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总检推安排”探析_金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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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检推排是金代经济史上一个为人嘱目的问题。金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明显地呈现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太祖至海陵王)以杂采宋辽旧制为主,没有建立统一的制度和规范,世宗即位以后,鉴于以前赋役标准的混乱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役法的种种流弊,改以物力为摊派赋役的统一尺度,而通检推排就是确定物力的关键措施。相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而言,目前学术界对它的研究是很不够的。八十年代初,有人曾著文对金世宗实行通检推排的社会背景与社会效果进行过探讨〔1〕,但关于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它在金代赋役制度中的作用等问题,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的探索,力图为金代经济史的研究提供一点新的认识。

关于“通检推排”一词的含义,人们目前还有不同的理解,这种认识上的歧异主要源自《金史》记载的混乱,《金史·食货志》“通检推排”中说:“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这里将“通检”与“三年一大比”混为一谈,已属不妥,而《食货志》序在谈到金代户籍制度时又说:“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后变为通检,又为推排。”这句话最易给人造成概念上的混乱,似乎“通检”与“推排”是先后实行的两种形式及内容有所不同的措施,今人的种种误解皆由此而来。

综合金代文献的记载,对“通检推排”的正确解释应该是:“推排”是指调查核实民户的户口、物力状况,然后据此征派赋役;由中央政府进行的全国性的推排就称为“通检推排”,简称“通推”。金代的通检推排只实行于世宗、章宗两朝,但局部地区的推排章宗后仍时有所见,这个问题留待下文再讨论。至于通检推排与“三年一籍”的关系,还须在此略加辨别。金代户籍制度的定制是三年一籍,它所调查的只是户口状况,并不涉及物力,世宗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创立通检推排之制后,三年一籍户口的制度并没有因此而被废弃。三年一籍户口与定期举行的通检推排本是两种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制度,前者是户籍制度的组成部分,后者是赋役制度的组成部分,通检推排的内容虽然也包括户口,但其主要目的还是调查核实民户的物力状况,因为金代的赋役不是依附在丁口上,而是依附在物力上。《金史·食货志》将通检推排与三年一籍户口相提并论,容易给人造成它们之间是一种替代关系的错觉,而事实上它们却是两项并行不悖的制度。

金代的通检推排制度始创于世宗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其中针对州县民户的通检推排,在世宗大定四年至五年(公元1164—1165年)、十五年(公元1175年)、二十六年至二十七年(公元1186—1187年)和章宗承安二年至三年(公元1197—1198年)、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共进行过五次,对猛安谋克户的通检推排,只在大定二十二年至二十三年间(公元1192—1193年)进行过一次。每次通检推排,均由朝廷派出特使前往各路,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日本学者小川裕人在一篇研究金代物力钱的论文中,曾将实施通检推排的行政系统列表加以显示〔2〕,兹转载如下:

此表对州(府)、县两级行政系统的显示无疑是正确的,但通检推排是否按照总管府路的系统进行,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金代的路制共分为三套系统,其一是总管府路,《金史·地理志》记载的就是这套路制,这也是最为人们熟悉的金代行政系统,世宗时全国共分19路,大定末增置凤翔路为20路,章宗时省并临潢府路,复为19路;其二是转运司路,共分为13路,辖境与总管府路互有出入;其三是按察司路,始置于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公元1189年),共分9路。虽然任何文献材料都没有提到通检推排是按哪套路制的系统进行的,但从《金史》对历次通检推排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第一次通检推排时,世宗“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3〕。

大定十五年(公元1175年)第二次通检推排时,“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4〕。

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第三次通检推排时,“遣吏部侍郎李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诸路物力”〔5〕。

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第五次通检推排,“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事蒲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员,推排诸路”〔6〕。

又《金史·食货志》记载承安间第四次通检推排的结果云:“承安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

上述记载表明,通检推排并非是像小川先生所认为的那样按总管府路的系统进行的,因为每次通检推排所派出的特使不是13人就是26人,与总管府路的19路或20路都不相吻合,而显然是与13个转运司路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可以这么认为,若每路派一人则为13人,若每路派两人则为26人。承安三年“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的记载更是一个明证,所谓“十三路”显然就是指转运司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旁证材料也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金史·梁肃传》云:“(大定)四年,通检东平、大名两路户籍物力,称其平允。……朝廷敕诸路以东平、大名通检为准。”东平是山东西路总管府的治所,大名是大名府路总管府的治所,梁肃一人怎么会兼管两路的通检推排呢?据范成大《揽辔录》〔7〕,山东西路转运司辖有山东西、大名府两总管府路,置司东平。这就是梁肃“通检东平、大名两路”的原因。又《金史·食货志》云:“大定元年,命陕西路参用宋旧铁钱。四年,浸不行,诏陕西行户部并两路通检官详究其事。”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陕西……两路通检官”的字样,陕西若以总管府论,共分设京兆府路、凤翔路、鄜延路、庆原路、临洮路等五路,但转运司路却只分东、西两路而已,所谓“两路通检官”,毫无疑问就是指的转运司路。

以上种种,足以证明通检推排是通过转运司路实施的。金代的转运司路迄今对研究者们来说还比较陌生,《金史》只是在《百官志》的一条小注中提到13路转运司的名称,甚至连它们的辖境都没有记载。从转运司路所行使的通检推排职能来看,我们有必要对它在金代的地位和作用重新加以认识。

通检推排的具体实施步骤,自世宗时起就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程序。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初行通检推排时,“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8〕。民户物力的勘定,大致是以“本家陈告,集坊村人户推唱”为主〔9〕,然后再由推排官在此基础上核实多寡,据实申报。为防止推排官与地方豪民沆瀣一气,纳贿作弊,专门制定了“推排受财法”〔10〕。这套规制为后来的历次通检推排所沿用,章宗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第四次通检推排时,左谏议大夫高汝砺就曾上奏建议“预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条理,严立罪赏,截日立限,关防禁约”〔11〕,可见大定四年的“条理”是行之有效的。

世宗初行通检推排之时,主要是为了改变自海陵王以来“民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的状况,当时并没有将通检推排作为一项调整赋役的经常性措施长期实行下去的意思,但随着赋役标准的统一,以勘定物力为主要目的的通检推排便成了金代赋役制度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措施。大定以后,通检推排逐渐制度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定期举行,即“大率每十年一次”〔12〕。

世宗朝的首次通检推排于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十月开始,后因通检不均,又于次年重新进行了调整。第二次通检推排于大定十五年(公元1175年)九月开始,与上次间隔11年。但就在大定二十二年(公元1182年)对猛安谋克进行通检推排时,世宗即欲再次通检州县民户,宰执张汝弼、梁肃都觉得通检推排似无须频繁进行,梁肃阐述其理由说:“小民无知,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13〕结果这次通检推排被推迟了。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定期推排的制度此时尚未形成。第三次通检推排后来到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886年)才进行,是年八月,“尚书省奏,遣吏部侍郎李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诸路物力,从之”〔14〕。而推排工作正式开始大概还是在九月。这次通检推排与上次的间隔期也是11年。

定期推排的制度至章宗朝才最后形成。《金史·食货志》云:“承安元年,尚书省奏,是年九月当推排,以有故不克。诏以冬已深,比事毕恐妨农作,乃权止之。”承安元年(公元1196年)距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正好十年,而尚书省称“是年九月当推排”,可见以十年为期的规定至此已得到了明确。所谓“有故”者,是指右丞相完颜襄是年夏率兵北攻阻卜,致通检推排未能如期举行,遂被推迟到次年十月。最后一次通检推排于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九月开始进行,时距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的推排也已相隔11年,但这并不影响定期推排作为一种规定而存在。就在这次通检推排开始之前,章宗还对贾守谦等推排官说:“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年利害所关。”〔15〕显见十年之期的规定是明确的。宣宗时,朝廷大臣上疏,谓“国朝自大定通检后,十年一推物力”〔16〕,这反映了金人对定期推排的概念。总之,十年之期的规定是肯定存在的,只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不那么严格罢了。

定期举行的含义不仅仅是指以十年为期。通检推排自始创以来,每次照例都是在九月或十月开始进行,这样的时间安排主要是为了利用冬闲而不致影响来年的农作,承安元年(公元1196年)的通检推排之所以被取消,就是因为错过了这个时机的缘故。但是每次通检推排的最终结果往往都要到次年的八九月间才能产生,这可能是因为层层申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通检推排制度化的另一个方面,表现在对民户物力的“随时推收”。金代的物力范围很广,几乎包括一切动产和不动产,民户的田亩、房宅等产业经通检推排核定物力后,如有产权变化,理应对其物力随时进行增减,因为这关系到相应的赋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但在世宗时期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虽然大定间宰执张汝弼、梁肃曾说过“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这样的话〔17〕,但这只是反映了他们的一种主张,而实际上则是无章可循的,故难免会有“空输赋税、虚抱物力”的现象存在〔18〕。因此民间在进行土地、房产交易时,一般都要对与这些产业相关的赋役达成专门的协议,从今存大定二十八年(公元1188年)怀州修武县七贤乡马坊村马愈卖地文契中,可以见到这样的一种协议内容:“据钱、业主对目商议定:所有地内差税、物力实钱,照依通检去马愈户下贮脚供输。”〔19〕这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而不能不如此申明的。

章宗时,鉴于这种法规不健全的状况,为了对民户的物力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制定了“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金史·食货志》云:“泰和二年闰十二月,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迫事繁,难得其实,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由于通检推排十年才进行一次,其间的物力变化若不及时加以变更,势必出现赋役不均的现象。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制定的这项法令,对民户物力中的不动产的产权移易问题有了明确的处理办法,遂使“随业输纳”不再成为一句空话。但这项法令刚出台时并未得到认真的执行,泰和五年(公元1205年)六月,“签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得其实。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随业,通推时止令定浮财”〔20〕。为了使“随时推收”不流于形式,除了限期立罪,令业主自报增置产业外,还通过税务系统监察房地产业的产权移易,这是一个切实有效的措施,因为土地的租税和房宅的商税一般来说不太容易逃避,容易被忽略的是附加在这些房地物力上的赋役。上述措施使得物力的推排渐趋严密,有利于赋役的相对均平。

章宗时为完善通检推排制度而进行的另一项创造,是对遭受兵祸及灾荒的地区随时遣使推排,根据受灾的情况酌减物力。《金史·食货志》记载了三件这样的例子:大定二十九年(公元1189年)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马百禄等推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明昌元年(公元1190年),“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余贯”;泰和五年(公元1205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万三千余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余贯”。这里说的“减钱”是指减少物力钱的定额,但更为重要的是,这部分物力和物力钱应承担的赋役也将相应地被蠲免。章宗明昌六年(公元1195年),全国实收物力钱260万余贯,比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通检推排所定的原额少了42万贯,就是历年减免的结果。这一措施弥补了定期推排的不足,是对通检推排之制的一个必要补充。

金朝的最后一次通检推排是在章宗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进行的,三年后,蒙古拥兵南下,黄河以北地区陷入连年的战乱之中,自此以后就再也不可能进行全国性的通检推排了。金代后期的赋役制度仍基本承袭世宗以来的规划,以物力为统一的赋役标准,而越是在战乱频仍的时候,物力的变化就越大,为了求得赋役的相对均平,就不能不对民户的物力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推排物力更显得必要。章宗以后,虽然定期的通检推排不再进行,但以均平赋役为目的的推排物力的措施并未完全废止,各地州县往往根据其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对民户的物力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推排物力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可能各有千秋,但其性质可以说与通检推排并没有什么不同。

从现存金代文献中有关金代后期推排物力的记载来看,调整赋役的工作多是由州县地方官自主进行的。卫绍王时,张公理为寿张主簿,“时北鄙用兵,科役无适从,公差次物力为鼠尾簿,按而用之,保社有号引,散户有由帖,揭榜于通衢,谕民以所当出,交举互见,同出一手,吏不得因缘为奸,自是为县者皆取法焉”〔21〕。这条史料没有明确的年代,从上下文内容来看,当是卫绍王大安末至崇庆间(公元1211—1212年)事,时值蒙古南下,金朝边境频频告警,文中所称“北鄙用兵”显然就是指此而言的。此时距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的通检推排虽才不过三数年,但由于战争时期的额外差发异常频繁,百姓负担远远重于平时,如果不掌握民户物力的变化情况,赋役不均的问题就会显得非常突出。张公理不以通检推排的旧籍为准,而是重新核定物力并编次鼠尾簿,然后在此基础上摊派赋役。所谓“鼠尾簿”,是指按民户物力高低依序编排的一种簿籍,宛中老鼠尾巴由粗渐细一样,故有此名。张公理的这一创举是对通检推排的继承和变革,由于它切实可行,所以各地地方官纷纷仿效这种办法。如兴定间刘汝翼为阳翟令,时地方豪强把持政柄,物力不明,赋役不均,“公下车,差次贫富,一一籍记之,一夫之役,斗粟之敛,均赋而平及之”〔22〕。但类似的记载均属一种自发性行为,没有形成为制度,因此它具有多大的普遍性还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金代后期的推排尤其注重对民户耕地数量的检核,这主要是因为连年战乱不止而导致土地大量荒废,实耕之地与田亩数量多不相符。宣宗时,“河北岁括实种之田,计数征敛”,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河北累经劫掠,户口亡匿,田畴荒废,差调难依元额,故为此权宜之法”〔23〕。宣宗迁都汴京后,沦陷于蒙古的黄河以北地区的百姓纷纷涌入河南,仅南迁的猛安谋克军户就多达上百万,后虽经革去冗滥,犹“岁支粟三百八十余万斛”〔24〕,时官私土地皆以三倍之额征其租税,仍不敷其所需。贞祐四年(公元1216年),宰相术虎高琪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欲仿河北之法每岁推排民地,尚书左丞高汝砺力持异议,他认为河南情况与河北不同,“河南自车驾巡幸以来,百姓凑集,凡有闲田及逃户所弃,耕垦殆遍,各承元户输租,其所征敛皆准通推之额”,况且通检推排之常制本为十年一次,若从术虎高琪之言,“即是常时通检”〔25〕。结果此事不了了之。从这两件事也可以看出金代后期的推排与世宗、章宗时期通检推排的一点不同之处,即每次推排不一定都是全面地检核所有的物力,可以是只推排某一项物力内容,如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推排”一词的含义与作为一种专项制度的通检推排已有了相当的距离。

通检推排在金代赋役制度中的作用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推排物力的直接后果是根据物力的多寡征收物力钱,因此首先需要了解物力钱在金代财政中的意义,兹据《金史·食货志》,将历次通检推排核定的物力钱总额列表如下:

大定四年(1164)

缺 明昌六年(1195)2604742贯①

大定十五年(1175 3050000余贯

承安三年(1198)2586702贯490②

大定二十六年(1186)

3022718贯922文

泰和八年(1208) 缺

注:①明昌六年未进行通检推排,此系当年实收数。

②其中除免旧638111南,新增额202095贯。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历次通检推排所定物力钱总额呈渐次下降的趋势,虽然在定四年和泰和八年两次的数额缺乏记载,但估计也与这种总的趋势是相吻合的。若与同一时期的财政收支状况相比较,就可以对物力钱在其中所占的份额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了。世宗大定间,参知政事梁肃称“天下岁入二千万贯以上,一岁之用余千万〔26〕,时物力钱约占朝廷岁入的七八分之一。章宗时,国用日增,财政岁入也大幅度上升,其总额虽不可考,但仅七盐司的岁课就从世宗时的622万余贯增加到承安三年(公元1198年)的1077万余贯,而与此同时,物力钱总额却继续下降,大定间的物力钱约相当于当时盐课的二分之一,至承安三年已不及盐课的四分之一。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物力钱对金代财政来说,其意义是不大的。

世宗创立通检推排之制,并非以征收物力钱为开辟财源的一个措施,因为就在开征物力钱的同时,世宗取消了海陵王时创设的许多杂税。从《金史·食货志》的一段记载中,可以看出世宗对征收物力钱的态度: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第三次通检推排时,世宗要求推排使李晏等将大定十五年(公元1175年)确定的物力钱旧额减少到300万贯, 后因没有达到其要求,世宗便质问李晏说:“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钱三百五万余贯,除三百万贯外,令减五万余贯。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余贯,即是实(增)二万贯尔,而曰续收,何也?”并宣称道:“物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数不在多寡也。”世宗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征收物力钱并不是通检推排的目的,而确定赋役标准、均平赋役负担才是世宗的初衷所在。又《金史·杨伯元传》称杨“凡两为推排定课使”,这是指他在世宗、章宗朝曾两次受命参加通检推排,“推排定课”的说法,表明了通检推排的最终目的在于“定课”,即确定赋役如何分配的问题。

金代赋役制度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赋役标准的统一,即除田亩两税(或牛头税)之外的一切赋役都按物力标准摊派,因此物力在金代赋役制度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事实证明,通检推排是确定民户物力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它通过全国统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可以尽量减少可能出现的歧误,而且通检推排均在朝廷派出的特使的主持下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地方官隐瞒实情、虚报物力的现象发生。上文曾经谈到,通检推排是通过转运司路实施的,章宗时,由于“转运司权轻,州县不畏”〔27〕,因此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和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的两次通检推排,除了朝廷钦差使臣外,还命各路以按察司官一员为推排副使,以保证推排工作的顺利进行。世宗、章宗两朝是金代赋役最轻、社会最安定的时期,这与通检推排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分不开的。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金代的通检推排有许多訾议,甚至从根本上否定这一制度对于均平赋役所起的积极作用,这种批评当然有失公允。但是通检推排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也存在着许多弊端,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是相当严重且较为普遍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那么对通检推排的评价也是不全面的。综合文献材料的记载,可以把通检推排的弊端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弊曰推排使妄增物力。

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首次进行通检推排时,由于派往各路的推排使急于功利,“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张)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漓,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州稍平”〔28〕。张弘信负责的是山东东路的推排工作,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以宗室之故,敢于违抗朝廷钦差的推排使,当面指责张妄增物力,而张亦不能奈其何,“于是棣州赋税得以实自占”〔29〕。其它各路的情况大致与山东东路相似,唯有梁肃主持的山东西路通检推排以平允见称,《金史·梁肃传》云:“(大定)四年,通检东平、大名两路户籍物力,称其平允。他使者所至皆以苛刻增益为功,百姓诉苦之。朝廷敕诸路以东平、大名通检为准,于是始定。”此次通检推排中妄增物力的问题是严重的,大定五年(公元1165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之”〔30〕,即对大定四年通检推排的结果进行了核查和调整。

此事是对通检推排持否定态度者的主要武器,历来对通检推排的批评多集中在这个问题上。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推排使妄增物力的现象只见于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的第一次通检推排中,这主要是因为当时任各路推排使的官员对通检推排的意义尚不明确,把它视为一项增加朝廷财政收入的措施,故以“多得物力为功”。由于此后世宗一再强调推排物力的宗旨不在于征收物力钱,并在物力钱总额上进行控制,总是要求减少旧额,因此以后的历次通检推排都没有再出现过类似的情况。所以严格说来,推排使妄增物力之弊在金代的通检推排中并不具有普遍性。

二弊曰豪强猾吏舞弊弄假。

这一问题很少为人提及,其实这才是金代通检推排中的一大通弊,而且很难禁绝。通检推排中的一个常见现象,就是地方豪强与州县胥吏勾结为奸,上下其手,致贫富难以分别,物力不得其实,因而造成赋役负担的不合理。元好问对此深有感触:“郡县通检,名为‘聚讼’,豪民猾吏囊橐为奸,若新增,若旧乏,往往不得其实,徒长告讦而已。”〔31〕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通检推排时,左谏议大夫高汝砺对推排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进行分析说:“恐新强之家预为请嘱狡狯之人,冀望至时同辞推唱;或虚作贫乏,故以产业低价质典;及将财物徙置他所,权止营运。如此奸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难矣。”〔32〕文中指出的这些现象,想必在以往的通检推排中都是司空见惯的。

导致豪强猾吏“奸弊百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每次通检推排时限紧迫,各级推排官员很难对民户物力进行仔细核查。如孙镇记同州澄城县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通检推排的情况,谓“邑中里胥迫于限促,其间不胜差互”〔33〕。章宗时制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就是为了解决“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迫事繁,难得其实”的问题〔34〕。不过相对而言,民户的不动产是比较容易核实的,最难于确定的是浮财,“其浮财物力,惟凭一时小民之语以为增减,有司惟务速定,不复推究其实。由是豪强有力者符同而幸免,贫弱寡援者抑屈而无诉”〔35〕。这些都是通检推排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三弊曰各路物力畸轻畸重。

由通检推排所造成的各地区间物力及赋役配置的不平衡,是我们在评价这项制度的利弊得失时不应忽视的问题,但这一问题迄今尚未引起人们注意。赵秉文《保大军节度使梁公(襄)墓铭》中的一段文字,透露了自世宗以来各路物力畸轻畸重状况的形成原因:“公在陕西,上《平赋书》,累数千言。其大略言大定四年行通检法,是时河南、陕西、徐、海以南屡经兵革,人稀地广,蒿莱满野,则物力少、税赋轻,此古所谓宽乡也;中都、河北、河东、山东久被抚宁,人稠地窄,寸土悉垦,则物力多、税赋重,此古所谓狭乡也。宽狭乡之地,至有水陆肥瘠四等,物力相悬不啻数十倍。后虽三经通推,并依旧额。臣恐瓶罍之诗,不独讥于古矣。书奏,上深嘉叹,命藏有司,将用之。……及平赋之令未下,而宋人驿骚,督赋者病矣。识者服其有先见之明。”〔36〕《金史·梁襄传》不载此事,从这篇墓铭的内容来看,梁襄上《平赋书》的时间是在章宗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第四次通检推排之后。

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初行通检推排之时,由于河南、陕西诸路自靖康之变以后屡经战乱,社会经济残破不堪,故物力定得偏低,而中都、河北、河东、山东诸路以升平日久,人烟稠密,故物力定得较高。此后数十年间,河南、陕西等地的社会经济已逐渐得到恢复,但大定初形成的这种物力分配的格局,虽历经数次通检推排,仍基本维持原状,因此到了章宗时期,各地间物力不均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了。其中河东物力之高、赋役之重可谓最为典型,《金史·石抹元毅传》云:“河东北路田多山坂硗瘠,大比时定为上赋,民力久困,朝廷令相地更赋,元毅以三壤法平之,民赖其利。”又《张大节传》云:“章宗即位,擢中都路都转运使,因言河东赋重宜减,议者或不同,大节以它路田赋质之,遂命减焉。”这两条史料都记载河东减赋是章宗朝事,而赵秉文《曹忠敏公(望之)碑跋》有云:“又尝闻诸长老言,公奏河东地瘠民夥,与山东、河北不同,乞减物力三十余万贯,从之。而碑未及载。当俟得其实迹,为公一书再书而屡书之也。”〔37〕按曹望之约于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至十七年(公元1177年)间任户部尚书,后卒于任上。若谓减河东物力是大定间事,则与前引石抹元毅、张大节两传不符,况且梁襄《平赋书》有“后虽三经通推,并依旧额”之语,可见直到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尚未对各路物力进行调整。曹望之碑不载此事是有道理的,赵秉文之言系得之于传闻,不可据以为证,唯所称河东减物力钱三十余万贯则可能是事实,只不过此事不是出自曹望之罢了。总而言之,通检推排所造成的各路物力畸轻畸重的状况,直至章宗末才得到纠正。

注释:

〔1〕赵光远:《试论金世宗对州县民户的通检推排》,《中央民族学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二期;《再论金代的“通检推排”》,《辽金史论集》(一),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七年版。

〔2〕《关于金代的物力钱》(上),《东洋史研究》五卷六期,一九四○年。

〔3〕此据《金史·食货志》又《金史·世宗纪》称“张弘信等二十四人”,疑“二十四”当为“二十六”之误,说详下文。

〔4〕〔6〕〔8〕〔9〕〔13〕〔15〕〔17〕〔20〕〔28〕〔30〕〔34〕《金史》卷四六《食货志》一。

〔5〕〔14〕《金史》卷八《世宗纪》下。

〔7〕见《三朝北盟会编》卷二四五。

〔10〕〔11〕〔16〕〔23〕〔25〕〔32〕〔35〕《金史》卷一○七《高汝砺传》。

〔12〕《廿二史札记》卷二八“金推排物力之制”。

〔18〕《金史》卷四七《食货志》二。

〔19〕《金石萃编》卷一五八《真清观牒》。

〔21〕元好问:《资善大夫吏部尚书张公神道碑铭》,《遗山集》卷二○。

〔22〕元好问:《太中大夫刘公墓碑》,《遗山集》卷二二。

〔24〕《金史》卷一○九《陈规传》。

〔26〕《金史》卷八九《梁肃传》。

〔27〕《金史》卷五七《百官志》三。

〔29〕《金史》卷七六《完颜永元传》。

〔31〕元好问:《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铭》,《遗山集》卷二七。

〔33〕《金文最》卷七七《澄城县令艾公遗爱碑》。

〔36〕《滏水集》卷一一。

〔37〕《滏水集》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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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总检推安排”探析_金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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