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投标无效的认定研究论文_贺星红

建设项目投标无效的认定研究论文_贺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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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投标制度由于其交易过程的竞争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的特点,成为我国建设领域广泛推行的一种采购制度。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招标投标比率也在逐年提高。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又存在着投标无效认定界限模糊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大量的投标无效事件纠纷。因此,本文选取投标无效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投标无效的认定,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招投标活动 投标无效 认定

引言

在我国现阶段,建筑施工领域建设项目的主要形式就是以招标投标活动的方式,参加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众多承包商获得承揽项目的重要渠之一。投标无效事件的发生会引起诸多不良后果,无论是对投标人自身,还是对其他参与方,都会造成其各方面的资源浪费,导致巨大损失。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又存在着投标无效认定界限模糊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大量的投标无效事件纠纷。因此,本文梳理了投标无效的相关概念体系,并对投标无效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辨析;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的研究分析,明确投标无效的认定要素,并对投标无效的各个要素分别进行阐述和分析。基于此,本文从投标主体无效、投标主体变化无效、投标行为无效三个层面展开研究。

一.投标主体无效

1.独立投标主体不合法定

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第25条规定,可以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竞争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个人。投标人主体不合法律规定的,其主体无效,其投标无效。

2.独立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够

投标人首先应当具备招标项目的能力,参加投标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感兴趣的法人或经济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联合体成立不合法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成立条件应严格按照此项规定。

4.相关利益关系人投标

相关利益关系人投标是指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投标,或两个公司同一法人在同一项目上投标,此时投标无效。有关法律法规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投标主体变化无效

1.独立投标人变化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发生的重大变化可能会影响该投标人公司的结构规模及资质,从而导致不符合招标人的要求,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此条看来,只要投标人资质不合格,哪怕是已经进入评标,没有资质的投标人都会被否决其投标,换而言之,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自始至终的。

2.联合体发生变化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的,组成的部分有任何的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文件之日前获得招标人的同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换而言之, 如果联合体在没有经过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增加或减少联合体的成员,那么将会按投标无效处理。其实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减少了竞争力,随意增加了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组织,或者减少成员,导致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的要求以下,招标人当然有这个权利拒绝其投标。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的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的条款。

三.投标行为无效

1.投标文件无效

造成投标文件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根据上述发条,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也就是开标之前递交,否则就只能以投标无效论处;另一方面就是投标文件的编制问题。

投标文件的编制是投标人交给招标人的简历,必须在满足相关法定要求的同时,符合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在编制投标文件方面,稍有差池便会造成投标无效的情况发生。然而,投标文件的编制还是个复杂的过程。一旦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无论投标人付出多大的努力,该投标文件无效,也代表着投标人投标无效。

2.投标人有违法行为

(1)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围标

当串通投标的公司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进一步形成围标。围标可归纳为:投标文件之间的各种一致性现象;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保证金从相同的账户汇出;大部分或全部投标人的报价同时出现明显不合理;不同投标单位出现相同委托人。

(2)各投标人之间相互陪标

在招标投标实际操作流程中,存在一个投标人编写了所有投标文件的情况。虽然目前由一个投标人编写所有投标文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但又出现了陪标的方式。各自完成自己的投标文件,在这之前只需要把报价事先设定好,并安排大家按照约定报价,陪标的单位报价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压低或者太高报价,以达到约定的中标人中标的结果。与此同时,间接将其他正常的投标人排挤出这个圈子,垄断了投标市场。这种勾结通常发生在某些投标商垄断某行业或地区的情况下,他们通过串通来分割市场,从而谋求高额利润。

(3)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拉拢串通招标人

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审批的前期阶段,某些施工单位利用自身与发改、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的部分领导的个人关系,向建设单位推销自己的公关能力,可以协助建设单位快速审批办理好相关手续,条件就是要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适当照顾,确保其取得中标权。

4)投标人违法挂靠资质参与投标

挂靠资质实际上就是借用或买卖资质。一些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千方百计去解决资质问题,市场上出现了金钱购买资质、欺瞒其他单位的情况下借用资质和盗用其他单位的工程人员证件等来进行投标。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环节,由于各种的漏洞和疏忽,被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通过审查,容易导致挂靠的单位中标和实施工程。

四.结论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引进招投标制度以来,招投标制度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也对我国建设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招投标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投标无效就是其中频发的问题之一。本文在总结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投标无效的认定要素,即投标主体、投标主体变化以及投标行为,并通过对投标无效的成因分析得出对投标无效事件的判定情形,期望减少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投标无效情形。本文的研究对于增强相关行为人的抗风险能力,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以及实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对于实际操作中投标无效的认定及应对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洪利.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研究[D].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

[2]尹磊. 我国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3]李金升. 导致“投标无效”和“无效投标文件”的法定原因[J]. 中国招标,2013,18:12-15.

论文作者:贺星红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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