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与可持续发展_可持续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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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一、可持续发展思想

人类社会已经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背离的道路上走过了数百年的历史,而二者的背离又突出表现为人类在追求发展的过程中往往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增长,这种竭泽而渔的做法短期内可能会降低自然资源的恢复和自净能力,长期内则会导致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等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直到80年代,人类才开始用一种理性的思维冷却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热情,重新审视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与此同时,一股以“保护环境、崇尚自然”为宗旨的绿色浪潮也迅速在全球范围内掀起。

人类对经济及其环境影响关系问题的探讨最早可追溯到本世纪70年代。1972年,罗马俱乐部出版《增长的极限》一书,警示性地罗列了经济增长所引发的种种环境问题。同年,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得哥尔摩举行。1980年,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在其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首次提出全新的可持续发展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首次指出了以可持续发展原则来迎接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挑战。此后不久,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IIED)联合声称:“可持续发展为我们的指导原则”。世界银行也在其指南中强调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开发资助的首选目标。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现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中国政府最近制定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纲要》是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首次赋予可持续发展完整的含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并且包含三重含义:1.满足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穷人民的基本需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可持续发展首先要求实现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并改善增长的质量;2.“限制”。不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可更新资源的承载力和自然环境的容量都是有限的,而人类的社会组织和技术水平会延缓或加剧这种限制;3.“平等”。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源分配问题,要求在各代人之间(intre-generation)和同代人之间(intra-generation)实现社会公平。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可持续性包括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方面,生态可持续性指维持健康的自然过程,保护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功能,维护自然资源基础和环境;经济可持续性指保证稳定的增长,尤其是迅速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收入,同时用经济手段管理资源和环境,使仍为经济外在因素的环境与资源内在化;社会可持续性指长期满足社会的基本需要,保证资源与收入的公平(包括代间和代内)分配。

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由于“旅游业是一个资源产业,一个依靠自然秉赋和社会遗赠的产业”(Murphy,1985),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共同构成吸引旅游者的最根本的力量,并经由旅游经营商整合进旅游产品,向目标客源市场投放,资源因之成为出售对象的组成部分。因此,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根基。

然而,由于旅游业“起飞”速度较快,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就一跃成为全球产值较大,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产业类型,因而对人类经济和思维方式的冲击过于迅猛,致使人们无暇思考发展旅游业的方法论问题。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受趋利动机驱使,将旅游业发展简单化为数量型增长和外延的扩大再生产,如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对旅游景区的粗放式管理,旅游设施的病态膨胀,等等,从而导致环境美学价值损蚀、环境宁静度和舒适度降低等旅游破坏的产生。由于旅游流在时空上相对集中(表现为旅游旺季和旅游热点、热线),旅游破坏因之具有明显的集聚和堆积特征,加上污染源由多方面共同构成,因而“先污染后治理”的事后行为难以奏效,进而引起旅游破坏的恶性循环,西方学者称之为“旅游摧毁旅游”现象。

综上所述,尽管《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没有提及旅游业和旅游资源,但无论是从旅游业对自然秉赋和社会遗赠的依赖还是从旅游破坏的产生来看,都说明旅游业是最需要贯彻也最能体现可持续发展基本思想的领域之一,因而应该成为积极倡导可持续发展的产业。Sadler(1988)认为,由于在许多情况下,旅游业取决于对自然环境及以其自身生存为目的的自然作用的维持,因而是一项应该运用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活动。所谓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简言之就是在保持和增进未来发展机会的同时,满足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当前的各种需要,其实质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的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以协调和平衡彼此间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的统一。就目前西方旅游学者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解来看,虽然有一定分歧,但却大体都包含有上述思想。可持续旅游业主要包含三重含义:

1.满足需要。发展旅游业首先是通过适度利用环境资源,实现经济创收,满足东道社区的基本需要,改善东道居民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再满足旅游者(包括部分东道居民)对更高生活质量的渴望(如获取更多的度假机会),满足其发展与享乐等高层次需要。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人类基本需要尚未得到完全满足,因而发展旅游业有别于发达国家经济与文化并重的情形,首先应体现为经济增长取向,把旅游业当作经济特性第一、文化特性第二的行业来加以扶持和培育。正如Munt(1992)在谈到发展中国家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时所言,发展中国家政府在考虑可持续性时,始终首先将之视为一个能保证“可持续”财富增长的概念。在我国,“国家对旅游业的战略要求是多创汇,多回笼货币。同时,中国旅游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主要取决于为国家创汇的数量”(刘毅,1993)。

2.环境限制。资源满足人类目前和未来需要的能力是有限的,这种限制体现在旅游业中就是旅游环境承载力,即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某地区环境所能承受的人类活动作用的阈值。它是旅游环境系统本身具有的自我调节功能的度量,而可持续旅游的首要标志是旅游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因此,作为旅游环境系统与旅游开发中间环节的环境承载力,应当成为判断旅游业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成为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空间范围由全球转向微尺度的“转换器”。虽然可持续旅游还取决于其它指标,如旅游者的感受、东道社区经济与居民生活是否得以改善、资源环境的贡献与消耗之比是否最优,但从更深层次上讲,这些指标又都直接或间接受环境承载力所支配。由此可见,只有寻得承载力的一个最优值域并将旅游开发控制在这一范围之内,才能保证环境系统自我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进而实现可持续旅游。对于可再生资源(如动、植物),必须保证其利用(如生态旅游中的赏鸟,旅游纪念品的制作)与该资源的“可持续生产”(sustainableyield)一致,否则会使该物种濒临灭绝,例如,以植物为原材料的旅游纪念品不能超过该物种的“可持续生产”;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旅游业与其它产业一样,强调资源的节约利用、再利用和再循环。

3.平等。其一是同代人之间的社会平等,可持续旅游发展必须重视东道社区对旅游者感受所作的贡献,东道居民有权参与本地旅游开发的有关决策,就其所期盼的社区类型出策献计,并分享发展旅游业所带来的收益。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跨国旅游企业大肆渗透,旅游收入漏损严重,东道社区在承担旅游业大量外部不经济效应(如拥挤,污染等)的同时,却不能相应分享旅游收入,既便在东道社区内倍,也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例如,Madrigal(1994)认为“旅游开发通常只能让一部分居民受益”。Ryan和Montgomery(1994)指出社区内部对经济收益的不同感受“一般可被概括为‘是他人受益,而非我’”。因而,如何保证同代人之间的平等是发展中国家推广可持续旅游的首要问题之一。其二是不同代人之间的平等,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重视环境资源的非利用或“隐藏”(hidden)价值(例如,Pigram认为隐藏价值应由存在价值existencevalue,选择价值option value,遗赠价值bequest value组成),因而旅游业必采取“安全的最小标准”(safe minimum standard)发展模式,加强资源管理,尽可能降低由环境的不可逆转性变化所导致的未来各代人拥有隐藏价值的损蚀风险,从而实现不同代人间的平等。因此,如何在为当代人创造收入和保护未来各代人的生财资产之间寻求中道,便成为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实质性问题。Pigram基于此,认为可持续旅游发展代表一条步履维艰的道路,因而必须从环境可接受性角度,谨慎地考虑旅游开发的积极性和意愿。

三、生态中心论和经济中心论:可持续旅游的认识误区

到目前为止,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尚未有定论。Pearceelat(1989)曾列出过20多个定义。人们(主要是实业人士)对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政策含义见仁见智,对可持续旅游一词的解释更是歧义丛生、莫衷一是。Munt(1992)认为它本身是一个解释起来灵活多样的概念。不同的利益团体(如旅游开发商和保护组织)很难将各自对可持续旅游的不同看法收敛为一个一致的阐述,更不可能获得一个实现可持续旅游的合作战略。在众多的解释中,存在着“生态中心论”和“经济中心论”两种极端的可持续观念,它们不仅完全有悖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和内涵,而且还将对旅游开发实践产生极大的误导,对推广可持续旅游也会构成威胁。

1.经济中心论。这一传统的资源掠夺式观点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理解为单纯的经济可持续增长,是一种典型的利用主义。这一观点认为,人类财富由自然资产和人文资产构成,尽管旅游开发可能减少自然资产存量,但只要资源利用所得大于所失,社会总财富和人类福利就会增加,从而有利于世代间的平等,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经济中心论认为,在投资项目评估中,只需要利用传统的从经济角度出发的损益分析法(CBA),弃用环境影响评估(EIA),因而在旅游投资决策中放弃考虑环境影响,并以此支撑旅游开发等经济现象在脆弱的野生环境中的大肆扩张。经济中心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环境遭永久性破坏,未来一切开发机会也因此丧失。例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北部地区,自本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旅游资源的破坏直接导致野生地区约三百个旅游宿营地关闭,损失了20%的旅游基础设施,全省估计因此失去三千多个就业机会。此外,不恰当的旅游开发还可能为旅游之外的其它商业行为提供便捷,如公路交通系统向野生地区的挺进和渗透,大大提高了这些地区的可及性,使得伐木、捕鱼等商业行为盛行不止,进而加剧资源破坏,威胁旅游业的生存。

2.生态中心论。这一观点将可持续旅游业理解为单纯的生态可持续生存,过度强调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变化的不可逆转性所带来的威胁等方面,置保护资源的内在价值于首位,认为旅游开发只能在不影响自然资产绝对存量的前提下进行,不仅摒弃传统的CBA方法,甚至弃用EIA,认为EIA潜在地为人类掠夺资源服务,并主张推行各种限制性的绝对保护政策。这种“谨小慎微”(if in doubt,donothing)的原则只会导致旅游业的零增长甚至负增长。Pigram形象地称旅游业将因此披上“暗淡无光的绿色之貌”(dull shades of green)。例如,澳大利亚诸多环保、野生物和公园组织借口生态可持续性,声称大多数旅游形式与自然地区保护在本质上是相对立的,因而应予以取缔。如维多利亚土地保护委员会(LCC)在其最近出版的《野生地区特别调查报告》中就指出,野生地区不能容纳商业化交通和建筑物等任何形式的使用,众多提供骑车漫步或四轮车旅行的旅游经营商将因之失去其传统的经营地区。生态中心论的实质是企图完全排斥旅游开发,因而不仅不能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能使旅游业逐渐萎缩直至消失,一些激进的环保派恣意划定国家公园或保护区,扩张非旅游区面积,而在公园之内,又拒绝住宿及其服务设施的提供,如在安大略省,一旦划定为国家公园,就坚决取缔该区域内现有的一切住宿设施,因而划定国家公园不是扩展了旅游资源基地,实际上是使旅游经营区面积不断地缩减;更有甚者,一些激进派对生态系统内任何形式的旅游开发均持否定态度,并将这些地区划为人类活动的“非进入地带”,美其名曰维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真正用意切却是要扼杀一切旅游活动,达到其绝对保护的初衷。例如,澳大利亚野生物协会就坚决反对麦夸里岛的旅游促销活动,而实际上,从目前来看,每年赴该岛的游客总人次不足500人。

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局限性

在学术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思想所引来的非议与日俱增,对可持续发展在整个旅游业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进行评价又成为争议的焦点。多数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微观(如单个旅游项目)价值大于宏观(整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价值,例如,Wheeler(1991)指出,由于游客人次不断增长以及旅游者流动(由大众旅游向大型旅游方向发展)等问题不断加剧,可持续发展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质疑,不过,Wheeler也承认,就单个旅游项目而言,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观念似乎有着其潜在的重要性:“我们所见到的充其量是一些小规模的‘成功’范例……(它们是)解决宏观问题的微观途径”,因为只有“微观层次上的旅游业才能施以合理规划,而在宏观层次上,由于任务的规模性和复杂性,旅游业就显得笨重,不可控和不可规划了”;Jones(1992)对可持续发展在整个旅游业中所能扮演的角色亦持怀疑态度,她认为,只有微观层次上的可持续旅游发展才可以提供一些“线索和方法……在大众旅游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可用来为政策和实践提供信息和建议”。作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旅游业的总体目标,但总体目标的实现,又直接(或只能)依赖于微观尺度上的规划和控制,以及各个旅游企业和游客的环境友好行为。因此,可持续发展既有其宏观价值又有微观价值,但首先,直接地体现在微观价值上,当微观价值在量上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自动实现了宏观价值。

在实业界,推广可持续发展首先会受到旅游业自身某些属性的制约,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某些旅游活动具有无形性,在城镇地区,旅游系统往往和其它领域如商业,文体等交织在一起,在乡村地区,旅游开发和建筑集落群相距甚远,例如,严格遵循环境伦理的乡村旅游开发不会在生态环境中留下任何破坏性痕迹,游客“只留下几串脚印,带走几张照片”,以人类不曾涉足的处女地带为活动背景的冒险旅游就是如此,其产品完全凭游客的感受去消费。因此,在这种无形的旅游活动面前,旅游可持续发展几乎无从入手,因而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其二,旅游业是一个高度复合型产业,但缺少一个明确的、实力强大的产业领袖,如澳大利亚旅游业由四千独立的小型企业组成,因此,推广可持续旅游成为众矢之的,特别容易遭受来自激进派等绝对保护主义者的抵制,如划定“非进入地带”或自然保护区,严禁旅游活动进入,偏远地区的可持续旅游开发更是首当其冲。

其次,在可持续旅游的推广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方法、途径和措施等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以我国盛行的“分流法”为例:一些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的老旅游地为重振雄风,实现可持续发展,普遍采取“扩散负荷,扩散拥挤”的方法,以错开旅游需求因之调节旅游流强度作为解决现有环境问题的途径。有学者认为“解决大区域内旅游超载的问题,只有扩大供给,即建设新的旅游地”,“如果景区容量仍有扩大的潜力,则应尽快予以扩建”(楚义芳,1989)。然而,可持续旅游“防胜于治”(prevention is better than cure),“治胜于移置”(cure is better than displacement)等基本思想表明,一旦存在环境问题,只能通过资源管理就地解决,不可以将之再次移置它地,Bulter(1993)将这种“一旦出现问题就撒手不管,并向其它地区挺进”的作法称为“拓荒思想的遗迹”,Smith和Jenner(1989)也认为,解决问题的真正途径不是建造一个新型旅游地而在于解决导致现有旅游地问题产生的生态失衡问题,因为如果新旅游地依旧管理不善,破坏行为放纵不羁,亦会遭致同样的命运。

这种依靠大型旅游区的内部分流和外部分流,来解决老旅游地已有环境问题,进而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作法之至少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缺点:其一,大型旅游区客源内部分流主张在具有潜力的前提下扩大供给,拓宽供给面,虽然可以缓解区内热点环境压力,但整个旅游区潜力将因之不断消失,超容量运行指日可待,环境破坏空间范围和总量因此增大;其二,在地理位置上扩散旅游开发,调节旅游需求,会使原来集中的污染点随之扩散,从而提高控污难度,Bulter(1991)认为,在时空上分散游客不适合于可持续发展,因为它会比在游客大规模、短期内集中在小范围的情况对环境产生更为深远和持久的变化。因此,靠分流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一种营销策略,其真正用意在于占有一切可能的市场,而非出于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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