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王江华[1]2008年在《论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引起的环境损害现象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传统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中面临着新的挑战。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失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历史变迁;时至今日,违法性要件应当退出历史的舞台,对于损害结果也应当作出新的理解,各种因果关系推定说的兴起也为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本。责任的构成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何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最终要落实到责任的承担上。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具有的局限性,因此本文提出赔偿责任的社会化,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自己责任。与此同时,排除危害责任在实践中的适用也不尽如人意,要么完全适用要么完全排除的责任承担方式使得其预防性作用大大减小,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理论和实践,对排除危害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细化。

徐江桥[2]2004年在《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或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具有不平等性、社会性、价值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决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与违法行为不是其构成要件。只要具备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个条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就可成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与排除侵害。为了及时妥善救济受害人所受损害,又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建立主要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排除侵害往往危及企业的经济活动,在适用排除侵害这一形式时要进行利益衡量。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善的,但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主要有:法律关于环境侵权构成规定有矛盾;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精神赔偿、“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方式立法上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受害人救济的途径和保障存在明显不足等等。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一些先进做法,针对这些问题文章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来加以健全与完善。文章的论述只是从立法层面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作了探讨,为更好实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目的和功能必须把它放到整个法制系统和社会大系统中去考虑。

戴茂华[3]2011年在《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必要性——兼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条款》文中研究说明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已经成为我国一大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我国的环境责任条款,有利于环境被害人的救济和补偿。但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在对环境侵权的界定,环境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的现状,以及鉴于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陈方淑[4]2010年在《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进入了环境事故的高发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给国民经济、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兼顾各方利益、预防和填补这一损失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个人化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是化解环境危机的初始路径。然而,由于环境事故的累积性、复合性、巨灾性、高技术性等特点,传统侵权法在陷入“危机”的同时,亦存在环境责任承担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障碍:首先,环境侵害的原因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妥当性,若将环境责任全部由行为人(环境侵害人)个人承担则有失公平;其次,环境事故的巨灾性使行为人担负着沉重的责任负担,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再次,当个人无力承担环境责任时,意味着个人责任承担机制的失效,政府成为最后的责任承担者,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环境侵害行为因成本外化而得到激励并出现恶性循环;复次,当行为人和政府都无力承担环境责任时,个人责任承担机制和行政责任承担机制双重失灵,受害人面临生存困境,社会矛盾凸显。个人责任承担的困境为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提供了运作空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一语境下的产物。作为传统侵权行为法与保险制度相互调适的结果,环境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连结点”。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既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研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问题为线索,遵循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时空脉络,从过去到现在,从政策到实践,从理论到制度,从国外到国内,以环境责任社会化为视域,勾画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蓝图,以期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有所裨益。本研究以两大问题为中心,整体上遵循以下路径:首先,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出发,引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问题,并对这一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其次,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立论基点和制度源流展开深入剖析,进一步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立论;再次,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与实践的现状检视,引出对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并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法律上的剖析;复次,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以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制度环境建设为平台,在结尾部分设计了一个《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的立法文本,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有所帮助。除引言和附言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松花江污染事件:环境责任保险视阈的反思。本章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逻辑起点,通过对传统侵权法在应对重大环境事故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分析说明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从理论、政策、法律、经济和市场等五个方面的本土条件出发,对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第二章——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之立论基点。本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环境侵害是环境责任承担的前提,环境责任的个人化是人类化解环境危机的最初努力,但由于环境责任个人化的路径面临诸多困境,从而为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提供了运行空间。环境责任保险,则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最优选择。因此,本章首先对环境侵害和环境责任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并对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进行了界分;其次,分析了环境责任个人化面临的困境;再次,对环境责任社会化的内涵、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进行了探讨;最后得出结论,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最优选择。第叁章——多元制度调适:环境责任保险之制度源流。本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基础。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是侵权行为法、保险法与环境法等多元制度调适与嫁接的结果,因此本章首先从违法性要件的修正、归责原则的变迁和因果关系的调适叁个方面阐释传统侵权行为法在环境责任认定中的嬗变,然后从风险理论的扩展和可保性原理的调适两个角度分析保险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的变通,并在现代环保法理念的渗透下,形成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探索与困惑: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之现状检视。本章首先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层面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然后,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运行状况展开调查分析,并将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划分为零星试点阶段和重点试点阶段;再次,从保险需求、保险供给以及道德风险、保险模式等五个方面指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环境责任保险自身的缺陷、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不足等方面进行原因剖析,以期为第五章具体制度的构建设下伏笔。第五章——借鉴与思考: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本章从我国的本土条件出发,提出分“两步走”的总的指导思想,建议首先应当完善《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环境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以应对我国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实践之需;同时,应当出台与环境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作为环境责任保险运行的制度前提;最后,针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范围厘定、险种设计、费率确定和道德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在分析、比较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构想。附言部分拟出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本建议稿共47个条文,分为总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环境责任风险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

姬阳[5]2004年在《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救济已经成为当今人类所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为此,国外纷纷对环境保护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我国学者对此领域也进行了大量、有益的研究,但在环境侵权方面的理论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相关立法也很不完善。 本文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对中外相关的理论及实践经验进行比较和分析,针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作者认为应完善我国《民法通则》对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的规定;扩大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侵权赔偿范围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及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郭霞霞[6]2016年在《试论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文中认为人类能动性的不断深化造就了经济飞速发展的盛况,但同时也给环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环境侵权事件屡见报端。而所谓的环境侵权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的生产、生活等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并进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损害之虞的行为。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体现在不平等性、广泛性等方面,这些特殊之处也使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度大为提升。而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关乎侵权人责任的承担和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针对环境侵权这一特殊侵权,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最近两年的环境法的司法解释中更是规范了举证责任倒置具体运用的细节规定,但是举证责任倒置毕竟不同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只对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进行了举证责任上的分配,但证明方法上依旧没有规制,我国环境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上,方式奇多且并不统一,有采用传统的必然因果关系,有采用后进的相当因果关系,有创意的采用新兴的因果关系推定,还有单独、严格的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等做法。各国也都在对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案例中的司法经验不断积累和总结,提出了诸如盖然性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等学说。笔者在肯定了我国现有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更加彻底等重大价值的基础上,有选择性的参考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和理论学说,主张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应该秉持“两分”的立场,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在责任范围上坚持相当因果关系。并且,我国立法上应该在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上确立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等相结合,使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张冲[7]2017年在《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指出我国进入环境事故的高发时期,大气污染侵害、水污染侵害、噪音污染侵害等环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人们的环境意识与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高,便通过多种方式与手段展开“自救”行动,以捍卫与拯救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及恢复绿色的自然生态环境。以我国编纂绿色民法典为背景,以党的十九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与实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关理论,在对比国外国家处理环境侵权事故的先进理念与措施时,深刻检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不足。在本文的研究探索中,重点是应用了文献资料分析、典型案例分析以及理论与和实践联袂对接等等研究方法,进而就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改革创新、升级完善提出对策建议。并深入分析其利弊,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解决方法。改革的方向是在现有的环境侵权法律基础上,推进其立法绿色化、生态化,使其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且贴合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目标;完善的方面是辩证地弥补举证责任制度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地不足。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两架并驾齐驱的火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最终目的皆是为人们的环境权益谋保障,为赖以生存的环境谋取复原与绿色。本文从五个部分研究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重点介绍本文研究探索的背景、意义、中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所应用的研究方法等等;在第二部分中,重点是实施理论梳理,深度分析阐述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改革的生态学、法理学、伦理学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比较研究部分,主要介绍分析了美、法、德、日四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并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形势与法律现状,吸取国外先进理念与经验;第四部分:提出问题部分,根植于我国环境立法现状,探讨环境权能否作为受害人之合法权利、举证责任制度的因果关系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明确以及损害赔偿等事后救济;第五部分:解决问题部分,主要针对第四部分发现的缺陷和不足,提出解决方案等相对应的路径。

李昱[8]2015年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环境风险社会中损害填补的核心依据。为探寻我国突破环境侵权救济困境的路径,本文将这一具有现实与紧迫意义的主题作为对象,对国内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源流、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展开比较,以此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善提供参考之经验。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本文考察了不同国家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表达,辨析了其涵义,比较了立法上通常选择的分类模式,探究了其在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以及环境民事责任体系中的现实地位,分析了风险分散与防范意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损害填补与预防功能的影响。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源流,本文从宏观上考察了民事权益保护意识、社会事件等因素对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作用,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在立法模式中的表现,从微观上分析了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在规则体系、法律文化传统和发展方式中的个性表现,并对比总结了我国在规则体系、立法形式、发展意识等方面所积累的制度经验,进而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既借鉴于国外经验,又立足于现实的建议。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考察了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则体系、立法体例以及价值目的,对比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缺失、学说争议和司法困境,在比较研究的启发下,从归责原则的目标确定、规则体系的调整和特别法的发展等角度,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在环境侵权行为的识别、因果关系的推定、损害范围的确定、过错的衡量方面比较了国内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异同,总结了国外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经验,也探析了我国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在比较法的借鉴意义上,从行为类型的明确界定、损害标准的科学建立、因果关系的规则重构、过错认定的客观证明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建议。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考察了国外在扩充与细化救济性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所积累的经验,探析了利益衡量原则在适用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时所发挥的作用,分析了惩罚性责任承担方式在英美环境侵权法中的适用特色。对比研究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与适用的不足,在比较法的借鉴意义上,从加强救济性责任承担方式的实效、发挥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的作用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同时又辨析了惩罚性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现尚不宜适用的原因。

洪霞芳[9]2007年在《中国湿地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湿地是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度带,是地球上最重要生态系统之一,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是人类和地球的生命之源。湿地,由于对人类、对自然的特殊、重要之意义,其保护和合理利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范围的普遍关注。如何合理利用湿地,如何正视湿地资源的破坏和不合理利用给人类已带来的惨重后果,如何针对湿地资源面临的现实,尽快完善我国的湿地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摆在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健全和完善中国湿地保护的法律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湿地法律责任是湿地立法问题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湿地保护最强有力的手段,也是保证湿地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以遏制湿地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图从中国湿地保护的法律责任问题角度出发,对关于破坏湿地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有关建立健全湿地的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对完善我国有关湿地法律责任立法的思考。

李臻哲[10]2015年在《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文中提出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体系的构成要件之一,功能在于为侵权行为的归责提供事实上的因果链条。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惩罚加害人和救济受害人至关重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侵权因果关系。基于环境侵权具有双方地位不平等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等特点,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显得尤为困难。因而,我国在环境立法中规定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此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以及法官理解具有差异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的混乱。可以说,我国法律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仍存在着不足。要解决好这些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所提出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如: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以及间接反证理论等。首先,在我国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必须在遵循因果关系“两分法”模式的基础之上,明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推定主要是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推定。其次,在立法上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再次,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因果关系推定的诸方法相结合。同时,为了使这些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能够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还需要格外注意理论本土化以及配套机制的建立问题。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D]. 王江华. 吉林大学. 2008

[2].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D]. 徐江桥.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3]. 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必要性——兼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条款[J]. 戴茂华. 河北法学. 2011

[4]. 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陈方淑.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5].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D]. 姬阳. 南京理工大学. 2004

[6]. 试论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D]. 郭霞霞. 北京理工大学. 2016

[7]. 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张冲. 河北科技大学. 2017

[8].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D]. 李昱.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9]. 中国湿地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洪霞芳. 南昌大学. 2007

[10].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D]. 李臻哲. 北京理工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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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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