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下一步对策_增值税抵扣论文

增值税转型:下一步对策_增值税抵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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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北增值税试点情况,为了更好地积累转型经验,在全国推开夯实基础,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试点工作:

转型试点应扩展到所有行业。目前要求实行增值税转型或者将其纳入转型试点范围的地区和企业很多,据东北地区反映,转型试点按“八大行业”确定实施范围,除了政策效果受到一定限制以外,也容易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混乱和滋生各种形式的避税行为,选择部分区域实施也容易产生类似的问题。为了能够全面了解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和地区经济的影响,应考虑在全行业进行试点。

适时将“增量抵扣”调整为“全额抵扣”。目前,从试点的实际情况看,转型改革减收规模不大,即使从新增机器设备进项税金的整体规模来看,也都在地方财力的承受范围之内。从实践经验看,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年末都已允许进行全额抵扣,对地方财力的影响也不是很大,因此,可以考虑适时将增量抵扣调整为全额抵扣。

将先征收后退税办法转变为直接抵扣办法。试点初期,考虑到税务征管软件升级、方便随时掌握政策运行和转型对财政收入影响情况等问题,转型试点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不规范,程序复杂,不便于纳税人及时、有效地享受转型政策,影响了转型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试点地区税务征管软件已经升级,采用直接抵扣方式已没有技术障碍,因此,转型试点应改为直接抵扣方式,既可方便纳税人,也能为今后全面规范地推开增值税转型做好试点工作。

具体的转型方案要考虑几个因素:地区范围、行业范围、抵扣方式、具体执行办法。大体方向应为:在现行增值税税率水平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实现增值税转型,即允许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予以抵扣。为稳妥起见,可以考虑改革前期采用增量转型办法,这样既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问题,又便于准确了解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财力的影响、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刺激效果。同时,为规范操作,应当采用直接抵扣的方式。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如采掘业和水电行业,由于其矿井建设和水坝建设投入在其投资总额中所占比例偏高,还需要在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范围上适当考虑专门的办法。

增值税转型后,原有在生产型增值税制背景下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优惠政策的重复,这也是规范增值税税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进口免税政策的调整:增值税转型前,为了降低从国外引进先进设备的成本,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国务院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和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后,允许企业抵扣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额,从规范税制和平衡国内外设备生产的市场环境角度考虑,进口免税政策应该进行调整。这一工作需要结合政策调整产生资金占压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抵扣等多个问题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

油气田政策的调整:增值税转型前,油气田企业已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了准消费型增值税,即油气田企业购入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的不予抵扣的固定资产外,其余设备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转型后,油气田企业政策也应考虑纳入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中。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品退税政策的调整:增值税转型前,考虑到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为平衡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的政策差异,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增值税转型后,这一政策也需要进行调整。目前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中,凡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这一政策已停止执行。

增值税转型后,最大的调整内容就是允许新增机器设备进项税金予以抵扣,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需要调整1994年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自1994年以来,国家根据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也出台过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有些也与暂行条例中相关内容不符,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需要马上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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