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费制度:导游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导游服务论文

小费制度:导游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导游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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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4年8月,广东中旅提出导游小费制以来, 引起了媒体和业界人士的广泛争议。出现了“三多三少”,即:媒体争论多,定论少;业内附和多,跟进少;消费者反对多,赞成少[1]。其实关于导游小费制的讨论是对关于建立导游员合理分配制度的更深入探讨,目的是使导游收入合理化、透明化,从而解决困扰我国旅游界二十多年诸如导游员私受回扣的问题,从而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使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

在西方国家的服务行业,享受服务的顾客给予提供服务的人员小费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前,收取小费在我国第三产业是通行的规则。新中国建立后,“小费”被视为资本主义社会“陋习”,被彻底退出经济与社会生活领域。之后,经过漫长的计划经济时期,“小费制”在我国逐渐消失。

关于导游小费制,研究资料表明[2],许多学者从分析导游回扣现象以及对导游薪金制度改革的探讨中,提出导游小费给付的明确化、制度化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手段。有代表性的文章是《关于打击旅游业中的回扣的几点看法》,《对旅游业回扣现象的反思》,《导游薪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论导游薪金制度改革》。吴祖光等《对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职业机制问题的探讨》一文提出实施小费制度是提高导游收入的一种模式,引入小费制的必要性。贾跃千的《“小费制”的经济学解释》一文,对小费制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是否推行导游小费的问题,提出“纯玩团”是一种可以取代小费制的经营模式。刘宝宏的《小费的性质与合约安排》[3] 进一步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微观经济学理论对旅游业中的小费制进行了经济学解释,提出了研究小费问题的新角度。从旅游业中先占权利的特征分析了导游小费合约安排的复杂性,从而提出导游应实行强迫性小费制度。针对该文,贾跃千等《小费、市场和价格》一文,提出小费产生于服务人员劳动的不确定性,其多样化的合约安排目的在于克服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针对我国目前的导游小费制,文章给出的建议是向“纯玩团”过渡。

本文着重探讨导游人员小费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实施小费制度。

二、“小费制”符合“国际惯例”

当前,世界各地的服务业所通行的小费制度,源于十八世纪英国伦敦。那时当地酒店的餐桌上一般都摆着写有“To Insure Promptness”(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落座后,将少量零钱放入碗中,就会得到服务人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后来,这种做法逐渐演变成为感谢服务人员而付给的报酬。

从小费的演化可以看出,小费的涵义是明确的:服务人员高质量的服务,顾客对服务人员的感谢。这种制度产生以后,就逐渐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服务行业普遍奉行的制度“小费制”。美国学者研究表明,目前世界上服务行业实行和支付小费的行业数量,在各国虽有差异,但很普遍。在美国有35个服务行业支付小费、西班牙有29个、加拿大25个、印度25个、意大利24个、丹麦和瑞典有10个。

在国外实行“小费制”的行业中,比较典型的有餐饮业、旅游业、家庭教育业、零星物流配送与快递业、各类私人用品修理和酒店服务业等。这些行业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难以实现机械化、标准化生产作业,并且这些行业进入门槛不高,容易实现充分竞争。与之相反的是在象金融业、电信业、铁路运输业、航空业等行业,由于进入门槛高,难以形成充分竞争,均不实行“小费制”[4]。

世界上实行小费制的国家,都普遍遵循了一个重要原则顾客自愿。许多国家甚至制定专门法律,防止和杜绝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及其雇员以任何形式与方法强迫顾客付小费。

根据我国在加入WTO时的承诺,到2006年我们要开放绝大多数服务行业。 当那些实行“小费制”的国外经营者进来后,如果我国的本土服务行业仍然视小费为“洪水猛兽”予以拒绝,则很可能造成在我国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处在市场竞争中非常被动的境地。旅游接待是对外交往的窗口,导游是旅游接待工作的轴心,也是整个旅游服务的关键环节。“小费制”是否能在我国有效的实施,能否成为我国导游人员报酬体制的合理创新?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三、导游小费的合理性分析

1、小费的性质

小费产生于服务人员劳动的不确定。在小费制中,牵扯到三类经济主体:消费者、经营者、服务人员。服务人员的劳动力虽然有价格,但其劳动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小费就是服务人员不确定性劳动的价格标签,是对消费者和服务人员之间间接经济关系的价格反映。消费者通过购买服务产品而取代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形成潜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服务人员的服务劳动确定性程度越高,小费就越会被固定的服务费所取代,反之亦然[5]。

2、小费的作用和目的

从小费的起源和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小费的作用主要是激励和补偿。前者是小费能激励服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后者是小费构成服务人员的收入。随着时代的发展,小费的激励作用逐步淡化,补偿作用日益凸现。

实践上来看,通过施行小费制的经济目的有两个:一是达到消费者的满意,二是保证导游收入。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基础。单方支付下的帕累托改进原理告诉我们,当交易双方中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某种特殊支付时,双方的境况都得到改善。现在我们把导游向游客提供服务看作一种交易,而导游服务是有成本的。接受导游服务的游客作为整体旅游消费市场会为导游服务提供一个市场价格。当这一市场价格超过导游人员预期的情况下,导游人员就会为游客提供超过平均质量要求的服务,给旅游消费者带来相对较高的满意度。如果导游不认可导游服务的市场价格,那么必然要利用其他途径来弥补。这种弥补要么来自旅行社,要么来自其他部门。在目前恶性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旅行社很难给导游补偿。而来自其他途径的补偿(通常指“回扣”)往往就成为一种非法收入,诱使导游降低服务质量[6]。

3、小费的合理性

在合理性方面,导游小费制牵扯不到是否侵害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游客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推行导游小费制的旅行社。通过“小费制”的实施,交易双方将构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导游提供优质服务游客满意游客自愿付小费保证导游收入导游提供优质服务。在这个利益链条中,导游和游客是进行交易而不是不进行交易使双方境况都得到改善。根据旅游服务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游客对导游服务产品质量评价的权威性,导游服务的目的就是让游客满意,游客满意是导游服务价值的体现。所以,让游客对导游人员进行监督,让其评价导游服务价值的大小,并决定付给导游小费的多少,既做到了旅行社监督成本最小,也达到了导游主动努力为游客服务的目的,能够实现导游人员及游客利益的双赢。

四、导游员小费制度的实施

1、国外导游小费制

法国、美国、埃及等国都实行小费制度。以美国为例,给小费的做法,虽然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但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

导游和领队的工资按照完全不同的原则支付。导游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并取决于公司内部或地区。领队要带领旅游团进行长距离旅行,他们的日工资较低(每24小时30—40美元)[7]。许多大的旅游销售商公开鼓励游客给领队小费,甚至提供如何给小费的指南。付给领队的小费通常每人每天1.5—2.5美元。其他一些公司对小费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他们不主张游客付给导游员小费,但允许导游员接受小费并把小费作为导游员的奖金(需缴纳所得税)。导游得到小费的数额随旅游的性质和地区,旅游团成员的年龄和背景以及公司对小费的态度不同有很大差别。领队通过小费得到可观的收入,导游员每小时或每天的工资普遍很高。

2、我国导游小费制是一种市场潜规则

服务人员劳动的不确定性产生了小费,也决定了小费是一种潜规则。小费之所以是潜规则,首先是不便成文,其次是无须成文。不便成文是指很难用具体的规范和标准来明确服务人员的劳动,也就没有具体标准明确的劳动价格;无须成文是指消费者以小费来激励服务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是一种自愿行为。小费是一种非强制执行的合约,对服务人员和消费者都没有绝对的法律约束作用。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小费制对消费者的约束作用要远远高于其对服务人员的激励作用。

3、实施的可行性

现在不少业内人士呼吁把小费制度引入我国,必要性是显而易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和服务也都是商品,导游为游客提供了讲解、接待、翻译等服务,游客理所应当付给导游一定的报酬;我国旅行社的团费中理论上是含有导游服务费的,把导游服务费从团费中剥离出去,可以降低团费的直观报价,有利于吸引游客,支付小费符合国际惯例,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但是并不可以认为所有国际惯例都符合我国国情,只是因为入境旅游市场在我国整个旅游市场中占很大比例,入境游客尤其是欧美游客一般均有支付小费的习惯,而且现实中导游也的确在收取小费,于其禁止不如疏导,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小费的收取,方便管理,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导游员的工作积极性[8]。另外,小费是在旅行结束后, 游客根据自己对所接受的服务的感受和体验,对导游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在满意的基础上对提供超过平均质量要求的服务人员给予报酬与奖励。这样游客,成了最积极、最有权威的现场监督员,从而可以促进导游提高服务质量。

4、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购买服务产品从而取代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形成潜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既然导游小费制是一种无法用成文合同具体明确的隐含合约。就必然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不对称信息造成的市场失灵形式[9],表现为缔约前服务人员对待顾客的不同机会主义行为,以充分保证自己的小费收益。实践中逆向选择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服务人员收了小费,而服务水平并没有改善;一是服务人员“以貌取人”,主动选择服务对象并提供有较大差异性的服务。所谓道德风险是指缔约后因为信息不对称,缔约一方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另一方,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表现为消费者克扣服务人员小费。

五、结语

小费是历史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体现。“小费制”虽然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服务激励机制,但我国长期以来不承认小费的合法性,形成了国人不支付小费的习惯。能否顺利的接受“小费制”,消费者的观念和心理上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同时在推行导游员小费制的过程中,目前旅行社还没有必要的配套设施作保障,还涉及如何切实建立导游市场的信誉机制问题。通过国外较为完善的旅游管理制度和成熟的小费惯例,可以认为,实行“小费制”是社会文明的表现,引入小费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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