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致巨脾切除伴副脾伤残程度鉴定1例论文_雷燕青,钟毅

外伤致巨脾切除伴副脾伤残程度鉴定1例论文_雷燕青,钟毅

(浙江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 浙江 丽水 323000)

【摘要】 脾是腹部内脏最容易受损的器官,在腹部闭合性损伤中,脾破裂占20%~40%,在腹部开放性损伤中,脾破裂约占10%左右。有慢性病理改变(如血吸虫、疟疾、淋巴瘤等)的脾更易破裂[1]。本文报道道路交通事故伤致脾破裂,合并慢性淤血性脾肿大,切除脾脏后遗留副脾的伤残鉴定一例,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 外伤性;巨脾切除;副脾;伤病关系;伤残鉴定

【中图分类号】R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32-0093-02

1.案例

1.1 案情摘要

李某、男、59岁,2014年8月1日交通事故致伤,诊断为:巨脾伴外伤破裂大出血,右侧第4肋骨骨折,右耻骨上支骨折。既往“糖尿病”病史1年,“酒精性肝硬化”病史多年。

1.2 病史摘要

2014年8月1日XX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患者因“外伤致后腹部、右髋部等处疼痛6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软,颈软,双瞳孔等大等圆0.3cm,对光灵敏,胸廓挤压征阴性,双肺呼吸音粗,未及明显干湿性罗音,心律齐,未闻及心脏杂音。腹肌稍紧张,全腹部散在压痛反跳,左腹明显,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消失,双肾区叩痛(-),骨盆挤压征阳性,双巴氏征(-),辅助检查: 2014.8.1胸部CT:右侧第4肋骨骨折,腹部CT:右肝后段密度欠均匀,腹盆腔积血;右耻骨上支骨折;肝硬化,脾肿大。凝血功能:PT:15.4s,APTT:42.6s,INR:1.22.

患者入住ICU后完善相关检查后急诊行“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术中见:腹腔内大量积血左上腹腔积凝血块,积血和凝血块共约3500ml。脾脏巨大,中下极后方挫裂伤,穿透脏膈面,创口长约6cm,哆开约3cm,肝结节状硬化,右肝缩小,门静脉系统高压状态,未见肝、胰、肠胃等其他脏器外伤。输血前常规提示乙型肝炎(大三阳),乙型肝炎病毒。予以ICU单元监护。

1.3 法医临床学检查

自行步入鉴定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五官外观无明显畸形,颈软,无抵抗,胸廓外观无畸形,腹软,左侧腹部可见一纵向长22.5cm手术疤痕,腹软,无抵抗,四肢各关节活动可。

1.4 阅片所见

2014年8月1日XX医院CT片(CTXXXX)示:右肝后段及脾脏密度欠均匀,脾脏破裂,腹盆腔积血,右耻骨上支骨折,断端对位可。

2014年8月13日XX医院CT片(CTXXXX)示:脾脏缺如,腹腔积液。

1.5其他资料

2014年8月1日XX医院B超单示:肝大伴肝内光点密集增强,右肝多发高回声结节,脾肿大,副脾一只,少量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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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4日XX医院病理诊断报告单示:慢性淤血性脾肿大伴脾破裂。

2015年10月1日XXX公司证明:李某,59岁,身份证号:XXX,系本单位职工。2014年8月1日遭车祸致伤,受伤前在本单位工作,身体健康,按时上班。车祸后因身体原因已从本单位辞职。

2.讨论

2.1脾脏

脾是人体最大的淋巴器官,具有储血、造血、消除衰老红细胞和进行免疫应答的功能[2]。脾也是一个血供丰富而质脆的实质性器官,外伤暴力很容易使其破裂引起内出血。已有病理改变的脾脏较正常脾脏更容易损伤破裂。

2.2 慢性淤血性脾肿大破裂病理机制

脾静脉是门静脉的主要属支,故脾脏可因门静脉高压而呈淤性肿大[3]。慢性淤血性脾肿大破裂的机制是:在脾淤血肿大、包膜脆弱的基础上,由于机体凝血功能障碍以及血流动力学的改变,引起脾实质或包膜下慢性持续出血,最终导致脾包膜破裂大出血[4]。

2.3 副脾

副脾色泽、硬度与脾一致,出现率为5.76%~35%。其位置、数目和大小等均不恒定,多位于脾门、脾蒂和大网膜等处[5]。

2.4 伤病关系、参与度及伤残等级鉴定

本案中,被鉴定人李某2014年8月1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受伤当日体检“双肺呼吸音粗,未及明显干湿性罗音,心律齐,未闻及心脏杂音。腹肌稍紧张,全腹部散在压痛、反跳痛,左腹明显,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消失”,CT显示“右肝后段及脾脏密度欠均匀,腹盆腔积血”,手术记录显示“腹腔内大量积血左上腹腔积凝血块,积血和凝血块共约3500ml,脾脏巨大,中下极后方挫裂伤,穿透脏膈面,创口长约6cm,哆开约3cm”,说明其腹部外伤史明确,创伤强度较大,具备引起脾脏破裂的损伤基础;但被鉴定人有“酒精性肝硬化伴门静脉高压、乙型肝炎(大三阳)等”病史,入院后CT片及手术记录显示“脾脏巨大”,从病理基础来看,较正常成年人脾脏更容易引起脾脏破裂;考虑被鉴定人伤前能参加正常生活及工作,说明脾脏肿大并未对被鉴定人正常的生活劳动有明显影响,且凝血功能显示为正常(PT:15.4s,APTT:42.6s,INR:1.22),被鉴定人所提供资料并未显示明显的原发性脾破裂可能,故如果没有此次外伤,不会出现脾破裂,也不必行“脾切除术”治疗。

综上所述,结合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程度、外伤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分析认为,其脾脏破裂与此次外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中外伤为主要因素,自身疾病为次要因素。参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关于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参与度拟评定为外伤占70%,自身疾病占30%。根据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8.6b“脾切除”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脾脏切除,其伤残等级构成交通事故VIII(捌)级伤残。

本案中,被鉴定人李某脾脏切除后遗留副脾一只,但根据所提供材料,无法明确所遗留副脾的功能状况,且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对于副脾的鉴定也没有相关条款规定,故伤残等级鉴定中未考虑副脾的存在。

【参考文献】

[1]吴在德,吴肇汉.外科学第7版[M].人民卫生出版社,1984:404.

[2]柏树令,应大君.系统解剖学第8版[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244.

[3]齐洪阁,高岩.慢性淤血性脾肿大致自发性脾破裂3例报告 求医问药,2011年第9卷(11) :105.

[4]严富国.杨红江.金锦春 王方平.自发性脾破裂12例临床分析[J].浙江实用医学,2013.18(4):250-251.

[5]彭裕文,刘树伟,李瑞锡.局部解剖学第8版[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32.

论文作者:雷燕青,钟毅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6年11月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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