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权利综合保护背景下档案资源的开放与开发研究_信息安全论文

信息权利综合保护背景下档案资源的开放与开发研究_信息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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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

从国际范围看,目前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立法,近年来在信息利用立法、信息安全立法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进展。与国际趋势相适应,近年来我国信息立法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签名法》等数十部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起草或已经完成起草的信息法律法规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条例(或信息安全法)》等,《档案法》、《保密法》等一批信息法律也正面临着全面的修订。这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立法的高峰期。从系统角度看,我国信息领域立法不仅涉及到公众知情权这一基本信息权利的保护,而且逐步强化了信息安全权、信息秘密权、相关主体的信息管理权和信息开放决定权等多种信息权利保护。因此,可以认为,以信息权利全面保护为主线的信息立法框架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与信息立法实践相呼应,学界对信息立法及其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表现出极大热情。据统计,2004年以来的相关国家级研究课题有10余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档案法立法思想与立法原则研究》(2007)、《政府信息公开法研究》(2005)和《知情权与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2004)等。笔者以信息公开(信息开放、信息权利等)为检索词对2004-2007年中国期刊网数据库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记录近千条。这表明学者们已经对信息权利全面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档案工作领域是信息权利全面保护的基础性阵地,档案信息资源的开放与开发更是推进信息权利全面保护的重要途径,对此,档案学界已经有了一定认识,早在1948年国际档案理事会章程就采纳了信息权利的思想①,近年来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为数不少。但档案学界目前已有研究成果的基本特点是:从知情权保护这一侧面研究档案开放与开发,而相对忽视从信息权利全面保护视角系统研究档案信息开放与开发政策及其实现途径。有鉴于此,档案学界就有必要以信息权利全面保护为研究背景,系统探索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的战略框架和运作机制。笔者认为,研究视野的扩大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从理论上看,以信息权利全面保护为背景审视我国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问题有利于全方位地体现权利平衡和信息公平原则。在信息时代,档案信息作为最有价值的权利资源之一,其有序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意义。如何适应信息权利全面保护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档案开放与开发战略框架就是“依法治档”的重要内容;从实践上看,在信息权利全面保护背景下我国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也面临着机制与模式创新的要求,从操作层面上探究相关机制与模式创新有利于将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推向深入。

二、信息权利内涵及其在档案事业领域的具体表现

信息权利是以满足一定条件的信息作为权利

客体的法律权利类型,它是由多个子权利构成的法律权利束。我国信息立法的体系框架应围绕着以信息权利为基础的模型展开。笔者认为,在认识信息权利内涵时应突出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信息权利是以特定信息为客体的权利束,它并不仅限于信息知情权,而是包括多种具体的信息权利类型。法律上的权利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界定,如权利语词的前缀可以是权利的主体(如人权、消费者权利),可以是权利的内容(如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还可以是权利的客体(如物权、知识产权、信息权)。信息权利就是以信息作为特定权利客体的,它包括特定的权利内容②。这些具体的信息权利内容是:信息财产(资产)权、知情权、信息隐私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管理权、信息环境权、国家信息秘密权、信息安全权、信息产权等。由于近年来我国民主化和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的大力推进,作为信息权利基本组成内容之一的知情权已经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热议的权利类型,而且有不少学者有意或无意地将信息权利(也有称信息权)等同于知情权③,而相对忽视了处于同一种法律权利束中的其它各类子信息权利。例如,公民在不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发布自己的信息;有关利益主体可以有权请求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中不实或错误信息进行更正;有关权利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在公开其形成或获得的政府信息时控制例外信息的传播范围;为了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信息资源开发的热情,并有效解决信息利用中各类“搭便车”现象,加强对信息资源产品的产权保护也日益重要。这表明,实现信息权利的全方位保护并有效协调有关信息权利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信息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是信息权利主体不仅限于公民,它包括所有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在普遍强调公民知情权的前提下,往往会片面认为知情权的主体(公民)即是信息权利主体。事实上,一切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均享有不同的信息权利,这就决定了信息权利主体的多样性及其具体权利类型的复杂性。所有法人与自然人主体均是法定的信息权利主体,它们分别具有不同内容的具体信息权利。例如,作为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机关及有关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就依法享有国家信息秘密权、信息采集与管理权、对其它机关与组织信息的知情权等。作为企业或个人,除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外,它们也应依法享有企业秘密和个人秘密受保护的权利以及信息资产所有权和信息产权等。这表明,在信息权利保护中不能为了保护某类主体利益而有失公平地使其他主体利益明显受损。当然,权利冲突平衡中的公共利益优先是一般原则,但它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前提。在实际工作中应特别警惕扩大某类主体的信息权利而忽视另外有关主体的信息权利的行为。任何信息权利都是相对有限的而不是绝对失控的权利,认识到多样性权利主体的存在并兼顾其多方权利利益才是正确的信息权利观念。

基于对信息权利的上述认识,可以发现建构全方位的信息权利保护体系是近年来我国信息立法的基本特点,当前我国信息立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有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信息安全立法、信息传播立法、信息产权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等方面。笔者认为,与上述信息立法趋势和特点相适应,重视档案事业管理中的信息权利结构与内容研究就成为学界不能忽视的重大理论问题,它可以为系统建构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的战略框架和对策体系提供指导。

笔者认为,档案事业管理中的信息权利由档案资源方、档案管理方和档案用户三类主体的信息权利共同构成。档案资源方的信息权利包括资源方的信息所有权(信息财产权)和信息安全权等权利内容。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是三类档案资源方主体,与此相对应,档案财产所有权和档案信息安全权也有上述三种类型,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享有建立在档案财产权基础上的档案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权和国家信息秘密权就是档案信息安全权利在上述三类资源方权利主体的具体体现。档案管理方主要由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含电子文件中心)和组织内部档案机构等构成。它们在履行档案开放与开发义务的同时,其义务实现也必须以相应的信息权利为保障。从一般意义上看,档案管理方的信息权利主要包括档案信息存档与捕获权、档案信息管理权、档案信息公布与开发权、档案信息开放决定权、档案信息加工处理权、有限的知识产权和信息服务权等。从理论上看,各类社会组织和全体公众理应都是档案用户。档案用户的信息权利包括档案信息知情权与获取权、档案信息使用与获益权、个人档案信息(人事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的修改权、用户的信息消费质量保障权、用户对档案信息的再开发权和相应的知识产权等基本权利。从我国现有相关档案立法看,对有关主体的不同信息权利保护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顾此失彼现象。这具体表现在未能建构系统的信息权利观念,在处理不同主体的不同信息权利冲突时未能有效遵循科学公平原则。由于信息权利是一个多主体的多样性权利束,因此,档案资源方、管理方和用户的信息权利冲突将不可避免。例如,有关主体的信息安全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和获取权之间的冲突、资源方与管理方在信息处置权上的冲突等。从某些方面看,已有立法主要突出保护了信息安全权和信息秘密权,而对其它信息权利则相对忽视了,虽然在法律法规修订中上述状况已有一定改变,但建立系统的信息权利观并以此指导权利冲突的协调仍是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三、在信息权利保护视窗中推进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的若干思路

笔者认为,在信息权利全面保护视窗中推进我国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的主要思路应集中在确定档案开放与开发的战略框架和应用对策研究两个层面上。

我国档案开放与开发战略框架研究的目标定位是:以信息权利全面保护为基础研究保障和发展档案信息开放与开发的政策途径、制度途径和理论途径,从法律政策层面、管理制度层面和学科体系层面上搭建我国档案开放和开发实现的战略框架。

法律政策层面旨在建立与信息权利全面保护相适应的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政策体系。档案学研究应在系统梳理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所涉及的信息法律关系和具体信息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档案信息权利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构成要素着手,提出一个系统的档案法律政策创新、调整和制定思路。由于我国现有档案法律与政策在信息权利保护上存在的顾此失彼现象,因此档案法律与政策面临着重新修订的基本任务。笔者认为,在信息权利全面保护视窗中,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法律与政策建设应将所有档案信息权利主体、处在不同运动阶段的文件与档案信息客体和所有信息权利内容均纳入到其建设体系。档案资源方、档案管理方和档案用户是三类应受到同等关注的权利主体,以机关档案(半现行文件)和历史档案(非现行文件)为中心将立法视点向前(现行文件)和向后(档案知识)做适当位移是扩大和充实档案信息权利客体体系的基本趋势,赋予档案用户对已公开文件与档案进行自由和二次开发的权利、公布的权利等将会有力推进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向广度和深度进军。

管理制度层面旨在建立推动信息权利全面保护得以实现的管理制度体系。档案管理制度体系是政府为了保障有关主体的信息权利而作出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安排。笔者认为,信息权利全面保护下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主要包括公共档案馆制度的建立、企业档案信息产权制度、档案资源社会化与市场化开放和开发管理制度等。建立在信息权利全面保护基础上的档案法律与政策依赖于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去推动落实。从这种意义上看,以信息权利全面为基础建构的档案法律与政策是解释性的,它能为人们提供一种档案事业领域信息权利保护的认识框架,而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则是实践性的,它通常是回答解决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的技术问题,即回答怎么办的问题,而不是为什么的问题。正如笔者曾经指出的一样④,“制度建构与完善”应成为变革时期(包括社会法律环境的变革)档案学研究边界拓展的重要领域之一。

学科体系层面旨在以信息权利保护为基础建构档案学科的体系结构。这种学科体系建构将实现从档案资源为起点向多主体信息权利保护为起点的转移,其中档案用户的知情权、获取权和利用权等将成为档案学研究内容展开的一个中心环节。为了推动多主体的和多样性的信息权利全面保护,也要求档案学科研究兴趣向实现从政府型档案工作向社会型档案工作的转移,实现档案管理由被动收集与归档到主动建档与档案信息捕获的转移等。可以预见,信息权利全面保护背景下的档案学科发展趋势、难点和重点等将出现一系列新特征,不同主体的信息权利与义务的对称结构将成为贯穿档案学科体系的一条主线。

信息权利视窗中我国档案开放与开发实现机制研究的目标定位是:研究档案开放与开发作为一种信息权利保障机制的价值及其创新路径。基于这一目标,机制研究思路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众信息权利的实现与档案开放和开发服务机制的创新。公众知情权、获取权和利用权等信息权利的充分实现应以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服务为保证。从本质上看,“运行机制缺失”就是制约我国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服务水平提高和公民信息权利充分实现的主要因素。在过去和现在,我国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服务主体较为单一,从某种意义上看,由公共档案馆主体进行的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公益供给。笔者认为,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机制的创新应沿着纯公益主体(NPO或NGO)、制度公益主体(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和客观公益主体(营利组织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产生客观公益效果)并存的复合型机制体系进行。事实上,由学术团体、研究机构、民间机构等参与历史档案开发已有很多成功先例。只有突破公共档案馆制度公益供给的框框,才有可能实现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的大发展,也才有可能推进信息权利保护的全面实现。

二是档案信息产权的评估、保护与档案部门的对策。档案开放与开发是一个涉及到相关主体信息产权的基本问题,它就要求加强和重视档案信息产权的评估与保护。分析档案部门信息资产(特别是企业档案信息资产)和信息产权保护现状,沿着“规避”与“保护”两条主线设计档案开放与开发中的信息产权管理方案就是当前应该重视的基本内容。

三是信息安全权利保护与档案部门的策略。信息安全权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等的信息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信息实体安全与信息内容安全(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可用性和机密性不受损害)。在多个主体的不同安全权利平衡以及安全权利与其它权利平衡基础上沿着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三个不同主线,具体研究档案开放与开发的安全管理策略应是档案学研究中必须统筹兼顾的内容,从目前看,档案学研究太过偏重于国家秘密的安全保护了。针对电子文件管理和相关立法现状,借鉴OAIS(档案开放系统)参考模型和电子文件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成果,设计全面维护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策略方法也是不能忽视的内容。

四是信息传播权、获取权保护与档案业务管理的变革。信息权利链的建构与信息的产生、发送、传递、接受等过程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笔者认为有必要全过程加强档案信息管理流程的研究,重点是从源头上加强对档案信息生成环节的研究。对隐含在管理流程、人员等要素中的隐性知识的编码化以及在网络环境中实现对有关信息的动态捕获归档就是档案信息生成环节的重大变化。研究归档与建档的关系及其对档案资源建设与管理和有关信息权利实现的意义,并研究由此引发的管理实践变革等都是档案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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