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避害加强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研究_法律论文

趋利避害加强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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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由于我们党的领导人认识上和政策上存在偏差,特别是极左思想的泛滥,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的研究几乎成为“禁区”,至少是个“危险”或十分“敏感”的学术领域;说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那就更加严重了。诚如邓小平同志所描述的,那时对于思想理论问题不是贯彻“双百”方针,而是“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5页。)具体到西方法律思想领域,更多听到是“崇洋媚外”、 “宣传资本主义”的说法,令人心惊不已。因此,那个时期对于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敢于问津的人甚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作为一门课程,总是时断时续,而开设的目的则在于给学生们提供“反面教材”,树立“革命大批判”的“活耙子”;教程和讲课中充满“反革命的”、“反动性”之类的词语,即使如此也还感到不大放心。因此,既没有真实的内容,更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启端,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64页。),“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78页。)。他还说:“建设一个国家,不要把自己置于封闭状态和孤立地位。要重视广泛的国际交往,同什么人都可以打交道,在打交道过程中趋利避害。”(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60页。)“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言论, 联系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领域,至少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社会主义法学同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之间必须开展“交往”,必须对它进行“吸收和借鉴”。第二,更重要的,这种吸收和借鉴的标准就是“趋利避害”,即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而不从之。因此,在吸收和借鉴之前,一定要有个认真地思考和分析斟酌的过程。

(二)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我们应当从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中吸收和借鉴哪些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法理念呢?根据20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形成的共识,大体可概括为如下诸方面。

1.民主思想。现代民主以公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以公民的普遍意志为转移。民主的内容包括:其一,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广开民众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多种“参与”渠道。其二,不仅重视实体民主,更重视程序民主,使民主具有切实的操作性,获得实践的保证。其三,在实行多数人决定政治事务的同时,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和利益。其四,宪政是民主的现实形式和有力的保障。

2.法治思想。排除人治的影响,使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一切按照法律办事。而法律本身应当是体现实体正义的,得到社会共识的“良法”,也应当是体现程序正义的、容易遵守的“可行法”。程序正义要求法律规范给人们提供前提、起点、原则和标准的一致性,一般情况下必须假定只要按照法律办事,不论结果如何都是合理的,因而程序正义在现代社会里具有新的、广泛的意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承认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3.国家各个职能部门要有科学的分工,并互相制约的思想。这里讲的“分工”与西方传统的“分权”论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分权的相对性,而后者强调的是分权的绝对性。但两者均有分权的涵义。很早以前,马克思在评论黑格尔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观点时就说过:“把政治国家看做机体,因而把权力的划分不是看做机械的划分,而是看做有生命的和合乎理性的划分,——这标志着前进了一大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55页。)可见, 对国家机体进行权力划分,是保持国家的活力所绝对必须的。特别是在现代,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使社会事务和社会分工空前地复杂化,因而客观上更迫切要求权力的分工。这种分工的主要目的在于,在统一的法制基础上的互相制约。因为,权力本身有一种追求更大的权力乃至趋向专横和腐败的可能性。司法权力尤其行政权力的这种倾向最为明显,对于公民的自由和权益威胁性更大。所以,以权力制约权力,尤其以公民的主权、权力制约行政和司法权力,在现代国家中变得日益突出。

4.人权思想。公民的权利是其自由的实在,也就是说自由是通过权利表现和实现的。在现代社会,权利是权力的源泉,权力以保障权利为依归。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特别是二战中藐视人类正义和尊严的法西斯统治被摧毁以后,世界人民的人权呼声空前强烈。以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为起点,人权已成为各国国内法的根本目的。当然,权利本身包涵着它与义务相统一的精神,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义务是相重合的,都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5.秩序思想。如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国家产生的历史动因就在于使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 第170页。)。但是,现代的秩序观念同前资本主义社会有根本区别。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秩序建立在专制主义的权力的基础上,是纯粹压迫性质的。而现代的秩序则建立在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是为实现自由和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只有在良好的秩序中,一个公民才能避免遭到他人和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侵犯;一旦被侵犯也能及时地得到权力的救济。

6.公平思想。作为正义基本涵义的公平或公正,是最首要的法价值。公平观念总是与人类文明同步前进的。没有公平,真实的人的自由和权利就会落空,而被特权(特殊的自由和权利)所取代,现代的法治和法律秩序就不可能得到维护。法律本身要体现公平,国家的行政和司法要实现公平,人与人的交往也要以法律公平为准则。

7.效益思想。现代、尤其是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当代,国家之间的竞争,集中地是经济实力的较量。所谓效益,归根结底是生产力发展水平问题,即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而获得最大的产出。此外,效益也意味着人的自由和能动性的发挥程度。有了效益,民主、自由和权利才能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才是充实的、有前途的。不过,效益需要用公平来加以制约。片面地搞效益,搞无节制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越来越损害社会公平。事实上,效益与公正之间如何平衡,这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课题。在现代,一般地解决办法是把效益置于优先地位,同时又按照实际的和可能的情况兼顾公平。

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家们的上述一些法律思想,并不仅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相反,它们作为现时代的全球事势的产物,也必然对于世界各国具有共同的意义。它好比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对于西方国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影响,鞍山钢铁公司的“鞍钢宪法”被日本同行所吸取,中国“学雷锋”运动对美国西点军校的启发等等的情况一样。任何一个国家忽视现代创造的思想财富,它的发展就会立即受到损失。鲁迅先生当年提倡的“拿来主义”,今天益发显得重要而迫切了。邓小平同志说:“中国执行开放政策是正确的,得到了很大好处。如果说有什么不足之处,就是开放得还不够。我们要继续开放,更加开放。”(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02页。 )对于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的研究,是贯彻中央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整体上说,到目前为止,这一工作同样做得很不够,今后应当继续提高这方面研究的水平,登上一个新台阶。

(三)

对于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的借鉴,其涵义应当包括肯定的和否定的两方面,即需要的是批判地分析。合理的、科学的和对我国有益的成份要吸收,而不合理的、非科学的和对我国有害的成份则要抛弃,对于这两者偏到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简单地“照搬”或“搬用”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和观点,同从前的“全盘否定”的做法一样,是片面的。对此,必须注意两个问题。

1.划清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界限。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中占主导地位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最终目标是适应世界发展的新形势,以保持和巩固资本主义的统治。典型的资本主义政治是民主共和国及自由与法制。如同列宁指出的,“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注:《列宁全集》第2版,第31卷,第12页。 ),“没有自由和法制,资产阶级的统治就不彻底、不完整、无保证”(注:同上书,第18卷,第350页。)。从根本上说,民主、自由、 平等、法制等,不是纯粹凭少数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聪慧的大脑想象和设计出来,而是由客观的、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所包涵的“人的法律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5页。) 所决定、所要求的。

另外,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还有一个特点是,它的各种理论极少以赤裸裸的资产阶级本身的名义,相反地总是以“全民的”姿态出现的,以形式的东西掩盖实质的东西,从而使人民群众甚至一些自认为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常常发生误解。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在研究和借鉴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从本质上划清它与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界限。对此,邓小平同志是一再提醒我们的。以民主问题为例,他先后说过:“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62页。); “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注:同上书,第195页。); “一般政治体制改革都讲民主化,但民主化的概念含义不十分清楚。资本主义社会讲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注:同上书,第240页。)对于现代西方法律文化,采取超阶级、 非意识形态化的观点,是错误的、不可取的。

2.同当前我国的现实国情相符合。之所以不应“照搬”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的另一重要理由在于,这样做忽略了中国的现实国情,是生吞活剥的表现。相反,借鉴必须有确定的标准和目的。这指的就是,我们借鉴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促进今天我国改革开放方针的实现。为此,我们对于西方国家发展的思路不能原样照抄,即使对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思路也不能原样照抄。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注:同上书,第256页。)“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自己的实践、 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又都是不同的,历史不同,各国的改革不能一样。”(注:同上书,第241页。 )如此,在西方形成的“普选”的理论和制度,无疑对我们有参考价值,也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取的。但由于我国人口十几亿,幅员辽阔而复杂,群众的文化素质也不够,因此立即全面地铺开普选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有一个从县和县级以下的基层直接选举向县级以上的直接选举的、较长时间的过渡,而不能操之过急。又如,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西方历来有联邦制的主张。这种主张对于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可能不失为适宜的办法。但根据我国的实际,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则是最相宜和最有效的方式。再如,现代西方法治主义中的一些重要的思想,像依法行政、公平司法及法律监督,确实是我们应当加以吸收的,但把这些思想加以制度化的时候,还要强调共产党的领导。由此不难得出结论,纵然是对于现代西方法律文化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在吸纳和运用的过程中,也要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而不能简单地进行套用。

我们要继续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更加刻苦深入地加强对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的研究,为“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立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祖国的伟大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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