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刑事执行法律学术研究述评_社区矫正论文

2004年刑事执行法律学术研究述评_社区矫正论文

2004年刑事执行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究论文,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概况

2004年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学术研究活动蓬勃开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刑事执行法学性质的论文300余篇,具有相当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本年度也出版了一些专著和教材。

本年度召开的主要学术会议有:

8月6日至7日在上海举行的中美社区矫正工作交流会;8月8日至11日在新疆举行的全国罪犯改造质量与处遇个别化理论研讨会;8月12日至14日在北戴河举行的邓小平理论与监狱工作理论研讨会;10月11日至13日在杭州举行的中国监狱学科建设暨监狱制度创新学术论坛;10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第六届年会暨研讨会;11月9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的纪念监狱法施行十周年座谈会等。

二、热点与创新

(一)关于行刑基础理论的研究

1.监狱行刑与政治文明

有的学者提出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快监狱司法体制改革,把监狱行刑活动与目前法律变革有机结合,不断探索新的行刑机制、管押模式、管教方法。(注:张其亮:《政治文明建设与监狱司法体制改革》,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2期。)有的学者提出政治文明表达了宪政理性,要求监狱运作模式应为:通过法律常规手段建立合理的行刑机制和确立执法行为规则,并运用法律理念和人文精神倾力于罪犯改造的实践。(注:王利荣:《政治文明建设与监狱制度发展》,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3期。)有的学者提出监狱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公正文明执法,根本要求是文明行刑,必然要求提高罪犯主体性改造水平。(注:朱建华等:《监狱政治文明建设对罪犯改造工作的内在要求》,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5期。)

2.监狱环境与改造质量

有的学者提出监狱工作应从现在的安全模式发展成为质量模式,要建立罪犯个案改造的质量评估体系和动态目标测定标准,要使监狱工作的各个要素、各个层面围绕着质量进行配置运作。(注:刘保民、张庆斌:《从安全模式到质量模式:现代中国监狱之构架导向》,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4期。)有的学者从改造环境与改造质量的关系入手,提出“温和”削弱威慑氛围,“弹性”损害公正环境,“形式”淡化教育功能,“利益”影响矫正效果,主张对优化改造环境应坚持“宽严相济”、“内外结合”“表里并举”的原则。(注:余日江:《优化改造环境、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4期。)

3.监狱行刑本质与行刑冲突

有的学者认为惩罚是监狱的固有职能,监狱惩罚的内涵应从惩罚的本质、限度、形式、途径等多方面分析,在强化惩罚上应积极摸索有效的监狱惩罚方式。(注:张国敏:《监狱惩罚初探》,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5期。)有的学者认为“惩罚改造”和“人权保障”是相辅相成的一对矛盾,是监狱最基本的价值,是监狱学的“元概念”。(注:李小群:《“惩罚改造”和“犯罪人权保障”》,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5期。)有的学者认为导致行刑冲突的原因在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人权保障与惩罚改造的内容、界限认识不一致,以及罪犯人权保障的理念与惩罚改造现实的差异等。(注:李明:《保障罪犯人权与惩罚改造的冲突及其解决》,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4期。)还有的学者提出刑罚的本质决定监狱执法人员与罪犯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和冲突,并提出对行刑冲突的协调主要依赖监狱行刑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正确运用。(注:狄小华:《监狱行刑冲突与协调研究》,载《中国监狱》2004年第2期。)

(二)关于行刑人道化和罪犯人保障的研究

1.关于行刑人道化、人本化

有的学者提出监狱行刑人道化是监狱价值系统中最基础的东西,是监狱存在和发展的价值起点,中国监狱人道追求应在权利保护、罪犯处遇、监狱文化三个平台上加以诠释。(注:刘保民等:《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2期。)有的学者认为应加强罪犯教育中的人本主义,协调警察和罪犯关系,引导罪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重视罪犯的合理要求,加强亲情教育,推动社会帮教。(注:叶健宝:《论罪犯教育中的人本主义及其实践》,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2期。)有的学者建议加快监狱人道主义管理立法步伐。(注:聂薇:《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实行监狱人道主义管理》,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5期。)

2.关于罪犯人权保障

有的学者提出宪法是行刑权力和罪犯权利的“母体”,依据宪法,罪犯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行刑权力必须得到有效实施与制约。(注:陈慰忠:《从“人权入宪”视角看罪犯人权保障》,载《中国监狱》2004年第3期。)有的学者提出保护罪犯人权是国家行使行刑权时不可逾越的底线,行刑中的人权保障是整个刑事司法目的实现的核心。(注:蒋璇子:《关于放宽老残犯假释条件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3期。)有的学者提出罪犯基本人权应当包括:(1)法律明确予以保障的罪犯权利;(2)法律没有明文确定,但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予以保障的罪犯权利;(3)参照联合国相关规定的某些罪犯权利。(注:李明:《保障罪犯人权与惩罚改造的冲突及其解决》,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4期。)有的学者提出要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罪犯在刑罚执行中的各项权利,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罪犯权利就应当予以保障。(注:陈好彬:《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首要问题》,载《中国监狱》2004年第3期。)也有的学者建议在司法部内成立“国际人权公约与刑罚执行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国际人权公约在监狱中的实施情况和相关调研工作。(注:汪勇:《行刑社会化的依据及实现途径》,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还有的学者提出对罪犯人权的研究要坚持一定的立场、观点、方法。(注:闵征:《论罪犯人权研究的立场、观点、方法》,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5期。)

(三)关于刑事执行法立法的研究

有的学者主张尽快制定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典,在法典中明确行刑社会化理念,并将其作为核心理念。(注:张全仁、张鸥:《监狱行刑社会化比较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3期。)有的学者反对学界居主流的“一元论”立法模式(即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而提出建立以监狱法为中心再分三层次的多元立法模式。第一层为监狱法配套法规,如监狱法实施条例、监狱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第二层为与监狱法相关的独立法律,如出狱人社会保障法、未成年犯管教法等;第三层为其他独立的行刑法律,如社区矫正法。(注:余诤:《一元与多元:对我国行刑规范设置模式的再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3期。)

(四)关于行刑制度的研究

1.关于减刑、假释的执行

有的学者提出减刑程序根本上违反了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标准,即对参与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和程序自治原则的违反。(注:王伟:《被司法程序遗忘的角落——对减刑程序的理论反思》,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有的学者提出了提高老残犯假释率,完善老残犯假释制度的构想。(注:蒋璇子:《关于放宽老残犯假释条件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3期。)有的学者提出减刑与假释在适用对象和条件上的相互交叉不利于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制思想,应调整减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使之与假释适用的对象和条件的外延不交叉。(注:杨卉青、何中栋:《对减刑制度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2期。)有的学者提出必须树立假释权利观,改变“假释奖励说”的传统观点,从理论上和立法上把假释作为主客观适格的罪犯的一种权利。(注:魏东、何文强:《论中国假释制度的缺陷与改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9期。)

2.关于行刑变更

有的学者建议我国应当建立“三角结构”的行刑变更诉法程序,其基本要求在于:审判中立与审监分离:建议、监督双方平等;由建议、监督双方积极对抗;审判者诉讼行为的适度职权等。(注:唐长国:《论行刑中的诉法结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10期。)有的学者提出监狱只能代表行刑机关,不能做服刑犯人的代言人,服刑人员的权利必须自己行使,并主张将刑罚变更执行审理变成完全意义的庭审。(注:席逢遥:《试论刑罚变更执行权力的属性及相关程序问题》,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8期。)

3.关于监狱行刑社会化

有的学者提出监狱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社会化方面的改革,反映了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对监狱刑罚执行的要求。(注:翟中东:《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国际现状与我国的发展趋势》,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4.其他探讨

有的学者提出构建行刑与改造二元化的自由刑罪犯处遇制度,激活赦免制度,改变认罪服法为服法维权,完善罪犯刑后救治制度等方式改善罪犯处遇。(注:耿光明、武月冬:《罪犯成因视野中的罪犯处遇政策定位》,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也有的学者设想在现行监狱刑罚的制度框架内,建立相关的“受害人谅解”制度,以被害人对罪犯谅解的书面意见,作为对罪犯考核的重要内容。(注:半块砖:《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8期。)

(五)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

1.关于社区矫正基本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社区矫正与西方的社区矫正有着明显的不同,我国动员社会力量矫正违法犯罪者的活动,因为参加主体的有限性,叫社区矫正不够严谨,不如叫罪犯的社会执行或社会执行;由于国情,我国不可能有适用全国的统一的矫正模式,社会矫正要根据不同地域的特点设计,分地域先后逐步推进。(注:闵征:《关于社区矫区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2期。)有的学者提出当前一味地强调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面,以追赶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率远远超过监禁率的“刑罚改革趋势”是不合时宜的,培育社会主义的社区公正理念是社区矫正深入人心的关键。(注:刘晓梅:《关于社区矫正的两点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11期。)

2.关于社区矫正的改革

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社区矫正的具体制度中,如管制和缓刑,惩罚性体现不足:建议在管制刑的内容中增加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参加公益劳动和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的规定,建议增加关于缓刑犯义务的规定,如参加公益劳动。(注:韩玉胜、贾学胜:《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5期。)

3.关于社区矫正立法

有的学者提出制定以社区矫正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注:杨彤丹:《评美国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2期。)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主要内容应为: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序,社区矫正的强制力,社区矫正的帮助与服务内容等。(注:张忠斌:《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惑与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3期。)还有的学者提出分阶段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注:魏东江、崇德:《劳动教养制度的改进方案》,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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