,这可以按其“似乎”合作的程度来分级排列。也就是说,一个反复进行的不合作游戏,可以产生与合作串通和具有约束力协议有关联的结果。这一结果十分重要,且早为人知,即所谓游戏理论的民族定理。

这一定理认为,一种由极有耐心的游戏者反复进行的不合作游戏的结果,能否象某种合作进程或按某种合法约定来合作进行的结果,取决于一种无形的期望,而这一期望确定地与这组游戏者的历史或文化有关。(无限重复的不合作者游戏的定理可概括如下:如果游戏者对未来有足够的重视,那末个体的理性反应便将为均衡所支撑。这样,在最大容忍的范围内,反复的游戏允许事实上的平均报酬。因为在反复进行的游戏中,复杂的均衡是普遍现象,所以经济学家着眼于合作的结果或有效的成果。但是并没有被普遍接受的理论可以证明这一效率。)

如果这组成员中的每一个人都期望组里其他成员能协同行动,那末对不合作者就会施予比较严厉的制裁。这样一来,合作方式就可能成为一种自我强化的均衡。反之,如果组里的成员预计别的同伴不会有合作的行动,那末对这样一种行为的惩罚就相对较轻,从而不合作的方式就会以自给平衡的方式形成。一般而言,许多类似的结论会形成一个无限的统一连续体,并按合作程度的不同而排列起来。把合作精神或合作文化与一系列可以导致更多合作的自我强化的期望值联系起来,应该是能够成立的。

如果把反复进行的不合作者或囚禁者的困境游戏结果用参数λ表示,其值在0与1之间,那末λ接近1时, 就意味着合作方式看来仿佛是它自身,即是共同串通的结果。而当λ近于0时, 则意味着非合作方式与合作有较大距离,这将导致个体的低报酬。

参数λ表示一群处于被囚者困境之中的人,在没有强制的明确的行为规则可援用的情况下,解决其内部矛盾的能力。(在乡镇企业中,存在一种普遍的“哥们意气”,作为契约,所有制和正式规则的十分重要的替代物,一些经济学家和商人已注意到这种“哥们机制”取代合同或所有制的情况。安徽省的个案研究发现,不少乡镇企业有意识地不采用正式合同方式,以维持或强化“哥们”的联系,不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外部交易均如此。那里的人们“认为用成文的协定或合同来规定个人的利益,是对哥们义气的一种伤害”,“为了强化哥们精神和降低个人利益在企业中的作用……经理们的工资并不比工人高多少”。)当参数λ等于1时,不论人群规模大小,人们都可以完全解决自己内部的“自由乘车”问题。当λ为0时,即使只有两个人的最小人类组织,也无法解决“自由乘车”问题。当λ处于0到1之间时,集体的规模若不大,则可能有比较有效的合作,但在大规模的组织中就不行了。

把前述关于悖论的探讨转换为对参数λ的决定性因素的解释,可能会引起争论。但这对理解问题是有益的。我们暂且将λ视为一个具有半确定形态的参数。有许多轶闻可能被引用来证实一个普遍的命题:与欧洲相比,东亚是一个高λ值的社会,而欧洲则是λ值较小社会。对λ的值做进一步探讨,确定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定义是很有价值的。对本文而言,我们仅将其作为一个已经给定的概念,来探讨不同的λ值与产权理论的关系。

2、λ值与所有权

可以认为,已有的关于产权理论的文献,都经常用超文化的眼光去看待这一问题,认为它是普遍适用的。当缺乏合同规定时,所有权使一个人可以控制财产剩余,因此可以解决潜在的冲突并防止逃避责任。更一般地说,具有定义明确的产权和产权种类的报酬体系,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否则就会诱发投机和逃避责任的行为,从而严重损坏经济运行。

但是,如果本文提出的看法正确,那末,所有权与在没有正规条款情况下有效解决组织内部矛盾的能力就是与特定文化的作用相互关联的。产权理论的正统观念并不是普遍的,它只适用于低λ值的文化背景。由于λ值低,详细规定所有权和报酬等问题的细则就十分必要。因为在低λ值的组织中,若无合法的规则,就不可能取得有效的结果。相反,对一个高λ值的社会来说,相较各企业间的竞争等问题而言,正式的产权与有约束力的合法规定则不是那么重要了。

举一个明确的例子,让我们来看当事人的封闭关系或封闭作用,这在商业实践中是十分常见的。所谓封闭作用,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有一小部分当事人的投资具有特别的关系,即一旦投了资,他们在此关系内的价值就高于其在外部的价值。比如,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着这种封闭性作用,一些劳动者现在的人力资本投入的报酬便依企业未来在某些方面的情况而定。

当这种封闭作用与低λ值并存时,就意味着人们无法相互信任,可能就需要签订一项长期合同,以减少投机行为,引导人们按照合同法建立起来的有效的封闭关系去实施合作。但是,由于某些结果的不可观测性,或者实施合同所需代价太高从而使签订全面的长期合同十分困难或根本不可能,那末全面的所有权对于保持效率就成为一种必要条件。因为财产所有者享有剩余权或对雇工的权力,从而能使雇员们按照他的指示来运用财产。

在大规模的经济组织中,使一群人服从于别人的指示对于事业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在此意义上,按产权学派的观点,界定明确的所有权体系,可被视为必要的和唯一的工具,它能使一些人即雇员服从于另一些人即所有者的指示,从而可以避免潜在于共同经济活动中的冲突。传统产权理论把低λ值或者说游戏参加者的相互不信任视为基本的假设,它是如此重要,以至经济学家干脆不说这是个假设。

就个人而言,我们认为,在一个低λ值的社会内部,传统产权理论本质上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人们可以相互信赖的高λ值的社会来说,即使没有正式的产权,当事人仍可能因一定的关系而投资或结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一定需要拥有明确界定权力的所有者以排队一部分人对财产的关系。有高的λ值,或者说更强的合作能力或愿望,解雇的威胁可能是不必要的,或者说对于引导人们良好的行为而言不是最具刺激性的。换言之,对于一个高λ值的社会,界定明确的产权并非至关重要。不论怎样,在各种不同的社会中,由于人们合作的能力不同,因而使明确界定产权的重要性也会各不相同。

在我们看来,对高λ值的社会,含蓄的合同或许比明确的合同更有效。对高λ值的人们来说,有许多原因促使他们更倾向于含蓄的合同。(按照合同理论,如果一个合同是不可实施的或者实施代价高昂,就应该放弃明确的合同或者代之以含蓄的条款。)首先,有可能节省用于谈判、制订和实施合同的时间及精力。其次,含蓄的条款也可以具有激励作用。如果人们是可以合作的或者是能够相互信赖的,雇员们的行为将是尽责的;如果他们是剩余权的所有者,他们会乐意很好地处理那些未成文或不能成文的偶发事件。相反,如果有了明确的合同,雇员们将只干那些雇佣合同上注明了的事情。这说明,含蓄的条约能产生明确的合同所不具备的更好的激励作用。

一般说来,合同的费用,包括谈判、观测、验证结果和实施合同的费用,是连续而非单独发生的。而各种不同社会中λ值的变化也是连续的,不同社会的人们所具有的合作能力或愿望也是不同的。因此,签订明确或含蓄的合同所需的代价及其带来的利益,也会因各个社会而不同。对于采取什么样的合同方式,人们会有所权衡。可能会有一个等级系列,哪里的人们更具合作性,哪里便更倾向于君子协定,即含蓄的条约,它由习惯、信任和信誉来推动实施。相反,对低λ值的人们来说,则可能需要一份明确的合同以防止投机行为。

六、概括产权理论的某些潜在意义

与传统产权理论的预言相反,中国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远比标准模式优秀的成果。我们提供的范例已一定程度地回答了那个悖论,因为传统产权理论忽略了一项重要的差异,并且仅仅着眼于处理低λ值环境下的问题。

在一个高λ值的社会,渐进的中国模式应该是一种更好的改革方案,因为它更少破坏性,它的作用更直接地体现在建设市场导向的经济组织这一主要任务上,至于这些市场导向的经济组织是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这一点并不十分重要。在一个高λ值的社会,如果需要的话,所有权结构问题完全可以放在稍后来处理。无论如何,中国更有可能向高λ值的日本模式发展,而不是采取低λ值的欧洲模式。

对于认为一个正处于变革中的国家可以从中国模式和标准模式之间作出选择的想法来说,本文的框架或许暗示了这种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一种错觉。如果我们的观点正确,那末λ值本质上是历史的产物,设若文化是可以改变的,但其代价也会十分高昂。因此,对东欧而言,中国模式并非一种现实的选择。东欧可能已无选择的余地,它只有沿着那条艰难的道路去发展和强化适合于低λ值社会的传统的私有权。出于同样的道理,标准模式对于中国、越南和北朝鲜则可能是无效的。在一个高λ值的社会,把用于建立产权、合同等等方面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其他方面可能更好,如开发新产品,打入新的市场,提高生产率或其他一些更直接的生产活动。

我们的世界是十分复杂的,或许还有许多其他原因可以用来解释中国的奇迹。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原因也是意义重大的。中国的经验与东欧关于私有化的作用和过渡速度的争论也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最低限度来看,中国的经验向那种独断的主张——这种主张支持快速的过渡方式,认为渐进的改革必定失败——提出了反证。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要使人们注意到中国模式与标准模式截然不同的性质。我们试图有力地证明乡镇企业是一种产权界定模糊的集体企业。这里的基本问题是:为什么经济学家要将界定明确的私有产权看作是最有效的刺激方式和最成功的过渡方式,而中国模式的企业产权并不明确,却为什么能取得如此的成功?

我们力图用人们的合作能力或一个社会的λ值来对中国模式的成功作出合理的解释。即使我们的阐释和方法大体正确,但仍还有许多工作要进行。从当前的实践来看,传统的或标准的产权理论只适用于低λ值的社会。在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中,产权理论与社会的λ值怎样相互作用,或许能为我们思考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提供一种富含洞察力的方法。

原载:《ECONOMICS》NO.2 1994

周兴维译:西南民族学院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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