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公司财务中的税制比较

中美公司财务中的税制比较

程钰军[1]2004年在《中美公司财务中的税制比较》文中指出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历史沿革、重大税改、现行税制等叁个方面对中美公司的税收环境进行了比较。对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税收征管水平以及公民文化素质、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上的不同而产生的税制结构差异及企业所得税税种在所得、扣除、折旧、税率、税款预缴和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了认真的比较。并以案例讨论的方式,对由于中美两国税制的差异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差异,给公司未来年度现金流量变化及最终公司股票价值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最后,在分析我国现行税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适应性和差异性,还有美国税务筹划的开展和研究情况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大力发展税务筹划,培养中国税务筹划师队伍,促进我国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了建议。

贺伊琦[2]2009年在《所得税对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西方有一句着名的谚语:“只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税收制度日趋细密复杂,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影响着公司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成为人们经济决策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1958年6月,美国经济学家Modigliani和Miller(以下简称MM)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长篇论文,标志着以MM理论为起点的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产生。然而由于MM理论有着一整套严格的前提假设,它的提出并不能解释现实的经济现象,因此沿着MM理论的研究思路,许多经济学家随后进行了突破和拓展,使现代资本结构理论更加接近于现实的经济条件。但无论哪一位经济学家在对公司资本结构进行研究时,都不得不把所得税因素考虑进去。正如Miller所说的:“美国的税收体系是对众多公司决策影响深远的力量,但更重要的是对MM理论所涉及的那些类型的财务决策。就这个原因来说,税收因素在财务领域里永远是鹤立鸡群的。”然而西方学者在对资本市场和公司资本结构进行研究时,所考虑的所得税因素都是基于其本国资本市场税制的。西方国家的资本市场及其税制经过上百年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而我国则是刚刚起步,无论是资本市场税制还是公司资本结构方面,都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要点之一就是“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此后至今,我国的资本市场税制一直处于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之中。尤其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大幅下调了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有必要从中西方所得税法律体系入手进行对比分析,剖析西方的研究成果,探究其在我国所得税制环境下的适用性问题。在此基础上,研究中美两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特点,从中找出其所蕴含的所得税因素,最终做出基于我国所得税制的筹资公司资本结构决策。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以经济学、管理学、财务学、会计学、金融学、财政学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宏观税制情况,从微观公司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如何优化资本结构进行了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全文由八章组成。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第二章回顾了中西方(主要是中国和美国)有关所得税影响资本结构的研究文献,通过对现有文献的评价与总结,提出了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第叁章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所得税法律体系以及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特点。鉴于两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繁杂性,笔者主要立足于本文研究目标对两国税制进行了归纳总结。本文认为就对筹资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而言,中美两国所得税制的最大差异在于税率形式以及利息、股利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同。在美国,无论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采用的都是累进税率,并按综合征收模式计算应纳税额,累进税率的非线性特征,使得所得税因素成为公司决策的内生变量。而我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以综合模式、分类模式课征,并且企业所得税及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的采用,使得公司和个人无法通过自身的决策来调整自己的有效税率,因此所得税因素对于我国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而言是一个外生变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美国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遵循的是所谓的“优序融资理论”(Myers和Majluf,1984),即公司融资一般会遵循内源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的先后顺序,这一融资顺序的选择反映出在美国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内源融资占最重要的地位,其次是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最后是发行新股融资。而笔者根据Wind中国金融数据库2001~2007年上市公司数据计算的结果显示,我国公司融资的先后顺序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内源融资,具体来说,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股权融资(44.18%)占最重要的地位,其次是银行贷款(33.27%)和内源融资(21.40%),最后是发行债券融资(1.15%),从而表现出较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两国公司资本结构的差异性特征,究其原因,与两国所执行的所得税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第四章从资本市场税收机制的一般分析出发,重点剖析了所得税影响资本结构的运行机理:所得税→公司现金流量和资本成本→公司资本结构决策→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公司资本结构决策调整。本章希望通过梳理所得税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研究主线,为五、六两章分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何影响公司资本结构决策提供依据。第五章探讨了企业所得税对公司现金流量和资本成本的影响,同时结合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了税法变动以后筹资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情况。在此基础上继续考虑了盈利能力、非债务税盾以及资本结构治理效应对公司资本结构决策的影响。最后,对企业所得税与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显示:企业所得税率显着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正相关。第六章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分析了投资者利息、股利所得税,以及投资者股票转让资本利得税对筹资公司现金流量和资本成本的影响。其次,联系最新所得税法,研究税法变动前后筹资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情况,并讨论了个人所得税对公司资本结构治理效应的影响。最后,对个人所得税与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股利所得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显着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使之倾向于进行内源融资;利息所得与股权所得的税率差异也显着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从而促使其形成了股权融资偏好。第七章通过对证券市场供需双方一般均衡模型的建立,从筹资公司证券供给和投资者证券需求两个角度全面分析了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涉税因素时筹资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情况。根据一般均衡模型,笔者发现在我国税制环境下,筹资公司基于一般均衡状态的资本结构决策,等价于其从局部均衡角度所做的资本结构决策。第八章简要地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结合研究主题——所得税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从现有税制条件和改革资本市场税制两方面,提出了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政策建议。具体来说,债权优化的思路是,一方面,硬化银行贷款约束,丰富我国公司债券品种,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另一方面,适当调低企业所得税率,同时降低公司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率,以此优化债权内部结构。股权优化的思路是,通过股票回购减持国有股,提高流通股比例;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在此基础上,降低个人投资者股利所得税率,设定股利支付率最低标准,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以实现我国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结构平衡;对国有股、法人股的股利适当征税,以促使国有股持股主体的明确。此外,本章还指出了本文的研究局限及后续研究方向。所得税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研究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研究课题,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方面的研究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奠基和探索,因此本文不仅受益于前人的研究成果,而且在探索空间方面受益良多。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形成的主要创新观点包括:(1)结合资本市场环境考察所得税和公司资本结构的相关性问题,认为税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是税收宏观作用机制的表现,而税收对筹资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是税收微观作用机制作用的结果。资本市场税收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为:政府征税→筹资公司资本结构以及治理结构变化→资本市场变化。而资本市场变化又会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起到反馈作用。在此基础上,从现有税制条件和改革资本市场税制两方面,提出了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政策建议,包括债权优化和股权优化两方面的思考。(2)分别从现金流量和资本成本两个角度考虑了所得税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建立考虑所得税的馅饼模型,全面分析了所得税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作用机理:所得税→影响公司现金流量和资本成本→影响公司资本结构决策→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公司资本结构决策调整。(3)通过引入股权收益的另一种形式——股票转让资本利得,拓展了Miller模型(1977),构建了同时考虑筹资公司自身所得税、债权人利息所得税、股东股利所得税和股票转让资本利得税情况下的公司资本结构决策模型,以研究四者之间的税收差异对公司财务决策的影响。(4)通过对证券市场供需双方一般均衡模型的构建,从自然人投资者和公司法人投资者两个视角论证了投资者的证券需求,突破了以往研究中存在的只从自然人投资者角度分析,而忽视公司法人投资者税收问题的局限。同时,结合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分析了筹资公司向自然人和公司法人投资者筹资的税收利益,论证了Miller的资本结构无关论并不适用于我国。虽然本文在所得税如何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由于研究条件以及笔者研究能力所限,论文还存在一些令人遗憾的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公司资本结构的决策情况,暂时无法得到经验数据的佐证;忽略了纳税调整因素对公司资本结构决策的影响;鉴于个人所得税数据获取的困难,选取替代变量检验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相关关系等。

刘爱明[3]2011年在《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是“经济人”,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企业避税是我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直至今天仍然极为普遍的现象,这其中尤其以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避税为甚。避税行为侵害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为此,在总结我国多年反避税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2008年我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建立起了我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本文需要研究,常见的各种企业所得税避税方式有什么理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法理基础是什么?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有何创新及不完备性?当前企业避税的基本状况及其对当前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整体认知、基本看法等情况如何?“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特别纳税调整中,客观性不完备和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的典型代表,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应如何分析其合理性程度?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哪些影响?应如何健全、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对这些问题,本文做了以下研究:(1)企业所得税的各常见避税方式均有其理论根据支持,而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则是不完备契约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和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不完备,不可能堵塞所有避税漏洞的条件下,国家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这种授权性规范,授予税务机关为反避税而进行纳税调整的执法权。由于税法的不完备,税务机关行使选择性执法的剩余执法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抛开法律形式的束缚而直接针对经济实质课税,从而有效地规制企业的避税行为。(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既有鲜明的亮点,按照不完备契约和法律不完备理论分析,其在立法和执法上又存在较大的不完备性。这体现在许多反避税的措施均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移植而来,往往比较原则抽象,在实务中弹性较大、模糊空间较多,不利于税企双方执行该反避税规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企业对降低税负有强烈的要求,但其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包含许多避税的手法,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企业的避税手段而制定的。当前税务机关开展的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反避税成效,但在完善法规、宣传推广、加强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度等方面均有待加强。(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不完备性有很多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其不完备程度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要求。就“合理性原则”的应用而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对“合理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利息费用”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中对“合理的经营需要”的规定,属客观性不完备;而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规定则为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本文结合社会常识、相关法规及会计、税务人员职业判断等为判断其合理性提供一些基本标准和实务案例。(4)基于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使得假借外资身份避税方式不再有税收上的意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利用特定地区登记注册的筹划方式不再有效。关联交易管理措施对转让定价避税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转让定价方式多样且手段隐蔽,其仍然具有一定避税空间。资本弱化管理无法对非关联方的市场化的债务融资情况进行限制,所以资本弱化仍然是企业可能选择的重要避税方式。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中国境内合资公司股权,以便在股权转让时获取税收收益的方式曾被广为采用,但国税总局近期公布的多个案例表明,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认为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否认其存在。(5)本文利用2008~2009两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验证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反避税效应。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经验,以实际所得税率ETR指标来判断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倾向。实证结果表明,税制改革的初步成果已经显现。表现为:①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统一,部分消除了以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税收待遇的差异,体现在以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②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转变,将使用资金更多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地区,体现在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西部地区企业和农林牧渔行业显着低于其他地区和行业;③对企业避税倾向有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比郑红霞等2005年前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有较强税收筹划倾向的研究结论,2008年后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显示新税制改革及其特别纳税调整措施的出台,压缩了以往常见企业避税方式的应用空间,尤其对民营和外资企业大规模避税现象有一定限制作用。(6)为促进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应分行业培养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全面实施案件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②提高反避税机构层次,将目前的国际税收司反避税处提升为司局级单位,以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③以点带面,逐步拓展反避税工作的纵深。着力从沿海地区向内地、从外资企业向民营、国有、股份制等企业、从加工制造行业向服务贸易行业、从关联交易避税向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特殊目的公司避税、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到成本分摊、预先裁定等措施拓展,实现“区域”、“行业”、“企业”、“交易”、和“措施”五个方面的进步。④以电子化手段为依托,评估避税线索、强化部门间联系;⑤培育高素质、有操守的税务代理机构;⑥设立避税港名单,加强与避税港国家税收合作;⑦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避税行为;⑧设立预先裁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指引。⑨适当减轻税负,降低纳税人的避税倾向。

李维萍[4]2003年在《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文中研究指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资产重组作为一种直接投资模式,已渐渐与“绿地”投资并重,形成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资产重组不仅为经济学家提供了接管动因分析的舞台,而且成为财务金融专家制造梦想的题材。 在税收领域,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资产重组常常被视为是与财政部的“零和游戏”,税收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资源从纳税人(实际上是一般公众)到公司的再分配。财政专家们站在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有关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取向,其核心问题是个人——公司税对资产重组的激励。赞同给予税收激励政策的学者认为,资产重组在产业结构中发挥着有益作用,对资产重组行为的税收补贴是社会性优化,私人市场体制无法产生最优的资产重组数量,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比例重的国家,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人力资源、财务及研制开发上往往无法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公司籍由资产重组扩大规模经营与提高竞争能力,则是企业立足于国际经济舞台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也是政府提供税收激励措施所欲达成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激励的资产重组可能会通过消除税收方面的损失而促进了更有效率的行为,这是奥尔贝奇和理苏斯的观点。此外,还发展了詹森的“自由现金流理论”,“受困权益模型”,“税收假说”和“委托代理理论”,它们都说明了倾斜于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导致的重组交易动因。反对给予税收激励政策的学者则认为,资产重组中的要约溢价主要来源于税收节约,税收引致的财务协同效应对公司投资决策产生影响,这种税制的“缺乏中性”将导致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偏离,产生效率损失。基于税收目的资产重组导致产业结构无法达到最优税前收益的直接资本投资。更有学者认为,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里,税制的发展趋势是高法定税率,同时附加大量税收激励来缩小税基,税制的这种基本不对称性对大公司有利,可以面对低预计平均和边际税率以及低资本成本,然而大公司基于其扩张性的组织结构,与富有弹性的内容提要小公司相比,它转变供求状况的适应能力相对迟缓,那么偏祖于大公司的税收政策可能会阻碍宏观经济增长率和结构调整。而20世纪80年代后期许多国家的税制改革,其共性是从高法定税率、窄税基向低法定税率、宽税基转移,这可以看作是减少以往税制中内在的“资产重组偏祖性”。除上述观点外,还存在较为中立的学者,例如萨默斯和肖莱弗认为,如果税制中“非中性”的偏颇资产重组的政策,涉及到大量真实资源的使用或通过增加经济系统中其他部门的税收,从而造成严重税收体系的扭曲,而且这种负的外部性明显时,那么它们对整个社会就是不可取的。 在本论文中,我试图接纳较为中立的观点,同时基于我国中小企业比例较重的实际经济状况,建议在不严重扭曲经济体系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税收激励政策。同时,注重探讨这些激励政策的实质效应,是否确实提升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资产重组意愿。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概念,堵塞公司籍资产重组之名、行节税之实的漏洞。 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资产重组的概念界定,动因分析。简单介绍了资产重组涵盖的范畴和一些常用概念界定,例如接管和并购;探讨了西方学者与我国学者对重组动因的分析;此外,简单论述了反接管措施与我国企业并购方式、外部环境。第二部分是企业并购与生产效率、社会福利。通过规模经济、垄断利润、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得出企业并购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的结论;通过帕累托改进、外部性理论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部均衡福利理论分析,得出企业并购在某种情况下达到帕累托改进,内化社会成本,从而达到增进社会福利可能的结论。基于上述分析,得出具有一定税收激励的政策取向,但不应造成严重经济扭曲。第叁部分是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一一理论基拙。在这一部分主要讨论资本所得税理论,为资产重组的税收激励政策提供一个背景。探讨了公司税与个人税对资本成本的影响、资本结构政策和股息政策,以及着名的M一M定理和托宾的q理论。第四部分是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一一一般规则分析。主要探讨所得税一般规则中存在的税收激励政策,以及这些政策的激励实效性质。第五部分是应税重组的税收政策。具体介绍应税重组行为的动因、方式选择、税收要素和出资问题。通过介绍发达国家内容提要的作法,以完善我国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和税收政策。第六部分是免税重组的税收政策。具体介绍特殊性税收规则所起到的激励效应,通过对发达国家专门性免税规则一般特征的介绍和国际比较,介绍兔枕重组的税务结果,为我国免税重组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尤其强调了我国目前免税重组政策字面意义的严苛性与实际意义上的易于滥用两者之间的矛盾。第七部分是国际重组的税收政策。介绍了欧盟的共同兼并指令和美国关于入境并购的税收政策,同时作了关于跨境重组税收政策的一般性研究。并且指出我国目前不应给予跨国并购免税规则的政策取向。

刘湘玫[5]2007年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正值时机,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的趋势,保护企业利益、提升企业竞争力,这些都是新一轮改革中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改革的重要出发点及价值取向。公司治理则是当前中国企业乃至中国经济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企业所得税通过多种途径影响企业的各种行为,对公司治理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且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中,企业所得税就被定位为公司治理的外部法律制度之一。因此,本文基于公司治理视角,从一个特定角度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完善进行研究。新《企业所得法》已经在2007年3月正式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要素(比如,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企业的公司治理创造了比较好的制度环境。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条例》还在制订之中,并且实施细则的制订是一个不断改进、调整的长期过程。结合本文的基本论点,即企业所得税是公司治理的一项外部法律制度,笔者建议政策的制订者不能忽视税制对微观企业主体所造成的影响,应该合理设计企业所得税税制,使其有效地引导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向好的方向发展。本文分为七章,围绕企业所得税税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展开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分析:第一章是论文的导言部分。主要对选题背景与意义、文章的研究范围及涉及的基本概念、本文总体思路与框架安排和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进行介绍。第二章是文献综述。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研究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一个涉及企业所得税改革、公司治理、经济全球化背景的跨学科的研究课题。本章旨对本研究的这些理论背景进行简单的介绍、评述,从而总结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框架设计。第叁章是论文的理论分析部分,阐述了公司治理与税制的基本关系。这一基本关系表现为两大点,一是企业所得税是公司治理的外部法律机制之一,二是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影响企业内部多种决策,进而影响其他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与运行。这一部分探讨了企业所得税对与公司治理联系最为紧密的公司行为的影响:一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股利、利息的重复征税问题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二是企业所得税中并购税制对企业兼并的影响;叁从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的角度研究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第四章和第五章是论文的现实分析部分。其中第四章在介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历史沿革之后,分析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财务政策、企业并购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影响。结论是,由于现行的法规主要是出于财税角度设计,忽视了税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对公司治理的负面作用。基于研究中所涉及的数据和资料的可获得性,本章主要以中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第五章则对2007年3月的“两税合一”的改革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通过,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及条例的制定还将不断改进、调整。于是在接下来的第六章,笔者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政策建议。首先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了本次“两税合一”后新企业所得税总体特征,如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对公司治理即将产生的影响。其次,针对企业所得税与公司治理联系最为紧密的几个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包括:一是企业所得税的合理设置以促进形成治理成本小的资本结构;二是从促进企业控制权市场发展而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条例进行设计;叁是如何协调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关系,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第七章是本研究的结论,再次简要地总结本研究的研究意义;并指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高睿冰[6]2016年在《异质性税盾、科研产出与企业绩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0年与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建立、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及近年来规范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进一步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截止到2014年末,虽然中国A股总市值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股市,债券市场总规模跃居于全球第叁,但是中国资本市场规模还未与国家经济发展、GDP相匹配。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融资结构失衡问题比较突出,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重较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且不同所有权性质的公司之间的融资约束存在显着差异,导致信贷资金集中度较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融资难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在此背景下,与资本结构密切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收作为国家的“经济调节器”,通过什么途径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问题等已经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另外,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税盾的运行机理,最终为国家运用所得税的宏观调控功能进行产业政策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及经验证据。有研究认为,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两方面影响公司的财务决策,一方面,所得税率的变化会影响企业有息债务的利息的抵税效应,这种效应被大多数文献称为债务税盾,债务税盾理论认为高税率会降低企业债务的融资成本,增加企业选择债务融资的动机。然而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与融资结构失衡并存的现实背景下,除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及地方融资平台外,众多企业难以依据市场规律获得满足发展需求的债务融资规模,中国实体经济中整体债务水平在全球处于较低水平,因而,利息抵税即债务税盾的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或者说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等非付现费用,同样可起到与利息抵税相同的作用,这类费用在以往文献中被称为非债务税盾(NDTS)。非债务税盾(NDTS)与债务税盾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可以通过减少企业经营现金流出(或者视作现金流的增项)来减少企业的外部融资需求,从而降低企业选择债务融资的动机。也正是由于债务税盾与非债务税盾(NDTS)属于性质不同、但抵税作用相同的两类税盾,所以本文称这两类税盾为异质性税盾。伴随着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循序逐渐的明确要走工业化道路与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逐步扩大非债务税盾政策的实施,目前非债务税盾(ndts)政策工具已成为国家引导产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的宏观政策工具之一,比如,国家先后于2006年(财税[2006]88号)、2008年(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2015年(财税[2015]119号)陆续颁布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范围与优惠幅度逐步放松。然而,国外对税盾效应,无论是债务税盾,还是非债务税盾(ndts),研究的都比较充分,但国内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债务税盾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上(张春和廖冠民,2007;wuandyue,2006;huangandsong,2006;zouandxiao,2006),而且研究结论还存在分歧,尚缺乏对非债务税盾(ndts)效应的深入研究。特别是2008年所得税改革以来,如何从一个新的视角正确认识债务税盾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存在性及有效性研究上,缺少定量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较少有针对非债务税盾(ndts)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的实证研究,以及非债务税盾(ndts)与债务税盾之间是替代还是互补关系的研究并不深入。为此,本文以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税收改革为切入点,以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债务税盾、非债务税盾(ndts)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首先,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资本结构理论、生产效率理论等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市场经济企业特点(相对于发达国家,企业杠杆率较低,企业的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使用dea方法估计出企业效率作为企业绩效的一个代理变理,以债务水平作为债务税盾的替代变量,检验债务税盾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检验jensen和meckling(1976)债务水平影响企业效率的直接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检验企业效率影响企业债务水平的两个竞争性假说(效率风险假说以及特权值假说);其次,以新古典经济理论、创新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等理论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假设,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和与期末总资产的比值”作为非债务税盾(ndts)的替代变量,检验非债务税盾(ndts)对企业科研产出(专利)的影响,以及检验非债务税盾(ndts)影响企业绩效的运行机理,即非债务税盾(ndts)是否通过影响企业科研产出(专利),从而验证非债务税盾(ndts)效应理论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适用性,进一步验证税制改革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与引导产业发展的经济效果;然后,以交易成本理论、激励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等理论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假设,检验非债务税盾(ndts)与债务税盾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从而确定两种税盾之间的替代性。进一步,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国特色的国有与非国有企业所有权性质、以及高新与非高新技术行业差异等其他角度分析上述关系的存在性。此外,高杠杆意味着现金流会减少,通过分析非债务税盾(ndts)与现金流的关系,进一步证实非债务税盾(ndts)对债务税盾的替代作用,以及现金持有是否非债务税盾(ndts)影响企业绩效的其他路径。最后,定性与定量分析中国税制改革的运行效果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发现,总体上,债务税盾与非债务税盾(ndts)均影响企业绩效。然而,二者影响企业绩效的机制不同,债务税盾通过债务结构影响企业绩效,而且存在最优的债务水平使得企业绩效最大;而非债务税盾(ndts)通过影响企业科研产出(即专利授权量和专利密度)与企业现金持有进而影响企业绩效。其次,股权集中度对企业绩效、债务税盾有着显着影响,即随着股权集中度增大,企业绩效先增后减,而企业债务税盾则下降;非债务税盾(ndts)效应受到不同企业所有权性质和行业差异的影响,即在不同的企业所有权性质和行业特征下,非债务税盾(ndts)效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最后本文还发现,非债务税盾(ndts)与债务税盾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在中国融约束较为严格的金融环境下,非债务税盾(ndts)是对债务税盾过低问题的有效弥补。基于此,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如下:1.债务税盾与企业绩效第一,企业的债务水平越高(即债务税盾越大),企业绩效就越高,同时发现债务税盾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即存在最优的债务税盾使企业绩效达到最大。然而,中国企业目前存在严重的融资约束,企业负债率相对发达国家处于较低水平,所以债务税盾没有达到最优水平,对于企业绩效能产生积极的作用;第二,企业绩效越高的企业选择更高的债务税盾,支持效率风险假说,这是因为更高的绩效将会降低预期破产成本和财务困境成本。同时还发现,在低杠杆水平下,绩效越高的企业越可能采用较高的债务税盾,因为该企业的债务税盾离最优的债务税盾很远;第叁,股权集中度越大的企业,其企业绩效越高,债务税盾越低,即股权集中度、债务税盾与企业绩效叁者存在一定的整体联系。所以总体上,债务税盾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显着的正向关系,逆向关系亦然。总之,本文的结论表明,在目前中国企业杠杆率较低,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的环境下,债务税盾对企业绩效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企业可适当增加债务融资来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然而,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失衡与间接融资约束严格的金融特点,从根本上限制了企业的债务水平,除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和地方融资平台外,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将受到歧视,所以,债务税盾效应在当前的中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亦或说受到一定的抑制。2.非债务税盾(ndts)与企业绩效(1)非债务税盾(ndts)与企业专利产出第一,非债务税盾(ndts)与企业专利产出(专利授权数量和专利密度)之间均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即非债务税盾(ndts)越大,企业专利授权数量越多,专利密度越高。基于国家创新激励旨在促进生产更多高质量专利这一目的,进一步分析发明、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叁类具体专利发现,非债务税盾(ndts)能够促进发明与实用新型这两类专利的产出,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影响并不明显;第二,不同企业所有权性质下非债务税盾(ndts)效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异,即相比国有企业,非债务税盾(ndts)对于专利产出的作用在非国有企业中更显着,其原因可能在于国有企业有着其他的资金来源提高专利产出,比如银行贷款、研发补贴与财政补贴。进一步分析发现,关于专利授权数量,非债务税盾(ndts)只对非国有企业的发明专利、外观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有着显着的促进作用,而在国有企业这种作用不显着;关于专利密度,在非国有企业,非债务税盾(ndts)对叁种专利均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而在国有企业,非债务税盾(ndts)对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对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影响;第叁,在不同行业特征下,非债务税盾(ndts)存在效应差异,即相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非债务税盾(ndts)对专利产出的促进作用更大。进一步分析发现,对于发明专利,非债务税盾(ndts)的促进作用在高新与非高新企业中都存在,但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更显着;而对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非债务税盾(ndts)的促进作用仅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显着。总之,本文的结论表明,非债务税盾(ndts)对企业科研产出(专利)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对发明专利的促进作用非常显着,即使在不同所有权性质或行业特征下,这种促进作用仍然成立。(2)非债务税盾(ndts)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以往大量文献表明企业专利数量与企业绩效之间有着显着的正相关关系,而且结论趋于一致。本文不仅综述了相关文献研究,而且采用价值相关模型检验了专利产出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发现二者之间呈现高度的相关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非债务税盾(ndts)能够通过影响专利产出进而影响企业绩效,在此基础上采用多元回归模型检验专利产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一步证实了非债务税盾(ndts)通过影响专利产出进而影响企业绩效,即专利产出是非债务税盾(ndts)影响企业绩效的机制之一。总之,本文的结论表明,非债务税盾(ndts)对企业绩效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专利产出是非债务税盾(ndts)影响企业绩效的一个机制,即非债务税盾(ndts)通过影响专利产出来影响企业绩效。3.非债务税盾(ndts)与债务税盾第一,非债务税盾(ndts)与债务税盾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即非债务税盾(ndts)越大,企业债务税盾就越低;第二,进一步分析发现,非债务税盾(ndts)对债务税盾的替代作用存在企业所有权性质上的差异,即与非国有企业相比,非债务税盾(ndts)对债务税盾的替代作用在国有企业中更大。这可能是由于非国有企业受制于严格的资金约束,其债务比例远低于国有企业所致;第叁,本文还发现,非债务税盾(ndts)对债务税盾的替代作用体现出一定的行业差异,即相比非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非债务税盾(ndts)与债务税盾的替代作用更显着,表明了国税发[2008]116号即企业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一个运行效果。此外,为了进一步证实非债务税盾(ndts)与债务税盾的关系,或者分析非债务税盾(ndts)影响企业绩效的其他路径,本文通过对非债务税盾(ndts)与企业现金流之间的关系的检验,进一步证实了非债务税盾(ndts)能够影响企业现金持有水平,如果企业非债务税盾(ndts)越大,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就越高,从而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所以,现金持有是非债务税盾(ndts)影响企业绩效的又一个机制。从而也进一步证实了非债务税盾(ndts)与企业绩效、非债务税盾(ndts)与债务税盾之间的关系。最后,本文以企业业绩为被解释变量,以债务税盾、非债务税盾以及两变量的交乘变量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结果表明,对于企业绩效,债务税盾与非债务税盾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总之,本文的结论表明,在目前中国融资约束的特殊环境下,非债务税盾(ndts)是对债务税盾过低问题的有效弥补,非债务税盾(ndts)对债务税盾存在一定的替代作用。另外,非债务税盾(ndts)能够提高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进而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即现金持有是非债务税盾(ndts)影响企业绩效的又一个路径。基于上述的研究内容与研究结论,本文丰富了债务税盾、非债务税盾(ndts)、资本结构、科研产出(专利)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文献研究,为以后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与实证依据,本文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叁个方面:第一,拓宽了既有的研究视角。目前国内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08年所得税改革以前企业所得税率变化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上(张春和廖冠民,2007;wuandyue,2006;huangandsong,2006;zouandxiao,2006),鲜有文献对2008年所得税改革以来债务税盾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另外,国内已有的对非债务税盾(ndts)的少量研究也主要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与递延资产摊销等方面进行考察(肖作平和吴世农,2002;张晓农和才劲涛,2006;胡国柳和黄景贵,2006;陈冠亚,2006),尚缺乏对国税发[2008]116号即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颁布后的实施效果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基于2008年所得税改革以来,在中国融资结构失衡的特殊背景下,从一个新视角对异质性税盾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存在性及有效性进行定量分析;同时探讨非债务税盾(ndts)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从不同的企业所有权性质和行业差异角度,分别研究上述关系以及检验非债务税盾(ndts)对债务税盾的替代或补充作用,从而丰富了税盾效应、专利产出与企业绩效的文献研究。第二,丰富了相关理论证据。利用代理理论与生产效率理论提出两个竞争性假说(效率风险假说与特权价值假说),并证实在不同的杠杆率水平与股权集中度下,两个竞争性假说的主导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其次,以创新理论、委托代理以及激励理论等理论为基础,提出非债务税盾(ndts)具有企业所有权性质与行业特征差异,丰富了非债务税盾(ndts)效应理论、以及企业专利产出的主要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研究,证实了非债务税盾(ndts)效应理论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存在性,以及企业专利产出与企业现金持有是非债务税盾(ndts)影响企业绩效的路径,从而得出相关税收政策的运行效果达到了具体要求。最后,本文丰富了两类税盾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的相关文献研究。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及融资结构特点,检验非债务税盾(ndts)对债务税盾的替代作用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存在性。第叁,对相关变量衡量方法进行了改进。相对于传统的企业绩效衡量指标,本文使用企业生产效率检验代理成本假说。由于企业融资决策是相当复杂的过程,现有的理论充其量只能解释某些方面的融资选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使用生产效率,而不是传统的绩效指标衡量代理成本,能够准确的进行代理成本理论相关研究,避免在代理成本中参杂财务绩效的噪声,结果也证实了作为代理成本衡量指标的企业生产效率是影响债务税盾的重要变量,并对于股权集中度、债务税盾以及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实证证据。其次,对非债务税盾(NDTS)的计量增加研发费用及其加计50%扣除这一重要因素,是对已往非债务税盾(NDTS)的代理变量的一个改进,使新的代理变量更具有综合性与现实意义。因此,通过对上述变量度量方法的改进,一方面使得本文结论更加可靠,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相关后续研究。

张海平[7]2011年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管理者股权激励问题一直是19世纪以来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会计学领域研究的热点。在欧美等成熟市场,股权激励被视为促进公司高管与股东利益一致,进而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途径。80年代蓬勃发展起来的股权激励制度在促进公司价值创造,推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股权激励尤其是股票期权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新经济的推动器。另一方面,在90年代后期,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出现了一系列大公司和会计师丑闻,引发了人们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度薪酬,尤其是薪酬中股票期权的滥用的广泛质疑。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大幕,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由于中外资本市场、企业治理环境、股权激励制度的差异,股权激励作为国外发展相对成熟的制度和机制,在我国是否发挥效用?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行为尤其是公司财务与会计行为产生了哪些影响?国内现有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否真正达到了激励的目的?还存在哪些问题?采取哪些措施可以纠正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行为偏差,从而真正实现高管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为监管部门完善制度、改善监管可以提供哪些政策或建议?对公司设计股权激励制度有哪些建议或启示?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截至2009年底的公司数据为样本,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为理论基础,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内部公司治理层面和外部税收制度安排层面两个角度研究我国现行股权激励制度。在内部公司治理层面,本文以会计政策选择、股利分配、投资为分析视角考察股权激励制度对公司财务及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影响,剖析股权激励背景下,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股利分配、投资行为的真正动机,深刻揭示现行股权激励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以期为监管部门下一步完善制度提供积极参考。从外面制度安排层面,本文剖析高管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对股权激励效用的影响,并就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制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本文首先考察股权激励制度对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影响,基于资产减值的视角,发现部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同车管理层利用资产减值政策操纵会计盈余为自己谋福利。其次,本文考察了股权激励制度对财务行为的影响,发现股权激励是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之一,部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管理层利用股利政策为自己谋福利。通过剖析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发现股权激励制度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资行为,证明了股权激励制度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的积极一面。本文主体的最后一部分从外部制度安排层面,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对股权激励效用的影响,认为我国当前的所得税制度与股权激励制度目标存在冲突,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所得税差异,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激励税收制度的建议。

于志坤[8]2012年在《基于股利政策选择中的税收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利政策作为公司叁大财务决策之一,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的股利政策可以传递出公司的内部信息,良好的股利政策能传递出公司未来有好的发展前景,加强投资者的信心,给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近些年来,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不够规范,因此股利政策显得越发重要,要求公司的管理者制定一个和企业自身相符合的恰当的股利政策。制定恰当的股利政策需要从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入手,主要包括公司,法律,税收,股东等几方面的因素,但不同公司所受的具体影响会有所不同。由于每个公司都会不可避免的受到税收的影响,所以本文主要从税收对股利政策影响的角度入手分析,据以证明股利政策中的税收效应。研究股利政策中的税收效应对股利政策的制定有良好的借鉴意义,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应用价值。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根据税收差异理论,客户效应理论,对股利政策选择中的税收效应进行实证研究。从企业所得税税收效应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效应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并且指出了我国A股市场股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即对股票股利征税限制了股利支付的选择余地,不同主体承担税负不同,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再投资及股利重复征税。最后借鉴美国、日本、香港主要证券市场的股利所得税制,针对我国股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黄娅[9]2013年在《从成本构成看商业百货盈利能力》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传统的百货业正面临着来自于行业内和行业外的竞争:业内竞争表现为各家百货公司经营的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同时逐年上升的营业场所租金、人力资源成本和能源成本成为百货公司利润的“杀手”;行业之外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来自于电子商务对终端客户的分流和市场挤压,以及目前流行的“海外购”正以优质新兴的产品来满足新生代客户群体的多样需求,争夺正在崛起的市场。我国传统百货业近年来面临的行业改革问题,较之于国外商业百货的经营发展现状,正呈现出诸多瓶颈。本文以我国王府井百货和国外梅西百货为对比的典型,以此找到国内外百货业盈利能力的差距,根据成本与利润的相关关系,从成本构成角度出发,来分析影响盈利能力差异的成本要素和具体原因。进而从成本管理和内外环境建设的角度针对中外百货业的成本差异提出一套有助于当前我国传统商业百货利润指标提高的改进建议,以促使我国百货业在改革的途中提高盈利能力,以期对当前我国传统百货业的成本管理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的论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导论。导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框架,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做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本部分分别对国内外有关成本构成、盈利能力和商业百货盈利能力的研究做了相关综述。第叁部分是商业百货成本构成和盈利分析。本部分阐述了国内外商业百货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介绍了当前百货零售业的盈利模式,并对本文所选取的评价盈利能力指标、涉及的成本相关理论和本文的分析方法作了详细介绍。第四部分是案例分析。本部分主要对国内以王府井百货为代表的商业百货和国外以梅西百货为代表的商业百货进行了案例背景介绍,对比分析了盈利能力和成本构成。第五部分是结论及建议。本部分针对案例分析对比的结果总结出影响盈利能力差异的原因,从成本控制、内外环境建设提出一定建议。本文采用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国内外商业百货关于盈利能力的对比现状,从成本构成角度出发,来分析影响盈利能力差异的成本要素和具体原因,提出一套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操作性的国内百货业发展建议,以期对我国传统百货业的发展实践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这也是本文的贡献之处,不足在于笔者的理论基础有限,且本文选取的案例仅代表当地百货业的传统经营模式,因此研究结果可能会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偏差。

孙留涛[10]2016年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研究》文中提出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实现我国由货物贸易大国向服务贸易强国转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服务贸易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政府为推动服务贸易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重要财税措施。“营改增”后,我国已逐步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对部分跨境服务实行零税率及免税政策,但由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政策施行过程中给政府和企业都带来了诸多问题,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亟需完善。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还不成熟。政策缺乏稳定性,立法程度不高;覆盖的服务范围较小,以免税为主;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标准较严格以及服务贸易本身具有特殊性等问题的存在是造成我国征纳双方工作复杂性的原因所在。给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带来了诸如服务项目难以区分、审批资料准备复杂、收入核算困难等方面的操作难点。当前,对“营改增”背景下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的研究还较少,尤其在缺少实务操作方面研究的情况下,为给企业提供方便,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以注册在北京市和上海市的H集团子公司为案例分析对象,对其提供的跨境服务项目结合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具体分析探究,讨论了服务出口企业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而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为服务出口企业提出了破解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操作难题的一般性解决方案,以期为当下企业顺利办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提供参考。本文认为,企业在开展跨境服务时应有事先预见性,并结合相关法规进行合理商业安排,同时注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最终顺利取得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审批。本文在最后结合我国当前的税制改革环境,分析了我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认为增强立法层次,提高政策稳定性;简化审核程序,优化退税流程;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退税效率;延续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做好过渡安排等措施将是化解服务贸易出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突破口,并从服务出口企业出发,从前期、中期、后期叁个阶段为企业破解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操作难题提出建议,以优化“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中美公司财务中的税制比较[D]. 程钰军. 武汉大学. 2004

[2]. 所得税对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研究[D]. 贺伊琦. 东北财经大学. 2009

[3].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D]. 刘爱明. 中南大学. 2011

[4]. 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D]. 李维萍. 东北财经大学. 2003

[5]. 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研究[D]. 刘湘玫. 厦门大学. 2007

[6]. 异质性税盾、科研产出与企业绩效[D]. 高睿冰. 中央财经大学. 2016

[7].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研究[D]. 张海平. 复旦大学. 2011

[8]. 基于股利政策选择中的税收效应研究[D]. 于志坤. 东北林业大学. 2012

[9]. 从成本构成看商业百货盈利能力[D]. 黄娅.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10].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研究[D]. 孙留涛. 湖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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