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历史上家庭概念的演变及其特点_欧洲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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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世上的绝大多数人都过着正常的家庭生活,但一般人如果想给家庭下一个具有 广泛适用性的定义,那也十分困难。因为家庭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大众的想象,甚至那 些地道的家庭问题专家都对此犯难(注:美国社会学家古德说,关于家庭研究的出版物 已是成千上万。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为了给家庭下定义,也争论了好几十年。但是,“ 要给研究的对象下一个正式而又明确的定义,要比作研究本身困难得多”。见威廉·J.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又见戴维·波普诺:《社会 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Prentice Hall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388—397 页。)。社会学家遭遇的难题主要在于家庭类型的多样性和变异性(比如核心家庭、扩大 家庭、单亲家庭等等)所造成的概括上的困难。不过,即便如此,那也只是说到了困难 的一个方面而已。从历史的角度看,今天给出的任何一个比较完满的家庭定义都可能与 历史上某个时代的家庭观念有本质的差别,比如在古罗马,家庭一词往往与奴隶有关。 这就使任何想用简单的语言说清西方历史上的家庭变得十分困难。现有的研究使我们确 信,欧洲历史上家庭组织的存在方式和人们的家庭观念是在不断变化的(注:理查德·P .赛勒:《古罗马家庭中的家长权、财产和死亡》(Richard P.Saller,Patriarchy,Property and Death in the Roman Family),剑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戴维·赫利 黑:《中世纪的家庭户》(David Herlihy,Medieval Household),哈佛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奈奥米·塔特莫:《18世纪英国的家庭和朋友》(Naomi Tadmor,Family and Friend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剑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而且,人 们还普遍认识到,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欧洲人的家庭观念具有家庭和住户不分的特点 (注:彼得·拉斯莱特:《家庭的历史:导论》(P.Laslett,“Introduction:the History of the Family”),载彼得·拉斯莱特和理查德·沃尔编:《历史上的户和家 》(P.Laslett and R.Wall,eds.,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剑桥大学出 版社1972年版,第1—89页;哈梅尔和拉斯莱特:《历史上不同文化间的住户结构比较 》(E.A.Hammel and P.Laslett,“Comparing Household Structure Over Time and Between Cultures”),载《社会和历史比较研究》(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第16卷,1974年1月第1期;理查德·沃尔:《导言》(Wall,Richard,“Introduction”),载沃尔、罗宾和拉斯莱特编:《欧洲历史上的家庭形态》(R.Wall,J .Robin and P.Laslett,eds.,Family Forms in Historic Europe),剑桥大学出版社19 83年版,第7页。)。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就家庭共同体和家庭观念在欧洲历史 中的演变这一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解释。本文试图在分析欧洲不同历史时期的家庭观念及 其特征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家庭组织与欧洲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结合欧洲宏观的 历史进程,论述欧洲人的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和观念的演变。

一、古典家庭的奴性

在西方古典时代,家庭具有奴隶制的本质。把家庭与奴性连在一起,看起来有些不可 思议,但却是千真万确的历史事实。

现今英文中使用的family这个词是从拉丁文familia转借过来的,它至少从12世纪起就 已出现在拉丁语系中。15世纪时,英文中已存在该词。16世纪时,它也在德文中出现( 注:戴维·赫利黑:《家庭》(David Herlihy,“Family”),载《美国历史评论》(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96卷,1991年2月第1期,第2页。)。从语源关系看, 现代西方的家庭概念在古代最接近的词是拉丁文中的familia。但这只不过是貌似或形 似,就其内涵来说,两者有根本的差别。familia这个词可以指人,也可以指财产。而 其原始意义,则主要指奴隶。古代和中世纪的语法学家认为,familia这个词是罗马人 从其邻族奥斯坎人(注:古时居住于意大利的康帕尼亚。)那里借用来的,其词根famel 在奥斯坎人那里指奴隶。它为拉丁文中的“奴隶”提供了一个常用的名字:famulus。 可见,古人在使用familia这个词时,首先不是指由婚姻、血缘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人 们,而是指奴隶。对于这一点,恩格斯在他的那部关于家庭起源的名著中也是说得很明 确:“Familia(家庭)这个词,起初并不是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相 结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指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注: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页。)

这样看来,西方今天的家庭概念虽然与古代的家庭一词有语源关系,但却是完全不能 类比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在古语中全然不见现代家庭概念所包含的因素,比如血 缘关系、婚姻关系等。实际上,这些因素也是西方古典时代家庭的基本组成部分,只是 它们不像今天的家庭那样构成古代家庭的实质性内容。西方古代的家庭制度,本质上是 奴隶制度的反映,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占有、支配和被占有、被支配的关系。这一关系 的主体是一家之长,家长的权力从对奴隶的占有,逐渐扩大为对财产和人(不仅包括奴 隶本人,还包括对奴隶的后代)的占有和支配。所谓家庭关系是奴隶社会中特有的人与 人的关系在家庭组织中的具体体现。古代的政治学说和法律制度为我们认识那时的家庭 提供了最好的材料。

亚里士多德称家庭是人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注:亚里 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这句貌似我们常说的“家庭是 社会的细胞”的话隐含着深刻的阶级本质。他所说的这个“基本形式”是奴隶制度下的 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他借用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的名言:“先营家室,以安其妻,爰 畜牡牛,以曳其犁。”(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6页。不过,张竹明、蒋 平所译的赫西俄德的话是这样的:“首先,弄到一所房屋、一个女人和一头耕牛。女人 我是说的女奴,不是说妻子,她也可以赶牛耕地。”见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神谱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页。)他解释说,这里所说的牛,在穷苦家庭中就相当 于奴隶。在另一个地方,亚里士多德又讲过,家庭是由人与财产这两部分组成的(注: 亚里士多德:《家政学》,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1994年版,第290页。)。不过,这里的“财产”所指不能仅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 物。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财产主要是指奴隶。一个人如果没有生活必需的条件,他就无 法生活,更谈不上过美好的生活,他必须利用一些工具以有效地完成他的工作。至于工 具的种类,有些是无生命的,即一般的器物;有些则是有生命的,就是奴隶。“‘财产 ’(所用物=所有物)就可说是所有这些工具的总和,而一笔财产(所有物)就都是谋生‘ 所用的一件工具’;奴隶,于是,也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一切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优 先于其他(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工具”(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1页。)。 这样一来,我们就知道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家庭是由自由人,及奴隶和一般意义上的财产 所组成。如果我们关注家庭中的人(包括自由人和奴隶)这一方面,那么,就可以看到古 希腊的家庭里存在着三种关系:1.主奴关系;2.配偶关系;3.亲嗣关系。

主奴关系是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也是统治和被统治关系,这里无需赘述。至于夫妇 和父子关系,是需要作进一步说明的,因为它们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夫妇和父子关系是 性质完全不同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在这些关系中强调的是“治”,涉及一种权术。就夫 妇关系而言,讲究的是夫权的运用,夫唱妇随,丈夫必须终身受到妻子的尊重。夫妇关 系类似于共和政体中民众与当上执政的官员之间的关系,需要由一方对另一方表示敬重 (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6—37页。更详细的阐述,可参见《家政学》卷3。 )。在父子关系上,讲究运用父权,他们的关系类似于“王权对于臣民的性质”。尤其 是,他们之间由于年幼的差别而分出高下。结果,父亲“在家庭中不期而成为严君”( 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7页。)。

从以上多重的关系中,我们看到古代希腊的家庭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首先,家庭 的生物性基础是存在的。亚里士多德在讲到家庭中人的因素时,认为先要关注的是女人 ,雄性和雌性的结合可以“周而复始地完成其永恒存在的目的,以持续作为属的人类的 永存”(注:亚里士多德:《家政学》,《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第291页。)。应当 注意的是,这种生物性基础是不能与现代的婚姻关系相提并论的。它在亚里士多德那里 仅仅是生物性而已,即女人就是她的男人的生育工具(注:“她确是被以昂贵的代价买 来的;这就是共同生活和生育子女”。又说,“妻子是作为他的子女和他自己的生活伴 侣走进他的家,并给他留下将继承他的祖先和他自己的名字的子嗣。”亚里士多德:《 家政学》,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第323和324页。)。被现代社会赋予神圣意义 的婚姻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的家庭观念中地位低微。其次,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奴隶作 为家庭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作为工具而存在,其本意就是要让他从事劳动,使家庭获取 更多的财产。这是家政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亚里士多德为此还写了《家政学》一书,专 门谈论家主如何组织、管理家庭,以及取财、理财的好方法。第三,家庭还是一个政治 单位。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人类本性上是政治动物,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 们在家庭中生活,而每一家庭则构成城邦的一个部分。城邦不折不扣是其家庭数量的总 和(注:莱西:《古希腊的家庭》(W.K.Lacey,The Family in Classical Greece),康 奈尔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9页。)。因此,无论从人的本性上,还是从城邦的构成上 看,古希腊的家庭必然是一个政治组织。管理好家庭、处理好家庭关系影响到城邦的政 治体制。

如同其他古代社会中的家庭一样,古希腊的家庭还有祭奉祖先、教育后代等功能。所 有这些功能和性质,使得古希腊的家庭成为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政治组织。虽然 婚姻和血缘关系照样构成家庭的基础,但它们主要表现为治和被治的关系,而不是现代 家庭中充满温情的人伦关系。特别是,由于主奴关系是组成家庭的主要关系之一,因此 ,古代希腊的家庭观念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古代世界的奴隶制性质赤裸裸地反映在当 时的家庭组织中。

古代罗马的家庭在本质上与古希腊的家庭无异,也是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个缩影。

我们业已指出,拉丁文中的familia一词的原意为一帮奴隶。这个意思后来在罗马社会 中被保留了下来。公元2世纪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家庭”一词通常还用来表达 由多个奴隶组成的实体(注:D.50,16,195,3,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 全选译》,Ⅱ,《家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以下简称斯奇巴尼 选编:《家庭》))。“家庭”一词后来还衍生出很多意义,不过,就其基本内容而言, 它包括人和财产两个方面(注:D.50,16,195,1.斯奇巴尼选编:《家庭》,第2页。) 。

当“家庭”被当作人来理解时,它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广义的家庭相当于家族或宗族( 注:“它包括全部的有宗亲属关系的人,虽然伴随着家父的死亡,每一个人都有其家庭 ,但是所有的,曾处于同一父权之下的人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因为他们来自于同一个 宗族。”“同样,由多个人组成的产生于同一遥远的祖先的实体,亦被称为‘家庭’” 。D.50,16,195,2;D.50,16,195,4.斯奇巴尼选编:《家庭》,第3、4页。)。狭 义的家庭以家长权力所及为限,无论是基于自然,还是基于法律规定,都处于同一个支 配权之下的多个人组成一个家庭(注:D.50,16,195,2.斯奇巴尼选编:《家庭》,第 3页。)。

“家庭”作财产讲时,可能是从该词的本意“奴隶”(会说话的工具)向奴隶主的其他 所有物衍生而成。《十二铜表法》第5表的第4、5条的规定中,“家庭”具有财产继承 的意思。这个意思在6世纪时查士丁尼法典的某些事例中得到确认。中世纪时也沿用了 家庭作财产讲的习惯。12世纪以后,随着罗马法研究的复兴,这一意思一直得到强调( 注:戴维·赫利黑:《家庭》,载《美国历史评论》96卷,1991年2月第1期,第4页。) 。不过,也有人指出,家庭作财产讲时,它主要是一个法律用语,法律以外的场合很少 使用(注:理查德·P.赛勒:《古罗马家庭中的家长权、财产和家庭》,第75页。)。

由于familia一词多义,而且由于它的奴隶本性,使得古罗马的家庭具有很多特点。就 我们所关心的内容而言,这些特征主要有:第一,罗马家庭的阶级性。家庭中包括了很 多非自由人和奴隶,罗马奴隶制统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对奴隶的占有 。像古希腊的家庭一样,主奴关系也构成罗马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奴隶经主人解 放后可以取得自由,被称为解放自由人。但解放了的奴隶仍与主人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主人对他享有恩主权,后者要从主人的姓。罗马家庭的阶级本性集中体现在家长权上。 查士丁尼不无自豪地说,“我们对于子女所享有的权力是罗马公民(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所特有的,任何其他民族都没有像我们这种对子女的权力。”(注:查士丁尼:《法学 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9页。)的确,家庭和家长权是市民法上的概念。在 罗马历史的早期,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确实是罗马法规定 的罗马人所特有的制度,而家长权则是罗马人的特有权力。第二,强调对家长的支配权 的屈从。这使得罗马家庭的人员构成常常出现一些有趣的现象:家长本人是不包括在家 庭之内的,因为他不能让自己屈从于自己的权力;婚姻和血缘关系同样也是罗马家庭中 的基本关系,但罗马人的家庭关系并不受此限制;罗马人经常通过收养的方式建立家庭 关系,收养的目的最初是为了免于绝后。但到后来,收养成为很多人达到其他目的(如 政治目的)的手段(注:塔西佗:《编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22页。)。 结果,有的人本来已有了亲生子女,仍要收养他人为子(注:塔西佗:《编年史》下册 ,第4页。)。有的人甚至收养比自己年纪还大的人作养子(注:苏维托尼乌斯:《罗马 十二帝王传·提比略传》,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4页。年岁较小的人能否收养年 岁较大的人是一个问题。但根据执法官的治权,罗马人是可以收养任何年龄的人的。盖 尤斯:《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一些今人看来不可 思议的事情都发生在罗马的家庭里。这其中的道理在于,今人的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 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而罗马的家庭主要是家长权力支配下的社会组织。所以,在古代 罗马,真正生育了子女的人未必能成为家长和宣称有自己的家庭;而没有生儿育女、甚 至从未结过婚的人,却可以成为家长,因为他有权力。第三,“户”不成为一个独立的 组织,它是隐没于家庭之中的。由于家庭是以家长权来统率的,处在家长权下的任何人 不能有自己的家庭。因此,即使某个人的日常生活已经与家父分离,但其法律地位仍从 属于家长权,他是不能宣称有自己独立的家庭的。

二、家长权及其衰退

西塞罗说,“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注: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 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所以,家长权是罗马家庭概念的核心 ;对家长权的认识,是理解罗马家庭的关键;家长权的衰退是罗马的奴隶制家庭走向消 亡的标志。恩格斯的话可以作为我们认识家长权的向导。他说,罗马家庭的主要标志之 一就是“父权”,在罗马家庭里,家长支配着妻子儿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 握有生杀之权(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54页。)。

生杀大权表明罗马的父权是绝对、无限的,它在《十二铜表法》中已得到确认(注:见 《十二铜表法》第4表。)。至于家长对家属的其他人身权利和家产的处置权,那就更不 在话下。

人们总是喜欢把父权制下的家长及其权力类比于国王及其权力(注:乔罗维克和尼古拉 斯:《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H.F.Jolowicz and B.Nicholas,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剑桥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113页。) 。一般而言,这种类比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人们通常对国王及其权力的了解更多、更熟 悉一些。但在古代罗马,这一类比并不确切。倒是应该说,国王的权力是模仿家长权的 。家长制家庭是罗马社会的一个古老的组织形式,它的资格比国家还老。在古罗马的历 史上,罗马人的氏族联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十分牢固,罗马人在王政时代的大部分时间 里,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的社会里。后来,氏族制度向国家转变。这 一转变是通过平民和贵族间的斗争来实现的,其结果是在旧的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了 罗马人的国家。国家与氏族制度的对立,使得前者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削弱后者的 势力和影响设法保护家庭的利益,国家便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家长很大的、可以支配他 人人身的权力。同时,又保证家长对财产绝对的独占权,以抵制氏族势力插手家庭事务 ,确保家庭财产的完整,并使其统一到家长个人手中,这就使罗马家长制家庭有了坚固 的基础。当氏族制度消失以后,罗马的家长制家庭却被保存了下来,而且很强固。这样 ,我们看到了家长制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得到确立而罗马国家体制逐渐发展的过程。在 早期的发展阶段,国家这个共同体是“事无巨细无不模仿家庭”(注:蒙森:《罗马史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9页。又,伯恩斯和拉尔夫也说,罗马人的国家“基本上 是把家长制家庭的观念应用到整个公社,国王对其臣属拥有司法权,就像家长对其家族 成员那样”。见《世界文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89页。)。所以,说 罗马的国王曾经像家长,也是事出有因。

然而,这只不过是罗马历史长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罗马的国家机器在不断完善 、强大,它的势力最终也要渗透到家庭制度中去。如果说,罗马的法律曾经赋予家长在 其家庭范围内的政治统治权,那么,这也只不过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对不成文的习惯的确 认。因为罗马人的家长早在习惯上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对家 长权的确认,也正是家长权受制于国家权力的开始。

事实就是如此,现在,国家要管到家长的头上来了。

在生杀权方面,家长滥用权力要受到法律惩处。公元前52年通过的关于杀人罪的《庞 培法》规定,凡是使其双亲或儿子加速死亡的,或使其他亲属加速死亡的人,要处以特 异的刑罚(注: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241页。)。图拉真(公元98—117年为 帝)曾试图从父权下解放一个在肉体上受父亲虐待的儿子。哈德良(117—138年为帝)也 曾宣布放逐一名以残酷方式对犯有过错的家子施行生杀权的家父。君士坦丁(306—337 年为帝)以后,父亲杀子与子杀父亲同罪。家长的生杀权就这样从受到限制逐渐走向消 亡。

在财产权利方面,家长曾是财产权利的惟一主体,甚至连家庭成员所取得的财产也全 部归家长所有。但是到后来,“特有产”出现了,家子也开始具有一定的独立的法律人 格。特有产分军役特有产、准军役特有产和其他特有产,它们基本上都是从罗马帝国以 后发展起来的财产制度,受到法律的保护。特有产的出现,显然是对家长财产权的冲击 。

在对奴隶的支配权方面,出现了主人的支配权“软化”的趋向。尤其在帝国时代以后 ,法律禁止主人无故虐待、羞辱奴隶(注:D.1,6,1,2;D.1,6,2;D.1,12,1,8.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Ⅰ.2,《人法》,(以下简称斯奇巴尼选编 :《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5页。)。获得解放的奴隶,在为 原主人提供劳动时,应受“人道主义”的考虑(注:D.38,1,16,1.斯奇巴尼选编:《 人法》,第64页。)。庇主有义务养活他的解放自由人(注:D.37,14,5,1.斯奇巴尼 选编:《人法》,第64页。)。此外,奴隶也开始拥有了一定的财产支配权(注:D.44, 7,14;D.12,6,64.斯奇巴尼选编:《人法》,第64—65页。),等等。

罗马法学者在谈到罗马国家与罗马家庭的关系时这样说,“最初的罗马国家为了瓦解 那些最可怕的较大团体,不仅想保留而且想巩固那些不大令人担心的较小团体的独立性 和势力。只是在国家完全摆脱了这些较大的团体之后,才开始其缓慢地使家庭解体的工 作;这种解体在罗马—希腊时代急转直下。然而就其外部组织而言,‘家庭’在查士丁 尼法中仍保留着自己的原始特点。”(注: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页。)

罗马的家长权力的衰退和家庭制度上的变化,其深刻的背景在于罗马社会多方面的变 动。罗马从意大利半岛上的一个弹丸之地,最终发展为地跨欧非亚的大帝国,这一事实 会使罗马社会产生多么巨大的变化!国家体制从共和制向帝制转变,皇帝们的独裁统治 越来越依赖于雇佣军。为了吸引人们从军,过去没有独立人格的家子,现在有了特许的 财产和权利,家长权分化了;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展,罗马人为了保持和巩固统治权,逐 渐把某些公民权授予被征服地区的人们。至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公民权赋予帝 国境内的一切自由民。这样,原来的那种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而公民法通行于一 切民族的区分现在已无实际意义。非罗马人取得了以前只有罗马人才独有的家庭和家长 权的法律地位;罗马人日益广泛的世界联系和经济活动也在瓦解原来的家庭制度的基础 。如果说,家长制家庭在开始时是与“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话,那么,到罗马帝国 时期,工商业活动已十分发达,变化着的经济生活必然使原来的家庭制度受到考验;基 督教的传播是对祖先崇拜的否定。家长曾经依靠祖先的精灵,维持着对家族成员的精神 统治。现在,随着基督教的发展,精神纽带已岌岌可危。在4世纪晚期,基督教成了罗 马帝国惟一合法的信仰,这是上帝对祖先的胜利。最后,罗马在军事征服过程中,从被 征服地区劫掠来的大量财富流入罗马。罗马社会富裕了,但却堕落了。奴隶主统治阶级 的成员不愿意结婚成家。有些人即使结了婚,也不愿意生儿育女。以致统治者不得不通 过强制的法律手段,迫使他们结婚生育。尽管如此,收效甚微。

罗马家庭制度的变化已是大势所趋。这个变化发生在何时,我们或许不能提供一个确 切的年代(注:有人认为在罗马—希腊时代,罗马家庭解体“急转直下”。见彼德罗· 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115页。哈本斯坦因则认为布匿战争(公元前264—146年 )是罗马家庭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转折点。罗伯特·哈本斯坦因:《不同文化中的家庭 》(Robert W.Habenstein,The Family in Various Cultures),费城1976年版,第159 页。)。但是,这种变化的结果却是十分确实的,那就是,自然的(即建立在婚姻和血缘 关系基础上的)家庭观念逐渐显现出来了,罗马家庭所具有的政治组织的性质在历史的 发展中逐渐消退(注: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14页。)。研究罗马法的学者将这个变化用两个术语来区分,称以前的家庭为罗马 家庭,新的家庭为自然家庭(或家社会)。以前,自然家庭是淹没在家长权下的。现在, 自然家庭发展起来了,新的家庭关系得到法律的确认(注: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 教科书》,第140页。)。

自然家庭之日渐受到重视,可以通过观察无遗嘱继承顺序的变化而得到证明。当发生 家长死亡而没有留下遗嘱,或所立遗嘱不具法律效力的情况时,财产继承按无遗嘱继承 的办法来处置。罗马早期,无遗嘱的遗产继承权限于家长支配权所及的家庭成员。其继 承顺序为自权继承人第一,那些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处于其权力之下的自权继承人,不 论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都有遗产继承权。而那些已不在被继承人的权力之下的人, 即使是死者的亲生儿女,也无继承权。无遗嘱继承的第二顺序为近宗亲族。第三顺序为 宗亲(注:《十二铜表法》第5表,第4、5条。)。这种继承规则表明了家长权的重要意 义。但是,从罗马共和国晚期起(公元前1世纪),血亲的地位有所提高,大法官们对于 那些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处在其权力之下的子女,也给予与自权继承人一样的继承权 。这样,血亲关系就取得了与宗亲关系一样的法律地位。不多久,到帝国时代,继承制 度就越来越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了。这一系列的变化,开始于公元2世纪初叶哈德良皇帝 在位期间通过的《德尔图里安元老院决议》,它确立了母亲对子女的继承权。2世纪中 叶,又通过了《奥尔菲特元老院决议》,确立子女对母亲的继承权。以后,历代皇帝又 不断修改继承制度,使继承的基础越来越依据血缘关系。到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统治时 期,无遗嘱继承就完全建立在自然的血亲关系之上了(注:周:《罗马法原论》下册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09—517页。另可见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第152—154页 上的详细注释。)。

罗马家庭政治性质的消退,在欧洲家庭观念演进中是一个重大的发展,家庭不再是罗 马奴隶主阶级的特权,它成为帝国范围内除了奴隶以外的所有其他社会阶级都可以享有 的一种生活。然而,甚至连这种局面也没有维持太久,奴隶制的衰落使得曾经无权享受 家庭生活的奴隶最终也拥有了家庭。

以往,奴隶主支配着大批奴隶从事劳作,在奴隶制下,奴隶主是罗马奴隶制经济的领 头人,奴隶劳动则是罗马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在家长权力发生退化的同时,罗马社会 的基础,即奴隶劳动,也发生了动摇。奴隶制危机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奴隶来源的日渐 枯竭,3、4世纪以后,奴隶主阶级要像以前那样采用奴隶集体劳动来维持奴隶制经济已 有困难。同时,奴隶制对生产力的束缚和破坏在罗马帝国后期也暴露出来,奴隶制的崩 溃已是大势所趋。统治阶级面对社会变革的现实,被迫改变以前的统治和控制方式。结 果,奴隶的处境大有改变。正像我们在前面已指出的那样,一些奴隶拥有了自己的特有 产;奴隶被释放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特别重要的是,一些奴隶主干脆将土地交给奴隶独 立耕作,收取一定的地租,征发相应的劳役。过去的奴隶就这样渐渐地成了可以拥有自 己家室的人。这一变化有重大的意义,它使家庭失去了政治的、特权的色彩而成为人人 都可以享有的生活方式。

三、份地与家庭共同体

从罗马帝国时代起,罗马奴隶制下的家长制大家庭就出现了衰落的趋势,建立在亲缘 关系基础之上的自然家庭逐渐变得重要。家庭生活成为全社会可以普遍享有的权利。这 个发展趋势是与罗马奴隶制下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不过,我们在揭示这样一个发展趋势时,也应当指出:第一,在罗马人的生活中,的 确存在着像我们今天的家庭这样的生活集体。但这个生活集体不叫“家庭”,而是有别 的名称。有研究表明,罗马人常常使用domus而不是用familia这个词来表示包括妻子在 内的生活单位。Domus在与住户和亲族关系相关方面来理解可包括4种意思,一是物质的 形式表现出来的家宅。二是在一个宅子里生活的人,相当于一个住户,它包括妻子、儿 女和其他人员。如果家宅里碰巧没有奴隶,那么,这时的domus就正好是一个核心家庭 单位。不过,也可能存在住所内光有一帮奴隶的情形。若是这样,那domus与familia就 没有什么区别了。三是domus也可以指比核心家庭范围更广泛的亲族群体。四是指祖传 遗产(注:理查德·P.赛勒:《古罗马家庭中的家长权、财产和死亡》,第80—95页。) 。所有上述domus的各种含义都是互相联系的,对罗马人来说,domus是家庭和地位的一 个象征。尽管在古代罗马找不到与今天一样的词来专指家庭,但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 之间在一个明确、有限的物质空间里的确形成过与我们现代人一样的感情和相互的责任 感(注:贝里尔·罗森:《罗马人的家庭》(Beryl Rawson,“The Roman Family”), 贝里尔·罗森编:《古罗马的家庭》(B.Rawson,ed.,The Family in Ancient Rome), 伦敦1992年版,第15页。)。只不过是,这样的生活状态和感情的存在在当时的社会历 史条件下还没有被社会所承认,它们没有得到“家庭”的称号也就不足为怪了。第二, 自然家庭逐渐重要,主要表现为法律和社会对家庭作为一种亲族集体的意识得到加强, 但它要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在生产和管理方面成为独立的单位,还要经历一个漫 长的过程。起码到中世纪前期,我们还不能用现代的家庭概念去看待那时的欧洲人的家 庭生活集体。在很长时期内,西方人观念中的家庭依然带有奴性。“家庭”所指仍十分 广泛,它主要指家仆。“家庭”有时也包括有自己家室的农民、领主的佃农、门客等, 偶尔还包括一些属于别的领主的佃农。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群体。乔治·杜比说,在 11、12世纪,“家庭”是一批等着主人任意调配,帮他耕种领地的劳动者(注:乔治· 杜比:《 中世纪西方的乡村经济和农村生活》(Georges 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221 页。)。波斯坦也指出,在12、13世纪的英国,famulus是指领主庄园上的佣工,familia则是指一批依附农民,他们由领主提供食宿,长期或短期为领主劳作(注:M.M.波斯坦:《12、13世纪的庄园劳动力》(M.M.Postan,The Famulus:The Estate Labourer in the ⅩⅡth and ⅩⅢth Centuries),剑桥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可 见,“家庭”一词的奴性在西方的文化和历史传统中根深蒂固,它并没有在奴隶制崩溃 、家长权消失后迅速地与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生活在一起的那个共同体结合起来。 与此同时,与家庭户相类似的生活共同体,在一些地方仍被称为domus。甚至在勒华拉 杜里研究过的13世纪末法国的一个小山村里,还曾发现当时的村民们把他们的家庭实体 与他们的住所不加分别地称为“多姆斯”(domus)的情况(注: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 :《蒙塔尤》,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2页。)。可见,家庭的名与实的统一是很晚 才发生的事情。

那么,从罗马帝国晚期到中世纪早期的欧洲社会中,家庭这一实体究竟是以一种什么 样的方式存在着?已故美国著名史学家戴维·赫利黑认为,从罗马帝国晚期起,直到中 世纪前期,随着以定居农民为基础的农业体制逐渐取代帝国境内大部分地区的奴隶劳动 ,规模匀称的小农家庭就崭露头角。在奴隶制下,由于财富的拥有有很大的差别,一些 人的家庭是拥有成千上百奴隶的大家庭。另一些人则很少,甚至没有奴隶,家庭的规模 就很小。家庭规模缺乏可比性的状况,决定了社会不能把家庭当作一个可公度的单位。 只有当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广泛发展起来以后,家庭才获得了可比性,其规模 才变得匀称。所以,在罗马帝国时代,税收不是根据家庭户来征收的。到中世纪前期, 人们开始用新的方式来度量土地、清点在土地上安居的农户了,于是,住户脱颖而出( 注:戴维·赫利黑:《中世纪的住户》,第56—78页;戴维·赫利黑:《中世纪家庭的 形成:匀称性、结构和情感》(David Herlihy,“The Making of the Medieval Family:Symmetry,Structure,Sentiment”),载戴维·赫利黑:《中世纪欧洲的妇女、 家庭和社会》(David Herlihy,Women,Family and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普 罗维登斯—牛津1995年版,第113—153页。)。赫利黑从生产方式变化的角度观察家庭 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变迁,这样的思路对于我们认识西方家庭组织的发展、演变是很有启 发意义的。他提出罗马家庭缺乏可比性、不能作为度量单位的观点也是合理的。

但是,赫利黑的说法具有简化欧洲历史的缺陷。他的一个基本的错误就是把中世纪早 期欧洲社会中流行的那种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单位进行征税的税收制度,误认为是以家 庭户为单位来征税,并据此推断家庭户在社会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所以,这里关 键的问题在于作为征税对象的土地单位与家庭户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能不能根据 土地单位征税这一事实进而推断出这也等同于以家庭户为基础来征税?

实际上,一定面积构成的土地单位(或可称之为农场)与家庭户并不一定存在一对一的 对应关系。一个土地占有单位可能为一个家庭户拥有,但也可能是由几个家庭户共同占 有。封建主最初是根据土地占有单位征收相应的赋税而不问该土地上有多少户人家生活 着。在中世纪前期相当长的时期里,这种土地占有单位就像是可以包容多个或不同类型 的家庭组织的一个外壳。正是这个外壳而不是其中的家庭户成为欧洲社会的税收征管单 位。但这个外壳并没有始终保持住作为税收单位的地位,当它在中世纪中期最终解体时 ,单个的家庭户才被当作征税单位而取得的社会的认可,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这个过 程涉及到欧洲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的一些基本事实,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

中世纪早期以来,欧洲各地广泛实行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作为统计和征收赋税依据的新 的税收单位。在英国,它被称为hide(相当于120英亩的土地面积);在德国,它叫hufe ;但在欧洲大陆使用最广泛的词,则是mansus。尽管中世纪欧洲对于这种用于征税的土 地单位名目繁多,但在我国的学术界,它们获得了一个统一的、恰如其分的名称,那就 是“份地”。马克垚先生为“份地”这个译法叫好,说份地就是面积大小基本相等,人为地进行分配的土地(注: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在不同的庄园里,份地的面积有些差别,但在同一个庄园里,每一个份地的面积大体相同,因为份地是征税的依据。中世纪的欧洲农民根据其不同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所占的土地可基本分为两大类,即自由民份地和农奴份地。通常而言,自由民的份地面积要比农奴份地的面积大一些,以自由民的份地面积来说,大约在5—30公顷之间,平均为13公顷,相当于现在的一个中、小型农场(注:马克·布洛 赫:《法国乡村史》(Marc Bloch,French Rural History),劳特利奇和基根·保罗197 8年版,第154页,以下注释中表示的页码,均根据此译本。也可参见余中先等翻译的中 文本《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76页。)。英国的份地“海德”据说就 是一个自由民为维持其地位必须拥有的起码的土地面积。当然,海德可以再分为维尔格 特(一维尔格特的土地面积约为30英亩),四维尔格特组成一海德。但仅拥有维尔格特土 地的人,其身分就是农奴了。

份地上有住宅及其附属的土地,它由一个小集体占有,并由他们来耕作。份地的设置 、坐落以及具体的使用等等问题是一些与欧洲的封建主义这个宏观主题相关的问题,不 在我们讨论的范围。我们现在感兴趣的问题是:份地和家庭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不错,份地与家庭的关系是无法割裂的,甚至可以说,份地就是从家庭共同体演化而来 的。据现在所知,份地的名称在7世纪的高卢就已出现,当时,法国南部地区最常用的 词叫condamina,有共同体的意思,是指在同一所家宅中生活的原初共同体。在实际的 使用中,它不加区分地或指以一小块土地为生的人所组成的小集体,或是指这块土地本 身。而mansus起初只是指房舍,或者是指房舍及其附属的农业建筑。因此,份地这个农 业单位是从居住者所栖身的家宅得名而来的(注: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第1 50—151页。)。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份地的基本作用就是用来征税的土地 面积单位,尽管份地的名称总是与房屋、家宅联系在一起,但在中世纪早期的庄园里, 份地一旦成为一个单独的土地面积单位,它就不再与什么样的家宅或多少个家庭组成的 小集体发生固定的联系了。封建主是根据份地而不是根据房屋的数量来计算税收和劳役 额的。对于所有已经“份地化”了的土地来说,纳税者只有一个,那就是份地。有些家 庭在份地的名义下共同耕作被划分的份地,这也没有什么关系,反正税收是按份地交纳 的,征收多少现金和粮食,要交纳多少鸡和蛋,还有要提供多少量的劳役,都是规定好 的,落在份地之上。各种各样的份地居民都是伙伴,他们共同来分摊这些赋税。作为领 主征税的基本单位,份地一般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而允许份地分割,那也 只是将份地作简单的划分,一般是对分,在极少的情况下也有将份地一分为四的。不过 ,份地一旦进行了分割,这些新的土地单位便又成为不可更改的了(注:马克·布洛赫 :《法国乡村史》,第151—152页。)。这里我们便涉及到份地分化的问题了,暂且按 下不表。不过,从马克·布洛赫所描述的上述情形来说,份地与家庭户是不可能被当作 一个实体的两个方面来看待的,两者不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当然,事情也许不能说得 太绝对,理想当中的,或是偶尔形成一个份地由一户人家单独耕种的情况肯定也是会存 在的。份地在最初创设时可能就是由单个的家庭独自占有的。有人研究过英国的份地海 德,认为海德就是一个普通的自由民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注:查尔斯-爱德华:《亲族关 系、地位和海德的起源》(T.M.Charles-Edwards,“Kinship,Statu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Hide”),《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1972年第56期,第3—33页。) 。如果是这样,赫利黑就找到了可以证明其家庭与农场为同一个实体而不必对它们进行区分的最好佐证了。不幸的是,这种原初的理想状态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只是一种暂时 的、偶然的存在,不可能长久、普遍而稳定地存在下来。因为在原初的状态中已经包含 了日后不可避免地要显现的矛盾:份地是相对固定的土地面积单位,而份地上的人口会 不断增长,家庭会像细胞一样不断复制,在经历了若干长的一段时间以后,马尔萨斯式 的预言就会显现。

现在让我们从理想状态回到真实的历史情景中,继续讨论前已提到的有关份地分化的 话题,看一看份地上的家庭共同体将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

份地分自由民份地和农奴份地两类,它们之间有很多的差别,其中最重要的差别就是 自由持有地不承担服劳役的责任,或者只是承担很少的劳役,而农奴持有地是要服劳役 的。从土地持有人处置土地权利的角度看,自由持有农具有让渡、分割或出租土地的自 由,可以将土地自由地传给其继承人。但农奴却在财产的处置方面要屈从于领主的意志 ,他根据庄园的习惯来传承他的土地。小农的分化是一个人所共知的必然趋势,人口增 长、天灾人祸等等原因都会引起农民的分化。但光是财产继承这一原因就足以使份地制 度难以为继。在英国,农奴份地的传承多为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方式,份地连同家宅一 起在得到领主的同意后完整地传给单一的继承人。至于是将份地传给长子,还是传给幼 子,取决于庄园的习惯。如果农奴世代拥有了完整的地产,那么,份地就很自然地成了 某家的土地。但是,这么做的原因并非出于要保持土地持有人家产的完整,而是因为完 整的份地,便于领主征收赋役。在法国,份地主要实行由多个继承人平均继承的办法来 传承,持有人可以将土地进行实际的分割,也可以在共同拥有的名义下,各继承人共同 保留对土地的权利而使土地保持完整。以上各种土地传承办法迟早都会导致份地的分化 。自由民的分化要比农奴分化更快、更容易,因为没有什么条件可以妨碍自由民土地的 让渡和集中。可分割的财产继承方式实际上就是通过一代一代的传承而使地产不断碎化 。所以,在法国,份地的分化现象早早地出现了。864年6月25日,秃头查理统治时期有 一则告示,抱怨农民出卖了他们的份地上的土地,只保留了家宅。该告示还责成农民恢 复未经领主同意而出让的份地。在同一个时期的巴黎齐有一个庄园,耕作12块自由持有 地的32人中,有11人住在庄园之外,人与地已发生分离,这些是9世纪的事情。但实际 上,份地从中世纪初以来就处在分化的过程中了,早在6世纪,都尔教会主教格雷戈里 就已注意到“地产的划分”已经妨碍到土地税的征收。再说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方式, 它相对说来更容易保持土地的完整,使整个的家产得以代代相传。的确,在英国和德国 主要实行不可分割的继承制的地方,份地这个土地单位的消失过程相对缓慢。13世纪时 ,英国人还常常提到海德,但英国的海德最终消失时,留下了一个以1/4和1/8海德为基 础分别等级的租地体系。在德国,hufe也要到13世纪才消失,在有些地方,hufe的消失 要晚一些,代之而起的租地尽管显得大小不一,但依然是不可分割,确保土地传给惟一 的继承人(注: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第161—162页。)。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是份地体系最终消失时的情况。其实,即便是在英国这样较为普遍 地严格实行一子继承制的地方,份地的分化过程也是早已开始了。在盎格鲁—撒克逊人 统治时期就出现了只拥有一维兰(30英亩)土地的人。另一些人可以称为茅舍农,他们只 拥有5英亩左右的土地(注:弗雷德里克·西博姆:《英国乡村共同体》(Frederic 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凯尼客特出版社1971年版,第138—141页 。)。到13世纪时,英国农民的分化已十分严重,以致科斯敏斯基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寡 将维兰分为5类,多则占有一个维尔格特以上的土地,少的只占有1/8个维尔格特的土地 (注:E.A.科思敏斯基:《13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E.A.Kosminsky,Studies i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ies),牛津巴兹尔·布莱克 韦尔1956版,第214页。)。小土地占有者的比率也相当高,据统计,以一个或半个维尔 格特为单位占有的土地在全部维兰土地中占60%以上。而在自由占有地中,这一比率为3 3%。5英亩以下的小块土地占有比率,在维兰占有地中为29%,而在自由占有地中,这一 比率高达46%。另外,还存在更多的面积不足3英亩的小块占有地(注:E.A.科思敏斯基 :《13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第253—254页。)。可见,即使在流行不可分割的财产 继承制的地方,农民的分化趋势也无法阻挡,维护一个份地一家农户的状态是何等的艰 难!而在实行可分割继承的地方,由一定面积组成的土地单位将会以怎样的速率被分割 得支离破碎,也就可想而知了。布洛赫说,全欧洲广泛存在的份地制度在法国过早地无 形无踪的消失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当然,法国历史上常有这样 的情况发生:为了防止土地被不断地分割,所有继承人可以在保留继承权的条件下,继 续留在祖先传下的土地上共同生产、生活,从而保持了家产的完整。这样一来,在一个 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生活的家庭就不是小农的核心家庭了,而是由几个核心家庭组成的规 模庞大的家庭群体。这样的家庭群体,我们可以称其为家族或家长制大家庭。也有人称 之为“默认共同体”(注:西塞莉·豪厄斯:《土地、家庭和财产继承》(Cicely Howell,Land,Family and Inheritance in Transition,Kibworth Harcourt 1280—170 0),剑桥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在这种家庭共同体的形式之下,个体 小家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很难有独立性可言。

总之,历史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份地也好、小农也罢,始终在时间中变迁着。如果将 一个份地与一户家庭对应起来,那就等于让历史静止、凝固了。我们不否认存在过一户 人家耕作一个份地这样的情形,但更常见的是一个份地由几个家庭共同体占有的现象。

一个份地由多个农户共同耕作,固然反映了份地和小农的分化。但同时,我们也发现 ,农民合作经营一个份地是与中世纪前期欧洲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6世纪时,欧洲 的农业耕作技术有一定的进步,当时的斯拉夫人中首先出现了带轮的重犁。这种耕作技 术后来如何在欧洲各地传播,我们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9世纪以后,该技术也 已传到了英国。这种犁有3大优点:能翻腾稠黏的土壤;节省人的劳动力;以及将田犁 成长条而方便排水(注:林恩·怀特(小):《500—1500年技术的扩展》,奇波拉主编: 《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12—113页。)。但是,采用这种犁是有条件的,8头牛才能 拉动这种新犁。一般的农民哪家有这样的条件。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农民之间的合作, 几个农民组成一个8头牛的耕作队。在这样的农业技术条件下,较大的家庭共同体或家 庭联合体比之于分散的、单独的农户在生产上的优势就显而易见了。有意思的是,有人 在研究英国乡村史时发现,这种在中世纪的英国庄园中十分普遍的、由8头牛组成的耕 作队正好与海德相匹配(注:弗雷德里克·西博姆:《英国乡村共同体》,第64—65、9 5页。)。一个海德的土地,需要8头牛耕作;半个海德要4头牛;拥有一个维尔格特的土 地(即1/4海德)需要2头牛;而半个维尔格特土地就只需一头牛耕作就可以了。一个份地 与一个耕作队相应,或许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但是,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客观上要求 个体小农之间的合作,这是一个份地由多个农户共同耕作的最好理由了。

不过,即使有上好的理由,历史的过程也不能停顿下来。份地作为一个赋税征收单位 ,尽管可以包容很多形式的家庭组织,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总归要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 。农业生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最终要突破份地这个古老的外壳,把小 农的个体家庭推上历史的舞台。关于技术和人口这两个因素的发展,可以简单地表述如 下:在8、9世纪以后,欧洲的农业技术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主要就是三圃制、新的挽马 工具和钉马蹄铁的采用等。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仅从二圃制变为三圃 制这一耕作方式的变化,就可以使每个农民增加生产大约50%。结果,到1100年时,欧 洲出现了一个横跨北欧,从大西洋到第聂伯河的农业繁荣地区,出现了过去历史上从未 有过的“充满无穷生气和巨大生产力的农业社会图景”(注:林恩·怀特(小):《500— 1500年技术的扩展》,见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15—118页 。)。农业生产的进步,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使粮食产量大大增加,这就消除了抑制人口 增长的最大障碍。11、12世纪,欧洲的人口急速增长(注:J.C.拉塞尔:《500—1500年 的欧洲人口》,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30页;科林·麦克伊违迪,理 查德·琼斯:《世界人口历史图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人口增长对 原有的社会秩序造成压力,促使人们去开垦新的土地。

在这样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始发生变化。生产率提高了,农民 家庭为了维持生存所需的土地量就不一定很大,较小的土地面积也足以养活全家。于是 ,份地就出现了前文已提到的对分、四分、甚至八分的情况,还有的小块土地竟然能从 份地上分离出去。这说明,一块比份地面积小的土地也可维持一个普通小农家庭的生活 了。关于多大的土地面积才能养活一个4~5口人的家庭的问题,历史学家是进行过不少 研究的。马克垚先生认为,二圃制下维持农户最低生活的土地面积为18英亩,三圃制下就只需要13.5英亩就可以了(注: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224—229页。)。这差不多就是半个维尔格特左右的土地面积,这就是说,英国在中世纪前期一份地的土地,到中世纪中叶的生产力水平下,至少可以维持8个普通农户的最低生活水平。这就难怪出现多户家庭依赖一个份地为生的现象了。

欧洲中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使份地作为一个经营单位失去合理性,而且作为一 个征税单位,份地已变得不再方便。11世纪时,领主根据份地来征税,而13世纪以后则 是根据田地或家庭户来估税。这表面上看来是一个微小的变化,但它实际上是很多变化 的结果,那就是:家庭缩减到更狭小、更易变的范围、公共税制完全消失,领地的内部 组织彻底改变(注: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第163页。)。

现在,欧洲的历史发展和家庭演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庄园经济在欧洲各地先后走 向衰落,农民越来越摆脱封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束缚和原先的生产条件的制约,具备 了进行独立生产的条件。小农家庭不仅成为生活单位,而且也成为生产和税收单位。家 庭户在欧洲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形式,自中世纪中叶起逐渐 走向前台。

四、从家庭户到家庭

家庭户(或住户)和家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居住或生活单位,强调的是共 同居住这个因素;后者强调的是亲缘关系,当然也有共同生活这一因素,否则,亲缘关 系就可以扩大为整个家族。所以,家庭一般是指共同生活的亲属集体。一个家庭就是一 户人家,或称家庭户,但一个家庭户(住户)则不必就是一个家庭,因为它可以包括同住 的非亲族成员,甚至所有的同住者相互之间没有亲缘关系而形成一个住户(注:唐纳德 ·本德:《住户概念细说:家庭、共同居住、和家庭生活功能》(Donald Bender,“A Refinement of the Concept of Household:Families,Coresidence,and Domestic Functions”),《美国人类学家》(American Anthropologist)第69卷,1967年10月第5 期。)。

不过,在中世纪以来的很长时期内,欧洲人都不讲究家与户的区分。家庭就是在一个 屋顶下生活的人,这就是他们的家庭观念。13世纪末,在法国的一个村子蒙塔尤,农民 家庭就是指一座永久性的住所,以及在其中共同度日的一批人,是在同一个屋顶下共居 的一群人。当地人称这一实体为“奥斯塔尔”(ostal),宗教裁判所称之为“奥斯皮修 ”(hospicium),更常称之为“多姆斯”(domus)。这几种叫法都同时有家庭和住所的意 思,两者不加区分地混淆在一起,“以血肉组成的家庭和用木材、石块或柴泥建造的住 所是同一事物”(注: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蒙塔尤》,第42页。)。可见,在农 民的观念里,家的内容和形式是分不开的。而且,把在同一屋顶下分享生活的群体当作 家庭的主体,反映了他们心目中的家就是我们今天所指的户。

家、户不分的观念,不是发生在蒙塔尤这个小山村的偶然现象。在欧洲,似乎到处都 存在这种情况,并且一直延续到近代早期。14、15世纪时,意大利人描述的家庭,就是 妻子、子女和所有其他的仆人、佣人和奴隶(注:戴维·赫利黑和克里斯蒂亚那·克拉 皮斯切—朱伯:《托斯坎尼人及其家庭》(David Herlihy and Christiane Klapisch-Zuber,Tuscans and Their Families:A Study of the Florentine Catasto of 1427),耶鲁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1—282页。)。在英国,16、17世纪的家庭 指的也是在同一屋顶下一起度日的一批人(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和婚 姻,1500—1800年》(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 0—1800),纽约1977年版,第28页。)。17世纪的一位英国绅士塞缪尔·佩皮斯在他的 日记中这样写道,“家里一共三个人,那就是我、我的妻子和家佣简”(注:转引自比 阿特丽斯·戈特利布:《从黑死病到工业化时代西方世界的家庭》(Beatrice Gottlieb ,The Family in the Western World from the Black Death to the Industrial Age) ,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在德语国家,18世纪以前,家庭和住户一直分 不清,根本就不存在今天的人们所理解的家庭这个词(注:迈克尔·米特罗尔,雷因哈 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10页。)。关于家户合一的 观念,最精粹的研究莫过于法国历史学家弗朗德兰,他对17、18世纪的各类英文、法文 词典中有关“家庭”条目的研究后发现,当时的词典都把家庭理解为住户,没有一部词 典把家庭的概念限定在由血缘亲族关系联系起来并在同一所房子里生活的集体。佣人和 其他家仆都是家庭的组成部分(注:让—路易·弗朗德兰:《历史上的家庭》(Jean-Louis Flandrin,Families in Former Times:Kinship,Household and Sexuality ),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4—5页。)。最近的一份研究表明,18世纪时,英国人 的家庭观念的确是家、户不分。在同一屋顶和户主的权威下生活的人们所组成的集体构 成了当时英国人心目中的家庭。这个集体的范围不限于血缘和婚姻关系,成为家庭成员 有两个标准,一是共同居住;二是从属于户主的权威。这样的“家庭”实际上就是今人 所理解的家庭户(住户)。这份研究在谈到英国人的家、户不分的情形时,泛指18世纪整 个世纪,甚至涉及到19世纪初的情况。不过,研究者所用的资料,绝大多数是18世纪中 叶的。由此可以断定,在英国,至少到18世纪中期,“家庭”仍是以户的形式存在的( 注:奈奥米·塔特莫:《18世纪英国的家庭和朋友》,第18—72页。)。

那么,从中世纪中后期到18世纪,欧洲人的心目中家、户不分的状况是如何改变的呢? 换言之,现代的家庭概念是如何从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呢?我们先来考察一下那个时代 欧洲人家庭户的构成,再看一看共同生活的非亲族成员是怎样被排除出家庭圈子,并最 终形成现代的家庭观念的。

中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的家庭类型以核心家庭户为主,而不是人们以前想像的大家 庭户占优势。家庭中的非亲族成员主要有帮工、学徒、家佣、寄居者等。帮工是家庭经 济中不可缺少的劳动人手,但帮工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室,他们都是季节性地在别人家里 打工,严格地说,他们并不算作主人家的人。学徒一般是在工商业领域跟随师傅、商人 学习技艺,在城市家庭中较多出现。寄居者的数量不多,他们可能是一些老弱孤寡,暂 时寄宿于他人家里。而真正占很高的人口比率、在西方社会中具有普遍性的农业劳动者 就是佣人了。据估计,在前工业化时期的西方,佣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率一般在10% 以上。在有的国家和地区,这一比率更高(注:彼得·拉斯莱特:《前辈们的家庭生活 和非份之爱》(P.Laslett,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 ,剑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29—35页。)。很多西方人在一定的人生阶段(一般在10 多岁到成家为止)要离开父母,去别人家里当佣人,这是西方农业社会的一个流行习惯 。在近代早期的英国,有三分之二的家庭户生活着佣人或入住的学徒(注:劳伦斯·斯 通:《英国的家庭、性和婚姻,1500—1800年》,第120页。)。可见,包含着在住的非 亲族成员的家庭生活集体是当时的一个普遍现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人们的观念 中把这样一个集体当作家庭看待,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把佣人当作家庭成员来对待的 。佣人的地位如同主人的子女,主人不仅要为佣人提供与自己的子女一样的衣、食、住 的条件,而且还有管教佣人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佣人不是我们今天所熟悉的 那种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的家仆,而主要是在田间地头从事生产性劳动的年轻人。他们一 般与主人签订年度契约,他们可以获得少量的现金报酬,但主人主要以提供吃、住的方 式支付佣人的劳动(注:安·库斯莫尔:《现代早期英国农业中的佣工》(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佣人制度是西方农业社会家庭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注:彼得·拉斯莱特:《前辈们的 家庭生活和非份之爱》,第12—49页;约翰·哈捷诺:《前工业化时期两种住户形成体 系》(John Hajnal,“Two Kinds of Pre-industrial Household Formation System” ),载理查德·沃尔、罗宾和拉斯莱特编:《欧洲历史上的家庭形态》,第65—104页。 ),历史学家给予它一个专门的名称,叫“生活周期佣人”(life-cycle servant),它 的长久而普遍的存在表明西方农业社会的家庭具有合生产和生活功能于一体的典型特征 。除了有非亲族成员包含在家庭中这一点以外,西方农业社会中的住户规模和结构与现 代家庭没有多少差别,西方历史学家的大量研究已揭示出那个时代的住户规模较小,一 般是5人左右,住户的结构以两代人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如果不是因为有非亲族成员 纳入其中,传统时代的西方家庭在人口统计学意义上就已经是现代家庭了。

所以,要搞清欧洲农业社会中人们的家庭概念从家庭户向家庭的转变,首先必须弄清 楚佣人的来笼去脉。关于佣人的起源,学术界有多种说法。一些学者是围绕着中世纪农 村对劳动力的需求而解释其起源的(注:乔治·杜比:《中世纪西方的乡村经济和农村 生活》,第220—221页;卡尔·Ⅰ.哈默(小):《中世纪早期巴伐利亚的家庭和Familia 》(Carl Ⅰ.Hammer,Jr.,“Family and Familia in Early Medieval Bavaria”),载 理查德·沃尔、罗宾和拉斯莱特编:《欧洲历史上的家庭形态》,第246页;安·库斯 莫尔:《现代早期英国农业中的佣工》,第22—27,168—169页。)。我以为,研究佣 人制度的起源,最好是顺着“生活周期佣人”的特点去探索。两个明显的特点值得注意 ,一是签订年度契约;二是支付少量的货币工资。前一个特征表明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已 经得到保证,契约关系取代了以前欧洲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后一个特征表明货币经 济关系已在农业生产中渗透进来,但还只是开始。根据这两个特征,佣人制度应该是在 欧洲中世纪中、晚期农奴制解体,农村中商品货币关系开始出现但发展尚不充分的情况 下形成的,具体的年代难以确定。不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佣人劳动可能会有更久远 的源头。起码在12、13世纪,英国一些大庄园中已经出现了佣人这类劳动力了(注:E.A .科思敏斯基:《13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第309页。)。后来,入住的佣人成为家庭 的一分子,住户与家庭合为一体,这种今天看来很特殊的家庭构成在欧洲的历史上竟也 十分自然地存在了数个世纪。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家、户合一,在欧洲历史上曾经十分 自然的状态是如何变得不能让人忍受,乃至欧洲人最终把非亲族成员排挤出家庭,把他 们的家庭观念锁定在基本上由父母及其子女所组成的亲族集体上的。

显然,这里的关键是如何使佣人与真正的家庭成员分离开来。一些很有声望的西方历 史学家和社会学家把住房的结构变化看得十分重要,认为走廊和隔墙的采用,使得家人 可以和佣人隔离开来,夫妇生活的隐私性从而得到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因此 而变得亲密(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和婚姻,1500—1800年》,第170页 ;爱德华·肖特:《现代家庭的形成》(Edward Shorter,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Family),伦敦1976年版,第42—44页;菲利普·阿里耶斯:《儿童的世纪》(Philippe Ariès,Centuries of Chidhood),纽约1962年版,第398—399页。)。的确,建筑结构的变化有助于把佣人和家人分开。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分隔并不能把佣人完全从家庭生活中隔离开来。事实上,佣人仍然与主人生活在同一个屋顶下。现代化理论在解释家庭如何最终成为一个生活和消费单位方面也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模式。社会学家们注意到,工业化、现代化最终使家庭丧失经济功能,把生产活动从家庭中分离出来,从而以雇佣的工资劳动者取代了其他的家庭成员(注:爱德华·肖特:《现代家庭的形成》,第29页。)。不过,从历史的观点看,虽然住所和劳动场所的分离,到处都使职业和个人生 活范围发生分离。但是,家庭,尤其是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 任何地方都不曾完全消失。即使在英国工业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家庭农场仍然充满生 机和活力。而且,用工资劳动者替代佣人并不完全是现代化的功劳。

早在现代化发生之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已经在西北欧的农村中发展起来了,它 对西方的历史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其影响之深远甚至波及欧洲人家庭观念的转变。所以 ,在我们看来,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家庭观念的背景和原因,既不是某种要求家庭生活更 多的私密性的愿望或某种建筑结构的形成;也不是现代化,或家庭与工作场所在空间上 的分开。正像欧洲人原有的那种包括非亲族成员的家庭观念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联 系在一起的那样,新的家庭观念的产生,也与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关。我们将从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角度,来解释原来的家庭生活共同体中的那种主人与佣人之间 如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何转化为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的。

我们已经指出,佣人被当作家庭的一员,受到像子女一样的对待。但是,佣人终究不 是主人的子女,他(她)们既不能分享家中的财产,也不能长久地留在主人家里。事实上 ,他们大多是与主人签订契约(通常是一年),并有极少量的酬劳。双方的关系是建立在 契约上的假性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此,在一个朝夕相处的家庭环境里,这种关系往 往是复杂、微妙的(注:彼得·拉斯莱特:《我们失去的世界》(P.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纽约1984年版,第2页。)。不过,佣人制度流行于欧洲的农业社会是 有其理由的。一方面,把佣人纳入家庭生活完全适应于欧洲人自古以来的家庭观念。另 一方面,在传统时代,欧洲人死亡率高以及盛行核心家庭的条件下,佣人的出现不失为 调节家庭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一个有效手段。归根到底,佣人制度是与欧洲长期形成的社 会习惯和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状况相适应的。主人在虚拟的家庭关系下,主要以提供 生活保障的方式支付了佣人的劳动。而佣人则在得到稳妥的生活依靠的同时,也通过年 复一年地积累起来的微薄报酬期望有一天使它能成为自己成家立业的物质基础。双方各 取所需。但是,和谐的关系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容易建立,不合拍的性格、脾气和习惯 都会导致双方的冲突,更不用说佣人常常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一本研究法国历史上的 佣人的著作,书名称作《家内的敌人》(注:锡西·费尔柴尔德:《家内的敌人:法国 旧制度时代的家佣及其主人》(Cissie Fairchilds,Domestic Enemies:Servants and Their Masters in Old Regime France),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则 是对主佣关系糟糕到了极点状态的一种表述。当然,矛盾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会存 在,主佣双方为避免矛盾可以通过年度契约的方式更换对方,继续寻找他人以建立新的 “家庭关系”。但是,在旧式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即使主佣契约每年一换,也改变不了 双方最终要以虚拟的家庭关系相处的状况。

只有一种力量可以使这种关系彻底改变,那就是金钱。但这要等到资本主义的商品货 币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金钱才发生从根本上剥下以前那种虚拟的家庭关系的作用 ,让雇佣关系取代假性的家庭关系。

在欧洲,雇佣劳动关系的出现是比较早的。15、16世纪发生资本主义萌芽以后,资本 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地中海沿岸,以及西北欧地区到处出现,并且日益发展。资本主义无 孔不入。不过,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资本主义关系渗透到家庭内部那是比较晚了。至 少在起初,它的渗透程度是有限的。很长时期内,佣人只得到微薄的工资额,大多数酬 劳以实物的形式来支付就是一个证明。但是,资本主义一旦建立起大生产的物质基础和 世界市场,它就可以使一切关系都从属于自己。终于,该轮到家庭内的主佣关系了。有 研究表明,18世纪中、后期,在英、法等国,佣人的工资大幅上涨(注:J.琼·赫克特 :《18世纪英国的家佣阶级》(J.Jean Hecht,The Domestic Servant Clas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伦敦1956年版,第152页;锡西·费尔柴尔德:《家 内的敌人:法国旧制度时代的家佣及其主人》,第54—58页。),以致做佣人成了一门 很有吸引力的职业。如果说,16、17世纪的佣人绝大部分满足于主人提供的食宿,没有 更多的要求的话,那么,到18世纪,佣人工作的货币化就为家佣提供了一个新的景象, 他们的劳动不再是他们对主人应尽的义务,而是一种可以用来交换金钱的商品(注:锡 西·费尔柴尔德:《家内的敌人:法国旧制度时代的家佣及其主人》,第60页。)。主 人与佣人的关系已不需要用“家庭关系”来掩饰,他们现在的关系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 关系了,金钱货币关系成了联系主人和佣人的惟一纽带。18世纪中叶以后,市场经济的 语言也取代了以前家庭关系的用语进入了家佣手册。佣人的身份开始得到重新界定,他 不再是“收养”来的孩子了,而是受雇于人,用劳动来换取每日工资的劳动者(注:锡 西·费尔柴尔德:《家内的敌人:法国旧制度时代的家佣及其主人》,第153—154页。 )。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到了这个时候,怎么还可能让人们想起自己的家庭时,把 佣人都计算在内!从18世纪中、后期开始,西方语言中“家庭”一词所指逐渐地从长久 以来沿袭下来的包括同住的佣人在内的住户,转变为只包括共同生活的亲族群体的现代 意义上的家庭。这种转变在时间上与佣人转变为工资劳动者基本上相一致,大概不是偶 然的巧合。

五、结论

本文主要考察欧洲人的家庭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但实际上,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几乎涉及18世纪以前的整部欧洲历史。在欧洲不同的历史时期,家庭观念以及家庭组织 的存在方式始终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以致于可以说 ,欧洲历史上家庭的观念及其存在方式的演变过程就是一部简约的欧洲史。这完全印证 了老生常谈的话题,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的确,家庭像是一面镜子,反映着社会的现 实,以及以缩影的方式存在着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家庭的历史是研究宏观社 会发展历程的一条门径。

从历史上看,欧洲人的家庭与我们现代的家庭观念是极为不同的。在古典时代,家庭 是一个具有奴性的概念,统治阶级借助于家长权控制着奴隶社会中的这个基本的社会组 织,并且剥夺了奴隶享受家庭生活的权利。在奴隶制下,拥有家庭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 。从罗马帝国时代起,家庭便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自然家庭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 是随着奴隶制的解体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单个的家庭户表现出了成为独立的生产和生活 单位的倾向。但是,这个趋势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中世纪早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下 ,单个的家庭户并没有取得为社会所认可的真正的独立性。起码,赋税不是以户为单位 而是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单位来征收的。份地就是这样的土地面积单位,它像一个外壳 ,包容了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家庭组织。这种状况是由当时欧洲社会的生产、技术条件 和其他社会因素所决定的。不过,就是这种状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自中世纪 早期起,份地就处在分化、瓦解的过程中,到中世纪中叶,份地制度基本上就消失了。 份地这个曾经包容家庭共同体的外壳的破裂,使得单个的家庭组织直接面对外部世界, 它不仅是一个生活单位,也最终成为一个生产单位和赋税单位。只有到这个时候,很久 以前就显现出来的家庭户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的漫长过程才算完结,以一家一户为单位 进行生产、生活的小农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需要指出的是,从这时起直到 近代早期的很多个世纪里,欧洲人的家庭概念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家庭户”。家庭 户可以将非亲族成员包括在内。家庭与住户合一是欧洲前资本主义时代长期存在的一个 社会现象,那时的人们认为,佣人、学徒、寄居者都属于家庭的一员。尤其是,佣人被 当作收养来的孩子与主人形成了一种假性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一方面反映出欧洲人的 家庭观念不以亲缘关系划界的传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货币金钱关系发展得不够充分的 社会现实。但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以前虚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逐渐演 化为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关系,这时,佣人或学徒就被排除在家庭成员之外了。18 世纪以后,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共同生活的亲族集体为限构成一个家庭的现代 家庭概念就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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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历史上家庭概念的演变及其特点_欧洲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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