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制度与国防科技成果管理_科技论文

国防专利制度与国防科技成果管理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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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防科技成果的登记、评价、信息传播、转移应用等角度,阐述了国防专利制度的功能优势及其实际运作绩效,由此来说明国防专利制度的实施对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在新形势下执行新任务的重要性。

关键词:国防专利 专利制度 成果管理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的鉴定、登记、评审、奖励、推广应用以及产权保护等多项工作内容。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对于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国防科技成果中汇聚了大批高精尖的重要成果,管理好这些成果,使之能在国防建设乃至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无疑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国家在国防科研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国防科技成果的保密性特点以及成果管理体制的某些束缚,使得许多国防科技成果的应用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还有大量成果因长期被束之高阁而贬值。整个国防系统形成了一个以消耗型和不可补偿型为主的发展模式。这对于我们这个科技投入能力本来就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一种对宝贵财富的浪费和损失。随着改革的深入,实现从消耗型向增殖型的转变,已成为新形势下国防系统的新的战略方针。因此,如何加强国防科技成果管理,加快国防科技成果向战斗力和产力转化的速度,已成为新形势下国防系统的新任务。

国防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综合手段,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成果进行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国防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信息传播、奖励以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概念、全新的思路和全新的效果。

一、成果的评价管理

科技成果的评价管理工作有两个功能,一是激励功能,准确公正的评价能激励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二是选择功能,将成果按标准等级进行评判有利于发现优秀的有价值的成果,以便于重点推广和应用。

传统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主要是通过组织专家鉴定的形式来完成。这是一种以行政协调下的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这种方法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因为这种方法主要是参考专家的主观意见,这种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的鉴定活动常常容易流于形式,有时甚至出现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社会上的科技成果鉴定活动中经常出现,在国防科技成果的评价过程中也时有发生。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聚集着一批优秀的科技人才,他们为国家创造了大批高精尖的国防科技成果。长期以来,他们默默无闻、不计报酬地为国防事业无私奉献出自己全部的智慧与才华。对于他们来说,最大的愿望就是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能得到公正的评价,自己的劳动价值能得到承认。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国防科技成果管理的特殊性和严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一些人将科研人员对正当权益的追求与“争名夺利”混为一谈,同时也存在一些人可以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随意使用和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而捞取名利的混乱局面,导致广大国防科技人员产生不平衡心态,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

国防专利制度的建立,为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机制。在国防专利制度中,国防科技成果的评价工作主要是评价提出专利申请的国防发明成果是否符合授予国防专利权的条件,即是否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项条件。国防专利评审制度的科学性具体表现在:①评价采用的是国际上统一的标准,具有很强的国际化特点;②评价标准以法律文件(如《国防专利条例》)为依据,具有很强的法律权威性;③评价工作建立在对已有技术的充分检索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可靠性;④审查员队伍由具备各专业及法律、文献、外语等全面知识并经过考核的专业人员组成,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正是因为国防专利审批工作具有这些特点,使其在国防科技人员心目中赢得较高的信誉度。我们曾对100多名国防专利发明人进行问卷和走访调研,发现大多数国防专利发明人申请国防专利的主要动因是通过国防专利制度求得对自己发明成果的公正评价。由此可见,国际专利制度对国防发明成果进行科学评价的做法,在国防科研人员中间有着极大的反响,还可以看到国防科研人员对自己创造性劳动的价值被承认的渴望。

二、成果的登记与信息管理

科技成果的信息管理是成果转移的基础工作。在一切处于知识形态的成果向物态产品转化的过程中,信息交流起着桥梁作用,而成果的登记则是成果信息管理的入口,只有全面收集各类成果的信息,才有可能向社会全面传播各类先进的技术信息。

尽管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部也开展了国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但长期以来登记工作效果不佳,所以成果完成者对成果登记工作积极性不高。而另一方面,由于登记程序不一,各部门登记格式不一,要求不一,给国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国防科技成果的信息管理,更是由于国防科技成果的保密性与公开传播之间的矛盾而受到很大的影响。

国防专利制度的建立,至少能较好地解决国防发明成果的登记与信息管理的问题。国防专利制度对成果审批的科学性以及国防专利先申请制,将成为国防科技成果的发明人积极申请国防专利的动力因素。随着国防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动力因素的驱动力度将逐步增强,并将全面推动国防科技成果的发明人积极申请国防专利的保护。发明成果一经申请,不管是否最终被授予国防专利权,都将毫不遗漏地被登记在册,载入国防专利局的申请文件档案内。国防专利局又将按法律规定程序对这些记录在案的发明成果进行加工、整理并公诸于世。在对国防专利信息的公布与传播方面,《国防专利条例》作了特殊规定,例如要求国防专利局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发行《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保证国防专利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的流通,以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对专利信息的需求;规定国防专利局定期向解放军各军兵种、各工业部委等有关部门递送《国防专利付本》,以便有关部门及时选择最先进的国防专利技术列入实施计划;规定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程序以解决保密状态下国防科研活动的信息获取问题,规定保密专利的解密程序以解决国防发明成果信息及时向全社会传播与利用的问题等等。这些规定妥善地解决了国防系统长期一直希望解决的国防科技成果保密与利用的矛盾,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国防系统中科研资金紧张与重复科研现象严重的问题。

三、成果的奖励与转移管理

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公正的奖励能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奖励的形式一般包括精神(如授奖章、证书及表扬等)和物质(如奖金等)两种。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中,国家设立的重要奖励主要有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等。

传统的成果转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成果的推广与交流活动的组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成果的转移管理工作还将扩大到技术市场的组织管理、技术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管理、新产品开发的风险投资以及风险企业的组织管理等。在传统的成果管理中,上述两项工作往往是互相独立的。例如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都是以单纯性授奖为主的奖励制度,对获奖成果的实施与推广则没有硬性规定。长期以来,成果的转移与推广主要靠政府出面组织。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由于成果实施范围的局限性,整个实施受到国家严格控制,因此国防科技成果的转移与应用完全依靠政府。然而,随着国防经济的转型与发展,不仅要求国防科技成果能在国防系统内部得到全面及时的应用,而且还需要大量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向民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建设;转向国际市场,利用国防专利技术的高信誉度和专利产品的高附加值,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外贸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来组织成果转移工作的技术经济管理方法,显然已不能胜任新形势下繁重的成果转移重任,引入市场经济管理手段,调动全国国防系统的力量参与国防科技成果的转移工作,将成为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在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最终仍需转化为以国防科研单位、军工企业为核心的基层单位与个人的积极性,正是他们构成了国防科技成果转移系统的最基本的活动要素。激活这些活动要素,提高他们在整个成果转移活动中的自主能力,是保证国防科技成果快速转移的最重要的内在因素。

集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于一体的国防专利制度实际上将上述的奖励与成果转移两方面的功能融合在一起,从而收到了传统的成果管理工作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在国防专利制度中,对符合专利三性条件的国防发明成果授予国防专利权本身就是一种激励手段,只不过不象一般奖励制度那样只是一次性发放奖金,而是通过国防专利权的潜在利益诱惑性,激励人们努力实现发明成果的商品化,从而使国防科技成果的实施应用与成果拥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利益紧紧联系起来。国防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将随着国防专利的商品化过程的完成而得到充分的体现。仅从这一点来看,国防专利制度的激励力度要大于普通奖励制度,因为它不仅能够满足国防科技人员自信、自尊和自我实现的心理需求,更重要的是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希望在激励的竞争中求得优势地位的需求,满足人们自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随着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改革的深入和市场机制的引入,这些需求将越来越大。它不仅将激励国防科技人员积极开发国防科技成果,而且还将激励军工企业甚至民用企业积极采用国防科技成果,由此形成国防科研与应用实施的良性循环,最终促进国防技术进步,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国防系统中,国防专利工作早在1985年就开展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国防专利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防发明成果的管理制度,的确为我们带来了良好的效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大大提高了国防科研机构与个人对国防科技成果实施应用活动的参与意识。例如,许多科研院所专门设立了专利成果转让机构,积极组织转让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那些过去从不涉入国防科技成果商品化活动的发明人,在国防专利制度的推动下也投入极大精力进行专利的转让。他们亲自做市场调研,了解需求信息;亲自跑用户,跑计划部门,积极宣传推荐自己的专利,有的甚至利用国际会议的机会,积极寻找国外用户。对于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进步。此外,在国防科技工业外贸活动以及军转民的活动中,国防专利制度的实施更是显示出了极大优势。据统计,在全部国防专利实施项目中,将近有20%是通过外贸活动而展开的。由于专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良好的信誉度,并具有高附加值,因此国防专利的国际转让活动为国家、外贸企业和国防科研单位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军转民活动中,由于国防专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一系列仿制侵权行为得到了有力的制止,从而使国防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一切都将极大地激发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各方面对国防专利成果转移的积极性,而这是促进国防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动力。

当然,国防专利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国防专利制度运行的支撑环境还较薄弱,因此这一制度的优势尚未得到全面发挥。但不管怎么说,是国防专利制度的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中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一个良好开端,随着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改革的不断深入,国防专利制度实施的意义必将被人们进一步所认识,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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