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智力因素的十个问题_非智力因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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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谈非智力因素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智力因素论文,十谈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00)05-0038-05

从1988年起,我曾以“谈谈非智力因素的几个问题”为主题,发表了9篇文章,即从“一谈”写到了“九谈”。现拟再写“十谈”一文,专门就皮连生《智育心理学》中有关“非智力因素”的一些看法提点商榷意见,以向皮连生教授、海内方家与广大读者请教。

该书最后一章的最后一节(即第十一章第三节)的内容是:“对‘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划分的一些看法。”我现在就按其内容叙述的顺序,拎出我以为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来加以讨论,不管其内在逻辑如何,请读者谅解。

一、关于非智力因素概念的“离谱”问题

皮教授在该节开宗明义提出的“关于‘非智力因素’这个概念是否成立”的论述中,在介绍了两方有关的已为众所周知的非智力因素之涵义后,他写了如下的一段话:

智力与非智力因素这两个概念作为科学的心理学概念,本来出自西方心理学。我因某些人(注:“某些人”对非智力因素的解释,其效果很坏,动机又不好;而“有学者”虽效果不佳,但“愿望是好的”。一褒一贬,泾渭分明,皮教授的原则性是令人敬畏的。)也许并不知道此概念的原意,后来加上了自己的解释,而且越解释越离谱。也有学者(注:“某些人”对非智力因素的解释,其效果很坏,动机又不好;而“有学者”虽效果不佳,但“愿望是好的”。一褒一贬,泾渭分明,皮教授的原则性是令人敬畏的。),希望把心理学中国化,或本土化,这种愿望是好的,但是一经不恰当的解释,漏洞很多。

这段话的核心是所谓“越解释越离谱”的问题。离什么“谱”呢?肯定是我等“某些人”离开了西方的非智力因素之“谱”。那我就不得不问:西方之“谱”是什么?这个“谱”可不可以背“离”?就我所知,西方的非智力因素之“谱”主要是两条,再加上皮教授在讨论中所提出的一条,共3条。现一一列举出来并略加解释如下:

1.西方认为,智力活动中的非智力因素。就是说,非智力因素属于智力范畴,也只能存在于智力活动之中。正因为如此,所以西方就出现了“情绪智力”这样的概念。

2.西方认为,非智力因素只有参与智力活动才能发挥作用。意思是,只有参与智力活动并对其产生某种影响的心理因素方可叫做非智力因素,否则,就没有什么非智力因素的作用可言。皮教授在讨论中也提及这一点:“从测量学的观点来看,一切影响智慧活动效率的无关因素都属于非智力因素”,并说“这样的非智力因素概念完全是一个科学概念”。

3.皮教授独自提出一个“谱”:“有两个不同的智力概念,那么‘非智力因素’的概念也会有所不同。”而“智力因素是智力测量中所测得的IQ分数高低”,那么,非智力因素必须与IQ相对应才算是科学的。

上述共3个“谱”。我所说的非智力因素概念确实是背“离”了这几个“谱”的。现也一一分述如次:

1.我认为,智力活动外的非智力因素。就是说,非智力因素不属于智力范畴。它独立于智力之外,即智力因素以外的一切心理因素通通叫做非智力因素,亦如《辞海》1999年版所说:“非智力因素 智力因素以外全部心理因素的总称。”

2.我认为,非智力因素参与智力活动固然可以发挥作用,但它离开智力活动也可以独立发挥作用。意思是,非智力因素不仅“与智力因素联合对学生的学习效率产生影响”,而且对人的活动的各个方面都会发生作用。

3.对于皮教授独自提出的这个“谱”,我过去确实(不是“也许”)不知道要把智力因素分为“两个概念”,并将非智力因素与其中的一个概念即IQ相对应,所以没有“离谱”不“离谱”的问题。但我现在要自觉地离一下“谱”了。我也承认,“IQ仍然是个有价值的概念”,但却以为,与IQ相对应的非智力因素概念是难以找到的。在我看来,皮教授所强调的由“学习的四个基本要素:内驱力、线索、反应和奖赏(或强化)”所组成的“非智力因素”也难以与IQ相应,其所认可的与IQ水平平列的学习动机,则更不能拥有与IQ对应的资格。怎么办呢?那就只有乞求于某某Q了。这或许也就是EQ在我国流行并由之而刮起了一股“Q泛滥风”的缘故吧!正因为如此,我就“离谱”地认为,非智力因素与智力因素相对应;人之形形色色的全部心理因素,由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两大部分组成,除此即彼,除彼即此,没有也不应再有第三者的“插足”。

由上述关于“谱”与“离谱”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非智力因素问题上,西方的“谱”不见得就是标准,它也不是绝对的科学;而我的“离谱”,不见得就不合理、不科学。因为,第一,心理学上的每一个概念都在争论之中,西方各心理学派彼此就是在反对对方的观点中而建立起来的。在西方,非智力因素的任何解释都不是定论,也不应成为定论。第二,任何一个心理学概念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解释,非智力因素也不例外。据皮教授称,西方采取的是测量学的角度。我则依据的是心理学二分法,角度不同,解释自然也就不同。皮教授过分相信心理测量,有意贬低心理理论,并以心理测量为圆心,以自我领会为半径,画下了一个排它性的非智力因素之“谱”的圆圈,自然就把我的非智力因素观点看成了“离谱”的“异端”,必欲将其置之死地而后快。其实,在我看来,西方的非智力因素“谱”有颇大的局限性,它仅适用于知识技能的学习;但我“离谱”的非智力因素理论却具有较为宽广的适用性,即从事任何活动而欲取得成功的人,都必须具备我所说的那种非智力因素。

二、关于“一个假设”的问题

皮教授在讨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智力这个概念”问题时,针对我所提的一条假设发表了批评意见。兹摘录其两个要点如下:

学校IQ水平的差异是学校教育中一个十分棘手但又难以改变的事实。但我们在理论宣传上有时回避这一事实,有人甚至提出一个假设:“一般地说,人的智力水平是差不多的,但是非智力因素的水平往往差别很大。”对这句话怎样理解呢?心理学的测量表明,人的智力按正态分布。

我们认为,心理学要成为一门受人尊重的科学,作为心理学工作者就不能随心所欲地曲解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我们的观点与某些心理学家的观点相反,认为人的智力差异很大,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这个事实。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差异并不必以贬低个人间的智力差异为代价。

上引两段话说明了一些什么呢?我以为,为了对其内容进行反批评,至少有如下几点必须加以讨论:

第一,“一条假设”提出的依据。我的所谓非智力因素理论是由三条核心思想、五对十个命题与三条基本原则构成的。(注:见拙著《学习心理学——IN结合论取向的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二章至第四章。)一条假设是三条核心思想之一。一条假设不是凭空的纯思辨的产物,而是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实际依据。从前者看,一条假设是以个别差异为前提、为基础的,它不仅承认智力差异的存在,也肯定非智力因素的差异。就拿“人的智力水平是差不多的”这个判断来说,它是在肯定智力水平有超常、中常、低常这一众所周知的“常态分布”的前提下,就中常类型来说的,即处于智力中常水平的儿童,其智力水平有差别,但差别并非悬殊。也可以这么说,凡是进入中小学校能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他们的智力水平是差不多的。从后者看,不少学校在教育改革中经过调查或测量表明,一般中学的学生与重点中学的学生相比,他们的智力水平没有很大的差别,而很大差别反映在非智力因素上。我们不应当只相信西方的有关数据,对我国的有关的数据却置若罔闻。

第二,“智力差异很大”吗?皮教授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是必须“承认和尊重”“智力差异很大”这个事实,并具体地提出这种很大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个体间有巨大差异”。如果个体间的巨大差异指超常、中常、低常三种智力类型而言,那我也是肯定的。一是“个体内也有重大差异”。其意是,有的学生智力的诸因素中,有的水平很高,有的水平却很低,甚至出现“在学习能力上有部分缺失”的现象。在我看来,个体智力的诸因素参差不齐的现象是存在的,但不会差异悬殊,更不存在什么“学习能力缺失”(或“学习无能”)。当然,这是就智力中常水平的正常学生而言,智力低常者属于例外。

第三,“学习能力缺失”论的危害性。先请读皮教授有关的一段论述:

日常经验也告诉我们,有些学生许多学科都学得很好,但就是某一门课学不好,甚至只是某一门课的一个部分学不好。这不能用动机、性格、兴趣、非智力因素来解释,原因是它在学习能力上有部分缺失。学习能力缺失已在国外成为一门积累了丰富资料的学科,只是在国内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日常经验也告诉我们,在具备智力中常水平的正常学生中,决不会有对某一门(或某一部分)知识技能“学不好”的所谓“学习能力缺失”;他们之所以会如此,还是由于别的原因所造成的,如对该门(部分)知识缺乏兴趣、基础薄弱等。讲到这里,有必要对“学习能力缺失”(或“学习无能”)作点说明。所谓学习能力缺失是心理疾病所造成,如感觉障碍、精细运动障碍、言语发育障碍、多动症行为、情绪障碍或社会适应不良等,都可导致学习成绩不好,特别是阅读困难,但其病因未成定论。(注: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辞典》,第819页。)据此,如果我们动不动就把某个学生对某门(或某部分)知识“学不好”的原因归结为“学习能力缺失”,不仅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而且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也是有害的。我们应当相信,智力中常水平的学生,在各门学科的学习上,都可以达到应有的起码要求,决不会有什么因“学习能力缺失”而达不到素质教育在学习上所要求的起码标准。至于因某种心理疾病而导致“学习能力缺失”的少数学生,则应当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或心理治疗,一俟恢复正常,他们还是可以把某门(或部分)知识学到手的。总之,我以为有这么3点必须注意:(1)“个体内”智力的差异决不能用所谓“学习能力缺失”为指标,因为它是某种心理疾病的表现,不属于正常的智力因素之列;(2)决不能因误入“学习能力缺失”之途而不去在非智力因素或其它客观条件中寻求影响“学不好”的原因”;(3)在中小学校能够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都能达到素质教育的要求,“学习能力缺失”论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块小小的绊脚石。

三、关于某大学学报组织非智力因素讨论是“明智之举”的问题

在这一点上,皮教授是如此写的:

“非智力因素”这个概念本来是科学的。我们接触到许多中小学教师,他们在使用这个概念时,也是很明确的,即用它的本来的含义,但经过我国有人一解释以后,就成了一个引起广泛争论的概念。因此我们觉得《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不惜用大量版面,组织学者就这一概念的本来含义及其某些误解展开讨论,确是我国学术界的一个明智之举。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组织非智力因素讨论果真是“明智之举”吗?在我看来,这答案只能是否定的。早在1994年,我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点的。现将其有关的一段话引述如下:

这里要指出的是,从争鸣必须具有平等性与公正性的标准来看,《江西教育科研》是作得很好的。比如,它刊登了全盘否定非智力因素理论的文章之后,我撰写的反批评文章也照样刊登。我以为,这表明该刊是诚心诚意地在开展学术争鸣,也体现了学术争鸣人人平等的时代精神。但相比之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却远逊一筹了。比如,它刊发了皮连生同志全盘否定非智力因素的长篇大论之后,却拒不刊登我的反批评文章,甚至连我的研究生写的文章也不给发表;又如,该刊今年第2期发表邹大炎教授把非智力因素一棍子打死的文章之后,即急忙宣布“本争鸣栏基本上告一段落”。这就意味着邹文是正确的,代表了该刊编辑部的观点,作为当事人的我就不必也不可能再给该刊写稿而对邹文予以反批评了。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该刊开展非智力因素问题的学术争鸣,可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吧!(注:燕国材主编:《非智力因素的理论实证实践研究前言》,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醉翁之意不在酒”一语,可以说击中了该刊“不惜用大量版面,组织学者就这一概念(指非智力因素概念—燕)”展开讨论的要害。就是说,该刊组织讨论不是为了讨论“这一概念的本来含义及其某些误解”,即其意“不在酒”,而是在乎“山水之间”;“山水之间”指何而言呢?我以为,该刊组织这一问题争鸣的主持人与皮连生博导是心中有数的;不必戳穿,“戳穿不值半文钱”嘛!其所谓“明智之举”云云,真不知从何说起!

该刊组织学术争鸣的不公正与不平等的特点,在皮教授的实践中也充分地反映了出来。例如,他在该书第十一章的“参考文献”中,列举了皮连生:《论‘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分类中的若干理论问题》,以及邹(误印为邵)大炎:《谈谈‘非智力因素’问题》两篇文章,但却有意地不把我对其文进行反批评的1篇,以及我的研究生对邹文进行反批评的3篇介绍给读者,只让读者了解并认同批评者的意见,却害怕读者了解并认同反批评者的观点。这在学术争鸣上,公正吗?平等吗?

在此,我有必要将自己反批评皮文的文章及其论点简略地介绍一下。文章的题目是:《关于非智力因素讨论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与皮连生同志商榷》。该文本来是寄给《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的,但他们拖了几个月而拒不刊登,我只得索归原物,并发表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第3期。该文针对皮文的所谓理论问题提出了反批评。皮文开宗明义便指出:“该文(指我与马兆掌文商榷的文章——燕)在理论阐述部分很不准确,所运用的许多概念都与现代科学心理学相悖。”很明显,皮文的要害是“评价理论的标准问题”,所以我在该文中便抓住这一要害而对之展开了反批评。我以为,在皮教授的心目中,西方现代心理学所提的任何一种理论、观点、概念都是科学的、正确的,即使西方各派正在争论之中并相互矛盾的概念也都是如此。中国人必须把西方的心理学理论、观点、概念,奉之为圭臬,不得越雷池半步;否则,即与其“相悖”,便不可能科学、正确。这是皮教授的一贯主张,比如其所谓非智力因素之“谱”与“离谱”的问题、非智力因素概念的“原意”与不符原意的问题,都是与其西方心理学理论绝对正确论或不得相悖论一脉相承的。即在他看来,西方的非智力因素之“谱”是正确的、西方的非智力因素之“原意”也是科学的,你燕某人怎么会如此胆大妄为而“离谱”或与“原意”相悖呢?我的反批评意见在该文中已讲得一清二楚,不必赘述。在此,我只想讲这么几句话:我是中国人,有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有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础,所以,在心理学理论方面,不愿意、也毫无必要西步亦步,西趋亦趋!

上述皮教授引文除“明智之举”云云这一核心论点已被反批评外,尚有两点值得一驳:第一,该刊组织学者讨论是为寻求非智力因素概念的“本来含义”吗?决不是这么一回事。皮教授的文章除执西方心理学理论“法”企图判我的非智力因素理论以“死刑”外,他并没有指出非智力因素概念的“本来含义”是什么?直到他写该书时,才提出“原意”是与IQ相对应的非智力因素。但在我看来,这个“原意”皮教授是否领悟得对,还值得研究。顺便指出,当时在讨论中,除个别文章追求西方非智力因素概念在其发展中的含义外,绝大多数文章只是发表自己对非智力因素概念的看法。第二,“许多中小学教师”“在使用这个概念时”是“用它的本来的含义”吗?如果愿意以事实为依据的话,则皮教授的这一判断是自欺欺人之谈。事实是,中小学教师在使用非智力因素时,用的是中国人所规范的含义。这可以从许多中小学以非智力因素为主题的教改实践看出来,也反映在他们撰写的总结教改经验的文章中。不仅如此,不少心理学工作者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也不是唯西方心理学的马首是瞻,而是有他们自己的独特看法。这也充分反映在他们的有关专著和论文中。

欣闻皮教授《智育心理学》已被首批推荐为“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必将在全国教育界产生广泛的影响。但我担心该书在非智力因素问题上以讹传讹、将误贻误。所以就撰写此文,以正视听,从而以有利于学术讨论的正常开展,以有利于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

收稿日期:200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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