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人寿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_人寿保险论文

中国保险人寿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_人寿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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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保险法》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经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1996年上半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机构体制改革,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分设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专业公司的成立,为培育和完善中国人寿保险市场注入了一支新的生力军,同时也为国有寿险公司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那么,如何面对寿险分业经营的新形势,抓住机遇,找准问题,加快发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寿险严重滞后,潜力极为巨大。寿险业亟待大力发展

中国是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在世界各国中人口资源最为丰富,是世界各大寿险公司窥视已久的巨大的人寿保险市场。然而,据《1994年世界保险统计资料》表明,目前中国的寿险业却严重滞后。

从寿险业务所占比重看,世界寿险类占总保险费比重为52.6%,亚洲地区高达71.8%,而我国仅为23.2%,差距太大,与我国国民的实际需求量不相吻合。

从保险密度看,也就是以人均寿险保费来比较:日本人均保险费1820.50美元,韩国为588美元,就连综合国力不及中国的印度有3.2美元,而我国人均寿险保费却只有2美元,与发达地区竟然相差千百倍。从保险深度看,也就是以人寿险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析:日本为6.2%,韩国为9.3%,印度为1.2%,我国仅为0.2%。由此可见,中国人寿保险规模极小,发展潜力极大。

中国寿险业严重滞后,抛除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寿险公司自身存在的诸多不利因素严重影响了业务的发展。

1.人寿保险险种单调,险种较少。目前,我国寿险公司营销人寿险险种大致可分为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等。险种种数约有40多个,远远不能满足多方面、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2.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障范围和保险程度落后于人们的需求。保额低是中国寿险险种的普遍特点,如简易人身保险的满期给付保额5年期63元,30年期也才只有853元,保额低,相应收取的保费自然也就少得可怜,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特约保险相比无异是杯水车薪。

3.人寿保险这种特殊商品的设计和包装落后。目前,国内寿险精算人员相当匮乏,设计的条款缺乏精算依据,费率的厘定、保额以及给付标准的确定有些也不尽合理,从而使某些险种不能被保户所接受,以致产生逆反心理。另外,各种保险单证的设计和印制也失之精美和实用。

4.营销机制落后。过去人保公司独家垄断保险市场,基本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运用政府行政手段的营销机制,致使服务面狭小,展业缺乏主动性,承揽寿险业务有限。

体制改革后的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专门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巨大的人寿保险市场和日益激烈的保险业竞争,我们必须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施全新的营销策略,尽快扭转寿险业滞后局面。一是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市场,对保险对象的需求心理、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都要准确把握,宣传和引导人们把购买保险纳入人们的消费计划,多设计适销对路、满足不同领域和不同阶层人们的险种,打破险种单调的局面。二是遵循风险规律,进行科学精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状况,逐步提高人身保险的保额,确保无价的人体和生命得到较高的保险保障。三是提高人寿保险这种特殊商品的质量,增强其多重保障和利益共享功能,增强人身保险的吸引力。四是建立良好的营销机制。寿险业务要突破,关键是营销机制的突破。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寿险公司代理人和经纪人队伍,构成代办和自办相结合的营销网络,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销,提高人身保险的密度和深度。

二、管理尚待改革,体改更需转制

一般说来,企业法人应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尽管目前人保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组建了人保集团公司,成立了寿险子公司,但要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尚需时日。市(地)级及以下支公司虽然可以称为法人,但依然没有转变成独立的纳税单位,现有纳税制度决定了仍然沿用原有的管理和经营机制。

按照新的财务制度,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业务当年实现利润要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纳税的方式由省级分公司每季向当地国税局缴纳。市地级及以下各支公司仅可以理解为是一个业务代办网点,人寿保险的盈亏与它们无大关系,自然就难以关心企业的效益,从宏观上讲对保险业的发展与保险市场完善不会有积极的作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按照这一规定,如果省级公司当年发生亏损,实际是盈利公司为亏损公司弥补亏损,亏损基层支公司吃盈利支公司的大锅饭,这一财务分配体制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市(地)级及以下支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他们无法达到“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总目标,难以调动基层公司的积极性。

因此,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我们在实现了体制改革之后,还应进一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转换经营机制,使市(地)级公司及以下支公司成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纳税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关键是改变目前的纳税制度,变以往的“两级核算三级管理”为“三级核算三级管理”,由市(地)级公司直接向国税局缴纳所得税,省级公司转换成管理机关,地市级公司可以按一定比例向省公司分保而分散风险。纳税问题是解决“自负盈亏”问题的关键,基层公司解决了纳税问题,才能解决“自负盈亏”的问题,基层公司“自负盈亏”,他们才能真正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认真对待分保问题,如果在机制上不解决问题,而用分保的办法,促使基层公司关心企业经济效益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实施国有商业化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改革取向,商业化保险公司要讲究企业经济效益,人寿保险的经营效益来自基层公司,基层公司经营机制不转换,将严重影响人寿保险的经济效益,那么保障能力的增强和集团公司的发展壮大就会受到影响。

三、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公平竞争

保险业的竞争主体迅速增多,保险市场逐步开放。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已达26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代表处已达105家,其中两家已获准挂牌营业。而且在近几年内会有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落户上海、广州、深圳等地。

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开放城市攻城掠地,同时国内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也大部分在迅速拓展业务。但是这些股份制保险公司大部分没有严格按照《保险法》要求实行分业经营,而且还纷纷调整发展方向,将业务重点转向寿险业。一些保险公司一方面仍然产、寿险混业经营,另一方面将费率变成竞争的砝码,为了争夺业务,随意降低费率,提高代办手续费比例,对《保险法》视而不见,对人民银行的监管置之不理,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目前的中国保险市场,损害了保户的利益。与其它寿险公司相比,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接受人民银行在险种费率、代办手续费等方面的严格管理,新险种的开办也要经过层层的严格审批,寿险市场竞争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性。

无论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还是股份制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都应放在增强其保障能力上,扶持并保护所有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要想达到这样的目标,保险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必须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保证各家寿险公司均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保险的重要职能是集合大量损失风险的单位来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即承保的损失风险单位数愈多,实际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损失风险单位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使收取的保险费同损失赔偿相平衡。保险公司对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必须提取足够的准备金,以防不测。如果保险费率计算过高,保户则无力承担;如果保险费率计算过低,发生特大灾害事故,由于没有足够的准备金,保险公司就无法拿出足够的赔偿金帮助保户渡过难关,受到损失的一是被保险人,二是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偿付能力。热衷价格竞争,随意降低费率,将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监管部门应对保险费率进行严格监控,使目前的侧重价格竞争转变成为非价格竞争,确保竞争重点转向险种开发、服务方式及资金运用等非价格方面。看哪家公司开办的险种适销对路能够满足诸方面的需求,看哪家公司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营销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系数也有明确的限制,如果个别保险公司为拉业务,不择手段地利用压低保险费率或回扣,提取高额手续费,那么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应给予严格的限制和制裁。

四、盘活寿险资金,增强补偿能力

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收入分保费和储金两种形式,构成保险资金。保险资金通过运用增值才能增强风险保障和偿付能力,这也是发达国家寿险成功的经营方式。从以往的经验看,资金运用的效果不理想,风险过高。从理论上讲,保费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将来可能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所预付的报酬。它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也是保险公司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储金是指保户按规定数额一次交存的储蓄性保险资金,它在产生利息以前还不成其为保费,但它却能够生成保费,只有保险人将这笔储金存入银行或者进行投资,方能将从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从投资单位分得的投资收益来作为保险费。这种储蓄性保险业务是一种长期业务,它的特点是具有经济补偿和期满还本的两全性质。即保户投保此类保险时,向保险公司交纳储金,在保险期内投保标的出险,可以根据规定获得赔偿和给付;保险期满时,不论是否得到偿付,投保人均可领回投保时所交纳的全部储金。从实践上看,保费一旦进入保险公司的账上,就属于保险公司的收入了,无论保户是否受灾得到赔款,都无权支配交出的保费。它是保险公司形成利润、提高效益的根本来源。而储金在不产生利息时,是不会成为保险公司账上的保费的,更不能为保险公司形成利润,保险期限一到,储金要一文不少地返还给保户。

由于目前社会上的三角债过多,金融信誉太低,囿于安全的原则,寿险资金运用限制过多过死,主要投资方向就是存银行和购买国库券,相对安全稳妥,但寿险资金增值率低,造成保险机能下降,影响寿险业务的经营和发展。

资金运用的安全原则必须坚持,这是保证寿险稳健经营的前提。同时我们也应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寿险资金运用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并搞活资金运用,譬如可以通过信誉高的金融部门向外拆借,也可以培养自己的高级投资人才进行信托投资,可以搞一些效益高风险低的三产项目,还可以选择效益好的企业购买股票分得红利,更可以在寿险本身上做文章,开发增值红利险种,广泛吸引社会参资入股。具体策略可以采取适当放开、加强管理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寿险资金运用实行比例管理、交存准备金制度和投资方向控制制度,加强对寿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确保寿险资金安全、增值,增强寿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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