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订--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思想的突出体现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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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笔谈——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思想的突出体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刑法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案,这是继去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的社会治安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学习、领会、宣传、贯彻好修订后的刑法,本刊邀请法学界的著名专家、教授和公、检、司机关的学者型领导同志,笔谈各自的见解,既与广大读者共同研讨,又供学术界、公安司法部门的同志参考。(刊出的文章以作者的姓氏笔划为序)。

我国刑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过去有一种说法,说我国刑法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法律。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是从“刑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一不完整的概念引伸出来的。我国是一个以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应该把我国刑法看成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对敌人专政,对人民民主。也就是说,我国刑法既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法律,也是保护人民的法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在这里是辩证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只有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也只有保护了人民,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信任,才能更好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党的一贯思想,早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一些刑事立法中就体现了这一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79年通过的我国刑法也是贯串着这一思想的。它集中地反映在该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基本任务的规定中。修订后的刑法对刑法的基本任务未作实质性的变动,只是根据我国十几年来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作了更加符合实际的表述。修订后的刑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该条文前用了一句“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后面用了两个“保卫”、三个“保护”、一个“维护”,一个“保障”,既概括而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又清楚地阐释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相互关系。

如果说修订后的刑法第2条同原条文相比未作实质性的变动,那么,其他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又是怎样突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思想的呢?

首先,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思想在开宗明义的刑法第1条和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第3至5条中突出地表现出来。刑法第1条在规定制定刑法根据的前面,破例地增加了一个状语:“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个状语不是随便加的,而是经过立法部门和有关方面反复讨论研究后,认为确有必要才增加的。立法者意图很明显,就是要突出这个思想,让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司法人员,明确地知道,“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既是我国刑法的立法思想,更是执法思想。要求我们在学习修订后的刑法时,牢牢把握住这一思想,把它提到新的高度来认识,并在实践中把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有机的统一起来。

在刑法第3至5条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中,请看哪一个原则不是包含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什么行为是犯罪,该判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不允许类推的存在,不允许重法溯及既往,更不允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对无辜者滥施刑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要追诉,在适用法律上,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财产多少,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更不允许司法人员对一些人“法外开恩”,对另一些人搞“歧视性判决”。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内涵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和刑要相当,要协调,不允许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罪轻量刑比罪重的重,更不许无罪受罚,株连无辜。从这三个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可以看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乃是文中自有之义,只不过不同基本原则是从不同侧面体现这一思想而已。

其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思想在其他条文的修改和补充中得到具体体现。

(一)体现在增设的一系列新的罪名上。据统计,新增设的罪名为181个,占总罪名406个的44.6%。新增的罪名除一部分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曾以“依照”“比照”有关刑法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出现过外,大部分都是第一次在刑法中被规定下来的。新增加的罪分属各类犯罪,有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如叛逃罪;有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有属贪污贿赂罪的,如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属渎职罪的,如滥用职权罪;有属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如拒绝、逃避服役罪,等等,但更多的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转贷牟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洗钱罪、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所有这些罪名,都是根据变化了的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同犯罪斗争的需要而增设的,增设这些罪名本身,体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思想,有利于刑法基本任务的实现。

(二)体现在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上。单位(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第一次被规定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对单位犯罪,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据统计,刑法规定可作单位犯罪的罪名共有116个,占总罪名的28.3%。这些单位犯罪,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约占全部单位犯罪的63%,其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约占27%。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国家、集体单位违背自己的章程,钻改革开放和法律不完善的空子,大肆进行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行贿受贿、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远比自然人犯罪要大,因此,规定单位犯罪,用双罚制同这类犯罪作斗争,具体体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思想。

(三)体现在加强同集团犯罪、暴力犯罪和累犯的斗争上。鉴于司法实践中过去对犯罪集团的概念理解不一,削弱了对集团犯罪的打击,在修订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处罚原则时,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并明确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于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而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26条第3款)。同时在分则中,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单独规定罪名,只要组织、领导或参加这种犯罪组织,即构成独立的犯罪(实际上是惩罚这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如果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就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20条和第194条)。为扼制暴力性犯罪,除在分则中规定较重的刑罚外,并在总则有关条款中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如规定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56条),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81条第2款)。鉴于累犯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改造的长期性,延长了构成累犯的法定期限,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到后罪发生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修改为5年(第65条第1款),并增加规定,对累犯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不得假释(第81条第2款)。

(四)体现在对防卫过当概念的修订上。1979年的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是防卫过当”。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适应说”或“基本适应说”,不利于公民同犯罪作斗争。修订后的条文在“超过必要限度”前增加了“明显”两个字,将“造成不应有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第20条第2款),并增加了一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20条第3款)。一个对防卫过当更符合实际的科学界定,一个对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补充,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是对公民防卫权的适当扩大(不是无限制的扩大)。显然,这是从法律上对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支持和鼓励。

(五)体现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修改后的刑法加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总则中,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补充规定了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两项财产:一项是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另一项是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第92条);根据民事优先的原则,补充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36条第2款);从保护被害人控告权和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出发,专列一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予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88条第2款)。

在分则中增加规定了关于惩治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若干新罪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有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绑架人质罪(第239条)、强迫劳动罪(第244条)、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等;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有逼取证言罪(第247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员罪(第255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第249条)、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第250条)等;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的有侵占罪(第270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第268条)等。

总之,新修订的刑法,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现代刑事立法制度的要求,突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思想,是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它对我国进一步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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