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论文_李子金

刍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论文_李子金

摘要: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对以往三农战略的深化和完善,对新时代“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乡村要振兴,必须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让土地走上一条的高效,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本文主要研究城乡结合部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问题,而农村的土地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承包地的流转,二是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三是宅基地的整合。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促进承包地的自由流转。

关键词:新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部分农村劳动力逐步脱离农业生产,转向从事二、三产业,以及时下流行的互联网加,大片农用地出现抛荒,弃耕,从而出现土地流转经营的必然需求。土地流转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本文主要采取在农民自由加入和退出的基础上采取新型合作化经营,通过多个合作社之间的竞争性经营,提高经营效率。而集体建设用地应省去政府征地环节直接入市,所得收入有村级政府和市级政府按合理比例划分。通过宅基地整合,有效利用宅基地。

一、新农村建设中承包地的流转问题

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基础上,提高农村生产效率,是政府工作的大事。但是由村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往往没有尊重农民意愿,部分地区出现土地流转资本主义化,村组织妥协于私人资本,使土地流转后农业生产的利益主要归于私人资本,而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人却得不到合理补偿。在具体的农业生产中,耕地大范围的非粮化也值得警惕。

受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的合作化运动产生的严重后果,部分农民对合作化谈虎色变,然而现在中国农村,走新型农业合作化是大势所趋,新型农业合作化是有别于上世纪的合作化的。新型农业合作化不是简单的规模扩大,而是在农民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基础上,引进机械化生产等先进技术,得益于规模经济的效益,实现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新型农业合作化以股份制企业为管理模板,每一个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为股东,由股东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董事会管理日常的农业生产,再由懂事会以雇佣的形式优先雇佣本合作社中的成员为技术工人,从事具体的农业生产。每一个村集体并不只有一个合作社,而是在自由合作的基础上,产生多个农村合作社,多个合作社统一在村集体组织注册。通过合作社之前的良性竞争,各自采用优惠条件吸引拥有承包地的农民入股,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

当然,出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考虑,农民在入社和出社时必须做相应的约束,比如以两年或三年为一个合同周期,如果说参与的合作社经营的好则继续续约,如果不好,则出社入其他合作社,或自己单独经营。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新型合作社的规模会越来越接近于最优规模。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必须认识到农村土地具有其社会保障功能,同时我们要尊重农民的劳动权和生活意愿,允许农民继续以家庭承包责任制生产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必须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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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限于公共利益目的,非公共利益目的不得征收集体土地。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应对非公共利益的新增建设用地成为重大问题。地方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后用于商业用途可以获得巨大财政收入,从而造成不绝于耳的强拆事件,使农民失去土地和基本的生活来源。

笔者认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入市的前提下,所得的商业收入有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共同所有,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的比例划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如果所得收益全被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地方政府显然无法接受,而且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博弈中,基础政府处于劣势地位。地方政府所得的集体土地出让收益除用于城市建设外,应向辖区的广大未化作建设用地的农村倾斜,提高其基础设施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平的问题。同时,未来保护耕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配套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是国家以土地利用规划对集体土地用途予以限制的利益平衡制度。

三、新农村建设中宅基地的整合问题

现实中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房屋建设杂乱无章,缺乏合理规划,例如少数房屋独立于田野和山上,不利于水、电、气和公路等民生工程建设,而民生工程的不完备对提高农村生产力和生活水平造成障碍。通过整合农村宅基地,实现农村合理规划,可以节约大量土地,无论是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还是供应城市化建设的土地需求都具有相当的缓冲余地。

可以预见的是,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建设经费问题,新农村建设需要大笔的经费投入,解决全村居民的住宅问题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加上后期的基础设施配套,普通的村政府很难承受如此巨大耗费。城乡结合部的农村要充分利用自己靠近城市的优势,整合农村宅基地。在宅基地整合的过程中,对于已经获取城市户口的农民或者宅基地弃置十年以上的农户,村集体组织应当有偿收回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成员通过其身份无偿取得,当不在为本集体成员或者不在需要集体土地时,村集体组织应当通过合理补偿收回宅基地,或者由本集体其他成员购买。可预期,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人口减少后,通过宅基地的整合可以省出更多的土地,面向城市化市场,以市场价格拍卖土地,所取得的巨大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综上所述,进行土地流转这一复杂庞大的工程,应该充分认识到其系统性、复杂性和发展性,不应当薄弱的简单化,将焦点聚集在某个单一点上,那样势必会产生短视的后果,更重要的,“必须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选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制度和小农体系中推进农业经营秩序和体系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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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子金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20年2月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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