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国初期上海道路商业联合会_商界论文

简论民国初期上海道路商业联合会_商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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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运动时期十分活跃的上海各马路商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商联会”)与上海马路商界总联合会(以下简称“商联总会”),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上海地区与总商会同时并存的几个主要商入团体之一。可惜学术界对此尚缺乏应有的研究。①本文仅就管见资料所及,拟从组织与行为角度,对“商联会”和“商联总会”的产生、特点及其争取租界市民权运动等基本问题作一点梳理,抛引玉之砖,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重视并继续深入探讨。

马路商界联合会诞生于五四时期商会、行会等新旧商人组织林立的上海,是由特殊的时空环境所决定的,它既是商人维护自身利益、开展对外国殖民当局斗争的需要,又是商人政治参与意识和爱国热情不断高涨的产物,同时还是广大中、小商人不满于大商人控制的上海总商会所致。

上海租界工部局对中小华商的歧视与压榨早就埋下了“商联会”成立的伏机。据曾担任过南京路第八届“商联会”会长的余华龙回忆说,“1918年工部局要增加捐税,许多店主拒绝缴付,工部局为对付商人拒缴,强迫车货,如河南路交通路的裕昌呢绒号和广东路怡珍茶食店号货物,都被车去,大家觉得有组织商联会必要。而且跑马厅、南京路外滩以及有其他一些公园与娱乐场所不准华人进去。马路商界感到纳税有份,权利享受不到”,“总之,中小商人成立商总联会的目的,是要取得与工部局对话的一席之地。”②另据曾出任商总联议董并兼任商总联秘书的严谔声回忆,当时“总商会会员不受会审公堂拘传的特权,中小商人受租界当局欺压,权利无保障。”③“商总联会”的成立宣言中也将争取华商权利作为主要目标,宣称“参加市政,西董已允,要求修改约章,草案亦经拟定”。④证之于“商总联会”成立之后广泛开展的争取租界市民权运动(详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我们认为“商联会”与“商总联会”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联合中、小商人维护自身利益、开展对外国殖民当局的斗争。五四爱国运动的发生使广大中、小商人获得了更强大的动力。

五四运动的民族爱国洪流催生了“商联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列强不顾中国人民的反对,强行将德国在山东的侵略权益让与日本,激起了全国各界各阶层人民的强烈愤慨。1919年5月由学界发端、工商界跟进的“外争国权、内惩国贼”的五四反帝爱国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上海是近代中国工商业最集中的城市,工商业组织较为发达,处在领袖群商的地位,尽管他们标榜“在商言商”,但是,国之有难,何以言商,在外国租界当局欺压下、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中国商人对此感受犹深,因此,他们无法置身事外。各团体均先后表明了自己的态度,5月9日,上海总商会发出“佳电”,人们不难从其字里行间读出商人畏首畏尾的软弱性,“佳”电不佳,一时舆论大哗,上海总商会威望陡降,商界领袖地位受到极大削弱。早在“佳”电之前,上海商业公团联合会已于5月7日向北京政府发出“麻”电,要求严惩国贼,释放被捕学生,但它终究只是部分商人团体的联合,一时还难以取代上海总商会的地位。“佳”电的出笼及其所产生的纷争还是极大地分散了上海商人的力量,上海商界颇显群龙无首之乱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人的政治参与。参与罢市的各商号“以向无商店联络之机关,偶遭事故,难通声气,颇感不便,奔相探寻,又无所适从,有拟订定集合之所而未能实行,盖此即组织本会(指南京路商界联合会——引者注)之隐机也。”⑤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各个马路为范围的商界联合会乘机而起,“各路联合会之组合,由于商会之不负责任所致”,⑥其“天职乃以团体之结合,抵制日货,振兴国货,作根本之强国计划”,⑦其“所抱宗旨无非以真正民间助政府后盾,急起直追为根本之救国而已。”⑧在面临国民政府统一商民组织、解散“商联总会”的关键时刻,“商联总会”曾致电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反对解散,认为“商联会”、“商联总会”有其存在之需要,“其需要大者,为应付外交,以为政府后盾,次者为反抗军阀,以为国民革命壮声威,末则自谋利益以促进国家社会之经济。”⑨这些言论正是商人爱国热情高涨和政治参与意识增强的写照。

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大商人与广大中、小商人的分化与分野日益明显,大商人不仅经济力量雄厚、社会地位高,而且外国人也对其另眼相看,相比之下,广大中、小商人惨淡经营,社会地位低下,在商会系统下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他们感到有必要组合起来,依靠自己的团体力量捍卫自身的利益。据严谔声1960年回忆,“商总联会”的成立是基于多个方面的考虑,“因上海总商会操纵在大商人手里,中小商人无权参加,如邬志豪在福建路开了五、六家衣庄,在商联会是很重要的角色,但参加总商会则投黑白子表决通不过。总商会会费很高,每年会费一百三十两银,中小商人望而生畏。……总商会是纵向的组织,中小商人需要横向的组织来发挥作用。”⑩余华龙也认为:“总商会会员都是工商界上层人物,在租界内违了章,只要在马路上签个字,就可以放行,而小商人稍有越规往往被拘禁受惩罚,感到深受帝国主义压迫”。(11)

在上述几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各马路商界联合会如雨后春笋,纷纷设立。但是,“商联会”究竟是怎样成立起来的?最早的“商联会”是哪一个?史料说法不一,严谔声、余华龙等亲历者强调商界的自觉,许德珩则回忆说:“上海有个马路联合会,那是学联搞起来的”,(12)强调了学联对“商联会”的作用。据《申报》记载,“山西路商界联合会当六五商界表示爱国牺牲时即肇其端”,(13)另据最近辑录的《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载:“自1919年7月9日北城工商联合会筹备成立之后,陆续成立之各马路商会联合会共达65个”。(14)

“商联会”成立之后,基本上克服了各马路地域内各业中、小商人的涣散局面,但各路“商联会”仍自成体系,如一盘散沙,一个联合各马路“商联会”的“商联总会”已是呼之欲出,“以对外不可无统率机关,对内不可无集权枢纽”(15),于是,“各路商界外顺世界之潮流,内悟散沙之非计,结合团体,先后组成商界联合会者有二十余路之多,又惧其各自为政,漫无统系也,于是有各路商界联合总会之组织”,(16)1919年10月26日,“商联总会”终于宣告正式成立。它的成立既巩固了已有的“商联会”组织,又将推动该组织在各马路等商业街区的进一步普及。

“商联会”既打破了以乡缘为媒介的同乡商人组织的界限,也突破了以业缘为范围的行业组织畛域,是一种以商业街区为活动区域的新型地域性商人团体,“商联会者,集合同路之铺户而成立,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之旨”,(17)并在此基础上组成“商总联会”,体现了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上海商人社团的多元整合,形成与上海总商会、上海商业公团联合会的鼎足之势。它之所以能后来居上,成为上海商界一支举足轻重的社团力量,乃在于它有着不同于其他商人团体的特点。

首先,直接面对同一商业街区内的广大基层商号,广泛吸收一般中、小商人入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大多数商人、尤其是广大中、小商人的意志和愿望。这同上海总商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吸收一些大商人为个人会员的做法不同,也与商业公团联合会完全以同业、同乡团体为会员的做法有异。“商联会”的会员或以同一街道的商号为对象,如南京路商界联合会“以上海南京路各商号组织之”,“凡加入本会之各商号须派代表一人与会”,(18),山东路商界联合会“由本路华人开设之商店组织而成”。(19)或以同一街道商号为主体,同时吸收未设商界联合会的马路商店为会员,如汉口路商界联合会“以上海汉口路各店号组织之”,但“未组织商界联合会之各路店号经本会之许可亦得加入”。(20)或同时由几条马路联合设立商界联合会的,如天潼路、福德路组成天潼路商界联合会,嘉兴路、梧州路组成嘉兴路商界联合会,四川路崇明路组成北四川路商界联合会,东北城商业联合会则“为福佑路、张家路、穿心街、旧教场等商店组织而成”,并以“四路商店为基本会员”。(21)可见,“商联会”虽冠之以马路之名,实非地理意义上形成的街道,而是现代经济意义上的商业街区。

其次,“商联会”考虑到广大中、小商人的经济实际,实行低会费制度。会费低微,有利于广大中、小商人加入该团体,如沪西商业联合会规定该会开办费“由发起商号慨助支用,经常费用由入会各商号量力补助,惟遇特别事故得酌募临时费”,(22)在会费上并无硬性规定。山东路商界联合会规定“会费按照每一开间门面每月须缴纳会费洋五角,开间多寡纳费依此类推”,“但力不从心者可以量予酌减”,(23)东北城商业联合会规定“凡入会者每月须缴纳会费小洋一角”。(24)虽有交纳标准,但也在中、小商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即便是位于上海最为富庶的商业街区——南京路的“商联会”,也仅规定“各商店号会费每月五角至二元,均由各商店号自行缴认”。(25)南京路“商联会”共有会员单位179家,月认捐额284.2元,其中2元以下(含2元)的月捐额为194.7元,占总月捐数的68.51%,2元以上的月捐额共89.5元,占总月捐数的31.49%,详情如下表。南京路上的绝大多数商家尚且只能认缴2元以下的月捐,其它马路“商联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形亦可想而知。因此,我们认为,“商联会”是一个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商人团体。严谔声认为:“商总联是中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联合组织,大资产阶级即便加入商总联,也不发挥积极作用,他们看不起商总联,认为这是‘马路政客’的团体。”(26)

上海市南京路“商联会”会费认缴情形及比例

月捐认捐情况

月度会费收入

分类 认捐会员数

  占会员总数%月捐额:元

  占月捐总额%

五角26

14.5213

  4.57

一元82

45.8182

 28.85

一元二角

1

0.561.2

 0.42

一元半

  3

1.684.51

1.58

二元47

26.2594

 33.08

二元半

  1

0.562.5

 0.88

三元11

6.1433

 11.61

四元 2

1.12 8

  2.81

五元 2

1.1210

  3.52

六元 1

0.56 6

  2.11

八元 1

0.56 8

  2.81

十元 1

0.5610

  3.52

十二元

  1

0.5612

  4.22

总数

  179

100 284.2

100

资料来源:据《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第1009-1016页“南京路商联会会员录”制成。

低会费制度固然降低了加入“商联会”的门坎,为一般商人入会创造了前提条件,但中、小商人是否愿意入会,并不完全取决于低会费制,相比之下,更为重要的是团体的宗旨与职能是否契合合同一商业街区内一般商人的实际,在这一点上,“商联会”无疑满足了广大商人的愿望。“商联会”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中小商人谋求新型互动关系的诉求,如沪西“商联会”“以研究商业道德,联络各号感情,协力提倡国货,询谋公共利益为宗旨”。(27)东北城“商联会”以“联络商界感情,藉通彼此声气,谋商业之发达,尽国民之天职”为宗旨。(28)山东路“商联会”“以研究商业常识,增进商人道德,敦睦本路感情,协力提倡国货,合谋公共幸福为宗旨”。(29)在传统工商界,既有以乡缘为媒介的商帮组织,也有以业缘为纽带的行会组织(后来演变为同业公会),它们推动了或维系着同乡、同业商人间的联系,在经济生活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商人经营活动主要范围的商业街区内却缺乏相应的商人团体。因此,一方面是同乡、同业商人间的联系相对频繁,另一方面却是相邻相近的商人间缺乏起码的联络,不利于商人应对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与日益强烈的政治参与愿望,“商联会”填补了这个空缺,因此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

从其实际职能看,“商联会”将为广大商人排忧解难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北城“商联会”负有保卫北城一带会员的责任,“如有冤抑受诬,因而损害名誉、身体、财产,就本会能力所及,经调查确实后,设法救济之。”(30)东北城“商联会”亦有同类规定,“如有冤抑而受不当之诬,于名誉财产上有关系者,则就本会能力所及,经职员调查确实,须由入会者全体负责,以法律救济之。”(31)“商联会”连结商人互助,甚至在必要时实行法律援助的行为,对于社会地位相对低下、有时孤立无援的中、小商人来说,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第三,“商联会”的运行机制保证了广大中、小商人的平等权利。前述东北城“商联会”规定“凡入会者享一律平等之权,凡入会者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凡入会者如有五人以上之同意,不出本章程宗旨以内者,有提议于评议部之权。”(32)“商联会”的职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入会各商店号均有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实行会长制,大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正、副会长由职员会选举,会长之下设干事、评议两部办理会务,干事部由文牍、会计、交际、调查、庶务五科组成,各科均制定相应的办事细则,人员因事务繁简而多少不一,评议部评议员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人数在10至20人之间,有些马路“商联会”为了更好地体现会员意志,规定“凡入会各店号代表除被选为职员外,皆为评议员”。(33)评议部为“商联会”议决机关,“所有联合会一切事务均须得本部之同意方生效力”,会务预算决算、兴革事件及公款处理办法、全会规则及各部细则均须由评议部议决通过才能付诸实施,此外,评议部还须“负纠举之责任”。(34)

可见,“商联会”以及在此基础上成立起来的“商总联会”是一个既不同于旧式行会、也有别于总商会的一个新型商人团体,时人曾对三者间的差异作了区别,“上海商界所组设之团体,若各业之公所,各帮之会所,其团结力未尝不坚,然其性质祗能代表一帮一业,又如总商会,虽为上海全埠商界之法定机关,然其所组织之分子,以入会资格限制之严竣,不能普及于大多数商界,故祗可谓贵族的商人团体,实不足以代表全埠小商家之意思。自有此总联合会成立,而上海一埠大小商家之总意思即可于此机关中表现。”(35)正因如此,上海马路总联合会“现在不能不推为上海商界最有实力的机关”。(36)

“商联会”及“商总联会”成立之后,除照章维护会员商人利益外,从它成立的那一天开始,就积极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直至1929年10月27日遵照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决议停止活动为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商联会”及“商总联会”与这一时段内的重大政治运动相辅相成,克始克终,“五四运动,为对日外交兴于当时之北京,上海商人即于六三罢市响应,卒收罢斥曹、陆、章之宏效,各路商界联合会因是有组织之雏形。继以公共租界工部局加捐,为要求市民权与反对加捐,各路商界遂为具体组织,而统一于总会。……五卅惨案,各路商店罢市至二十七日之久,上海全体市民,无不共同努力,以为不合作之抵抗,而我商界联合会事实上之贡献殊不下于人。”(37)可见,“商联会”及“商总联会”参与了五四运动、发起了争取租界市民权运动、声援了五卅运动等重大政治活动,其中争取租界市民权运动更能反映该组织的行为特点,本文拟对此作一点分析。限于篇幅,对五四运动、五卅运动中“商联会”及“商总联会”的表现及其特点将另文考察。

所谓市民权运动是指租界华商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均等原则要求加入工部局议董、分享租界市政发言权与决策权,并修改租界章程的斗争,这一斗争始于1919年七、八月间的房捐风潮,当时华商就提出了工部局应加入华人议董的要求。早在“商总联会”筹备时期,华商市民权问题就受到高度重视,1919年9月2日下午,各路代表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市民权及租界章程修改事宜,会议主张“凡涉于华人之权利者拟设顾问三人”,顾问的权限应包括“(一)对于工部局增加华人负担,顾问部须有同意权;(二)对于工部局内顾问部须有提案权;(三)对于工部局会议顾问部须有出席权”。同时认为现有租界章程“较之现势大有不相符合之处,亟应加以修正”,并拟就租界线、华人地产权、警察权、选举权、工程问题等五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其中关键者为选举权,指出“现在租界选举华人无预,亟应修改,凡住居租界之华洋人均应依照纳税额之多寡订定选举权”。(38)11月中旬,“商总联会”将修改草案一千本函送上海总商会,征求该会会员及各业团体盖章。该草案共26款,焦点在于第5款市会董事选举上,草案规定市会由15名董事构成,“住居租界华人或外人具左列资格之一者有被选举为董事之权:(甲)每年所付房地各捐照市会估算满五十两者;(乙)赁住房屋每年租金照市会估算满一千二百两者”。无论华人或外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享有选举权和议事权,“(甲)所执不动产价满五百两以上者;(乙)每年所付房地捐项照市会估算满十两以上者,但各执照费不在内;(丙)赁住房屋照市会估算每年租金在五百两以上者而付捐者”,(39)此外,租界章程的修改必须得到中国官厅的批准才能生效,第25款规定“此项章程将来如有更改增添或所载语言所给权柄等项有可疑惑之处,即由各领事或中国官厅会同商拟,必俟各国公使及中国政府批准方可定规”。(40)截至11月26日,已有北福建路、南京路等37条商业马路盖印赞成,湖北同乡会、面粉公所等12个同乡和同业商人团体也相继盖章。(41)12月1日,各路商界总联合会董事会决定将全体华商签盖图记送呈交涉公署,据记载,“公共租界各马路西至静安寺路、东至杨树浦路沿路各华人工厂商店门前均悬有白布黑字,‘华人要求市民权修改洋泾浜章程’飘扬空际,满目皆是,且有门窗内粘贴要求市民权等字者”,全体董事共44人分乘16辆汽车至公署,“将华商要求市民权全体图记四册及呈文亲交杨交涉员接收后,乃详述租界全体华商公道之要求及其不达目的不止之志愿”,当时舆论称此为“实上海开埠以来未有之举,而为租界历史上开一新纪元”。(42)当晚,“商总联会”分别致电外交农商部及江苏督军省长等,再次表示商人“万众一心,不达目的不止”的决心。

但是,“商联会”和“商总联会”对市民权运动的艰巨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12月24日,租界工部局致北京领事团函披露“经工部局在职与退职议董开会集议讨论既毕,一致投票反对根据任何考虑加入华人为议董之议”,这无异于给“商联会”和“商总联会”当头一棒。工部局为何如此蛮横,一方面是其强权行径使然,另一方面则是对中国人民固有的偏见,《字林西报》的一篇社论颇具代表性,该作者将要求市民权的总联合会领袖诬之为“鼓噪家”,认为“若谓此辈鼓噪家即系众所视为应有之发言人,则完全不可,若从事实言之,吾不信一般中国商人对于工部局有无其代表问题果真注意之。盖中国各城邑从未有居民与闻市政之前例可引起对于上海市政之真正要求也”,(43)这既是对于中国历史的歪曲,因为“商总联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无知,难道历史上不曾有过的事情就永远不会发生吗?难道中国他处尚未实现的代议权就不能在上海先发其端吗?至12月25日,各路代表对“领团方面迄无切实之答复,深不满意”,并决定“于修改租界章程未得圆满解决以前,所有春季新旧各捐一律暂停缴纳”,(44)12月26日致函特派江苏交涉使,“揆之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之公例,势难再强已有觉悟之商人纳此无名之捐税”,同时致函总商会,希望“转致各业公团一律办理,庶几一德一心,共达挽回之目的”。(45)从此,争取市民权运动由请愿发展到了抗税斗争的新阶段。

1920年1月5日,“商总联会”开始了与领事团面对面的交涉。英总领事指责“商总联会”“公然登载不纳捐之广告,殊不公道”,并提议“先有华人顾问二人加入工部局协办财政部事宜,一面各举同数代表修改选举章程”。这是西方列强的霸道逻辑,租界本来是依靠武力及不平等条约取得的,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中国人民完全有权收回。在租界内,华人要求市民权更是合情合理的,当时在华英人李德立也充分肯定这一点,他指出:“要求代议权实极合情理,宣传与盎格鲁撒逊族之政治发展相符,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确是至理”。(46)然而,各路代表虽“均以中外意见距离太远,颇多不满”,但是商人的软弱性格使他们既不敢据理力争,也难以最终与其决裂。“商总联会”经过长时间讨论,决定附加若干条件以委曲求全,华人顾问三条件为“(人数)由二人增至六人,(权限)凡关于华人事件须取得六顾问之同意,(名义)系全体工部局董事之顾问,不仅限于财政一方面”,在租界章程委员会组成上,中外人数相等,华人委员由三团体(总商会、商业公团联合会、各路商界总联合会)推出,外人委员由工部局推出,分别由交涉使及领袖团加以委任,修改时间以两个月为限,修改后的章程须得各国公使及中国政府批准施行。

1月6日,“商总联会”将所提条件与领事团交涉,“问答良久,不得结果”,英总领事提出华人选举资格须得中外同意,选举华董条例及华人选举名单须由纳捐西人大会通过后,才能提出租界选举章程修正案,并交各国政府批准。在华人顾问权限上,“英总领事允许凡关华人事件由六顾问与工部局商酌”。“商酌”虽然顾全了华商的面子,但能否采纳则是问题的关键。1月7日,工部局秘书李台尔正式复函“商总联会”、总商会,除坚决拒绝华董外,同意由华人选举五人组成顾问委员会,但“被选者于被选或在职时不得受有中政府若何正式之任命”,“领事团可拒绝之”,其“职权不得逾出1915年推广租界草合同第4条所规定之范围”。同日,“商总联会”经过长达7小时会议,通过了以总商会和“商总联会”名义发出的致工部局函,强调“租界内各项事务及与华人权利有关者”,“须取得纳税华人有力量及优胜之赞助,则华顾问之意见贵局董事须尊重之”,同时将华人顾问的产生改由两团体(总商会、总联合会)推举,章程修改期限改为三个月,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退却。(47)此后几天,双方交涉没有取得任何进展。1月10日,总联合会、总商会再致函工部局,表示接受五人顾问委员会,但强调被选者“不能因领事团之反对而更动”、其“职权不限于1915年推广条约第4条”所限,任期直至正式华董选出后为止,(48)双方主张的差异仍十分明显。对于华商来说,顾问委员会权限、反对领事团有否决被选委员会之权已逼近无法退让的底线,否则,所谓市民权运动也就失去了其最初的意义。

华商的抗捐态度起初是比较坚决的,1月8日公共租界内出现了“商总联会”的抗捐传单,紧急通告各号“如无代表权决不付捐”,要求“吾人必须一致行动,不可两歧”。(49)1月9日,工部局派人至河南路、福建路收捐,“除有数家照缴者外,余皆不允交付”。次日,公共租界会审公堂对两路共19家商号提起诉讼,12日上午,会审公堂对19家商号进行了缺席宣判,“以被告等临讯不到,判令照章缴付,并缴堂费”。下午,工部局中西印巡捕至河南、福建等路强行收捐,据载,“该西捕等自行入店,开银箱自取银洋,其银箱子中无洋之店家,彼被取呢绒钟表等货物而去”,工部局的强盗行为激起了华商的强烈愤慨,“河南路、广东路、爱多亚路、山东路、山西路、浙江路、湖北路、汉口路、南京路、云南路、新闸路等各商号,相继闭市”。但是,在斗争的关键时刻,总商会、“商总联会”退缩了,他们不敢将闭市转化为有组织的罢市,相反,连夜召开会议,“力劝各代表须静待磋商,切勿罢市”,并由会长“请各代表知照各该路商店,明晨照常营业”。同时,上海总商会发出紧要通告,“劝告本埠各华商,务望照常营业,切勿再有意外举动”,等候磋商、调解。所谓磋商、调解,就是由“商总联会”“劝商店将春捐如数缴至公署,工部局取去之货物银钱,应即行发还”。(50)同时“劝商店照常营业”(51)1月13日,“商总联会”决定将河南、福建两路19家商店应缴春季捐款,缮具清单,送交涉公署转领事团交公堂暂存,交涉公署于当天便“将河南路、福建路被控之19家商店捐款,连同堂费,共洋1400余元,于午后二时,备函专差,送会审公廨查收”。(52)1月14日,上海“商总联会”全体职员在总商会召开紧急会议,与会各路职员达一千余人,交涉公署交涉员杨小川及总商会宋汉章、沈联芳也参加了会议,“商总联会”主席陈则民详细报告了此次争取市民权运动的经过,杨小川报告了外交努力的进展“及驻沪十四国领事赞成之意见”,会议还收到了领袖董事薛福德复交涉公署函,表示已将选举工部局华董一案“通告领事团,并已转报驻京外交团”。经过讨论,决定将市民权与纳捐分开办理,一面积极争取华董及顾问委员会,一面“再退让一步,以纳付春季捐期间,为外交承认我有华董一事完毕其手续期间”,同时发出紧急通告,要求各路商店“所有春季捕捐,议决暂行照付”。(53)至此,“商总联会”以抗捐抗税为手段要求市民权的斗争告一段落。争取租界市民权运动虽未完全实现预定的目标,但“此次奋斗结果,于组织纳税华入会,产生五顾问,条件之下为折衷之加捐”,(54)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综而论之,“商联会”和“商总联会”是一个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以商业街区为基本活动范围的新型地域性商人团体,它积极参与、发起、声援了这一时段内的重大社会政治运动,并在其中发挥了一定的组织动员作用。但是,作为一个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组织,它仍然无法摆脱以大商人为主体的总商会的控制而独步历史舞台,不仅如此,在某种程度上尚须依靠总商会的支持,这固然反映了中国商人基于组织网络形成的团结一致的新面貌,但也多少体现了力量弱小的中、小商人的无奈或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是,经济上的分层似乎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政治上的分野,传统意义上的中、小商人在政治、经济斗争中较之大资产阶级的坚定性并未在“商联会”和“商总联会”的政治经济行为中获得充分的表达。

注释:

①据笔者所见,目前仅有郭太风的《上海中小资产阶级的商会组织与社会政治活动》一文讨论上海各马路商界总联合会与政界的关系、重点是与国民党的关系,并将该组织定性为上海中小资产阶级的商会组织。该文见郭太风:《迈向现代化的沉重步履》,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年,第108-117页。

②③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933、933页。

④《商界联合总会纪盛》,《申报》1919年10月27日。

⑤王廉方:《本会史略》,《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第994页。

⑥《北四川路商界联合会成立》,《申报》1919年10月5日。

⑦《法租界商业联合会成立会记》,《申报》1919年12月2日。

⑧《民国路商业联合会通告》,《申报》1919年8月19日。

⑨《商总会致三全大会电》,《申报》1929年3月26日。

⑩(11)《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第933页

(12)转见彭明:《五四运动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38页。

(13)《山西路商界重组联合会》,《申报》1919年11月25日。

(14)(26)《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第926页。

(15)《前上海各马路商界总联合会恢复宣言》,《申报》1926年6月25日。

(16)《商界联合总会纪盛》,《申报》1919年10月27日。

(17)王廉方:《本会史略》,《上海总商会组织史料汇编》下册,第996页。

(18)(25)《上海南京路商界联合会章程(附办事细则)》,《申报》1919年11月3日。

(19)(23)《上海山东路商界联合会章程》,《申报》1919年11月27日。

(20)《上海汉口路商界联合会章程》,《申报》1919年11月11日。

(21)(24)《东北城商业联合会之组织》,《申报》1919年9月5日。

(22)《沪西商业联合会开成立会》,《申报》1919年9月1日。

(27)《沪西商业联合会开成立会》,《申报》1919年9月1日。

(28)《东北城商业联合会之组织》,《申报》1919年9月5日。

(29)《上海山东路商界联合会章程》,《申报》1919年11月27日。

(30)《北城工商联合会之筹备》,《申报》1919年7月21日。

(31)(32)《东北城商业联合会章程》,《申报》1919年9月5日。

(33)《上海汉口商界联合会章程》,《申报》1919年11月11日。

(34)《上海南京路商界联合会章程(附办事细则)》,《申报》1919年11月3日。

(35)《商界联合总会成立》,《申报》1919年10月27日。

(36)罗家伦:《一年来我们学生运动的成功失败和将来应取的方针》,《新潮》第2卷第4号,第849页。

(37)《商总会对于统一商界组织宣言》,《申报》1929年4月1日。

(38)《各路商界联合会部会开会纪》,《申报》1919年9月4日。

(39)《拟请修正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草案》,《申报》1919年11月19日。

(40)《拟请修正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草案》,《申报》1919年11月21日。

(41)《拟请修改租界章程之近讯》,《申报》1919年11月26日。

(42)《华商要求市民权纪》,《申报》1919年12月2日。

(43)(46)(47)《要求市民权问题》,《申报》1920年1月8日。

(44)《商界总联合会开会纪事》,《申报》1919年12月25日。

(45)《各路商界总联合会之要函》,《申报》1919年12月27日。

(48)《要求市民权之昨讯》,《申报》1920年1月11日。1915年推广租界草合同第4条规定:“上节所称之华人顾问部,系以宁波会馆与广肇公所各举二人,又上海交涉使或上海中国最高级当道举出一人合组之,领事团对于举出人物,有不同意之权。此顾问部之职务以顾问部工部局提交与全租界华人利益有关之事件,及关于提交事件向工部局陈述意见为限,顾问部于讨论事件陈述意见时,须以全体为之,不得单独行动”。参看《申报》1920年1月13日。

(49)《要求市民权之昨讯》,《申报》1920年1月11日。

(50)(51)《要求市民权之昨日波澜》,《申报》1920年1月13日。

(52)《要求市民权之昨闻》,《申报》1920年1月14日。

(53)《要求市民权问题告一段落》,《申报》1920年1月15日。

(54)《商总会对于统一商界组织宣言》,《申报》192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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