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家庭支持与社会保障功能比较_社会保障论文

残疾人家庭支持与社会保障功能比较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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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有特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身体残缺或功能障碍的影响,需要在家庭扶助和社会保障等各种扶助措施的帮助下才能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为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是中国传统家庭的重要功能,形成了包括养老、医疗、生育、救济、福利在内的范围宽泛、功能强大的全方位保障机制。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将个人所承担的社会风险从家庭中分离出来,成为正式的保障制度,在功能上形成了对家庭扶助的替代作用。目前,传统家庭所承担的许多职能都已经为社会保障所替代,但对残疾人的赡养以及大部分生活服务的提供,主要来源还是家庭,家庭扶助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传统家庭结构变迁的背景下,当前残疾人所获得的生活保障中家庭扶助和社会保障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社会保障在遵循怎样的逻辑不断替代家庭扶助的功能,在未来的发展中社会保障和家庭扶助应该如何发挥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功能,都是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一、家庭扶助与社会保障的功能互补

学界对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关系的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高灵芝和杨洪斌认为,从比较宽泛的现代社会保障意义上理解,家庭保障是社会保障链条上的一个节点。从对社会成员保障方式历史演变轨迹的视角理解,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是两个主体不同的、区别鲜明的保障方式,前者是以非正式的社会网络为主的非制度化的保障,后者则是以国家为主的制度化的保障。[1]38陆学艺认为,从制度角度上来看,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形成最早的制度形式,除了与社会保障重合的功能部分外,还有生育甚至生产等极重要的功能。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是国家参与的再分配,这与家庭制度的特点是不相容的,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所谓家庭保障的提法根据不足。[2]132王文素认为,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国家保障。社会保障应该是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保障”相对称的概念;“国家保障”应该是和“民间保障”(包括各种宗教、慈善事业及小范围的集团内部保障)相对称的概念。因此,说到“社会保障”这个概念,能够排除在外的“保障”只有“家庭保障”。[3]62从上述观点中可以看出,以制度的视角出发,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两者都具备为需要帮助的家庭成员(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功能。本文对两者关系的讨论正是基于功能上的共通点展开的。

(一)残疾人家庭扶助的内涵与功能

家庭扶助是家庭为所属成员提供的生活保障,包括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慰藉等多方面内容。家庭成员生老病死的风险由家庭承担,费用的积累增值、代际转移等过程全部发生在家庭内部,是家庭成员之间长期互惠的内生机制。

家庭扶助在法律层面有明确的依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4]8,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强调:“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4]173。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对老年人具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4]815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家庭结构表现出了核心化的发展趋势,形成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并行的格局。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家庭核心化是世界各国家庭结构的基本变迁趋势,但中国家庭的核心化与西方家庭的核心化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特点上都有所不同。西方国家的核心家庭是已婚子女与父母分别组成家庭造成的结果,子女与父母因分别组成家庭而改变相互扶助的关系。中国的核心家庭通常是子女结婚后各自组成家庭的产物,父母通常会选择与已婚子女中的一个共同居住,或者是父母单独组成家庭居住。在这两种形式下,子女和父母都不会因为分别组成家庭而疏离,仍然能够保持密切的联系,继续发挥家庭“养老抚幼”的功能。残疾人作为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家庭保障在经济支持、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发挥着更为重要的扶助作用。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涵与功能

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体系的统称。[5]11工业革命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养老、失业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广泛建立。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将个体面临的生存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范围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障比家庭保障具有更强大的风险防范和保障能力。同时,从社会保障的运行逻辑和发展沿革来看,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在市场分配基础上进行的强制再分配行为,通过政府对公共资源的重新分配,使社会保障具有保护社会弱者的功能。残疾人作为典型的弱势群体,需要国家通过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制度能够为残疾人提供收入和康复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在减轻绝对贫困、解决健康问题等方面的作用被广泛认同,可以说社会已经承担了部分由家庭转化出来的保障功能。但也应该注意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不仅缺乏专门性专业性,对残疾人的特殊扶助力度不够,难以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而且还要接受统筹层次低、人口老龄化、城市化等多重考验。

从功能分析中可以看出,残疾人社会保障已经承担了一部分从家庭中转移出来的生活保障功能,但家庭仍然承担着重要的扶助的功能,两者通过家庭赡养或社会再分配的方式共同成为提供残疾人生活保障的来源,而两者所承担的具体角色需要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探讨。

二、农村残疾人家庭扶助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实证分析

本文依据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农村地区4360份有效问卷及部分个案访谈资料从资金支持和服务护理两个层面,对社会保障和家庭扶助在农村残疾人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具体分析。

(一)资金支持来源情况分析

当被问及过去1年中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时,37.91%的受访者选择务农收入,26.47%的受访者选择政府补助,19.95%的受访者选择家庭供给,6.81%的受访者选择社会救助,4.24%的受访者选择亲戚赠与,3.53%的受访者选择工资收入,0.50%的受访者选择邻里帮助,还有0.59%的受访者选择其他。其中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比例超过30%。在医疗保障方面,80.34%的受访者参加了新农合;25.14%的受访者接受过医疗救助;15.44%的受访者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这表明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的比例显著高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比例。新农合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殊困难群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中对于普惠性政策的推广更为重视,却相对忽视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惠性政策的落实,不利于残疾人获得公平共享的生存环境。

在养老保障方面,东北三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在逐步推进当中,本次调查抽取的农村有的已经进行试点,有的尚未进行试点,所以不便做整体上的数据分析。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在已经进行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参保率一般可达到80%以上,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的积极性较高。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4360名受访者中仅有103人参加了商业性的人寿养老保险,所占比例很低。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在农村地区新农保尚未全面铺开,且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也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残疾人的养老问题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随着家庭结构变迁导致的空巢化和核心化趋势,家庭养老的功能存在被弱化的风险,农村残疾人的养老问题将会面临更大的困境。

在社会救助方面,有43.28%的受访者在过去的一年中领取过最低生活保障金,27.02%的受访者表示在过去的一年中领取过救济金。我们将家庭经济情况与获得社会救助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1015名认为自己家庭十分贫困的受访者中,仅有438人(43.15%)享受低保待遇,244人(24.04%)领取过救济金,说明社会救助制度对残疾人群体而言发挥作用的范围仍很有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救济制度都是以解决或缓解贫困问题为宗旨的,其作用范围是所有贫困人口而并非专门针对残疾人群体,贫困是能否获得资助的衡量标准,与是否残疾无关,这就使得制度的实施效果与残疾人的切身感受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残疾人的贫困问题没能通过社会救助制度得到妥善解决。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障特别是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已经显著提高,成为重要的资金支持来源。但社会救助覆盖面较低,个人收入来源中仍以务农收入和家庭供给为主,说明家庭在资金支持方面仍然承担着重要角色。

(二)服务护理来源情况分析

残疾人的行为能力参差不齐,服务护理需求种类也有较大差别。在4360名受访者中,28.12%表示吃饭有点困难或做不了饭;32.98%表示穿衣有点困难或做不了饭;40.76%表示上厕所有点困难或做不了饭;63.62%表示做饭有点困难或做不了饭;52.09%表示管理个人财物有点困难或做不了饭;55.56%表示洗澡有点困难或做不了饭;59.70%表示室外活动有点困难或做不了饭;67.84%表示去医院看病有点困难或做不了饭。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他人的服务护理帮助。

在过去1年里中接受过在家护理服务的有1712人,所占比例不足40%,其中接受上门医疗服务的有835人,占总数的19.15%;接受专业家政服务的有97人,占总数的2.22%;接受送餐服务的有58人,占总数的1.33%;还有722人接受其他类型的护理服务。在过去1年里中接受过康复服务的仅有395人,占总数的9.06%,其中接受治疗与康复训练的有304人,占总数的6.97%;接受辅助器具配置的有91人,占总数的2.09%;接受心理疏导的有105人,占接受康复服务总数的2.41%;接受康复知识普及的有139人,占接受康复服务总数的3.19%;接受日间照料的有31人,占接受康复服务总数的0.71%;接受托养的仅有7人;接受跟踪回访服务的仅有11人;还有194名受访者接受其他类型的康复服务。

调查结果显示,在残疾人基本生活需要他人照料的前提下,获得正式制度的帮助十分有限,家庭在护理服务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三、问题与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资金支持方面,残疾人社会保障对家庭扶助形成了一定的替代效应,但并不完全;在服务护理方面,家庭扶助仍发挥主导作用。家庭扶助功能的强大缓解了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压力,但由于残疾人客观存在身体或功能障碍,在选择配偶组建家庭上存在很大困难,家庭扶助功能的发挥存在局限性。同时人口的快速老龄化、社会的急剧转型以及家庭结构的变迁,使家庭对残疾人的扶助功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呈现出加速弱化的趋向。

(一)婚姻障碍弱化残疾人家庭扶助的保障功能

当需要照料、看护或扶助时,很多人仍然将配偶看作是主要的依赖对象。残疾人作为需要照料的特殊弱势群体,婚姻在其生活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但残疾人群体在身体或功能上的障碍成为其选择配偶的客观障碍,使得残疾人要获得婚姻生活比一般人困难得多。调查结果显示,残疾人的婚姻一般基于以下几种理念:一是因为爱情相互吸引而结合。轻度残疾人或后天致残者由于在心态上、文化素质上、事业上都更接近健全人,因此大多持这种婚姻观。二是由亲友介绍而结合。这是一种依赖型的婚姻观,持这类婚姻观的残疾人通常家庭环境比较优越,他们由于残疾而得到更多关爱,亲友希望通过建立家庭给予其更好的保护。三是以双方功能上的互补为基础而结合。这是一种典型的功利型婚姻观,婚配双方希望通过婚姻实现彼此功能上的互补,能够更好地生存。四是耦合或独身观念。这是一种自卑型的婚姻观,很多残疾人由于身体或功能上的缺陷而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不愿意主动选择。可以看出,残疾人的婚姻观较之一般人而言是缺乏自主性和选择权的,导致残疾人的婚姻普遍存在结婚率低、结婚年龄较晚且双方年龄差距较大、离婚率较高等问题。残疾人的婚姻问题直接影响了其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的延续与扩充,也限制了家庭扶助功能的发挥。同时,在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变迁的背景下,家庭扶助功能的弱化不可避免,当残疾人失去监护人时,其生存状态令人担忧。

(二)自然整合逻辑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反作用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运行逻辑是“普惠制度下的有限特惠”,这直接导致了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而这种运行逻辑根植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自然整合为主的社会整合方式。社会整合是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通过各种方式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的过程,社会整合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一体化程度。从古至今,我国的残疾人群体始终没有被成功地一体化,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在对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整合中,自然整合一直占主导地位,强制整合始终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所谓自然整合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整合方式,主要依靠的是社会成员的自发性。而强制整合是政府通过建立规则控制社会成员的行动模式进而形成新的交换模式的过程。我国农村残疾人的自然整合倾向是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在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比较完善,残疾人能获得一定的制度补偿和支持,以此为基础向与健全人一体化的方向迈进。但在农村,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滞后,残疾人获得的支持和补偿主要来自家庭和宗族,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整合更为突出地体现出自然整合特点。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社会整合仍然主要依靠自然整合。血缘和地缘关系使社会成员对身边的残疾人更加了解,也更加宽容,更愿意给予帮助,因此,残疾人在自己生活的社区范围内遭遇歧视的几率要远远小于社区外。而一旦远离了生活共同体,进入陌生人的社会,残疾人群体就会明显地表现出分化趋势。要减弱残疾人群体的分化程度,使之得以更好地整合,首先就需要扩大整合范围,使有效整合突破生活共同体的范畴,向全社会扩展;其次是改变残疾人群体社会整合的方式,要扩大整合范围,就需要运用功能性整合的方式,通过功能上的分工与合作实现有效整合。而从目前中国的国情出发,只有政府的资源动员能力能够将诸多生活共同体共同纳入到更大的整合范畴之内。以政府为主导进行功能性的强制整合,可以通过政府的权威力量改变残疾人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换模式。如果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某些与残疾人群体相关的行为规则,他们就会重新审视对残疾人的态度和行为,有助于形成平等、尊重、接纳、参与的社会共识,进而降低社会分化的程度,提升有效的社会整合。

从社会整合的角度来看,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实际就是一种强制整合的方式。与自然整合相比,强制整合由于政府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使之作用的范围更广,整合力度更大。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国民收入进行重新分配,把对残疾人的福利和保障作为制度规定固定下来,以此降低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分化程度,提升社会整合水平。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使残疾人社会整合的方式由自然整合向自然整合和强制整合相结合的方向迈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剧,社会分化程度日趋加深,自然整合的削弱不可避免,而国家强制介入整合的制度化程度比较低,强制力量也较弱。尽管国家通过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规范了残疾人的社会权利,但总体而言,对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整合程度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实施路径不够明确、权力倾斜仍不到位等。在农村,由于制度落实的问题,“五保”户并未做到“应保尽保”,很多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加之城市化进程使众多青壮年向城市流动,农村由血缘和地缘关系天然生成的集体意识开始溃败,自然整合的作用在消解,而强制整合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以致很多残疾人由于贫困和疾病而成为社会底层。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自然整合的削弱和强制整合的缺乏直接影响着政策颁布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导致社会整合程度的降低,破坏社会成员之间的有机团结,加剧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分化,使很多残疾人沦为社会底层。

四、家庭扶助与社会保障的整合路径分析

家庭扶助的功能在面临多种挑战的情况下已经呈现出加速弱化的趋向,如果社会保障的健全过程不能够与家庭功能的削弱过程有效衔接,将导致残疾人群体处于缺少保障的状态,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构成潜在威胁。因此,需要在重视家庭保障功能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在资金支持和服务护理方面的作用。

(一)重视残疾人家庭扶助的作用

家庭赡养的实质是生命周期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家庭纽带的作用还得到了道德力量的强化,这种道德观念不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倡导,而且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长时间形成的。中国有处理家庭关系的传统道德,特别是形成了以孝为基础的敬老伦理。而且中国的伦理观念比较强调家庭整体的利益与价值,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这对于家庭的稳定性以及家庭在完成赡养功能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

自近代以来,中国传统家庭的超稳定结构在经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后,虽然结构和功能发生了一些变化,也还会继续发生变化,但从前文的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些变化并没有动摇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根基,中国多数家庭依然维持了残疾人生活保障的主要功能。可见,家庭仍然是极具价值的资源,巩固和重建家庭扶助在生活保障中的作用在我国有坚实的基础和得天独厚的历史条件。家庭保障应该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层次,发挥基础性的保障作用。我国需要在加快建立健全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家庭扶助的作用,同时可以探索开展适度水平的残疾人家庭社会保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专门针对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措施,如发放残疾人家庭津贴、提供残疾人社会服务等等,切实解决残疾人的贫困、疾病、教育、康复等问题,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护理的能力

在家庭扶助功能面临弱化风险的背景下,应该综合提高社会保障的资金支持和服务护理两方面的能力。在资金支持方面,在继续巩固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救助制度基础上,还应该以残疾种类和等级为依据,为残疾人家庭发放专门的“医疗津贴”、“康复津贴”和“生活津贴”,给予残疾人特殊的资金支持,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在服务护理方面,首先,应该强化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推进新农合、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大力发展医疗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且有重大疾病的残疾人,国家应给予补贴,缓解医疗负担;将有需要的残疾人,包括重度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等群体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中,使残疾人在面对重大疾病时能够有所保障。其次,政府还需要整合市场、社会、社区等多方面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是一个长期的、需要很大投入的社会工程,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积极建设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应该在农村也建立类似城市中的社区康复指导站的服务机构,配备基本的康复器械,完善康复中心的功能和条件,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聘请正规医院的医师到康复指导站内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医疗咨询和义务诊断活动,推广常见致残疾病的预防知识。对医疗知识的宣传,还可以动员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力量。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和残联联合大型医院将残疾人组织起来,免费或者低费用地对他们实施矫正手术,帮助他们恢复功能,这个措施是值得推广的。再次,要加大力度去除残疾人的生活障碍。我们应该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人性化的生活环境,促进能够为残疾人服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消除残疾人乘坐各种交通工具、进入各种公共场所的障碍,通过促进科技进步帮助残疾人独立生活、自给自足,还可以考虑在改善残疾人家庭住房及居住环境的基础上,开展对残疾人的家庭服务。最后,要注重对残疾的预防。残疾预防思想作为一种比救助更为积极的思想,更加强调提高抵御风险的意识以预防残疾的出现。医学研究表明,如果具备良好的医疗条件和康复条件,很多残疾现象是可以被避免或者延后的,如老年残疾人中人数最多的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其残疾根源的病症能够在程度尚轻时得到妥善治疗,是可以避免或推迟残疾出现的。

总之,在社会转型和家庭结构变迁的背景下,既要重视和巩固家庭扶助的作用,也要提高社会保障在资金支持和服务护理方面的能力,实现社会保障健全过程与家庭功能削弱过程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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