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推选委员会推选原则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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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论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论文,委员会论文,六年论文,决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的工作报告及其附件《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会议同意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如下:

1.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推选委员会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2.推选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愿意履行全国人大和筹委会有关决定规定的推选委员会的职责。

3.推选委员会的四个组成部分共400名委员通过两种办法产生。 前三部分即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界,先通过团体提名,由筹委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并有一定差额的候选人名单,再由筹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这三部分各为数100名的推选委员会委员。

在第四部分推选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面,原政界人士由团体提名或筹委会委员联署提名,经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一定差额的候选人名单,交由筹委会全体会议选举;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根据筹委会确定的名额自行决定产生。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是推选委员会委员。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前在香港依法成立的各功能团体、专业团体、行业团体和其它社会团体(政治团体除外)均可参与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提名。不在各团体之间分配具体名额或规定人选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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