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西部大开发研讨会综述_生态环境论文

中国法学会西部大开发研讨会综述_生态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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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5~16日,“中国法学会西部大开发法律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西部大开发法律研究会”成立大会在云南大学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佘孟孝,副会长孙在雍,常务理事种明钊和孙延祜,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秦光荣,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云南大学党委副书记纳麟等领导、专家、学者近100人参加了大会。会议就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热烈的讨论,与会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对西部大开发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和中肯的意见,现将此次会议的主要学术成果综述如下:

法治保障在西部大开发与加快西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与会者一致认为,加强法治是实现中西部协调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西部大开发与西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由西部大开发的时代背景所决定的。

从法制治建设的角度看,西部大开发是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法治是为了给西部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法治能创造有效环境,使利益目标能够实现。从全局性看,西部开发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全局”的要求。要在经济上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必须依靠法制,有效规范政府行为。西部大开发涉及国与国、中央与局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复杂主体关系,加强法制有利于党和国家政策的统一实施,有利于把西部开发作为一项长久的决策执行下去。

运用法律手段促进西部大开发

与会者回顾我国历史上的几次开发过程,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一致认为必须运用法律促进西部开发,这是历史的进步趋势,也是现实的需要。

对此,有学者介绍了国外区域开发的一些情况,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区域开发的经验:通过法律,树立权威开发机构;依法规划、分步推进;运用、实施国家法律援助;建立市场的法律机制;依法实施优惠政策。还有学者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法律调整的两个侧重面:一是关于经济自治权的法律调整,二是上级国家机关帮助的法律调整。

有学者提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转化为一项基本法律,其名称可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振兴法》或者《西部开发基本法》。把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国家和地方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西部各省区在开发中的自主权、开发西部的优惠政策、在开发中对少数民族利益的专门保护和对西部生态环境的专门保护等基本问题以国家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此可使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之成为西部大开发的总章程。

有学者还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宪法第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依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中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在宪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西部经济特区。在西部经济特区内实行的特殊措施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这样可以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宪法依据。

有学者指出应当重视西部地方立法及司法适用。有学者指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使用严重不足,应当加快民族自治州、县立法效率,并建议实行1950-1954立法模式,西部县级以上人大有立法权,报省级人大批准即可。有学者提出《立法法》已经为建立开发西部地区地方法制体系奠定了坚定的法治基础。要使西部大开发有法可依,除了国家立法外,西部各省区还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建立完备的西部开发地方法制体系。还有学者指出,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并未树立起实施地方法规的观念,地方法规未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因此必须重视地方法规的司法适用,否则,地方立法将成为一纸空文。

依法保障西部大开发

与会者就依法保障西部大开发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健全开发机制,将决策纳入科学体系,使决策法制化 有学者提出把决策规划与立法相结合,以利于避免决策轻率化,利于明确决策者的政治责任和地位;规范优惠政策的实施。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的政策则要提交上级论证,有可能的要上升为法律;实施监督体系:严防污染企业、严防豆腐渣工程、严防腐败。

健全法律机制,把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相结合 有学者指出市场经济是配置资源的最优选择,西部大开发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的支持主要应当是政策上的支持和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方式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另一方面,学者们又提出应该通过加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建设,妥当解决宏观经济政策问题。就此有学者认为有3个问题尤其值得注意,即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所有制结构的问题、要素市场的发育完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持久的资金来源、可靠的宏观调控手段和良好的国内外投资与服务环境。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健全西部投资法律机制;依法鼓励西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对西部未利用荒地实行特殊的物权制度。

依法调整各方关系,形成统一协调的关系 与会学者认为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调整好以下几对关系:1.用法律来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防止过度集权和过度放权。2.用法律来调整东中西部关系,要充分发挥区域互惠合作原则和机制,形成互利互惠、互相促进的局面。3.调整好西部各地区之间的关系,包括突出重点与全面发展相结合。4.依法保障社会利益,调整好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应当依法促进共同富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防止开发对弱势群体的不利影响;保护外来开发者和本地群众财产权、参与开发的民主权利,实行有效的权利救济。5.缩小城乡差别,依法解决好农民进城、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问题。

依法保护西部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西部大开发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与会学者指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恶化严重,环境资源系统相当脆弱,这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对环境法制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与会者主要有以下观点:1.生态保护要实行一体化管理、严格执法;2.要防止为了部门利益破坏生态环境,防止地方政府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3.实行当地人受益原则,坚持权、责、利一致性原则。4.健全产权制度。5.促进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把环保从末端控制变为首端控制,避免先污染后治理。6.把环境情况作为官员考核标准。7.培育生态环境观念: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价值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行为观。8.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综合决策和宏观调控制度。9.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生态环境许可制度。10.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管理制度。11.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效益和影响评价制度。12.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税、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费制度。13.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清洁生产制度。14.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度。15.在外部性克服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完善《环保法》。16.法学界有必要加强对现存的环境恶化问题的治理的研究。

依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与会人员认为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有科技和文化教育上的。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科技、文化教育的支撑,必须依法实施科教兴国。主要观点有:1.在任何地区的开发中人才都是最为重要的资源,而西部面临的人才矛盾是,一方面西部大开发需要大量的人才,另一方面,西部自己的人才留不住,外面的人才引不来。鉴于此,(1)必须完善人才法律机制,解决西部人力资源的配置问题。并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参与西部开发的非西部人员可保留原籍。做到人尽其用,改善西部的人才待遇。(2)推进有关教育的法制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教育资金的投入。2.将科教纳入市场化运作,解决体制问题,作到技术资本化。3.充分重视、保护和利用西部丰富的人文资源。4.注意研究西部地区的民间法律体系。

加强法律实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与会学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抓起,为大开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2.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和机构。3.依法治理地方行业。4.转变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建立执法、守法的良好法制环境。5.加大西部法学教育的投入,为西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正确定位政府在开发中的地位 有学者从行政法的角度提出政府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地位应当是组织者与指导者,而不是直接的开发者,政府组织和指导西部大开发的基本手段是行政指导。

关于民族问题

学者们一致认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众多,分布地域广,在西部大开发中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就民族问题,诸学者指出在开发中必须坚持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有学者提出在开发中要处理好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收益权的关系;对民族文化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以促进经济与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还有学者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要贯彻民族地区区域自治制度并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的保护。

部分学者还针对本省区的环境问题、西部大开发与精神文明建设等问题作了讨论或提交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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