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的比较与选择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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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2)08—0052—06

一、引论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承包制和农业市场化改革。这场改革是我国农村发生的一次重要制度变迁。当时改革的重点是在国家、集体和农户之间对农村土地产出的收益进行了分割,形成了“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的都是自己的”契约结构。这场改革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的激励与监督问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基本解决了我国主要农产品供应长期短缺的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场改革仍只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新的起点。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提高以及农产品供求格局改变,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受市场需求的约束越来越明显。小农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新阶段最突出的难题。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经常发生“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过度竞争以及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的现象,充分说明我国分散经营的小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大市场,还没有解决好农业比较收益低、农民增收难等问题。国际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增加农民的收入,需要拓宽农业发展领域和产业链条,向农业的产前和产后延伸,把现代工业、商业乃至运输、金融、保险等同种植业、养殖业紧密结合起来,整合成完善的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合作化经营,变传统小农为组织化的现代小农。这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民的市场谈判力,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农民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收益,从而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理论界和农业生产实践部门纷纷致力于探索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力图整合农业产业链。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自此,全国各地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产业链整合的新模式。但是,现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如何减少交易费用,提高农业一体化经营水平,拓宽和延长农业产业链,而忽视了农业产业链整合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其结果是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形成后,非农企业控制着农业链中的关键环节,整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收益主要落入龙头企业之中,广大从事种植环节的农民仍然无法分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收益。因此,我国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不但要关注构建完整的农业产业链,而且要选择合适的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这是关系到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对我国当前主要的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利弊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选择农民合作组织型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作为主导模式的政策主张。

二、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的比较分析

产业链(Industry Chain)是产业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原材料采购、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最终产品配送到消费者等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所构成的链条。早在20世纪50年代,经济学家赫希曼(Hirschman)就从产业的前向和后向联系的角度解释了产业链的概念。他认为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各产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复杂的和密切的技术经济联系,正是经济活动中各产业之间前、后向的关联关系组成了产业链[1]。20世纪80年代中期,哈佛大学的迈克尔·波特教授(Michael Porter)又提出了价值链(Value Chain)的概念。他认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过程可以分解为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增值活动”,每一项增值活动是价值链上的一个环节,其总和构成企业的价值链。随着产业内分工的深化与发展,原先在一个企业内部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价值创造活动逐步分离到多个企业,这些企业相互构成上下游关系,共同创造价值,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波特教授认为,现代竞争已经从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扩展到产业链的竞争,竞争的优势依赖于企业与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系统协调[2]。在这种形势下,整合产业链,已经成为产业形成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

与非农产业相比,农业由于自身的特性,分工的演进相对比较缓慢,生产的迂回度不大,产业链也较短。特别是我国在城乡分割的体制下,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流动一直受到一道道“无形城墙”的阻隔,结果我国形成了“城市搞工业、农村搞农业”的产业发展格局。城乡产业自成一体,封闭发展,农业产业链也被分割在不同地区和部门,无法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以我国的饲料产业为例,就能充分说明我国农业产业链分割断裂的状况。我国饲料工业一般发源于国有粮食部门,正规饲料厂一般建在县以上的城区,饲料原料如玉米、豆粕等主要来自农村,加工以后的饲料也主要销往农村。但饲料厂的专业技术和营销人员一般只跟经销商接触,很少深入养殖户,更没有与养殖户组成紧密的联合体。饲料产业链的上游与下游环节即饲料加工业企业与养殖户是严重脱节的[3]。近年来,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和农业组织的创新,我国农业产业链中的产前、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分工不断深化。传统自给自足、分户经营的农业经营模式正在逐步被现代经营模式所取代。整合农业产业链,将分散布局于农村、郊区、城市的农业产业链整合成畅通、统一、协调的产业链,已经成为统筹我国城乡发展的关键[4]。在全国各地,各种各样的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也应运而生。从目前我国存在的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来看,我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见图1)。

图1 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模式

1.集贸市场直接交易型。这是分散的小农与分散的农产品消费者在传统的集贸市场直接进行交易,集贸市场成为整合产业链的关键。这种整合模式虽然可以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但没有规模化和专业的优势,而且交易范围有限,交易成本较高,交易数量和价格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纯粹的、面对面的即时买卖,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也是在各个传统社会里普遍存在的基层交易活动。

2.专业市场批发交易型。这是在一个地方建立起农产品的专业批发市场,大批中间商在专业市场进行批发交易,中间商再分别联系农户和消费者,专业批发市场成为整合产业链的关键。这种整合模式具有交易的规模效益,也有利于农业的专业化发展,但对于农户而言,价格和交易的不确定性仍无法减少,农户也难以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而且,在这种产业链整合模式下,农产品交易的中间环节增加,再加上中间商可以利用信息垄断和区位垄断的优势,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抬高销售价格,获取高额利润,而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易受损害。

3.农民合作组织型。这是农户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成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再由合作经济组织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与中间商达成销售协议,统一销售农产品,也可以自己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向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扮演着整合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关键角色。这种整合模式有利于农民增强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也有利于农户分享产前、产后环节的利润,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还不成熟。

4.“公司加农户”型。这种整合模式是一家或几家农业“龙头”企业负责向农户提供良种和技术,再与农户签订农产品回收协议,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业龙头企业扮演整合产业链的关键角色。这种整合模式有利于解决农户获得新的技术,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但是也存在着局限性:一是公司(龙头企业)与农户仍不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而是两个利益主体,两者的关系比较脆弱,一旦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两者很容易出现不合作行为,从而带来公司(龙头企业)与众多分散农户相互间的履约率低、交易成本高的问题;二是在这种产业链整合模式下,公司(龙头企业)往往控制着产业的关键环节,处于强势地位,而分散的农户在与公司谈判签订合同时,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下,尽管农业生产链条得到延伸和扩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但农户在这个生产链条中仍然难以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非农产业链条的利润,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

三、我国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看出,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各有利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模式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而应是互补的关系。它们彼此之间尽管有竞争,但也是能共存共荣的。特别是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各个地区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的水平也千差万别,不可能一刀切,采取单一的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但是,我也认为,我国农业产业链整合还是有必要选择一种模式作为主导的产业链整合模式,以引领未来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发展的方向。那么,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和未来发展趋势出发,我国应选择哪种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呢?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农业企业是农业产业链中实力最强的主体,企业拥有先进的经营理念,现代化的技术,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较高的市场营销水平。农业龙头企业组建产业链最合适[5]。在我国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中,“公司(龙头企业)加农户”也成为当前流行的模式。但我主张,从长远的发展来看,我国还是应选择农民合作组织型的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

众所周知,在我国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自主经营,掌握了绝大部分农地产出的收益权,较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问题。但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中仍存在着两大突出问题:一是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没有解决;二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缺乏市场谈判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使得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农民“增产不增收”、“增产反而减收”的现象频繁出现。农业比较收益低、农民增收难、城乡差距大的格局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6]。在这种状况下,如果采取“公司加农户”型的产业链整合模式,虽然有利于农业一体化经营水平的提高,稳定农产品市场,降低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但农产品生产产前、产后等环节的利润仍然很难反馈给农民。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状况仍然无法改变,城乡差距也就难以消除。以我国肉鸡产业链为案例,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道理。根据翟雪玲、韩一军对我国肉鸡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实地调查,发现目前我国肉鸡产业组织的主要模式是“公司+农户”,公司在鸡苗、饲料、活鸡收购等方面价格制定中具有很强的主导权。在肉鸡价格上涨时,公司往往通过抬高鸡苗价格和饲料价格增加公司利润。而养殖户基本上是分散经营,他们在信息、流通、销售方面缺乏相应的技能,基本上没有价格谈判的能力和权利,无法参与肉鸡流通过程,无法分享流通过程中的增值收益。他们在肉鸡涨价过程中获得的利润十分有限。在这种产业链整合模式下,产业链中各环节主体之间利益分配很不均衡,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的利润远远高出养殖环节。在整个产业链中,养殖户承担的成本最多,占总成本的80%—94%,但其所获得的利润仅占11%—30%。收购、加工和零售环节主体承担的成本较少,但所获利润却较高[7]。

选择农民合作组织型的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就是把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农户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建立起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如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各种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组织既可以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也可以接受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农产品收购,降低农户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合作组织还可以自己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向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比较收益。在这种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中,农民合作组织将成为整合整个农业产业链的主体,扮演关键角色。我国选择这种农业产业链整合模式,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当前分散经营的农户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把经营活动延伸到农产品生产前的服务环节和产后的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再以合作组织内部分红的方式,分享农业产业链中非农产业环节的利润,并改善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从而保障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户的利益,有利于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实际上,无论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各种农民的合作组织已成为广大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也取得显著的成效。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经济学家于宗先所言:“农民是小规模生产者,特别需要合作。合作组织实为农民自助或自卫的有效组织。现今的任何国家,如欲救济农民的生活,无不先从提倡农业合作入手。若无合作组织,则不仅农民有许多应自行经营的业务无法兴办,经济上的利益损失很大,即政府机关和公共团体有意救济农民或扶助农业,亦感无从下手。故农民的合作事业实为今日发展农业及保护农民经济利益的基础,亦为促进农民团结所必需。”[8]326

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的出现主要是农民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为实现某些共同利益而采取合作行动的结果。它是劳动者联合的组织,一般遵循“一社员一投票权”原则(One Member One Vote Principle)。目前,在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还面临着合作社经营人才短缺、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合作社治理机制不完善、农民缺乏合作精神和意识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但我认为,最重要的制约还是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集体并不是独立的、合格的产权主体。从比较法角度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只承认个人所有和法人所有两种所有权形态,而不承认除此之外的独立的集体所有权。西方国家那些所谓的“集体”,如农会、民间合作社等,都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农民合作化是直接将承包给一家一户的土地重新收归现有的村集体统一经营,将村民委员会转变为农民合作组织。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而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其职能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它更多的是作为国家的最底层代理人出现的,其目标和宗旨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9]。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必须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再以村委会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而应是按照“国家终极所有,农户永久使用”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的分割和配置,形成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过去我国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大多是顺着财产主体的绝对所有(如绝对公有或绝对私有)的传统思路展开的,争论的重点也放在农村土地国有化还是私有化等土地所有制问题上。但在现代产权经济学看来,产权实际上是处置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多种权利组合的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或者说是一种多种权利的结构。在现实世界里,产权完全归某个产权主体所有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更多的情形是产权被分割配置给各种主体,形成种类繁多的产权结构[10]。因此,目前学术界再一味抽象地谈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意义已经不大,也很难使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走出困境。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的新发展,转换思路,从抽象争论土地所有制转向具体探索在各个产权主体之间合理分割和配置农村土地产权,把改革重点转变到优化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上来。为了有效率地使用土地资源,并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我主张按照“国家终极所有,农户永久使用”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的分割和配置。即将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终处分权、部分开发收益权以及土地宏观规划、整治和管理权归国家,而土地实际占有权、自主经营决策权、转让权、产出收益权和部分开发收益权等权利归农户。通过农村土地的实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把农村土地各类产权全部确权到到户、到人。再在此基础上,农户之间通过产权重组和联合,按照平等和自愿原则建立起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并以此作为农业产业链整合的主体,扮演整合农业产业链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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