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互补优势_金融论文

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互补优势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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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农村经济运行的血液,是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在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中,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服务对象的整体性决定二者联系的紧密性

1、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完整、合理、有效的农村金融资金配置机制。从社会融资功能角度看,二者是“补充而不替代、辅助而不包揽”的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资金的最佳配置。农业政策性金融是商业金融职能的分化。政策性金融是在商业金融的基础上产生的,必须按金融规律办事,但不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主要起着引导和补充的作用。二者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可以为更好的相互配合和互补提供必要条件。如1998年4月以来,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务院的决策,主要从事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业务,在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为农业银行加快向商业银行转轨的步伐、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提供了基础。

2、有偿融资。无论商业金融还是政策性金融都属于资金借贷范畴,在融资活动中都要求资金有偿配置。农业政策性金融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保本经营、有偿周转使用,则是作为政策性金融属性在资金配置活动中的基本原则。由于融资的成本不同、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和经营宗旨不同,农业政策性金融不应从事商业金融能够承担的业务,凡商业金融愿意并且能够进入的农业领域,农业政策性金融都应该及时退出,避免与商业银行竞争。

无论是政策性金融还是商业金融,其融资对象都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货币信用资金。因此,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融资规模之和(并非简单相加),共同构成了国家货币信用总量,即农村社会中货币信用供应总量。包括考虑整合农村邮政储蓄体系,明确规定在县以下地区吸收的存款,原则上还要用于县以下地区发放贷款,解决邮政储蓄从农村大量“抽血”,而造成农村金融雪上加霜的问题。

3、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具体表现为:首先,在一定时期内,商业金融配置的资金多,则政策性金融可配置的资金总量就会减少;政策性金融配置的资金多,则商业金融可配置的资源总量就会减少。其次,政策性金融对社会资金的配置起先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商业金融活动,并为商业金融活动准备基础和条件。再次,商业金融活动的充分发展能减少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必要性。

二、资金配置的相近性表明二者的互补性

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以资金配置活动来体现其经济关系。二者之间的差异性蕴含着互补性。这是因为,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面临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股份制改造、推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与此同时,国家还将积极发展地方性、社区性中小银行。适当放松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通过对城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现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造以及新建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农村社区银行,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有效地填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构撤并留下的金融空白,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活力不足的问题;市场准入,尤其是民间资本准入限制的放松,将促进农村比较充分的金融竞争,形成有利于提高金融效率、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局面。在这一渐进的过程中,农业政策性金融有必要通过认识与商业金融的差异性增强其互补性。

1、资金配置主体不同。政策金融的资金配置主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为目标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金融的资金配置主体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商业性金融机构。目前,农村和农民的收入、消费增长乏力,出现了市场失灵的障碍。单靠市场的调节难以奏效。急需发挥政策的组织、促进职能。农业政策性金融属于财政投融资范围,是财政手段的延伸,是财政和金融的有机结合,能有效弥补财政支农职能的不足。在政府财政预算面临较大压力,商业金融不能提供有效投入的情况下,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就成为最佳和最终的选择。按照WTO农业协议,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支农领域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主要是通过农业政策性金融以贴息的方式向农业项目提供短期或长期贷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储备以及西部开发等建立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体系。政策性信贷主要用于支持有财务回报的项目建设。只需要国家提供少量的诱导性投资,如财政提供贴息,就可以启动这一过程。这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农村消费,又能开拓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并减轻财政负担。

2、配置资金的原则和导向不同。政策金融由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属性决定了其配置资金的原则是:为实现政府的农业产业政策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提供金融支持,同时严格政策性银行的预算管理和考核,尽可能地降低运行成本,实现保本或微利经营;农业发展银行作为金融企业,还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努力将其办成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较强政策执行能力的综合性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金融由其追求利润的属性,决定了其配置资金的原则和经营目标,只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3、资金的来源与筹措方式不同。商业金融的信用资金主要来源于向社会企业、团体和居民吸收的存款,以及通过开展中间业务、零售等业务筹措的资金,带有明显的有偿性、周转性、商业性的信用特征。农业政策性金融较商业金融具有一般银行的特点,即起到一个借贷中介人的作用,通过其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经过资产业务发放贷款,是借者和贷者之间的桥梁;其贷款不仅要还本,而且要付息,并有严格的风险约束机制。但也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它不能吸收居民储蓄存款,信用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入资金;向社会保障系统和邮政储蓄机构融资;根据中央银行批准的规模,向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特种融资证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境外筹资等。

4、资金投放的领域不同。商业金融受其利润最大化的制约,其资金投放领域主要是那些回报率较高、有利于行业竞争、收益稳定、微观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与行业和地区。而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投放领域主要是那些符合国家宏观农业产业政策和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并列入优先发展目录;社会效益好,但自身效益低,不能承担正常贷款利息的项目,或者是投资周期长、数额较大、资金回笼慢,宏观经济效益好,商业金融又不能给予有效支持的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重要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在体现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方面,政策性金融可以大有用武之地。如财政给予利差补贴方式,就可以带动农业政策性金融投入项目贷款,起到“以小拨大”的作用。因为农村中货币流量减少的矛盾逐年加剧,信用体系薄弱,农业政策性金融可能承担着比商业金融更大的风险。这就需要着力构造信用结构,利用一切分担风险的方法,保证本息收回。要注重发挥政策的协调作用,把政府的作用、政府的信用、企业的信用、市场的信用很好地结合和利用起来。

5、对市场货币总量的影响不同。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配置活动不创造信用,政策金融运作的结果只是对货币的流向和结构进行调节,但对货币总量影响不大。因为WTO框架下的农业支持性质上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财政行为或准财政行为,相应地,支持方式也被限制于财政转移支付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信贷投入。而商业金融运行的结果必然要派生存款和贷款,创造货币信用。它不仅影响货币信用流向和结构,而且对一定时期的货币信用总量影响较大。

三、配置机制的合理性要求双方运作的协调性

从发展需求看,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状况与市场机制发育程度、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和资金供求状况负相关。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完善、地区发展不平衡、资金短缺现象并存,而在农村,这一状况更为严重。可以预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资金缺乏仍是一个主要矛盾。目前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尤其是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显得尤为迫切。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的近十年来的实践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协调运作,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内在要求的、合理高效的资金配置机制的需要;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区别和联系为二者协调运作提供了可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协调运作必将使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资金配置机制更为合理,为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1、功能作用的协调。商业金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资金配置方式,但政策性金融也不可缺少。尤其在目前广大农村地区资金投入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政策性金融有效地发挥补充商业金融的缺陷和不足的功能,优化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补位而不越位”,更凸现其重要性。政策性金融的活动方式,一方面充当政府管理、调控农村经济运行的工具和手段,推动政府农村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引导、补充和辅助商业金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金融体系,实现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2、资金来源上的协调。由于通常情况下,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窄且数量有限,因此,可以设想向商业性金融机构筹措政策性金融资金。具体操作是: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市场利率向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农业政策金融专项债券,商业性金融机构应按吸收社会资金的一定比例认购,政策性金融所付利息与贷款利息的差额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资金的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商业金融资金的投向,使其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3、资金运用上的协调。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在信贷资金的运用上可以做到相互协调。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属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因而,它在信贷资金的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三性”要求的约束下,融资对象必然是竞争性项目和产业。因此,政策性金融的融资对象(即资金投向),必须是需求者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资金,而又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和产业。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在资金运用上的协调有四种形式: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项目或产业提供信用担保,使其能够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信贷资金;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符合政策的产业和项目提供部分营运资本金,使之符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共同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信贷资金;四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符合政策的项目给予偿付保护、利息补贴或再融资,以此支持、鼓励、吸收和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政策性金融的活动。

4、机构设置上的协调。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已遍布全国各地,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大部分只设到县市一级,少部分未设营业机构的县市,需要以支付业务费的方式,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代理,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人员和营业场地的资源,获得稳定的中间业务收益。

5、时间上的协调。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发展初期,政府需要加大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力度,要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适当抑制商业金融。而在经济发达阶段和市场成熟时期,政府则不必过多地干预经济运行,要适当限制政策性金融,鼓励发展商业金融。而基于我国城市化水平低、农村和农民人口多的国情,以及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新增贷款数额逐年减少的情况表明,农村货币供应量增速减缓的根本原因是信贷投入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靠市场的手段对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很难起到拉动作用。因此,应适时加大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性扶持力度。近期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增加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农业政策性信贷投入,增加农民收入。从需要和现实条件出发,农业政策性金融除了办理国家粮棉油等主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和国家储备贷款外,逐步创造条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贷款业务,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6、空间上的协调。我国当前已形成不同的经济发展区域特色:有的地区经济、人才等资源充足,经济、技术、文化发达,商业金融体系健全,资金流动速度快、效率高,这些地区对政策性金融的需求相对低;而中西部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充足,但经济技术水平低、资金贫乏。商业性金融结构时期缺乏注入资金的冲动。为缩小中西部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与发达地区农村之间的差距,缩小农民仍在逐步拉大的经济收益差距,增强农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国家应鼓励发展政策性金融业务,并通过这一杠杆引导商业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协调配合,积极支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倡导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发展科技型和外向型农业,实施龙头带动战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快和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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