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审计法院制度_法院论文

法国审计法院制度_法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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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院是法国最高的审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议会的财政司法监督机构。1807年由拿破仑颁布法律正式创建的审计法院,标志着司法型审计模式的诞生;1985年发布的《法国审计法院法》以及随后将审计法院的职权写入同年的宪法中,使审计法院的职权得到了宪法的保障。其职权和范围在宪法和财政法规中均作了规定。

一、审计法院监督范围及职责职权

二次大战后,法国政府职能扩大的同时审计法院的职能也随之扩大,其权限应用于政府,国有公益事业机构,国有企业(从1976年起),社会保障部门;其职能非强制性应用于私人机构(大部分资金由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机构掌握,控股机构有决策权),接受政府资金的私营机构如协会,接受政府投资的公共部门,欧盟投资的机构,有权接受附加税、其他性质税收、义务分摊金的机构。

在此基础上,审计法院的职权得到扩展:

1.审查账目平衡。法国财政法典规定,审计法院审核政府会计的账目,以及会计收支统计是否平衡。因此,审计法院负责审核收入的入账及支出是否符合现行会计规划。审计法院分析账目和相关文件。如目账目平衡,审计法院颁发责任解除证书,反之,由会计人员自行填补账目亏空。审计法院不仅审查政府会计人员的账目,也负责审查所有参与国库收入的人员的账目,后者与政府会计人员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2.管理监督公共基金的合理使用。审计法院不审查国家预算拨款人员,但在审查政府会计人员账目是审查公共基金是否得到合理使用,或者直接审查拨款人员的资金管理。从1950年起,审计法院有权监督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保障基金来自于义务社会分摊金。1976年,审计法院接管了原属国有企业账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对账目的平衡及是否反映真实情况发表意见,在必要情况下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也对企业的管理质量作出评价。政府对私营机构的资助可构成补贴或附加税,审计法院有权审查公共补贴是否合理使用,从1991年起,这一权限也扩展到接受政府投资的部门。在这些机构或政府服务部门的预算拨款者的管理出现明显误差时,审计法院可将案件向预算财政法院提交。

3.辅助议会和政府。1958年的宪法第47条规定,审计法院协助政府和议会监督财政法的实施。从1996年宪法改革以来,又规定审计法院协助政府和议会监督和实施社会保障财政法。

二、审计法院与议会的关系审计法院与议会的合作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审计法院首席院长可向议会的财政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递交审计法院的审查结果和意见。从2001年起,应在3个月内首先向部长作出报告;

2.议会财政或调查委员会可要求审计法院对机构或服务部门的管理做个别调查;

3.每年向议会递交年度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主题的个别报告,然后再递交给总统。审计法院最初只向总统递交年度报告,从1982年起,这份报告也向议会转达;4.从1995年起,审计法院每年制定并向议会递交有关全体社会保障机构的报告。

三、审计法院机构设置

审计法院由首席院长主持,首席院长由部长理事会通过法令任命,实行不可撤销制。此外,审计法院秘书长为审计法院法官,配有两名副秘书长,在首席院长的领导下负责行政事务。和其他司法机构一样,审计法院也设有检察院,总检察长由部长理事会颁布法令任命,检察院是政府和法院的中介,总检察长配有首席大律师和两名大律师。检察院监督会计人员制定账目,保证将法令通知给有关行政机构;还对审计法院的工作发表意见并以参加审计法院内部各种委员会、理事会的形式监督其决议的执行,起到协调各分庭工作的作用,最后将审计法庭的裁决传达给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

根据1985年2月11日令,审计法院包括7个法庭,法庭是审计法院的审议机构。每个法庭由50多个法官、推事和官员(高级公务员、工程师)组成,听命于法庭庭长。1997年由首席院长颁布法令将7个法庭按职责分为:

第一法庭:负责财政部、农业部及所有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

第二法庭:负责教育、文化、青年体育部以及国有影视部门的审计;

第三法庭:负责没备、交通、领土整治部门以及环境和旅游部的审计;

第四法庭:负责司法、内政、邮电、信息产业部的审计;

第五法庭:负责卫生、医疗保险部委、社会保障机构、劳动、职业培训以及慈善事业的审计;

第六法庭:负责工业、能源、对外贸易、商业及其公共机构和企业的审计;

第七法庭:负责国防和运输部及其公共机构和企业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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