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贴现政策研究_再贴现论文

中国再贴现政策研究_再贴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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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它通过制订和调整再贴现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以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目前运用的几种货币政策工具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比较而言,再贴现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货币政策工具。大力推广应用再贴现,合理运用再贴现政策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对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和引导商业信用,推动商业信用票据化,发挥中央银行职能,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再贴现政策在我国运用的状况及特点

1.再贴现政策在我国运用的状况。我国于80年代中期开始使用再贴现政策,经历了“探索—启动—发展—规范—再发展”五个阶段。 (1)1986—1993年为探索阶段。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银行通过在上海、重庆、沈阳等部分城市几年的实践,确定于1986年在上海率先办理再贴现业务,从而使再贴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工具得以正式启动并发挥作用。此后,为解决贷款拖欠问题,人民银行又先后对结算制度、处理程序等做了系列改革,推广了票据的使用。(2 )1994—1995年为全面启动阶段。1994年人民银行总行首次安排100 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煤炭、电力等五行业及四种农副产品的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从而使再贴现政策在结构调整中开始发挥作用。同时,人民银行还通过多种渠道调动企业与商业银行开展再贴现业务的积极性,使再贴现得到全面启动,并在宏观调控中起到积极作用。(3)1996 年为全面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再贴现已由国家支持的“五行业,四产品”辐射到各行各业,成为基层人民银行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困难的主要途径。截至1996年末,全国再贴现累计金额1358亿元, 余额416亿元;各商业银行累计贴现2264亿元,余额506亿元。(4)1997年为业务规范阶段。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商业银行把防范信贷风险、保全金融资产放在其业务发展的重点。银行在控制总量的同时,严格票据签发的审查,从而使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量大为降低。(5)1998 年至目前为深化改革阶段。央行连续七次调低利率,贴现利率则按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具有更大的浮动权,同时央行还延长了再贴现的期限;而另一方面,央行严肃承兑汇票的结算纪律,从利益机制和风险防范要求方面基本消除了阻碍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障碍。

2.我国再贴现政策运用的特点:(1)商业信用票据化日趋明显, 贴现、再贴现业务总量增加,范围扩大。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把分散的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的轨道上来,使商业信用在银行的监督下得到规范,大大促进了商业信用的票据化,为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2 )再贴现作为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开始发挥资金导向和结构调整功能。从企业看,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及再贴现不仅加速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缓解了有效益讲信用企业的资金供求矛盾,而且还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利息负担,有利于在企业之间和社会生活中营造良好的票据信用氛围,为中央银行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从商业银行看,票据业务不仅从根本上优化了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而且还有效地增强了其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从中央银行来看,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通过有选择地对不同商业银行贴现的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再贴现,合理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从而达到吞吐货币供应量和对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尤其是票据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形成中央银行区域货币市场调控机制,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3)再贴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始终伴随着中央银行从上至下的强化管理、规范动作。人民银行总行多次出台加强规范管理的文件规定,规范了再贴现业务的发展。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对商业银行及企业进行宣传讲解,提高商业银行和企业对票据的承兑、信用、支付、结算融资等功能的认识。二是在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再贴现操作程序,严格审批手续,加强了系统内限额管理和对商业银行贴现业务的监督。三是加强已贴现票据的审查工作,防止商业银行和企业套取再贴现资金。四是加强了再贴现投向的审查,严格把握再贴现的范围和投向,正确发挥并逐步增强再贴现的产业导向作用,集中再贴现资金优先支持国家重点产业、行业、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从而引导各商业银行将承兑、贴现集中用于重点产业和产品,在以增量带动票据存量调整的同时,优化了信贷资产结构。

二、再贴现政策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再贴现近年来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发展,对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实施和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必须看到,目前存在的诸多因素正制约着再贴现政策效应的进一步发挥,在再贴现政策的运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票据市场发育不健全,票据业务的开展及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发挥缺乏有效而充分的市场条件和环境。(1)贴现、 再贴现的商业票据品种单一,数量较少。目前我国的票据,除支票和银行汇票较为普及外,本票和商业汇票较少,还不能满足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所需要的票据数量,且商业汇票中还存在着结构上的不平衡,可贴现、再贴现的票据多集中于商业汇票中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以商业信用为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很少。据统计,票据市场流通的商业汇票中90%以上是银行承兑汇票,只有不到10%的为商业承兑汇票。(2)缺乏票据流通市场, 商业汇票流通渠道单一。尤其是没有形成以票据背书转让为基本特征的流通市场,未能造就充当票据背书转让中介的经纪人队伍。也就是说,在票据签发、承兑和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之间,缺乏必要的背书转让环节,这样就降低了票据生来具有的支付功能,其直接结果是,商业汇票签发后,除了到期直接承付,只能进行贴现和再贴现。同样地,由于缺乏专营买卖的中介性金融机构,这又使得商业汇票转让、转贴现、抵押担保等业务难以开展,未能形成有形的票据买卖市场。

2.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后承兑和贴现数量下降,制约了再贴现的进一步发展。(1 )商业银行加强了对商业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了承兑贴现业务,造成承兑、贴现数量下降。具体表现有:一是承消了部分机构的承兑资格,可承兑的机构明显减少,仅限于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县(市)支行已基本无承兑权。二是严格限定了承兑条件、对象,规定只能对8级以上企业承兑汇票, 禁止对3B级以下企业承兑汇票。三是要求承兑企业缴存较高比例的保证金为担保。四是对承兑数额进行总量控制。(2 )从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及风险与收益匹配性来看,商业汇票业务有萎缩趋势。一是商业银行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承担的风险较大,而得到的手续费较低(仅为万分之五),致使其签发承兑汇票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也制约了商业汇票的使用。供不应求的产品,收款人要求先交款后发货,不接受商业汇票;滞销商品供过于求,赊销、代销以及先卖货后付款,付款人不开承兑汇票,使用汇票的多为生产平销商品的企业,制约了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这样,再贴现在票据选择上回旋余地较小。三是各家商业银行相继对商业汇票实行授权授信,上收了承兑权限。这在规范汇票业务的同时,也限制了基层商业银行汇票业务承兑与贴现业务的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量因信贷权限的集中而缩减。(3 )商业银行对商业承兑人(付款人)的资信确认手段落后,难以把握风险。(4)商业银行资金相对宽松,再贴现需求减弱。 商业银行内部加强了系统内资金调度,基层行的临时资金需求大多通过系统内调度解决,客观上不需要向人民银行大量办理再贴现。

3.就中央银行本身而言,再贴现政策尚未在现阶段充分发挥作用。(1)再贴现总量较小, 尚未成为中央银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有力工具。1998年末,再贴现规模仅52亿元,占同期商业银行各项贷款的比例不足1%,占同期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的比例仅为16%。(2)再贴现利率体系不合理,再贴现率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现行的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和其他利率一样由国家统一规定,往往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不变,缺少弹性,不能反映资金的供求变化。且贴现利率与贷款利率挂钩,缺少利率传导机制,使再贴现无法对商业银行的借款行为和放款行为产生足够的影响力。同时,目前的再贴现率比较单一,未形成有效的再贴现率体系,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没有实行差别利率,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资金和商业汇票之间的供求关系。(3)再贴现条件过严、 再贴现手续比较繁琐限制了再贴现业务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发挥。为了保证再贴现的票据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基础,商业汇票办法中规定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送单据,而在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持票人无法一一对应提供,难以贴现。有些符合再贴现投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票据却不一定有增值税发票和购货合同。如一份交易合同可因付款次数、金额的不同,开具几份银行承兑汇票;因发货时间、批量的不同,增值税额度也不一样;企业自己具备运输条件的,就没有货运单据单等。(4)商业汇票收款方式的改变、结算纪律松弛, 影响了企业和银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积极性,制约了再贴现政策作用的发挥。1997年6月1日起,按新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承兑票款拖延支付、无故退票情况严重,造成商业银行垫付资金增多。调查中了解到,采取委托收款后,汇票结算速度明显减慢;跨地区、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日期难以把握。如果在汇票到期日前委托承付,将遭到退票处理;而若在汇票到期后再委托收款,则延误了资金归行,为此商业银行要替企业垫付资金3~7天。这样既减少了银行收益,又给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带来了困难。

三、提高再贴现政策运用效应的基本思路

我国再贴现政策运作环境的完善应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初步考虑分三步走:第一步,通过再贴现限额的资金和规模的吸引力来鼓励企业和商业银行推广商业汇票的发展;第二步,在商业汇票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央行可通过再贴现实现对产业结构等的初步调整;第三步,央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控制国民经济发展,这是再贴现业务的高级阶段。在现阶段,进一步提高再贴现政策运用效应的基本思路是:

1.完善票据市场,为再贴现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基础和外部环境。(1)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完善票据基础条件。 通过广泛宣传和普及票据知识,把企业、银行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信用观念中解放出来,使其充分认识到商业信用票据化对生产经营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增加票据品种,提高优质票据质量。通过研究开发新的适应市场要求的商品交易的票据品种,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鼓励优质票据签发、流通,以彻底改变银行承兑汇票多、商业承兑汇票少的局面。此外,还应注意在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不同环节,培养不同的票据人才,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票据专业队伍。(2)改善票据运作环境。 票据运作环境包括法制环境、监管环境、仲裁环境及优胜劣汰环境。要致力法制建设,严格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商业票据行为,使票据行为自始至终受到有效的活动保护,增强全社会对票据的信赖度。同时,要加强对票据业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交易纠纷的仲裁,保护合法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运作秩序,为票据当事人提供良好的经营空间。(3)建立健全商业票据市场。 票据市场是再贴现业务开展的基础,也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级市场要大力推广商业汇票和其他票证,为二级市场提供广阔的物质基础。二级市场要立足于发展以下业务:直接对企业办理贴现,对银行贴现未到期的票据,允许相互转让或向贴现所办理转贴现;允许贴现率在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对到期的票据,贴现所可直接向承兑银行或企业收取票款,并可行使追索权;企业的票据背书转让。

2.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商业汇票业务,为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操作创造条件。(1)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完善承兑授权方式,通过转授权适当扩大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及承兑限额或比例;改善承兑管理;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承付资金来源的企业的承兑需求,要积极予以支持;开展承兑业务必要时可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承兑担保,促进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2 )扩大商业汇票数量。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推动异地商业承兑汇票跨地区流动;借助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带动商业银行结算、存款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发展,将商业承兑汇票发展成为一个短期性的投资品种,吸引一批工商企业参与商业承兑汇票的买卖;开办商业承兑汇票的回购业务,进一步挖掘承兑汇票的功能。(3 )建立票据承兑人的资信确认制度。认真筛选一批管理制度健全、实力雄厚、经济效益较好、信用卓著的企业,对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建立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不良记录档案;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考虑成立中介性的金融机构,负责承兑人的资信确认工作。

3.中央银行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再贴现,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1)建立以再贴现为主导的区域性货币市场调控机制。 在分行营业部设立再贴现窗口,办理各省级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得来的已贴现票据,同时,集中再贴现限额,在商业汇票业务较发达的中心城市开办再贴现窗口。(2)加大再贴现的投放力度, 扩大再贴现总量和范围,为再贴现总量调控创造更充分的条件。取消再贴现限额控制,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改由比例管理,即按各分行承兑汇票、贴现、再贴现的一定比例进行掌握。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再贴现范围,有选择地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再贴现业务,对一些大型企业财务公司开办再贴现业务;允许对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办理再贴现,稳步增加再贴现量。(3 )建立相对独立的再贴利率体系和调整机制,利用再贴现利率的杠杆作用,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图。要逐步推行差别利率,根据一定时期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在规定幅度内对不同产业的票据执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利用再贴现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逐步对不同企业推行信誉级差再贴现率,鼓励企业在商业信用中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贴现率因利息已在贴现时预先扣除,应低于同档次贷款利率。转贴现率可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4)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 为再贴现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票据承兑行对收到的到期汇票,必须于到期的当日将票款付给持票人,不得压票、拖延付款或无理拒付。人民银行总行要建立商业汇票结算违规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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