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联盟宪章(中国民主联盟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_中国民主同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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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的“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1947年,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坚持斗争。1948年1月,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广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民主同盟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明确中国民主同盟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将中国民主同盟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轨道上来,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改革开放,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为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中国民主同盟以邓小平理论武装全盟思想,指导全盟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各民族团结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为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服务。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各项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为正确处理经济、科技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发展和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增强综合国力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而努力。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动。促进祖国统一,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反映盟员和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盟员

第十二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三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盟员二人介绍,经过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报县级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盟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四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盟的章程,执行盟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盟的活动,交纳盟费;

(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五)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盟的有关会议,讨论盟的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盟的组织帮助解决。

第十六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必须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七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层报盟中央备案。

第十八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筹建或撤并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领导人员,由上一级组织指派。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第二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成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稳步发展,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推举中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

(六)任命秘书长。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在常务委员中提名,中央委员会任命。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中央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省(自治区)辖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开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省(自治区)辖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在常务委员中(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在委员中)提名,同级委员会任命。委员会秘书长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委员会地方组织,必要时可以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顾问,由同级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委会议,领导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县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辖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建立,可建立支部。支部可划分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一条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盟的章程和盟的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维护和执行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盟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参政党机制,提高全盟素质,发挥群体作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盟的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在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前提下,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盟的各级干部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盟员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盟的纪律,破坏或损害人民或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凿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盟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受到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修改,须经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经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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