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个人收入与工资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工资指导线论文

当前个人收入与工资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工资指导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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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当前个人收入、工资分配状况的总体判断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重大突破,方向是正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扭转了过去长期存在的“重积累、轻消费、重生产、轻分配”的倾向,打破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束缚,初步形成了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这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符合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国民收入(GDP)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

总的分配结果是:在城乡居民个人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国民收入(GDP)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倾斜方向主要是城镇少数行业、少数群体;

——工资的增长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职工工资增长较快,但工资的增长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和占个人所得总额的比重逐年下降,工资总额与GDP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相比较,其增长的比例关系基本合理;

——收入差距过大

不同群体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这是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工工资外收入大量存在

由于新的工资管理体制尚未真正建立和宏观调控措施不完善,职工工资外收入大量存在,其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工资的增长和经济的增长,工资外收入在单位内部分配的平均主义和不同行业、企业的分布不均衡,加剧了分配秩序的混乱,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二、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中,既有收入差距悬殊问题,又有平均主义问题,两者对改革都不利,而社会反应最为强烈、最突出问题是收入差距悬殊问题。

(一)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逐年增大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反映个人收入差距,合理区间为0.3—0.4。据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资料,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17扩大到1990年的0.23,1995年急剧扩大到0.31。由于现行住户调查的主要对象是一般工薪阶层家庭,如果考虑到包括个体经营者、各类明星、律师、外企中方高级雇员等特殊高收入者家庭的话,1995年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将更高,农村居民户均收入基尼系数为0.33。据世界银行测算,1994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37,农村居民户均收入基尼系数为0.41;据人民大学测算,1994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34,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45。这个差距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最终目的仍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显然偏大。特别是差距拉大包含非劳动致富、分配不公等因素,对此大多数居民心理上难以承受。

(二)居民家庭间的贫富差异较大

据有关部门的抽样调查,城市10%高收入户与10%的低收入户相比较,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1981年为1.7倍,1990年为2.9倍,1995年进一步扩大到3.8倍。对1995年居民收入情况调查中如果按贫困、温饱、小康、富裕、富有五个类型系列分城镇居民家庭的话,贫困型家庭(家庭年收入5千元以下)占3.8%;温饱型家庭(收入5千元—1万元)占36.1%;小康型家庭(收入1万元—3万元)占50.1%;富裕型家庭(收入3万元—10万元)占8%;富有型家庭(收入10万元以上)占1%。贫困型家庭与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家庭相比,形成强烈的反差。

据调查,在贫困家庭中,主要是部分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家庭、停产半停产回家待业职工家庭、部分离退休职工家庭、就业人口少家庭人口多的居民家庭,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居民家庭;温饱型家庭,主要由内地中小城市普通居民家庭以及其他没有额外收入的工薪阶层组成;小康型家蛥,主要是大中城市、沿海城市中的大部分居民家庭组成;富裕和富有型家庭主要是由外资或合资企业老板及高级管理人员,著名演员和节目主持人,部分企业经营者,部分承包租赁者、包工头,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者,垄断行业的部分人员,热门专业的某些职业人员(如律师、美容师、高级厨师等),部分演艺人员,证券经营中获高利者,以及少数以权谋私者组成。

(三)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继续快速拉大,工资收入地区间差距悬殊。

居民收入较高的东部地区与收入较低的中西部地区相比较,1985年东、中、西部地区居民人均收入的比例关系为1.15∶0.88∶1,1990年为1.28∶0.92∶1,到1994年扩大到1.41∶0.95∶1,1995年进一步扩大到1.42∶0.97∶1,1995年最高地区的广东省比最低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相差4263元,相差2.65倍。

不同地区之间工资差距更大,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地区与最低的地区相比,由1990年的1.69∶1扩大到1994年的2.91∶1,二者的绝对额相差4027元。

(四)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目前,职工“换个单位上班,工资翻几番”的现象较为普遍。作为主导产业的制造业的职工工资收入相对较低,而作为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旅游等行业职工收入相对较高。1990年职工工资收入最高的金融保险业与最低的农业之比为1.84∶1,1994年扩大到2.38∶1。金融保险、邮电等行业存在一定的垄断经营,工资水平高、增长速度快,与制造业职工工资水平低、增长速度慢形成强烈反差。反应职工收入差距的职工收入基尼系数,1985年为0.21,1990年为0.25,到1994年急剧扩大到0.38。

(五)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工农间收入关系不尽合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收入迅速增加,城乡之间居民收入一度出现缩小的趋势,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80年的2.24∶1降到1984年的1.83∶1。但1985年以后,伴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加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分配格局再次向着不利于农民的方向发展。到1994年城乡收入比达到2.6∶1,绝对差距由1984年的295元扩大到1994的1958元。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及其工作时间的缩短、闲暇时间的延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更大。农民收入水平增长过缓,直接影响到2000年小康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由于社会资源大量向工业倾斜,农业所得份额下降,使农业生产基础不稳固现象日益突出,发展波动较大,工农关系不协调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突出矛盾。

三、对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原因分析

纵观改革以来个人收入分配情况的变化,确实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贫富差距”——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但是我国的收入差距相对比较而言仍处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还没有达到“两极分化”的严重程度。当然,我们要特别关注这种差距的变化,特别应当注意收入差距变化的速度和时间,认真研究分析产生收入差距的原因。

我国近十几年来收入拉大是多种历史和现实原因作用的结果,既有“先天不足”的因素,又有“后天失调”的因素。

(一)国有资产产权软约束,国家所有者权益被侵蚀。

改革前,国家财政通过严密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控制着国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其权益是有保障的。改革以后,国家对企业实行放权让利政策,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获得了财务决策权,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没有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使得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许多人个人收入快速增长或少数个人出现暴富,相当多的是直接或间接与国有资产的流失有联系。

(二)转轨时期的双轨制形成了巨大的利益,相当一部分被少数人所获得。

如部分重要商品和物资价格双轨制、汇率双轨制等,使得少数人利用价格双轨制和各种投机实现了暴富,人们对此最有意见。

(三)收入分配政策不规范,分配秩序混乱。

首先是收入来源的不规范、不透明,如各种“创收”、回扣以及乱摊成本费用等,使得工资外收入增长高于工资收入的增长,特别是非法收入来源渠道扩大,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其次是收入分配制度不规范,特别是垄断经营、对生产要素占有的初始不平等加剧了行业间、企业间的职工收入差距。

(四)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先富与后富的经济倾斜政策,使得地区间、个人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五)国家对农业的投入相对过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较快,农产品价格长期偏低,以及农村人口的过度膨胀,是近年来城乡收入差距再度拉大的重要原因。

(六)税收执法漏洞和税收手段落后使得少数应收国税流失到部分个人手中,导致收入差距拉大。

四、理顺收入、工资分配关系的主要对策

实现全民族的共同富裕、反对两极分化、消灭剥削,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贫富差距问题,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我们“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未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科学论断是深刻的,是实事求是的,是我们分析和处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理论依据。根据小平同志的理论,我们既要有处理这一问题的总体设想,又要切合实际地提出解决当前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

总体设想: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的分配方式,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此政府要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担当起保护国有产权、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通过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国有资本产权约束和企业人工成本约束,改革税制和加强税收征管,从而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形成国有企业增加积累的机制和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的机制。

对于个人收入分配,一方面,既要容忍适度的个人收入差距的存在,又要继续坚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保护合法收入;另一方面,对收入差距过度悬殊的扩大趋势以及可能产生的多方面的严重后果,要引起严重注意,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关系、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护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解决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初次分配入手,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强化国有资本的产权约束、企业人工成本约束;深化分配体制改革,规范分配秩序,特别是要加强对收入过高行业、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管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打击投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还要强化再分配的调节功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调节过高收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目前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一,坚决控制行业过高收入,维护分配公平。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行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问题。我们设想,近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工作;

按照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须工资管理体制,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

1.对垄继性强的中央产业部门的工资收入,要适当采取行政措施,加强直接管理,各垄断性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切实担负起对所属企业进行工资管理和调控的责任。工资总量继续由国家实行双重控制,即,用工效挂钩等办法控制应提效益工资,用工资控制线等办法控制实发工资水平;部门通用的工资制度和主要的工资关系要经国家批准,国家对其内部分配加强指导;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凡涉及这些部门的工资政策均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增加工资的政策。

2.包括各类特殊行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单位的工资收入,都要纳入劳动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实行统一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劳动工资尚未实行归口管理的各类公司,都要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起来,其中特别是经贸、证券、房地产、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公司,以及各类中介机构、营业性的演出团体、营业性的体育机构等,尤其要注意加强归口管理;调整商业银行工资管理体制。商业银行属于企业性质,其劳动工资应视同其他企业,由劳动部进行归口管理。要由劳动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改进现行银行工资制度,完善银行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虽也实行行员制,但应按公务员制度由人事部管理。要在商业银行清理工资收入“两头占”的现象,并与其他行业一样,严格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

改革对高收入行业的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办法,从紧控制其工资收入增长。

1.实行高收入行业工资增长控制线。对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180%以上的高收入行业,按照劳动部规定,在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时,实行工资控制,使其工资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的工资增长率,以有效控制和适当缩小行业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

2.改进完善高收入行业的工效挂钩办法,建立企业的约束机制。对于不适合实行挂钩的行业要坚决停止执行,有的行业要调整工效总挂钩办法。如有的行业由于产值、业务量、工作量、出口创汇等指标受国家政策、国家投资和市场价格非劳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要逐步降低这些指标在工效挂钩中所占的比重,使工资主要与实现税利挂钩。同时,要严格控制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今明两年调整工效挂钩办法的重点是,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邮电行业实行的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办法,外经贸企业实行的出口创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等。

3.严格控制工资提取和工资发放。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无论是实行工效总挂钩还是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其公司总部、直属企业和分公司发放工资,都要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并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凡违反财务清算结果多提效益工资,或违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超发工资的部门和企业,都要在下年度相应扣减工资总额基数。

4.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审批制度,把经营者工资收入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倍数以内。

另外还要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提高职工收入的透明度;加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少数严重违反国家政策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积极推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工资指导线与企业国有资产约束、人工成本约束以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等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宏观管理机制和工资决定机制。

1.工资指导线的制定。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平均工资收入等因素,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制定颁布工资增长的上线、基准线和下线,指导行业和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并对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控力度。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制定全国统一的工资指导线的条件目前尚不具备,国家不制定统一的工资增长上线、基准线和下线,但为了平衡与协调各地区间、行业间工资分配关系,国家每年都提出工资增长的总体目标的原则要求,并对各地区提出工资指导线方案进行审核批准。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发布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少数中心城市为主,并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地区工资指导线方案正式发布之前必须报劳动部审批。

实行垄断行业主管部门工资管理责任制,国家授予垄断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协调本行业、本部门直属各企业工资水平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实现本行业工资指导线。

3.分类管理,区别不同经济类型确定不同的调控力度。

(1)对国有垄断行业、部门企业,国家制定专门的工资指导线供其专用,同时,加大对工资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及其企业的工资调控力度,根据不同时期宏观调控要求,及时调整其工资指导线(即现在的控制线),限制其工资的增长。行业部门直属企业原则上只能执行行业的工资政策,如果执行地方政策的,其工资增长不得不突破国家确定的工资指导线。

(2)国家股份占50%以上的各类企业、公司,其工资增长应控制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以内,即工资增长在最高增长线和最低增长线之间,任何国有企业工资增长不得突破最高增长线,所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汇总结果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的工资水平。

(3)国有股份占50%以下的各类企业、公司(包括各类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在国家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下,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全面完成资产保值、人工成本控制指标和经济增长指标的前提下,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应保持在工资指导线中基准线确定的工资水平。

(4)根据不同时期物价上涨水平,区别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分档补偿的办法。

4.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第一步以劳动部为主,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财政、计委、经贸委、工会等)提出全国工资增长的指导原则和宏观目标供各省参考,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指导线主要由省市提出并发布,包括最低工资亦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但地方政府在发布之前要报国家审定,这主要是保证中央制定政策的权威性必须强化。

第二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重大工资决策问题。在经济改革过程中,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直接导致各项决策的多元化,使得工资政策政出多门,扰乱了工资分配秩序,为净化工资政策的出台渠道,加强政府工资宏观管理的统一性,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工资管理的经验,成立由多方参加的工资问题协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分配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决策,这种多方协商机制最后向三方协商机制过渡。

第三步再实施三方性制定政策的原则(即工资指导线由政府(以劳动部门为主)、雇主组织、工会共同协商制定),但要强调政府在三方中的主导地位不能削弱。工资指导线在全部企业中实施,企业工资增长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指导下,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确定。

5.在政府工资指导线的宏观指导下,加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经济效益考核对企业工资增长的约束,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作好工效挂钩与工资指导线的衔接。

(1)要把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作为所有企业提取和发放工资的否定指标,凡完不成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指标的,其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中基准线确定的工资水平以下。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时确定下达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指标,期末完不成的,当年不得提取效益工资。

(2)为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要建立对工资分配的人工成本约束机制。劳动、财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的检查分析,定期发布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状况,指导企业通过同国际国内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比较,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逐年推行企业人工成本否决办法,凡完不成人工成本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得增加工资,超出同行业人工成本平均水平的企业,年度发放的工资额要低于工资指导线中基准线确定的工资水平,对工效挂钩企业要相应调整其工效挂钩系数;同时,要根据近几年来的经验,进一步修改《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更加规范和明确企业人工成本的列支科目和标准,通过财务大检查或工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全部人工成本列支情况的审核,严禁擅开列支人工成本的口子,对超出国家规定多列支人工成本的要坚决追回并给予处罚。

(3)建立科学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体系,特别是考核与工资相关的经济效益时,要注意剔除因国家投资的收入、垄断经营带来的级差收入以及特许经营、特殊政策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决不能以此作为企业工效挂钩的效益指标。

第三,进一步完善工资保障制度。

1.建立规范的最低工资调整制度。两年来最低工资制度虽然在各地普遍实行,但在实施过程中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与此同时,更需要制定规范的最低工资调整制度(如学习匈牙利最低工资调整的经验,处理好最低工资调整与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物价的关系),以保证低收入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最低生活。对生产基本正常而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银行贷款、地方贴息的办法,以及对企业多渠道筹集的资金或销售回款,由银行保证其企业进入工资预留户,优先用于职工工资发放的办法,确保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中按规定实行有限期放假的职工,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发放生活费,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对失业人员也应尽可能实行统一的失业救济金制,对低于贫困线下的贫困者实行社会救济。

3.尽快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和国家或地区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保障破产、亏损企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第四,加强对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提高职工收入的透明度。

1.健全工资外收入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查清工资外收入来源渠道、严肃纪律、总体规划、分项治理。

要随着企业工资改革的进程,逐步将工资外收入纳入工资总额,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在达到这一目标前,要首先规范工资外收入的管理秩序。必须明确规定,今年,除了国家劳动部会同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工资外收入项目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工资外收入政策,包括企业发放的劳务性工资外收入政策。

重点治理不合理、不合法的工资外收入。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共同行动,严格规定各项取费的收入渠道和支出范围,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扭转企业随意发放工资外收入的状况。要明确划分企业的主业与“三产”的资产界限,国有企业的“三产”返还给主办单位的利润一律不得用于发放职工个人收入。对避开劳动、财政部门的管理,利用“小金库”和“帐外收入”发放工资外收入的要坚决取缔。

对国家已有政策规定的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和津贴补贴等,要进一步规范项目、标准和支付范围,对不合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2.建立季度监测预警制度。目前主要对高收入垄断性部门的实发工资进行季度监测预警,各部门要按季度向劳动部上报工资发放水平和相关经济效益情况,劳动部对工资发放水平明显偏高或增长势头过快的部门,通过一定方式提出预警,并对其实施重点检查或抽查。

3.劳动、统计部门要不断改进企业工资收入统计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法,提高工资收入统计分析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情况,顺利开展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建议恢复并适当修订“企业工资基金财务汇总表”,要求企业报送财政、劳动部门。

4.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现金支付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继续清理企业在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头开户情况,严格实行唯一的现金结算的银行基本帐户制度。要在企业推行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办法,逐步做到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均通过银行发放。

第五,加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力度。

监督检查是保证国家工资收入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有力手段。自1995年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制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对一批企业的工资收入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对少数严重违反国家政策的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收到了好的效果。当前,要继续改进监督检查办法,健全工作机构,扩大检查范围,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主要设想是:

1.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对现行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上升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条例》,由国务院颁布,使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其中的行政处罚更符合法律规范,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此项工作需在明年10月《行政处罚法》全面实施前完成。

2.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检查。工作大体分两个阶段,首先由行业、部门、企业进行自查;然后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根据自查情况进行行政抽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3.现在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是由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的有关司局领导负责。为适应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的需要,同时也为了便于部门间的协调,建议由两部一署的领导同志直接担任监督检查小组的领导职务。

由于形成行业高收入的问题牵涉到经济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除了上述在工资收入方面加强管理的措施外,还要在财政、税收、物价等方面加强综合管理,才能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为此建议:

在企业收入形成方面,要清理和规范不合理的垄断价格及收费标准,促进不同行业间逐步形成均衡利润水平,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将垄断行业、部门获取的超额利润收归国家。

在约束机制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真正建立起企业收入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产权约束,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要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成本约束机制,从根本上遏制乱挤乱摊成本的现象。

第六,强化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工资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

1.尽快建立双向申报制度,即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法人对支付收入的申报制度。法人对个人支付收入的申报制度要先在高收入的行业和地区试行,然后尽快全面推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办法,建立与身份证同号的职工工资银行帐户,实行个人银行储蓄实名制,强化银行的现金管理。

2.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度,尽快实行个人所得综合税制。在现阶段,行业、企业之间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分项征收、全部源泉扣缴,对调节个人收入高低悬殊问题作用有限,税收漏洞多,难以真正起到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随着个人收入申报制的建立,银行个人储蓄实名制的实行和金卡工程的推广,实行个人所得综合税制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尽快研究修订个人所得税制度势在必行。与此同时,要认真落实单位代扣代缴义务,推行税收代理制度,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充实税收管理队伍,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3.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的定期调整制度(一年或二年调整一次),以便更好地发挥再分配手段的调节作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保证个人收入的适度增长,体现国家收入宏观调控政策的动向、力度,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税率作适时调整。劳动部作为主管工资分配的综合部门,要对调整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利率提出主要意见,税务部门调整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税率时应听取劳动部门的意见。

4.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取消不合理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标准及相关政策,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征管体制。

5.实行差别税率,调节地区关系。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尽管统一税率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但由于各地区的地域差别很大,统一税率又很难实现同步发展,很难调解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第七,舆论要注意宣传导向。要采取负责和慎重的态度,不要大肆渲染,要考虑到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理想。邓小平同志讲得很清楚:“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一个伟大而又艰巨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保证。我们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先富”与“后富”的辩证关系,即让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让他们带动其他地区和其他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只要我们共同奋斗,中华民族一定能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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