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价值规律理论的再探讨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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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

我国经济理论界通常理解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简称社会必要劳动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页。)。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简称社会必要劳动Ⅱ)是指:“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22页。)。 我们赞成这样的观点——价值由上述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

社会必要劳动Ⅰ, 实际上指的是行业或部门生产单位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即单位商品的平均生产费用。在长期内,一般意义上,行业单位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或平均生产费用,随产量的递增而递增。这主要是因为,对多数行业而言,长期内产量的增加必然伴随着新企业的进入,而新企业的进入增加了对生产该商品所需生产要素(生产资料)的稀缺程度,这便增加了生产该商品所需的生产要素中凝结或物化的劳动,这样该商品价值构成中C 部分的价值上升(表现为要素价格上升),从而引起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Ⅰ上升,即商品价值上升。此外,还可能由于新企业的加入会提高该行业外部成本,导致外部不经济,这使企业耗费额外的劳动时间,从而增加单位商品所占用的劳动时间,这也会使商品价值上升。这样,在图1 所示的价格(值)—产量图上,社会必要劳动Ⅰ所表示的曲线向右上方倾斜,我们以SS表示。不难看出,该曲线也可以表示在不同价格水平下行业厂商愿意提供的产品数量,因此,它相当于行业长期供给曲线,简称供给曲线(下同)。如若通过转形,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则它实际上就是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行业长期供给曲线。

社会必要劳动Ⅱ,实际上并不是指社会或行业已经付出的劳动时间,而是指劳动必须根据各种产品“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6页。);它是表明进一步发展了的价值规律,是强调“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7页。)。马克思认为,在一定条件下, 社会对某一特定商品总量所需要(即支付)的劳动时间占全部商品总量劳动时间的份额是一定的。因此,如果该商品价格高了,社会对其购买或支付的数量就要相应减少;该商品价格低了,社会对其购买或支付的数量就要相应增加。“一种商品只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盘;在价格发生变化时,这个地盘只有在价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减少相一致,价格的降低同商品量的增加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保持不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9—200页。)。我们设马克思的“地盘”为A, 商品价格为P,数量为Q,则PQ=A。显然,在“地盘”A为某定值时,P与Q成反比。因此,我们可在图1中,标出相应的社会必要劳动Ⅱ 随产量而变化的曲线(DD),这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它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也是马克思心目中的)需求曲线。

在现实中,供求的完全一致是非常偶然的,总是不断发生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因此,价格总是不等于价值,但在供求机制的作用下,围绕价值(现代经济中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趋向价值(生产价格),这正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我们说,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并不意味着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创造。实际上,创造价值的只是社会必要劳动Ⅰ,而不可能是社会必要劳动Ⅱ。因为价值实体是现实的人类付出的抽象劳动,是感性的“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页。),这正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质的规定性。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乃是社会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社会总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间的一种合乎需要的比例分配关系,它本身并不进入直接生产过程,并不涉及人类体力、脑力一般意义上的耗费,故它不构成价值实体,不创造价值。它对价值的决定作用,不体现在供给这一方,不体现在创造价值;而体现在需求这一方,体现在确定社会所承认的价值的数量界限。如果在确认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的同时,看不到创造价值的只是社会必要劳动Ⅰ这一点,则实际上与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供求均衡价值论”没有多大区别。其实,“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提法,并不来自马克思本人,而是来自我们理论界的认识,它有表述理论观点时的便利之处,只是要小心,它有时易使人们产生误解。

承认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就意味着当两种必要劳动不相符,即不在均衡点上时,商品不存在价值。有的人会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SS线表示的社会必要劳动Ⅰ本身决定了所创造的价值大小,这是客观存在。但是第一,当不在均衡产量上的任一点时,既然SS线上对应该产量的所谓价值不被社会承认(社会所承认的,总是由DD线确定的需求价格),那么我们说此时有价值存在又有何意义?第二,按照马克思价值规律,价值是价格波动的中心,但从图1可见, 价格是围绕均衡点E上下波动,而绝非在任一产量位置上,围绕SS 线上的相应点上下波动,可见据此不能认为,均衡产量之外的各点上存在着价值。第三,退一步讲,即便承认均衡产量之外的各点有价值,它也无法准确计量。因为如欲直接计量某单位商品花费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Ⅰ,则首先须能确定生产该商品的部门劳动的复杂程度,马克思说得很清楚,各种劳动依其复杂程度不同,应“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这样才能把该部门生产该商品实际花费的平均劳动时间(自然时间),折算成社会必要劳动Ⅰ,但这种折算比例却“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页。)。这就是说,是由供求双方反复交换比较,最后达到均衡时,即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相符时决定的(把此时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除以部门生产该商品实际的平均劳动时间即可确定)。因此,确定生产该商品的劳动复杂程度,又以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相符为前提。而这便意味着,商品花费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Ⅰ,无法直接地准确计量。综上述,在所有非均衡产量上,所谓社会必要劳动Ⅰ决定的商品价值既不被社会如实承认,也不是商品价格波动围绕的中心,甚至无法准确计量,那么当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操作上,应合理地认为,此时没有价值。可以这样说,商品价值的决定与实现的关系是:二者是同时成立的。商品价值决定了,也就实现了;未实现,也就未决定。

二、今人对马克思的误解

近年来,理论界在讨论劳动价值论、价值规律、价值—价格的关系时,常说马克思过份注意剖析供给,忽视剖析需求;强调商品的劳动耗费(生产费用),未能认识到商品的效用,由此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规律乃至整个劳动价值论是有缺陷的。我们认为,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

马克思深刻而反复地剖析了需求。他在《资本论》第3 卷中专门用大量的篇幅讨论需求、供给,以及需求与供给的关系。他不仅考虑到对生活资料的需求,还考虑到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不仅考虑到工人的需求,还考虑到资本家的需求;不仅考虑到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求,而且考虑到扩大再生产的需求;不仅考虑到现有人口对生活资料的需求,而且考虑到随人口增加对生活资料追加的需求。他指出,需求本质上是由各阶级的相互关系、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相应的收入分配状况决定的;他揭示了社会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并非绝对固定,而是具有很大伸缩性和变动性,特别是提出了上述“地盘”说,即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社会对某种商品所需的劳动总量为一定值,在此定值的限制下,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比的深邃思想。

马克思的确在《资本论》中从未提及“效用”这个名词。现在看来,“效用”这个概念在现代经济分析中,首先是在消费者行为分析中,有其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消费者用收入购买不同的商品即购买不同的使用价值,会满足不同的需要,这些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在自然尺度上的确不可通约,但当人们在一定的有限的收入约束下,又确实存在一个如何选择购买组合能得到最大满足的问题,这就迫使人们在观念上必须将这些不同的使用价值对自己的满足程度进行通约,以便比较满足程度的大小,从而选择最佳购买组合。这种满足程度可以叫做“满足度”或“福利程度”等等。这个概念用什么名称并不很重要,关键是它的内涵必须是不同商品购买组合对消费者满足程度的衡量。把这个概念称作“效用”,既能顾名思义,又可避免与其他学科领域或场合混用,使人容易明白,而又有很强的概括性。诚然,“效用”的大小,来自人们的心理度量,同样的商品及组合,不同的人或同样的人在不同场合,度量的大小不一样,而所有人的度量都不可能给出“效用”的准确数值,甚至“效用”通用的计量单位本身都不存在。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断定,每个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会对各种商品对自身的效用大小判定出各种等级;每个消费者在一定收入约束下,会购买自己心目中具有最大效用的商品组合。进而,我们有理由推断,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社会在总收入(总劳动时间)的约束下,客观上存在一个符合“效用最大化”的各种商品的购买组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早年就已认识到效用的重要性,他在给价值下定义时就敏锐地指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5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一个理论战壕里的亲密战友,共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在《资本论》写作过程中,还经常与恩格斯商讨,向恩格斯请教,恩格斯甚至参与了制定《资本论》写作的一切细节。所以,马克思不大可能不知道“效用”这个概念。另一方面,马克思作为极善于逻辑演绎,讲究每一个逻辑中介环节的哲学大师,不可能忽略掉任何一个他认为是重要的概念或逻辑环节。因此可以推测,马克思经过缜密的理论思考后,或是认为“效用”概念错误而摈弃,或是认为自己阐明的有关重要概念已内在地超越了“效用”概念,因而在自己的体系中,“效用”概念不必要占有一席地位。我们认为,答案是后者。下面试就此展开分析。

按照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盛行的序数效用论,设消费者个人的效用函数(序数偏好域)为:

式中,ψ为任何一个基数效用指数。

约束条件为:

式中,p[,i]为商品i的价格,x[,i]为商品i的数量,Ⅰ为消费者收入。

则有约束的极大化条件,即消费者均衡为:

式中,U[,i]为效用函数对商品i的边际效用,λ为拉格朗日乘数。

根据隐函数定理,从上述方程组中必然可唯一地推导出消费者对各商品i的需求函数:

x[i]=h[i](p[,2],p[,2],…p[,n],I) (i=1,2,…,n)

此严格意义上的、反映了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需求函数表明,对任一商品i,消费者个人对其需求量X[,i]取决于包括该商品价格在内的所有商品价格,以及收入Ⅰ。如果再假定除商品i 以外,其他各商品价格以及收入不变,则需求函数可简化为局部均衡需求函数:

由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即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假设,可以推知:上式满足,即,在价格—产量图上,此商品的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这里,需求函数变成了一元函数,商品i的需求量X[,i]现在唯一地决定于其价格P[,i]。但函数的具体形式仍不知道。 按照西方微观经济学也不可能知道,因为,并不知道效用函数的具体形式。把每一个消费者个人的需求函数在价格—产量图中按水平加总,即可得该商品的市场需求函数:

此函数固然具有高度的抽象合理性,也具有一定的现实的可操作性(预言市场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但缺陷在于,从根本上说,具有不可计量性,因而缺乏实用性。

现在我们换个思路,直接从总量上考虑,直接建立社会对商品组合的总效用函数,然后从它在社会总预算收入的约束下的极大化条件,推导出社会对任一商品i总的市场需求函数。我们仍借用上述一套符号。设一定时期里、一定条件下社会对全部n种商品的总效用函数为:

U=F[(ψ(X[,1],…,X[,n])],F'(ψ)>0式中,ψ为任何一个基数效用指数。

约束条件为:

式中,Ⅰ为全社会预算收入。

则有约束的极大化条件即总体消费者均衡为:

从中解出社会对商品i的严格意义上的需求函数:X[,i]=h[i](P[,1],P[,2],…,P[,n],I)。

现在,如果我们不仅假定需求函数中除P[,i]外, 其他自变量均不变,而且假定某一个实现了总体消费者均衡的初始条件,即在初始时,(此时可算得),两种含义的必要劳动相符,则显然, 此时购买商品i的份额为:

由于等式右边全为定值,A便为一定值。这个A也就是此均衡状态下,社会分配给商品i的劳动时间。这样,在其他条件不变下, 若要随着P[,i]的改变,维持均衡不变,则须P[,i]与X[,i]的乘积为定值A,即有X[,i]=D[i](P[,i])=A/P[,i],这就给出了简化型的商品i具体的可计量的需求函数。 我们不难发现,这个“A”正是马克思“地盘”说中的那个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该商品在社会全部劳动总量中应当占有的“地盘”即份额或比例。如此得出的需求函数具有,即在价格—产量图中,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的特征,完全符合从效用论出发,推出的(局部均衡的)需求函数应当具有的特征。

由上推演可见:第一,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的关于需求的“地盘”论,与西方经济学关于需求的“效用”论是可以相洽的。第二,马克思关于需求的“地盘论”得出的与劳动时间密切相关的较为具体的可计量的需求函数,既完全符合需求方面消费者客观存在的效用极大化这一本质要求,又超越了从效用论出发所能达到的目标,彻底坚持了劳动价值论,从而把供给与需求双方的计量标准,完全统一为劳动时间这一尺度,具有重大理论意义。

三、马克思在一个理论环节上的欠缺

马克思的《资本论》是工人阶级推翻旧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因此总的来说,这部书写得通俗易懂。价值规律可以说是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该书之重笔所在,不存在语焉不详。然而令人深思的是,我国建国后从50年代以来,围绕价值决定,经济理论界旷日持久地存在着“实现”说(社会必要劳动Ⅰ决定价值,社会必要劳动Ⅱ实现价值)、“共同决定”说(社会必要劳动Ⅰ与社会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价值)和“最终决定”说(价值最终由社会必要劳动Ⅱ决定)等观点的激烈争论,他们的观点针锋相对,却又都能在《资本论》中找到依据,并且,越是在水平高、方法论功底扎实的学者层次,争论越激烈。这不由反过来使我们去思考,它之所以长期成为争论焦点,或许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价值规律时,某个理论环节上出现了欠缺。

我们认为,马克思发生欠缺的理论环节就在于:他未能认识到,在分工较为发达、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经济中,在多数情况下,因而在一般意义上,生产商品的部门平均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Ⅰ),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现代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在价格—产量图中,行业的长期供给曲线的形状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成本递增行业,即随着产量的增加,生产要素价值(表现为价格)上升的行业,其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另一种是成本不变行业,其曲线保持水平;还有一种是成本递减行业,其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其中第三种类型较少,第一、二种类型较多。第一种类型更为多见,更具有一般性。考虑到不完全竞争,亦不失此一般性。这意味着从劳动价值论来看,一般而言,社会必要劳动Ⅰ曲线向右上方倾斜。

可惜马克思未能认识到这一点,这是很显然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未有过关于随着产量增加,生产商品的部门所需平均劳动时间将增加的正面论述。更为明显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这样写道:“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a 量的某种商品花费劳动时间b,na量的商品就花费劳动时间nb”(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8页。)。这就清楚地表明,在他看来, 生产商品的部门平均劳动时间,并不随产量的递增而变化,即与产量无关。这种认识当然是片面的,因而是不正确的,它使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失去了一般意义。正是在这个环节上,马克思出现了欠缺,使他在《资本论》中有关价值规律的阐述不够完善:有些地方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现象,有些地方的论证逻辑不够严密。这不能不给我们后人造成歧义的理解或误解。让我们来简要地对此展开分析。

按照马克思对行业平均劳动时间不随产量而变的理解,在价格—产量图中,社会必要劳动Ⅰ曲线(行业长期供给曲线)就是一条水平线(相当于成本不变行业的长期供给曲线)。在图2中, 水平的SS线便为马克思所认定的社会必要劳动Ⅰ曲线。

由于他把社会必要劳动Ⅰ曲线认定为水平的,实际上就否定了社会必要劳动Ⅱ即需求因素对价值决定起的作用。在图1中, 如果需求改变了,例如需求增加(减少),需求曲线从DD右(左)移至D[']D['] (D["]D["]),这时均衡点从E点移至E['](E["])点,伴随均衡产量的增加(减少),均衡价格即价值也由P[,E]上升(下降)为P['][,E](P["][,E])。这充分体现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 即需求与供给对价值的共同决定作用。反观图2,如果需求增加,导致需求曲线从DD右移至D[']D['],新的均衡产量从Q[,E]增加为Q['][,E],均衡价格即价值却仍为P[,E];需求减少,需求曲线左移至D["]D["], 新的均衡产量减少为Q["][,E],均衡价格仍为P[,E]。这个P[,E]也就是行业平均劳动时间。可见,在这里,无论需求如何改变,商品价值恒由社会必要劳动Ⅰ决定,社会必要劳动Ⅱ对价值决定丝毫不起作用。这正是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多数学者认为商品价值只由社会必要劳动Ⅰ决定的理论根源。然而,按照这样来理解,商品价值仅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Ⅰ,这就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的,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又是指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一论断不一致了。

由于把社会必要劳动Ⅰ曲线认定为水平,未能把握商品价值随产量变化的关系,他就只能始终假定社会必要劳动Ⅰ符合社会必要劳动Ⅱ。在《资本论》第1卷中,分析资本的生产过程时, 马克思为了避免人们被不必要的因素挡住视线,同时也是遵循抽象上升到具体、逐渐贴近现实的分析逻辑,假定商品价值能够实现,即假定社会必要劳动Ⅰ符合社会必要劳动Ⅱ,从而集中分析抽象劳动如何创造价值,集中阐述商品价值量与行业平均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Ⅰ的内在联系,这是非常正确的。但到了第3卷,经过了对资本流通过程的分析, 深入地讨论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时,到了力求用理性具体地把握现实时,他本应取消这个假定,而令人信服地分析社会必要劳动Ⅰ如何与社会必要劳动Ⅱ相符,分析两者相符的机制。然而,马克思没能这样做(尽管从字里行间看得出他极力尝试这样做),而只是似乎不无武断地一再强调:“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应当从这个规律出发来说明偏离,而不是反过来,从偏离出发来说明规律本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9页。)。 “不论市场价值如何,供求必须平衡,以便实现市场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4页。)。 为何马克思不去论证,当商品两种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不一致时,是什么机制使社会必要劳动Ⅰ趋向于符合社会必要劳动Ⅱ(这正是阐明价值规律所必需的)?原因很简单,水平的社会必要劳动Ⅰ曲线使他无法展开论证。如按图1,SS 线向右上方倾斜,当商品产量为低于(高于)均衡产量Q[,E]的任一位置时, 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致,社会必要劳动Ⅱ高于(低于)社会必要劳动Ⅰ,供不应求(供过于求),这时,在供求机制作用下,行业厂商将增加(减少)产量,扩张(收缩)供给,两种必要劳动时间的差距逐渐缩小,直至达到均衡产量Q[,E]时,两种必要劳动时间相符, 它们共同决定了价值,厂商也不愿意再改变产量。但按图2,SS线水平, 同样设商品产量为低于(高于)均衡产量Q[,E]的任一位置, 此时同样社会必要劳动Ⅱ高于(低于)社会必要劳动Ⅰ,但厂商增加(减少)产量直至均衡产量后,均衡价格即价值却仍为原先由社会必要劳动Ⅰ决定的价值P[,E]。这时论证社会必要劳动Ⅰ如何与社会必要劳动Ⅱ相符便显得毫无意义,或倒不如说是论证社会必要劳动Ⅱ如何要符合社会必要劳动Ⅰ。于是他只得干脆继续假定从两者必然相符这一“规律”要求出发。正是这一近乎被表述成公理的假定,构成了我国理论界长期来不少学者持价值的“实现”说,而且认为从长期看这种“实现”乃理所当然、不言而喻的观点的理论基础。也正因这一假定被近乎表述成公理,似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如影随形,密不可分,它也就成了以往“共同决定”说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然而,在有些学者看来,既然马克思一方面强调“社会需要……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6 页。),另一方面,强调了“耗费在一种社会物品上的社会劳动总量……和……社会要求用这种物品来满足的需要的规模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9页。),却又给不出使两者相符的机制,当然就只能持“最终决定”说了。

四、结束语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和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内容。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阐述的价值规律。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是马克思价值规律理论本质上应当得出的结论。

由于马克思在一个理论环节上的欠缺,将社会必要劳动Ⅰ理解为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是一个定值,不随产量而变,从而导致他对整个价值规律的阐述不够完善,也给后人在价值规律的理解上带来困难和混乱。这使我国经济理论界在关于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上长期存在激烈争论,而且“实现”说在长期占据上风。在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人长期持如下错误观念:商品价值仅由社会必要劳动Ⅰ(即行业平均劳动时间)决定,因此,按价值规律办事,就是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Ⅰ计算出商品价值,以此制定为计划价格,并用于调节、指导经济生活。可想而知,持有这样的观念来指导和从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必然造成经济损失。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阐述价值规律时, 在一个理论环节上出现欠缺,是有多方面客观原因的。从社会历史根源上说,《资本论》手稿基本形成于19世纪60年代,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从而走向垄断),经济特征完备地暴露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因此,历史并未给他提供充分的实证材料,以显示在一般意义上,随着产量上升,大多数行业商品平均所费劳动时间将上升。这是最根本的原因。我们不能苛求马克思。况且,这点欠缺是白壁微瑕,遮掩不住整个《资本论》包括第3卷在内的巨大理论光辉, 《资本论》不愧是人类文化遗产上最伟大的一部经典之作。我们分析了马克思在论述价值规律时一个理论环节上的欠缺,正是为了正确地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使《资本论》更好地对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出本应有的巨大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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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价值规律理论的再探讨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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