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道德困境_产品质量标准论文

产品责任的道德困境_产品质量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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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世纪末世界上发生了多起引人注目的事件,其中之一就是二恶英污染和可口可乐公司产品污染。这里,污染事件涉及产品责任及其道德困境。产品责任是当今工商企业责任中极为重要的一项责任。然而,有关责任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之间差异很大。于是,在国际范围内销售产品的公司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有权监控这些产品的安全性?

其实,产品责任的道德困境不仅仅存在国际之间。只要某种产品有多个可以选择的质量标准时,企业就面临产品责任的道德困境,只不过因为各国的质量标准不同而使这个问题在国际间更加明显。1999年7 月10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洛杉矶法院裁定赔偿6名消费者49亿美元, 这是美国历史上因产品瑕疵赔偿的最高金额。原告律师认为,通用设计的油箱太过接近车尾保险杠,一旦被追撞,很容易引发油箱爆炸,而通用公司早就发现了这个缺陷,但他们宁愿花小钱打官司,也不愿花大钱收回数百万辆汽车,变更原有设计。通用公司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企业选择更“经济”的产品和质量标准,对由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事故,宁愿花小钱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经济地”解决,也不愿对已有标准以及生产设备变更。这种事情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十分常见,报纸上常可以见到伪劣电器引发火灾和啤酒瓶爆炸的报道,显然,企业在选择不同产品及质量标准时的不道德行为在我国更为严重。

对于具备雄厚产品开发研究能力的大企业而言,产品质量标准对于他们不再是既定的外部生产经营条件。得益于对产品长期的研究开发工作,他们对产品的各种质量特性有更清晰的认识,往往具有影响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的能力,能够在多个产品标准之间选择。 如国际通行的ISO系列标准最初只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标准,因为日本企业经营成功,才逐渐为国际间广泛接受而成为重要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管理标准。但大企业在不同产品标准和质量标准间进行选择,决定了他们要承担不同产品责任,也决定了消费者因厂家不同标准而享受的福利,因而使消费者处于更被动的地位。

那么,谁有权制定产品和质量标准?制定相应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各国现行的作法一般是由政府或者立法机关颁布各种法律和法规,以控制企业的产品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开展产品责任保险,分担一部分产品责任风险。但这种作法已经遇到了挑战,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这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在各个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千差万别,跨国公司可以在不同标准之间进行选择以利用安全成本差异来获取利益,并且各国标准本身也日益受到大企业内部质量标准的影响,所有这些因素,都削弱了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对企业承担产品责任的约束。

二、产品责任风险的配置

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从理论角度出发,如果立法机关在生产者、消费者和保险者三方之间设计一个恰当的激励机制,那么,应当存在一个最佳的风险配置方案。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责任标准相对于现实发生的事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虽然责任标准由立法机关,或者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但他们并不总是愿意承担由此而来的责任风险,也并不总是能够承担这种风险。

以产品责任为例。产品事故的法律责任最初源于英国习惯法中的“谨慎”之类的归责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凡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未尽到谨慎之责,使消费者或用户遭到损害,就应负赔偿责任。目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西方国家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又分为两个体系:美国的严格责任制和其他国家的疏忽责任制。我国的产品责任制采取严格责任和疏忽责任相结合的法律制度。

责任风险的分配,其实质是相关责任主体之间权利的分配。在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和消费市场上,责任风险涉及保险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保险人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总是希望在获取一定数额保费收入的同时,承担尽可能少的责任风险,或者在给定责任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尽可能多的保费收入;生产者在产品适用标准的选择上,努力寻求在满足立法机关颁布的产品质量标准的基础上,使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产品质量标准。也就是说,一个理性的生产企业并不是盲目地追求产品的最高质量标准,因为实行高的产品质量标准意味着要承担大的产品责任风险,从而可能加大产品的生产成本。消费者在收入的预算约束下,选择能带来自身效用最大的消费组合。

不言而喻,生产者、消费者和保险者在产品质量的信息分布上是不对称的。相对于产品的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和保险者处于信息劣势方。正因为如此,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试图在生产者、消费者和保险者三方之间合理分配产品的责任风险。假如世界各国就产品质量标准达成共识,并就此制定出某种强制性的产品质量规范,那么,产品责任风险的配置也就不难加以解决。但问题恰恰是,世界各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千差万别,而且在大规模的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对产品质量的实际监督检测大多采取抽样方式。因而,即使在产品质量标准给定的情况下,责任风险的分配也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同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产品质量标准所保障的安全系数可能降低,从而责任风险分配的不确定性也就增大了。

三、现实中责任的道德困境

现实世界里,道德困境主要发生在产品制造和医疗服务领域。道德困境,就是对当事人而言,为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多大的谨慎才是足够的?

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人类利用高科技制造出越来越多的新产品,同时,对传统产品的质量特性也有新的认识。譬如,人们发现一些产品有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副作用,如越来越多的食品添加剂被发现有致癌作用等。因而,生产产品的企业,其产品质量的安全标准总是一个相对的规范,在产品的安全上很难做到零风险概率。况且世界各国因自身条件所限,产品质量标准差异较大。进行此类产品生产的跨国公司最有可能首先了解其产品的这种危害,但追求产品安全性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在这种危害没有被社会大众广泛了解之前,跨国公司即面临着道德选择。由于跨国生产经营而能够有更多选择的自由,跨国公司可以隐瞒此类不利信息而在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不高的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以利用不同国家安全成本的差异,继续合法地生产销售“无害”产品。这就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一旦这种产品的危害被公众发现,就出现了追究产品责任的问题,就如上述通用公司案例表现出来的情况一样。因为有害产品的生产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生产者往往可以逃脱制裁。跨国公司熟知这种情况,所以在制定和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时,通常的选择不是向最高质量标准看齐。跨国公司合法但不道德地赚取了利润,并不会受到任何制裁。而一旦产品的危害被发现,或者东道国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跨国公司就要面临产品责任的纠纷,有时还会引发国家之间对彼此质量标准的指责。这时,产品责任的道德困境就清晰地体现出来了。如欧盟国家中英国指责美国对所谓“疯牛病”反应过度,比利时也声称已经采取妥善措施处理了“二恶英”事件,同样美国也抱怨欧盟对可口可乐事件过于敏感,并相信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纵观英国的“疯牛病”,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和比利时奶粉受二恶英污染事件,从表面上看,问题出在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上,而深层次的原因乃是产品质量的责任困境。工业革命的副产品之一,就是新的有害物质不断产生,其中许多有害物我们目前尚没有发现或发现了但暂时无法应付。在此背景下,一方面,法律如何在生产者、消费者和保险者之间合理分配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责任风险,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前面说过,产品的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如果让生产企业承担全部的产品责任,既不现实,也不合理。但如果让消费者承担过大的产品责任,这将减弱生产企业严格监控产品质量的激励,这无疑让处于信息劣势方的消费者承担过大的风险,这也是违背世界潮流的。另一方面,即使产品质量有了一个可执行的标准,但如何保证生产企业有激励严格按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呢?总之,在产品责任方面,人们始终面临着道德困境的问题。

现实中责任总是与权力相伴随。立法机关或政府既然制定了产品责任和职业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应地,他们也应承担制定责任规范不当的责任。单靠保险市场对责任的保险,并不能有效解决现实中责任保险的道德困境。从二恶英和可口可乐污染事件中,我们不难领会:有效解决产品责任的道德困境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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