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复合制度:我国合作金融制度的现实选择_金融论文

二元复合制度:我国合作金融制度的现实选择_金融论文

二元复合制:中国合作金融体制的现实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金融体制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既有的渐进式改革成功的要害在于通过“次优选择”实现了所谓的“增长衔接”,运行的典型特征表现为“二元复合制”,改革措施的选择基本上是通过“次优选择”的集合达到最优。从我国合作金融体制的演进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来看,无不体现出这种“二元复合制”特征。新中国合作金融体制的产生不是自下而上的自然演进过程,而是作为国家合作化政策的一部分由政府强令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有效的降低了制度变迁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减少了利益调整带来的困难和阻力,加快了体制变迁的速度,合作金融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支持了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的基本改造。改革开放以来又为非国有经济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体制外产出有了极大的增长。然而最近二三年来,我国的合作金融却面临着起来越紧的发展约束,面临着严峻的金融困境,这些困境和约束主要来自制度供给不足。综观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史,合作金融组织一直以一种动态发展的形态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先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不断地向商业化方向演进,由非盈利的合作转向盈利合作,由合作成员间封闭式的合作转向成员间的合作与非成员扩大经营合作并存,由劳动联合转向各生产要素的联合,新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不断产生,德国和美国的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最能体现出这种变化。事实上这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演变发展的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面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在改革开放十几年的发展变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不同体制条件下外延和内涵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当用一种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事物的发展变化和新事物的产生发展(方贤明1998)。农村信用社的原有“社员”也远远不能涵盖农村中多元化、多层次的经济形式,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也早已跨出了“社员”的界限,把信贷投向了农村中新的经济增长点,如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等,如果仍然以原始意义上的合作原则或其业务范围是否超出社员范围为标准来衡量当今世界范围内的所谓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金融机构,可以说,当今世界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或合作金融市场机构了(何广文1997)。所以合作金融中的合作含义需要发展,需要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作出新的解释,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我国合作金融制度改革只能从现实出发,既要改革现有的体制结构,又不能脱离现有的体制和结构,有的方面还要沿用既有的形式,关键是要让其成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竞争。

合作金融发展:不可缺少的四大要素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交易联合的制度需求是基础

合作金融的实践是现实偏离了制度,还是制度偏离了现实?诱致型制度变迁是合作金融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成本收益的比较是制度变迁的关键性决定因素,诱致型制度变迁的盈利性决定了其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利益集团才会推动制度变迁,在初始制度安排的范围内,人们不可能得到潜在的利润,外在利润内在化的自发性反应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由于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这种金融制度的需求,因此,作为一种制度供给,体制外金融也就自然会不断产生并存在下去。问题的要害仍然在于,体制内金融制度所提供的信贷供给远不适合体制外产出的金融需求(张杰1999)。在诱致型制度变迁过程中,足够谈判能力的经济组织尚未形成,谈判成本过高往往使一些诱致型制度变迁无法产生,为什么合作金融的一部分商业性地位一直未得到承认,这与其没有足够的谈判能力有关。中国的经验表明,体制内产出由于金融约束与金融支持的存在出现了持续增长,而体制外产出也由于体制外金融安排的存在得到了相应的金融支持从而形成了高速增长的格局。更有意义的是,体制外金融安排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产权形式,它的出现是对国家垄断金融产权形式的挑战。可以想象,在这种金融产权形式得到迅速扩展之后,将出现一个多元金融产权形式竞争的局面。而多元金融产权形式之间的竞争是金融制度变迁的要害所在(张杰1999)。

我国农村经济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的社会发展环境需要多层次的合作金融服务体系,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之间差异较大,我国是一个现代农业与现代工业并存,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并存,社会化大生产与落后的小生产并存的复合型经济。这种不平衡性与多样性决定了为其服务的金融组织的多样性,仅有国有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是远远不够的,合作金融独有的优势使其有深厚的生存和发展基础;同时,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季节性、风险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是一个需要保护的和政策倾斜的产业,需要合作金融的支持;引导农民从分散的生产走向社会化、专业化的大生产,推动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城镇化都离不开合作金融的支持。就农业金融而言,合作金融在我国的农业发展中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下,改革我国的合作金融体制,建立一个完整、有序能真正为广大城市和农村集体经济、个体经济服务的合作金融体系己显得刻不容缓。

在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实践证明,经济越发达,交易联合的制度需求越旺盛,合作金融越需要发展和完善(考察团2000);二是用静止的、教条的观念理解合作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只能办理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业务,不能搞商业化经营,不能进行多层次的联合(考察团:2000)。事实上合作金融既是合作金融组织也是金融企业,必须兼顾其逐利性,实现合作制与商业化统一。合作金融机构是由社员人股形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尽管不能把盈利作为惟一目的,但必须突出其盈利性,实现合作制与商业化经营的统一。合作金融业务经营择取一定的商业化倾向,力求多增加一些盈利,通过增加其公共积累给予入股社员更多的返还,是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因此合作制与商业化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所以“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根据社员的需要,不断拓宽其业务领域,完善其服务功能和手段,要逐步实现多层次的联合,发挥整体优势,实行综合性的商业化经营。信用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行商业化经营。国外合作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结合的,坚持合作制原则是对合作金融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服务对象的要求,实行商业化经营是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考察团2000)。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的制度供给是条件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当政府认为制度变迁的预期边际收益高于强制推选制度的预期边际成本时,通过命令和法律的引入消除制度的不均衡而实现的。这种制度变迁的诱因就是政府的效用函数最大化诸如换取的税收收入,政治支持等等。强制性制度变迁无法通过充分博弈达成均衡。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的形成,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多重博弈的过程,但政府的制度供给是根本条件。由于中央政府的制度供给不足表明了潜在利润的存在,这时就产生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即中央政府想用合作制规范合作金融,地方政府想实现合作制与商业性的统一,形成了对地方合作金融机构商业性业务的事实认可。这样既能调动地方合作金融的积极性,又能满足地方政府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因此当这种强制性并不“强制”时,地方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往往就“修正”上级的意愿制度供给,下级往往会对新生制度规则作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理解,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实施新规则,使这种制度更适合自己实现效用函数最大化的原则。这样,实际制度供给与意愿制度供给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局限性,它使强制性制度供给具有了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当然,这种弹性和灵活性,本身就有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

张杰认为:“在中国渐进式改革过渡中,国家垄断金融的实质是金融约束,即以较低的利率向体制内企业提供较多的信贷,从而保证体制内产出的正常增长。而市场垄断的金融制度安排表现为以较高的利率向经济提供较少的信贷,其结果必然是抑制实际经济产出的增长,这就意味着,和国家垄断不同,市场垄断的金融安排具有瓦解渐进改革机制的效应。在这种情况下,信贷市场上新的进入因素的出现就成为后渐进过渡的关键”(张杰1998)。“中国转轨中的经济之所以取得良好的增长绩效,显然是因为存在一个自上而下逐步传递的三元增长结构。也就是说,中国的转轨经济存在三个增长支点,从而使经济一直保持平稳增长的势头。与此相对应,金融制度安排也形成三元过渡格局:与体制内增长相对应的国家金融控制与金融支持,与体制外增长相对应的地方金融支持以及与体制外增长相对应的民间(市场)金融支持”(张杰1999)。在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上升,国有企业逐步淡出,民营企业逐步进入的过程中,以垄断保证体制内产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合作金融的二元复合制作为中小金融机构的一员必将担当更加重要的角色,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巨大的金融支持。

在政府的制度供给过程中,综观世界不少国家,在立法上把合作金融规定为“公益法人”、非纳税团体,实行免交一切税收、免交存款准备金等优惠政策。我国农村信用社1986年以前是免交一切税收的,但是,1986年财税部门规定,农村信用社以大集体企业对待,交纳营业税;1987年又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所以,目前名义上的合作制实际上没有得到太多的政策优惠。再从我国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情况来看,资金来源的商业性成分占较大的比重,这说明承认农村合作金融的商业与合作性已刻不容缓,否则,对农村中小企业支持不中,不利于农村小城镇化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所以,目前政府的制度供给是承认二元复合制的现实。

三、强制性的制度实施机制——保障交易契约能够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了制度的基本要素。交换越复杂,建立制度的实施机制就越必要,制度的实施机制是一国制度安排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离开了实施机制,那么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人法共治的国家,并不是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是没有建立起与法律制度配套的实施机制,因此制度的制定者往往就是制度的违反者。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强制力,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太高,远远大于违约收益,此时违约行为会得到有效控制。然而,合作金融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特别是90年代以来,由于违约成本太低,违约收益远远大于违约成本,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就像唐僧肉,人人都想设法吃上一块,欠债可以不还,法律对其无能为力,而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则由于贷款纷纷落马(并非受贿),“自我屏蔽”成为合作金融制度的本能反应。因此强制性的制度实施机制是保障交易契约能够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

四、制度环境——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充分条件

诺思认为,制度首先指制度环境,即一系列用来确定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其次是指制度安排,即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R.H.科斯等,1991)。实际上,制度环境是制度变迁理论模型的外生变量,制度环境对制度的实施机制有着重大的影响。外在利润内在化涉及到制度环境和其他外部条件给新制度安排留下的空间和边界。如果新的安排超过制度环境所允许的边界,则不会发生诱致型制度变迁,如果是强制型制度变迁,则只会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寻租行为不可避免。通过合作金融内部产权结构的改造只能改变其内部激励,而不能保证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就改善合作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而言,改造产权结构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是改造市场环境。特别是信用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能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信用作为货币关系深化发展的产物,直接联结资金的运动,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持续动力;良好的信用环境能保证经济交易行为的实现,加速资本周转,促进了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迅速扩大;良好的信用环境能利于良好投资环境的形成,信用环境优劣直接影响投资方的经济利益。它如同商业信誉一样,属于不可低估的无形资产;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增强商业道德意识的条件。

信用具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含义,信用制度除了法律化的要求之外,它还包含着信用主体用以自律的商业道德内涵。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运转的过程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切经济主体所应遵循的经济行为的道德准则,是市场均衡有序化的法律约束之外的道德约束的重要补充。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道德先于法律,法律不迁就道德,再严格的法律约束,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约束。这最突出地表现在经济主体的自律。而良好的信用环境把两者结合起来,使商业道德成为市场经济走向有序化的重要内容。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各个经济主体很容易形成讲信用、守信用、重信用的信用氛围,从而增强言而有信、行而必果、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商业道德意识。

目前社会信用环境对合作制金融不利。失信违约行为已为社会文化无奈地接受,某些地方官员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职责被维护一些企业不正当的违约行为所替代,法律约束乏力是赖债行为得以蔓延的重要成因。东方文化中法治精神的缺失,可使“灵活性”和“变通性发展成“无原则性”。其与东亚现代信用关系的西方法律保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了信用危机的积累,这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张华2000)。合作制原则要求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只有互信守约,才能互助合作。而目前社会的道德水准和社会信用程度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自私、失信、欺诈行为严重存在,逃债赖债恶化了合作金融机构与社员的关系,整个社会的守信与失信,履约与违约出现失衡,维系政府、企业、个人、金融机构的信用关系常常被破坏,导致了社会经济秩序紊乱,给市场经济带来负效应。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与响力的信用监控机构,对每一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有效传播,一个经济团体不讲信用的行为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惩罚,一个守信的经济团体也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好处。即使在我国工商机关和税务部门保存有企业重要的信用信息,但也不能得到合理使用,使许多企业想了解与之有联系的经济主体的信用等级和信用信息时产生重重困难。这就直接影响了我国信用市场的发展。这对于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信社是极为不利的。

诺斯认为:“人类行为比经济学家模型中的个人效用函数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复杂。有许多情况不仅是一种财富最大化行为,而是利他的和自我施加的约束,它们会根本改变人们实际作出选择的结果”(诺斯1994)。意识形态软约束的交易成本来自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制度的约束,而意识形态则表现为人的价值观,包括伦理道德观。在硬约束下,人们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来最大化个人效用;在软约束下人们的行为则受一整套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协调;(贺卫1997)。

结论:我国合作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开放式的二元复合制

合作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实际上是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经过证实和证伪之后重新界定的过程。如果按合作制规范则抹杀商业性业务的现实,如果按商业性运作则失去了合作制的意义,此时合作金融陷入了“囚徒困境”,此时的纳什均衡只有“二元复合制”,合作金融不影响商业金融,商业金融不影响合作金融。两则是并行不悖的,不能把两则对立起来,二元复合制的运行不会以对方的利益损失为代价。因此,可行的思路是:开放式的二元复合制,合作制不影响商业性业务,商业性运作不影响合作制的性质;可行的机构设置方案:并入农行、双轨营运、降低风险;可行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信用社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可行的产权结构:增资扩股,社员入股采用“优先股”,非社员入股采用“普通股”,提高资本充足率。

标签:;  ;  ;  ;  ;  ;  ;  ;  ;  ;  ;  

二元复合制度:我国合作金融制度的现实选择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