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与社会正义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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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理论研究

正义,原指事物之间的一种平衡的关系或秩序。根据古希腊人的观念,每件事物都有它的规定地位和职责,一旦有事物突破它的界限,就会有一种超人类的法则来惩罚这种侵犯,恢复侵犯者所破坏的那种永恒的秩序。这种永恒的秩序就是正义。现在,人们用正义来表示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理想目标和价值准则,它所指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的、平衡的关系。正义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具有广泛的概括性。它可以是指国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国内正义),也可以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正义)。它可以是同代人之间的关系(同代正义),也可以是异代人之间的关系(代际正义)。

正义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的、平衡的关系,涉及到人们关于什么是合理、什么是平衡的价值观念。从历史上来看,思想家们提出的与正义有关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五种:第一种是稳定。正义作为关系,必须是一种平衡、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关系。一个动荡不定、缺乏安全感的社会,必定是一个非正义的社会。伊壁鸠鲁、霍布斯等人就把安全、和平、稳定、秩序看成是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第二种是平等。包括人格上的平等、权利上的平等和财富上的相对平等。亚里士多德等人就把正义视为一种平等关系。如果说稳定是一种外部形式上的平衡的话,那么平等就是一种实质内容上的平衡。第三种是自由。正义作为一种合理、平衡的关系,不应是一种僵化的平衡,而应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这种关系应该使每个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才能,追求自己的目标。因此康德、斯宾塞等人认为与正义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就是自由。第四种是博爱。正义作为一种合理、平衡、和谐的关系,还应该表现在人与人之间彼此尊重,互相关心,团结互助,友好相处。如美国当代伦理学家弗兰彻就认为爱与正义是一回事。第五种是效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不能仅仅从静止的角度来进行考察,还应从功能上进行考察,即要看这种关系能否发挥出其最大的效率。西方功利主义正义观就把效率、福利看成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虽然历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在理解正义时其侧重点是有区别的,虽然这五种价值目标互相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但应该看到,它们之间从总体上说是必须兼顾的,也是可以统一的。它们构成了西方历史上正义概念的基本内涵。

西方思想家们为什么要把这五种价值目标作为正义的基本内涵?原因当然不仅仅是因为它们符合正义的字面含义,更重要的是它们都体现了一个更为基本的价值目标,这就是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但关系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要使处于这一关系中的全体个人得到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正因为稳定、平等、自由、博爱和效率都有助于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所以它们构成了正义的基本价值系统。虽然西方思想家们的理想在现实的实现中具有严重的虚伪性和局限性,但这一理想本身是值得借鉴的。

应该承认,社会发展与社会正义,其侧重点是不同的。从内容上看,发展是指一个社会由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由传统向现代的过渡和转化。虽然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存在着众多理论,但都承认经济起飞是发展的关键。发达与不发达首先是从经济的意义上而言的。因此发展的侧重点是经济的增长。而正义的侧重点却是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改进。从形式上看,发展侧重于变动。一个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必然伴随着各方面激烈的变动,从而导致原有各种社会关系的解体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引起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和冲突,造成社会生活的错位和失衡。而正义则侧重于稳定和平衡。

但是从根本上说,社会发展与社会正义是一致的。从目标上说,社会发展与社会正义是彼此统一的。正义就是使社会关系能够有利于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而这也正是社会发展的目标。社会发展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人们有意识加以推进的社会历史过程。人们之所以要推进社会发展,乃是因为发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人们所追求和向往的重要价值目标,这些目标就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而且也包括社会稳定、收入平等、关系和谐、个人自由等。社会是一个整体,社会发展是社会的全面进步。目前,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发展理论和发展战略都已从单纯追求当前的经济增长演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社会发展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经济上的工业化、经济增长和收入平等;政治上的稳定和民;文化上的理性化和文明化,以及社会方面的分化、整合、城市化等内容。可以看出,在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着很多正义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正义本身就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发展,而且要重视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优化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以求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体现了同代正义的要求,而且也体现了代际正义的要求。此外,现代化还是一个世界性的进程,特别对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来说,既要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交流和合作,从中吸收和借鉴现代性因素,又必须坚持自己的民族利益和民族特色。为此,我们不仅要维护国内正义,而且还要争取国际正义。

从功能上说,社会发展与社会正义是互相促进的。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可以为社会正义提供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而社会正义也可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正确的目标和强大的动力。社会发展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从传统向现代的全面转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互动。如果忽略诸方面的关系而单独追求经济增长,发展过程便会因得不到整体环境的有力支持而失败。而要使社会诸方面协调发展,就必须把经济上的平等、政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有效整合(稳定)、文化上的文明化等有关正义方面的要求提上日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变动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同步达到各自的目标,而往往有快有慢,有先有后,甚至互相牵制和抵牾。发展过程的不同步性还表现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引起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甚至造成社会动乱。为了尽可能地消除和避免发展过程中的无序性所带来的混乱,就需要用社会正义来制约这种变动过程,使社会发展的变动性成为相对有序的变动。

当然,社会发展与社会正义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很多学者所指出的公平和效率的两难抉择就说明了这一点。既然我们要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那么就必须对两者给予兼顾和协调,而不能只顾经济增长而不顾社会正义。进一步说,这种冲突往往只是存在于发展目标的某一方面与正义目标的某一方面之间,而并不是发展与正义本身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虽然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似乎十分明显,但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却往往统一胜于冲突。因为要实现公平、正义等目标虽然要消耗经济资源,降低经济效率,但却可以通过避免社会动荡,缓解社会矛盾来节约更多的经济资源,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率。

社会发展必须兼顾社会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社会的正义观念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历史上有些思想家离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试图寻找永恒的正义,其结果不但没有找到,而且引起了无休止的争论。另有一些思想家把正义等同于社会历史条件本身,认为历史上必然产生的东西在当时都是正义的,其结果是否定了正义概念的理想性质和批判功能。笔者认为,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即有利于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永恒的、不变的。但是正义的实际内容和形式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我们在建构社会正义的时候必须根据当前的社会状况特别是经济发展状况,使其尽量有利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在中国社会由传统迈向现代的时候,我们的正义观念也要由传统走向现代,确立现代正义观念。这本身也是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古代也有正义观念,如“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等追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爱精神,“守和执中”的和谐意识,等等。这种传统的正义观念在维系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推进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方面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在今天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严重的消极作用。我们必须对这种传统的正义观念进行改造,一方面吸取和借鉴其中的积极因素,使我们的正义观念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另一方面批判和剔除其中的消极因素,排除其对现代化进程的阻碍作用,使我们的正义观念由传统走向现代。

首先,中国传统的正义观念是一种群体本位的正义观念,要求人们克制自己的利益欲望,维护群体的稳定有序。这种正义观念对于纠正西方正义观念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倾向,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可以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这种传统的正义观念缺乏现代正义观念中所必须具有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观念。这就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不相吻合。公私的分离是一个客观事实,否认了私,也就否认了公与私的界限,也就把公等同于私。因此这种以否定个人利益为基本特征的传统观念在以个人追求自己利益为动力的市场经济面前丧失了其规范功能,使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等现象严重泛滥。我们改造传统的正义观念,就是要在坚持集体主义的同时确立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观念,明确群己之分、公私之分。

其次,中国传统的正义观念十分重视平等的价值。“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口号表现了下层民众对封建专制社会中极端的社会不平等的不满和抗议。我们在向现代社会的过渡过程中仍然需要克服分配不公,避免两极分化。但传统平等观念具有两大缺陷:一是偏向于结果的平等,收入的平等,而没有把平等更多地理解为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均等;二是在平等与效率的抉择中过多地偏向了平等而没有对效率给予应有的重视。这就既不利于个人的充分发展,也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因而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是相悖的。我们改造传统的正义观念,就是要在兼顾收入平等的同时,首先保证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均等。

再次,中国传统的正义观念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追求稳定和谐、守和执中、恭敬礼让、仁爱宽容。这对于我们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人民团结、祖国统一、世界和平、生态和谐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这种传统的正义观念存在着封闭自足、求稳怕乱、安于现状、不思竞争的保守倾向,影响着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进程。我们改造传统的正义观念,必须输入勇于开放、积极进取、不怕风险、敢于竞争的观念,使社会在稳定与发展、开放与自主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使人们在和谐与进取、合作与竞争之间寻求合适的支点。

此外,中国传统的正义观念在思想方法上带有明显的重习俗、重感情和特殊主义的色彩。这在互相分散、隔离的传统农业社会中有利于具体地调节较小范围内人们之间的特殊关系,维持一种亲密温馨的人际感情。但在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人们的交往范围日益扩大的今天,单凭习俗和感情已无力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我们改造传统的正义观念,必须要用重法律代替重习俗,以重理性代替重感情,以普遍主义代替特殊主义。

西方正义理论的开创者之一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与特殊的正义。前者是指政治上的正义,而后者又包括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借用他的区分方法,我们把社会正义区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社会根本制度的正义,亦即普遍正义。第二个层面是社会各方面的具体体制、机制、结构和关系的正义,亦即特殊正义。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出,我们所要实现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就指明了我们追求的社会发展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的发展。社会主义,这是我们追求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的正义保证,是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普遍正义。

社会主义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正义的制度。邓小平同志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了深刻的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说明,社会主义一方面应该具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力,特别是应该具有比资本主义更强的通过改革不断解放生产力的能力;另一方面又应该具有更为合理的社会关系。两极分化,阶级剥削,使一部分人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建立在大多数人的贫穷、不自由和不发展的基础之上。而社会主义消灭了阶级剥削,消除了两极分化,这就为全体人民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使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为全体人民所共享。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又是中国人民的自觉选择。人们选择一种社会制度,主要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发展,一个是社会正义。前者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考虑,要求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而后者则侧重于从社会成员个体的角度进行考虑,关心社会成员之间如何分配各种利益和权力。前者主要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后者主要依赖于社会关系的改造。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一方面能够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实现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又能通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实现共同富裕即社会正义,所以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社会主义制度。而今天,我们在努力推进社会现代化的时候,仍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如果偏离了社会主义制度,那么虽然可能实现社会发展,却无法实现社会正义。而离开了社会正义,社会发展便只能是一种畸形的和短暂的发展。

特殊正义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复杂的结构。亚里士多德把特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前者是指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后者是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也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后来霍布斯把其中的纠正正义改称交换正义,这样更为明确地表达了亚氏纠正正义的主要内容,但也遮蔽了其中所包含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这一内容。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提出了财产占有的三个正义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校正的正义原则”。参考这些古今思想家的思想,我们把特殊正义的内容规定为分配正义(获取的正义)、交换正义(转让的正义)和补偿正义(校正的正义)三个方面,并根据我们面临的社会历史条件赋予它们新的内涵。

分配正义是指以经济资源为主体的各种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原则。历史上的思想家都一致认为,分配正义的基本含义就是使每个人得到其应得的东西,困难只是在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应得”。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分配上实行平等;第二,某些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当它们使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补偿,并且职务和地位对一切人开放(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才是正义的。在社会主义普遍正义已经保证了人的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分配的正义性:第一是机会均等。所有的职业、职务和其他各种机会向全社会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开放,按同样的标准来衡量所有的竞争者,录用其中的优秀者。第二是收入与投入相适应。虽然由于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不可能做到每一次收入与投入都相适应,但是在大范围成在长时期中,收入与投入应该是基本相适应的。只有这样,才能鼓励人们积极投入,促进社会发展。第三是避免两极分化。由于人们之间在能力上、在努力程度上以及在机遇上的差距,必然会产生贫富差距。这种差距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两极分化,使一部分人可以借助金钱的力量侵犯、奴役另一部分人。这就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调节收入差异,避免两极分化。分配正义既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机会均等,使收入与投入相适应,就有利于劳动者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增加投入,从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交换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换时所应遵循的合理的原则。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等人把分配正义称为“几何的正义”,而把交换正义称为“算术的正义”。就是说,分配应该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而交换则应该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是交换正义的总的要求。具体来说,交换的正义应该包括以下要求:第一,交换主体的正当性。交换的主体必须是各自用于交换的东西的所有者。有些人在代表国家、集体或他人与人发生交换关系时为自己捞取正当报酬以外的好处,这就违反了交换主体的正当性原则。第二,交换内容的合理性。广义的交换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交换,一种是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作为目的的交换,如某种政治资源或精神资源的交换。如果混淆这两类交换,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良心等,那就违反了交换内容的合理性原则。第三,交换比例的等价性。对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交换来说,如果交换不是以等量劳动相交换,那就必然是一方占有了另一方的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比例的等价性就是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换。第四,交换程序的规范性。交换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秩序。交换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而遵循交换正义的要求,一方面可以维持正常的交换关系,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有些人通过投机活动或不正当的交换获取大量财富,引导人们通过增加投入来增加财富。这两方面显然都是保证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补偿正义是对非正义的分配和交换的校正。在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的条件下,一个人获取财产和其他资源是合乎正义的,这种财产和其他资源不允许受到他人的侵犯。反过来,在违反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情况下获得财产和其他资源便是非正义的。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补偿正义要求运用强制手段改变这种非正义的侵占。诺齐克指出:(1)一个按照获取正义原则而获得某种财产的人有资格占有该物;(2)一个按照转让正义原则而从另一个有资格占有该物的人那里获取该物的人有资格占有该物;(3)除了通过反复运用规定(1)和规定(2)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占有该物。补偿正义就是对这种没有资格占有某物却又占有了某物的不正义状况的校正。补偿正义是对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保证和补充,因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和交换秩序,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从内容上说,特殊正义包括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和补偿正义。而从形式上说,特殊正义包括体制正义、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

体制正义是指通过经济、政治和其他各种社会体制的建构和改革来维护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合理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体制既必须体现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实践证明,最能体现发展需要和正义要求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市场经济一方面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实现机会均等和等价交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机会向所有人开放,鼓励人们通过竞争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各种商品和其他生产要素都可以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会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从总的趋势来说则是与商品价值相一致的。可见,市场经济是一种机会均等和等价交换的经济,而机会均等和等价交换正是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内在要求。从政治体制来说,最能体现发展需要和正义要求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它能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充分享受自己的政治权利,利用这种政治权利来发挥和发展自己的才能,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既是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在教育体制、文化体制等各种体制上,应使各种受教育的机会和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机会向全社会开放,使所有儿童都能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接受文化教育和参与文化娱乐。这不仅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提高社会成员素质,推进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法律正义是指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法律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实体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要体现正义的要求,要通过法律这一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把人们公认的一套行为准则和价值体系确 定下来。一个正义的法律规范既要确保社会的稳定、文明和进步,又要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团结,同时还要维护社会成员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的形式要保持公正性,即对所有的社会成员要一视同仁,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互相统一的。西方实证主义法学家把正义仅仅归结为程序正义,他们在反对形而上学的口号下,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律正义之外,而只是以现行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正义与否的标准,认为正义就是服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这种脱离了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并不是真正的正义。我们应该致力于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法律正义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保证。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制本身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性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来保障。

道德正义是指通过道德的途径来实现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道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观念。这种道德观念为体制的确立和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道德上的准则和目标。而从狭义上说,正义的实现也必须借助于道德的手段。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的关系,而道德正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要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离开一定的体制和法律是不可能的。但没有相应的道德,再好的体制和法律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也就无法建立和维护。道德正义的基本要求就是恪守自己的规定地位,履行自己的规定义务。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注意自己的事而不要干涉别人的事。撇开其试图把人的等级关系凝固化这一奴隶主阶级局限性不谈,他的观点较好地表达了道德正义的基本要求。今天我们奉行道德正义,就是要强化敬业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树立守信观念,恪守契约,言而有信;明确人我之分、群己之分,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提倡仁爱精神,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总之,只有通过正确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情操来使社会大多数成员自觉地恪守自己的规定地位,履行自己的规定义务,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合理的关系得以维护,使社会发展的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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