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个人利益”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对学习列宁按劳分配理论与实践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关心个人利益”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对学习列宁按劳分配理论与实践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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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成果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差异不能在收益上得到体现,人们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改革开放打破了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人们开始把“劳”与“得”挂起钩来。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和实行,不但在“劳”与“得”之间加进了“市场”的因素,而且使一批传统上认为属于“非劳动者”的市场弄潮儿鬼使神差地先富了起来,给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列宁按劳分配的理论与实践,尤其是“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提供了较好的思路,给予我们深刻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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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理论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根据他们的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可能有一个时期消费品的分配需要实行按劳分配,这个时期便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分配方式必然由以劳动为尺度转变为以需要为尺度进行分配。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理论观点。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包括两个原则:一、“不劳动者不得食”是按劳分配的前提;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是按劳分配的实质和核心。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宣布:“我国将成为劳动的共和国”①,“‘不劳动者不得食’——这是工人代表苏维埃掌握政权后能够实现而且一定要实现的最重要、最主要的根本原则。”②“这个简单的,十分简单和明显不过的真理,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泉源,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③列宁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要承认差别,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只能以人们提供的劳动量作为依据和标准,而社会又“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④,这就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是有差别的。

基于上述认识,列宁曾在新生的苏维埃俄国实践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力图使马克思“通过证书领取与劳动量相当的社会产品”的经典含义成为现实,而推广“普遍劳动义务制”和提倡“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却显然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觉悟程度,导致严重的浪费、效率低下,以致造成工农群众对新政权的不满。

进入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对按劳分配原则有了新的认识。列宁认为,“人们不能够长年累月地处在狂热的兴奋情绪中,而只有经济的需要才能够使他们工作”⑤。列宁在论述粮食税必要性时指出,“整个问题在于给农民一种经济上的刺激和鼓励”,“阶级是不能从空头支票得到满足的,只有用物质的东西才能满足它的要求。”⑥1921年,列宁在对实际情况作了一系列认真考察和研究后,明确提出“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他说:“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共同讨论,专人负责。由于不会实行这个原则,我们每走一步都吃到苦头”⑦。列宁提出的“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主要途径。很清楚,列宁提出的“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就是指要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经济责任、劳动成果、经营效益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劳动者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生产,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这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者的觉悟程度所决定的。

十月革命后,列宁曾提出建立责任制和专人负责制。他说:必须“对各项职务建立极严格的责任制,以便使经济机构真正能象钟表一样工作。”⑧要实行“一定的人对所要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⑨“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公有生产资料中归他使用的那一部分及其效用负有特殊责任,享有特殊利益,从而对其全部经济任务和经济效益负责,进而对整个劳动集体和全社会承担经济责任:这使得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劳动的“交换”关系,而且是特定的责任和利益相交换的关系。

列宁认为“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既适用于体力劳动者,也适用于脑力劳动者。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认为应不分体脑差别,一律实行普通工人工资制,但为了吸引各类专家为苏维埃服务,可以采取给专家高薪的妥协赎卖政策。当时参照巴黎公社的薪金规定比例,规定最低的粗工工资与最高的专家工资差额为1∶5。这个比例实际上仍使专家们劳大于获。在提出“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后,列宁说:“同样必须使每个专家从切身利益出发去关心生产的发展。”⑩肯定了专家的高薪属于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范畴,并把原来不等量交换的工资比例提高为1∶8,以尽量促使专家从个人利益的关心上更加勤奋地工作。

进入新经济时期后,苏维埃俄国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存在,使得分配关系趋于复杂化,而消费资料的分配形式一定要适应各自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有制关系,因此,列宁这时提出的“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其“个人利益”就不仅包括劳动所得,还包括与劳动者经济利益相关的非剥削的其它收入。如:各类企业中的各类特殊补贴、奖励、福利待遇;集体合作社经济中的股金分红;个体经济里由个人支配的劳动产品等,都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同时,个人收入多少与企业效益好坏紧密相联,有时劳动的付出与经济收入不完全一致。在这些实际分配中的非按劳分配所得收益,它不是剥削所得,而是劳动者应得的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列宁认为,这些是需要关心和保护的。只要坚持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要不剥削他人的劳动,只要承担对社会、集体应尽的义务,不损害社会主义利益,就应准许这些个人利益的存在,这将使各类劳动者的利益与他们的生产和经营成果直接挂钩,从而激发劳动者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

2

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在世时,传统的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建立,更没有条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理论与实践,带有很大的试探性和摸索性,是一个逐渐深化和科学化、系统化的过程。他后期的探索方法和原则,尤其是“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提供了较好的思路。

首先,坚持“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是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得以坚持和发展的基础。

利益是经济活动最原始、最根本的动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仍然是各个经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参与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以为只要依靠公有制的建立,就可以自然而然地使生产者迸发出极大的生产热情,以为单纯依靠政治鼓动、道德感召就能长期充分地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不承认经济主体的利益差异是客观存在,以成果分配的平均主义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以致造成整体经济运行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于对利益的关心,各类经济主体各自利益实现过程中的矛盾,都通过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来解决。

其次,坚持“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并通过市场优化经济结构,造成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这是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得以运行的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即要求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市场机制。所谓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市场机制是指:1、社会的经济竞争的公正原则不允许任何人以行政权力把一些经济主体排除在经济竞争之外或让某些经济主体在较小的范围内竞争。它让所有的经济主体在竞争中遵循共同的竞争规则,并保证竞争规则的公正和执行竞争规则的公正。2、所有生产要素应充分地自由流动和双向选择。任何人都应通过市场机制的选择在最能发挥自己的才能的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与自己劳动成比例的收入。而生产资料和资金也按照市场供求关系的均等规则流向最需要的产业和部门,取得最大的效用。由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一系列市场规律的作用,劳动者不再享有“铁饭碗”、“大锅饭”的待遇,他们将更加努力地工作,尽量发挥自身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他们将更加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关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增殖,更具有主人翁的意识和态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将促进个人和集体利益的健康增长,促进个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坚持“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必然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是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得以操作的条件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各类经济主体要自主地为着自身的利益从事经济活动,必然要有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必然要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保护正当的合法的经济活动,打击不正当的非法的经济活动;整个经济生活就会处于严重的混乱和无序状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破坏,社会财产不但不会增加,还会急剧减少,人民的物质利益和生活水平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和得到提高。

第四,坚持“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这是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得以存在的实质和核心。

社会利益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动力,个人利益是个人经济活动的动力。“从个人利益上关心”可以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为了一己之私利,不择手段地侵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另一种是利国利民又利己,互惠互利。第一种表现的前途是私有化,最后是两极分化;第二种表现的前途是公有制为主体,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列宁关于“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是指要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经济责任、劳动成果、市场需求、经营效益联系在一起,使劳动者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生产和经营,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主义与列宁的“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毫无共同之处。只有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才是“从个人利益上关心”原则的必然逻辑。这是因为:

(1)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才能把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掌握在人民自己手中,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建设好自己的国家,逐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改善自己的生活,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得以占据主体地位,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2)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才能排除资产拥有者在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主要领域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占有劳动者劳动果实的特权,排除公有资产的管理者凭借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得以存在,防止私有化和消除腐败的恶根毒瘤。

(3)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才能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得以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注释:

①《列宁全集》中文第一版第26卷273页。

②《列宁选集》第3卷315页。

③《列宁选集》第3卷第560-561页。

④《马恩选集》第3卷第12页。

⑤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571-572页。

⑥《列宁全集》第32卷第206页。

⑦《列宁全集》第33卷第51页。

⑧《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3页。

⑨《列宁全集》第36卷第554页。

⑩《列宁全集》第30卷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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