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操纵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三种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种论文,经营活动论文,现金流量论文,手法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金流量表以现金收付制为编制原则,通常认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以下简称经营现金流)与会计盈余相比,不容易被操纵,是相对可靠的“硬”数字。然而,现金流量表并非净土,其“三分法”为经营现金流的确认提供了“会计选择”余地,为操纵经营现金流提供了空间。本文将操纵经营现金流的手法分为三种类型:“操纵准则”——利用现金流量表准则提供的判断空间和选择余地;“操纵业务”——利用理财工具影响现金流的时间;直接造假。这三种手法单独或综合使用的现象均较常见。
一、操纵准则
现金流量表采纳国际上较通行的“三分法”,将现金收支分为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这种“三分法”给现金流量表的分类留有一定的判断和选择空间。出于美化经营现金流的需要,有的公司会将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或将某些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计入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于是产生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选择”问题。
1.应收账款出售和票据贴现存在问题较为普遍。从理财的角度来看,应收账款出售和票据贴现是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行为,不应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如某外国公司财务欺诈案就充分暴露了将融资性质的现金流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问题。该公司为隐瞒资金流动性问题,达到所期望的现金流动性,于1999年第4季度与银行达成2.88亿美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此产生的现金流入使公司报告期内现金余额由负转正。由于该保理业务协议规定该公司下一年度需回购这些应收账款,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具有回购性质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性质上属于质押贷款,应在现金流量表上列示为融资活动现金流入,但公司未披露该笔现金流入的性质。
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也出现类似例子。比如,某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将应收票据4318万元背书转让。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为47.6万元,“收到其他与筹资有关的现金”为80万元。显然票据贴现收到的现金不是计入上述项目,有理由怀疑公司将该现金收入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将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收益性支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资本性支出),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流。如某公司将营运成本计入固定资产,金额高达38.52亿元。通过这种手法夸大利润和经营现金流。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经营费用的现金支出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固定资产支出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3.利用并购时的会计处理调整经营现金流。按照现行准则,收购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全部计入投资活动支出。当收购资产中的应收账款现金回笼、存货实现现金销售时,却“理所当然”地计入了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那么仅依靠收购营运资本为正的子公司(非货币流动性资产超过非货币流动性负债),即可获得经营现金流的增长。另外,拟收购的子公司或经营单位在收购完成前结清债务,而在收购完成后债权陆续回收,也可以增加收购公司的经营现金流。
二、操纵业务
具体来说,包括加快货款回收,清理资金占用,延长采购付款期限,关联方代垫费用等方式。这些方式往往只能带来经营活动净流一次性的提高,甚至以牺牲未来经营现金流为代价。
[案例1]延期支付货款和其他款项。某公司2000年公开发行上市,发行当年和次年“经营活动现金流”为-860万元和1726万元,远小于“经营活动的利润”的4334万元和5718万元,各年度经营利润缺乏现金支撑,但这在当时并未造成该公司发行上市的障碍。2002年,公司申请配股,该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达到5950万元,有所好转,已接近当年经营活动利润6126万元。但从会计报表可见,2002年其应付账款增至5393万元,应付账款周转率降至6.41。同时,公司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一年以上款项达3000万元。因此,有理由怀疑公司通过延迟付款以应对2001年以来配股审核时对现金流指标的关注。
[案例2]延期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3.8亿元,主营业务成本2.43亿元,销售收现3.06亿元,采购付现为1.57亿元。应付账款从336万元增至5295万元,主要为应付工程款。
[案例3]从关联方拆借以及收回占用资金。某房地产公司200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7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1.32亿元,其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高达7042万元,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比重超过一半,这部分现金流入主要是从关联方暂借款2500万元和收回预付款2260万元。
[案例4]延期支付经营费用。某公司2002申请配股,该年度营业费用7213万元,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6955万元。笔者注意到该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比年初增加5352万元,其中4500万元为应付其二级子公司债务。该公司以该子公司尚在前期筹建阶段为由,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笔者认为,有理由怀疑该子公司代为垫付费用。
三、直接造假
常见的有以下三种做法:
1.将非经营活动甚至违规所得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计入销售收现,结果导致利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比如,某以设备制造为主业的公司,将逾10亿元股票投资所得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002年公司在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将2000年每股收益从0.52元调减为0.107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从0.41元调减为0.12元。
2.虚增收入和销售收现,并虚构投资支出。如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销售收现,将虚增的现金收入通过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中的“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予以抵消,同时虚增固定资产。
3.粉饰销售收现能力,虚增“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时虚增“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笔者对某公司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数据存在的异常勾稽关系进行了推敲。该公司当年销售收入5.77亿元,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8.34亿元,而同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的变动合计只有几百万元,无法补平销售收现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差距。同时,2001年度主营业务成本4.39亿元,采购货物支付的现金7.41亿元,同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及存货的变动仅数千万元,也无法解释其中2亿多元的差距。考虑到公司当年并未发生重大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更事项,笔者认为,有理由怀疑公司同时虚增了“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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