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扩大中等收入比例--兼论中等收入标准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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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兼论中等收入者的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论文,比重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155(2003)04-0016-06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1](P25)。这在党的正式文献里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它源自于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实际,为我国勾画出了小康社会的收入分配新格局,是对“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先发展起来,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大政策”的发展和具体化,对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应成为我国新时期新阶段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深刻认识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意义

“中等收入者”是国内学界的一种表述,在国外,叫“中产阶级”或“中产阶层”。无论叫什么,都是按照收入的高低来划定的,指称一国某个时期收入水平居中间层次的人群。在我国,中等收入者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其比重的扩大对于我国构建小康社会的分配格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发达国家,中产阶级占社会总人数比重很大,达70%以上。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按照三层次分法,美国最富有和最贫穷阶层的人数分别占总人数的6.7%和6.2%,而中间阶层人数占87.1%[2]。因此在这些国家,中产阶级成为“大众”的代名词。二战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与中产阶级的发展壮大密切相关,达到了中等收入的人们往往会因为经济利益、生活方式的一致或相似而在政治见解、文化心理、道德意识等方面相互认同,从而形成为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阶层。正是中产阶级的壮大使这些国家的社会结构呈“橄榄型”,即“两头小中间大”,从而社会稳定。在一定意义上,中产阶级本身就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因为他们是社会发展的既得利益者,不仅不希望社会动荡不安,还会自觉地维护社会既有秩序。

在我国,目前中等收入者在总人口中比重很低。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课题组的研究结果,2001年我国中等收入者占总人口的比重在15%~20%之间[3]。我国的中等收入者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他们既是改革的受益者,也是改革的支持者,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因素。逐步扩大这一群体的比重,可以缓和我国当前面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矛盾,减轻低收入者的心理压力,让低收入者看到未来的希望。因此,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

2.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经济增长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出现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有着内在的联系,而不是像有的观点所说的那样关系不大[4]。因为在“蛋糕”大小既定的情况下,怎样切“蛋糕”不仅影响各自消费量的大小,而且影响对“蛋糕”的消费心理和未来消费预期。事实上,市场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收入分配状况,在收入分配较合理的情况下,市场需求的分布也较合理;而收入差距悬殊,由于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存在着对应的关系,特别是不同收入层次者的需求偏好和边际消费倾向不同,市场需求的分布结构会呈两极化。我国近年来的消费结构正是受到收入层次结构的严重影响。如把当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为低、中等偏下、中等、中等偏上、高收入五个等份,则各层次人群比重分别为31.79%、32.36%、19.67%、8.95%、7.23%[5]。这是一种“凸字型”结构,表明中等偏下以下等次收入群体比重很大,而中等收入者比重较小,因而也就必然使消费需求的扩张遇到障碍。当高收入者已将消费兴趣集中于几万十几万元以上的商品时,广大的低收入者还在为购买千元商品而努力,而介于这两种价位之间的消费品则显得需求不旺(因为高收入者已基本满足,人数众多的低收入者无力消费,中等收入者人数少而消费有限)。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大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无疑会促进这类商品的消费,从而有利于扩大内需;这个群体越是庞大,就越能有效地促进国内需求的扩大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3.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先进文化的发展

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等收入者不仅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较快富裕起来的人的代名词,它还代表着一种生活方式,是社会文明生活的体现者。因为中等收入者一般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生活品位,对教育、文化投入较多,既是先进文化的消费者,又是先进文化的创造者。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无疑有利于发挥先进文化的作用,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据2002年的一项专门调查,我国上海正在形成一个具有较高文化层次、工作稳定、收入丰厚、生活质量较高的职业知识分子群体,他们中40%左右的人年收入为10万元左右或更高,多数人拥有房屋产权,具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和较高的精神需求[6]。他们成为我国城市中名副其实的中等收入者,而如果把他们放在全部城乡人口中,则无疑是高收入者。扩大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也就意味着先进文化有更多的创造者、传播者、消费者,这当然有助于我国先进文化和主流文化的发展。

4.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全面小康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客观要求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意味着要壮大收入水平居中间层次的人群,这其实就是要克服收入差距过大及其所引发的矛盾,缩小收入差距,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我国,由于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比重过小,贫富出现分化[7],因而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否扩大,就成为衡量收入分配是否趋于公平合理,是否在朝共同富裕方向前进的重要标准。同时,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建设的新阶段,建设全面小康的一个主要内容和目标就是使我国逐步趋于均衡发展,缩小贫富差距,使人们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前进,这其中必然要倚重于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既是全面小康建设的重要成果,又是衡量全面小康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准。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时期的中等收入者比重

不同的收入群体的分布是否合理是收入分配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经济转轨时期,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状况会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较大的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变化总的趋势是,中等收入者群体不断扩大,收入差距逐渐趋于公平合理,分配结构由“凸字型”向“橄榄型”转变。这样一个过程其实就是共同富裕的实践、实现过程。按照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构想,当我国在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就应当初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也就是共同富裕的初步实现过程。为方便分析问题,我们把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严格地说,最后一个阶段在时间上实际已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外),而在各个阶段里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是不同的。

1.部分先富阶段的中等收入者比重

这个阶段在时间上包括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末,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不断探索阶段,这也是对共同富裕实现道路的不断探索阶段。这条道路的初步成功起始于改革开放。正是改革开放中确立并实施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和让部分人部分地区先富裕先发展起来的“大政策”,使我国走上了富民强国之路: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8]。可以说,这一阶段我国较顺利地完成了解决国人温饱的基本任务,总体进入小康发展阶段。其间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主要问题是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比重过小。资料显示,如果把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为低、中等偏下、中等、中等偏上、高收入五个层次,则我国目前城镇各收入层人群所占比重依次为31.79%、32.36%、19.67%、8.95%、7.23%。而据《中国统计年鉴(2001)》提供的调查数据整理,如将2000年城镇居民各收入层次分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中等、中等偏上、高收入、最高收入七个层次,则比重分别为11.47%、10.86%、20.96%、20.06%、18.98%、9.17%、8.50%。这两组数据都表明,我国城镇居民分配结构大致呈一种“凸字型”分布形态。就是说,我国城镇低收入人群过于庞大,而中等收入人群太小。农村也大抵如此。因此,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重要课题。

2.全面小康建设阶段的中等收入者比重

目前我国已总体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按照中共十六大的部署,从现在起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要翻两番,届时我国将由现在低水平、不全面和发展不平衡的初步小康状态进入较高水平的、较全面的和发展基本均衡的富裕小康阶段。应该说,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叶都属于全面小康建设阶段,发展仍将是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并且需要继续实行“部分先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在这一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将进一步得到发展,富裕起来的中等收入人群将壮大起来,同时贫富悬殊的问题也将更加突出。因此,逐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将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成为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这就需要把“先富带共富帮后富”放到突出位置,尝试逐步增加共同富裕的政策含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兹的倒U型假说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当人均年收入超过1000美元或非农劳动力达到60%~70%以上时,收入差距才会开始缩小。根据统计资料测算,2002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为4400多元(按2002年城镇人口4.9亿、农村人口7.9亿计算),如果人均年收入以4%的速度递增(过去20年增速为6%以上),那么最迟到2020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将达到9000元,即超过1000美元。按照倒U假说,也即是说届时我国的收入差距将开始缩小,而中等收入者比重可望明显增大。有学者认为,从中国未来20年经济发展速度所能提供的支持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看,到2020年,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将达到37%[9]。而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小康高水平建成时,按照前述五个层次划分,有学者认为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层次分布的理想格局是15%、25%、40%、12%、8%[5]。这是一种“橄榄型”分布。

在这一阶段后期,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生产力更加发展,因而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水平将逐步显性化,这样我国宏观政策将由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渐转向实行效率与公平大体同等兼顾的原则。其着力点是在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依靠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政策创新,加大对贫富分化问题的解决力度,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以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向实现各地区之间以及人自身的全面、均衡、协调发展目标前进。

3.初步实现共同富裕阶段的中等收入者比重

按照“三步走”的战略构想,到本世纪中叶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结束以后,我国将基本实现现代化,其时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生产力水平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从而亦为共同富裕的进一步实践和初步实现准备了基本的物质、制度条件。同时,由于上一阶段突出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所以,本世纪中叶以后,我国社会初步实现共同富裕是完全可能的。该时期的显著特点是国民普遍富裕起来,中等收入者在国民中占了显著多数比重(大致应达到发达国家现在的水平,即70%左右),成为社会的主体,而巨富和赤贫的人数比例都很小。在这一阶段,当然仍需继续努力发展生产力,但宏观政策的基本着力点将转向全面建设更加公平的社会,而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原则也演变成公平与效率同时兼顾,二者的关系将随着生产力的持续发展而逐步和谐、统一,并演化成全社会向共同富裕迈进和国民素质的全面发展。必须指出,这一阶段离共同富裕的基本实现可能会有很长的路要走,另方面届时我国纵使初步实现了共同富裕,也只可能大致消除两极分化,而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消除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上的差别。

需要说明的是,一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多大才是合理的,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无论如何,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等收入者比重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不同的,是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这是经济社会良性运行的一个显著特征。也就是说,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其本身有客观规律可循,并不能随意而为。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依据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大小来对收入分配状况作出某种判断。中等收入者比重过小,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虽然这在一国现代经济发展初期几乎是必然的,但由于容易造成人们的心理失衡,长此以往,将使低收入群体看不到希望,从而必然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中等收入者比重也并非越大越好。如果中等收入者比重过大,可能意味着社会收入分配处于严重平均主义的状态,市场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隐患。因为长期的平均主义必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这是反复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了的。

三、现阶段中等收入者的标准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必须弄清现阶段的中等收入者标准以及哪些人可能最先成为中等收入者。

1.现阶段中等收入者的标准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城乡发展差距和收入差距巨大,又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因而如何确定中等收入者的标准,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中等收入者的标准应是家庭人均收入4万元。理由是:①我国高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应能大致达到发达国家人均GDP的初始标准,世界银行近期的研究结果将全球中等收入层的高限确定为8000美元,通过购买力平价调整,应在4万元人民币左右。②将4万元作为高收入者的起点标准,其户均年收入可超过10万元,接近目前多数人对高收入者的认定标准[10]。按照这种说法,目前在国内要达到中等收入者生活标准,一个三口之家中需要月收入达1万元以上。

还有学者认为,可以依据数个参照系来确定中等收入者收入下限的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进行的一个问卷调查,至2002年6月底,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户均22.83万元,其中48.5%的户家庭财产在15~30万元之间;34.8%的户家庭财产在15万元以下;16.7%的户为30万元以上。30万元可以作为一个参照系。到2020年我国人均GDP要达到3000美元,这可作第二个参照系。美国家庭年收入2.5~10万美元人群中的低限,也可作为一个参照系。根据这些参照系,可以逐步显露出中等收入者下限的标准[3]。

上述看法虽都有一定道理,但由于它们所计算的标准仅仅或主要是以城镇人口为蓝本的,因而对于农村人口占多数比例(2002年为61%左右)的中国来说无疑是有失偏颇的。作为理论研究,当然可以区分城镇中等收入者和农村中等收入者,但确认我国整个社会的中等收入者的标准,关系到国家各项大政方针政策出台,关系到所有国民的利益,就必须以整个社会人口为蓝本,也即是说要把城镇及农村全部人口都计算进去。这样,按照我国2002年人均收入4400元的标准,并参照城乡人口分别为4.9亿和7.9亿的比例,当前凡达到家庭人均收入8000~10000元标准的(城镇居民200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就可算是达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中等收入者的下限收入。换成三口之家计,就意味着中等收入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收入要达1200元左右。此外,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我国中等收入者还要有住房(拥有产权)——城镇居民三口之家应有两居室的住房、家庭储蓄存款和其他货币性资产——城镇为10万元以上等物质指标,以及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质、生活方式等质的规定性。我们之所以把城乡人口合在一起来讨论中等收入者标准,理由如下:

①我国7.9亿农村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家庭和4.9亿城镇人口中的40%以上(按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资料计算,2000年城镇有45.3%的人收入水平在平均收入水平之下)即约10亿人口的家庭人均年收入都在8000元的标准之下,以此作为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的标准可能更符合整个中国的实际情况。这样,按8000元的中等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的标准,我国当前的中等收入者比重约为20%。动辄数万元的标准充其量只是城市标准,按此标准计算,我国整个社会的中等收入者比重将更小。而且将标准定得过高,将使我国绝大多数人长期看不到成为中等收入者希望,当然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另方面,也可能调高部分人的收入味口而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譬如近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签约率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人嫌薪水偏低。②按城乡人口合在一块来定义中等收入者标准,更符合市场经济社会城乡共同发展的大势要求,有利于打破城乡分割的思维定势和城乡分治的制度政策范式,有利于真正的全面小康的建设,有利于城乡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这在当前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个标准基础上设计出的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制度和政策,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才可能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才可算是在朝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

显然,我们提出的上述标准有两个特点:首先,它是一种低层次水平的中等收入者标准。按照8000~10000元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我国城镇居民中有一半以上的家庭和人口可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比如2002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12422元,由于我国职工之间工资水平相差不大,这意味着双职工的三口之家大都是我国社会的中等收入者。此标准虽然较低,但它符合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基本国情,符合市场经济中中等收入者的形成规律。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历史看,正是有较固定工作和收入的所谓“白领阶层”首先发展成为中产阶级的。其次,这是一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中等收入者计量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当前一个三口之家的年总收入应在25000~30000元,才算是达到了我国社会的中等收入标准。

以上所述只是衡量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的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标准当然会逐渐提高。比如2010年的标准肯定要高很多。此外,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明显的实际来看,区别城乡分别研究各自的中等收入标准也是必要的,有利于城市和农村做好各自的工作。不过从总体上看、从全国来看,更加注重全社会中等收入标准更为重要,更有科学和理性的意义。

2.哪些人最先成为我国的中等收入者

根据上述标准,我国最先成为中等收入者的应是有一份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大中城市居民、有较好收入工作的中小城镇居民以及二、三产业较发达的农村的一小部分居民。其中进入高收入水平群体的,主要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及高层管理人员、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金融证券业从业人员、文艺和体育明星、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高校教师、自由职业人员等。中等收入者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也是改革开放的支持者、推动者。从他们在全国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看,还不是社会的主要群体,但从其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看,无疑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主流群体。此外,我们还必须看到,中等收入者人群的发展势头很猛。只要我国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我国的中等收入者比重必将随着我国城市人口比重的快速增加(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城镇化率每年以1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而显著增长。

四、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途径和措施

如上所述,一国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多少是由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因此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关键是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然,相关的制度安排及经济社会政策对它也可以有很大程度的影响。譬如,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经济就曾经历过较长时期的快速发展,但中等收入者这一阶层的出现只是改革开放实行部分先富“大政策”以后的事。现阶段我国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是努力扩大二、三产业的就业规模,增加城镇就业量。如前所述,城镇就业者最易成为我国的中等收入者,因此,必须千方百计加快我国城镇化发展步伐,使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就业,这是实现国家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也是从总体上降低低收入者比重,使更多的低收入者逐步进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根本办法。要按照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基本完成工业化的要求,实现我国城镇化率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目标,这样,到2020年城镇化率可望超过50%,农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则可从2002年的50%下降至30%左右,从而为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创造条件。

二是确立和实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和得到回报,能更好地激发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就不仅有利于要素投入者较快地富裕起来,也在为其他人的富裕创造物质条件。因此,这种分配制度的实行必将有利于扩大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村人口的就业能力。经济发展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供了基础,但个体能否进入中等收入人群,还取决于自身的就业能力。撇开其他原因不谈,我国广大农村人口绝大多数属于低收入者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从而导致就业能力偏低。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真正的公共义务教育,发展各种职业教育,使就业能力较低的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村人口有平等的机会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是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在社会收入分配中,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目的是要促进经济的增长,把“蛋糕”做大;通过各种再分配手段进行的再分配追求公平,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从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的理想模式。但现实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出台的一系列调节政策收效甚微。例如,有学者指出,当前税收在调节收入差距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初始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还有很大的空间[11]。更有研究证实,按照目前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在扩大[12]。因此,“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就必须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建立一套有效的收入分配及其调控的制度安排。首先,要使收入透明化,以保障个人所得税的正常征缴。在税制设计上要有利于增加工薪阶层占有财富的比重,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对过高的收入要加大征税力度,实行累进制税率。对非法收入必须依法进行取缔。其次,加快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打破垄断,促进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实现各行业利润水平和工资水平均衡化。为此,对暂时无法消除垄断的行业及其垄断利益,可开征垄断税,用于转移支付。第三,加大对低收入者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落后地区和城乡贫困阶层的转移支付。如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和扶贫基金等给予补助,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最低生活费制度等。第四,创造条件,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第五,加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绝大多数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

此外,作为政府,必须在全社会建立一种获得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制度支持的创业机制,形成追求财富最大化的持续动力机制。正如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所说的:“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1](P14)这样,我们的国家就必然能够不断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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