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理论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_商业保险论文

我国保险理论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_商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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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体制改革深化的问题

10多年来,我国保险体制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所取得的主要成绩有:从保险市场的角度看,独家经营的局面被打破了,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多家保险公司参与竞争的保险市场;从所有制的角度看,现有保险公司中,既有国有独资的,也有股份制的,既有外国独资的,也有中外合资的;从专业化的角度看,自从《保险法》实施以后,原有的保险公司已经或正在改组为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公司,新成立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是产、寿险分业经营的;从经营指导思想和经营机制上看,主要是中保集团系统已经开始了向商业保险公司转轨,内部运行机制的三项制度(人事、用工和分配)的改革,已经开始在其全系统推行;从保险的业务结构上看,各公司都作了调整,使之更适应于市场的需求;从保险监管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保险司,加强了保险监管力度。那么,仍然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又是什么呢?

1.保险市场上依然存在着无序竞争的现象。虽然我国保险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步,保险监管力量有了加强,全国多数省、市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已经筹建起来了,但是,市场上的无序竞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其主要原因还是市场监管不够有力。作为保险公司,千方百计发展业务,扩大市场份额,本是无可非议的,有时有些违规行为也是无奈的。但是,监管部门决不能任其发展,应该是铁面无私,言出法随。监管部门应该逐渐将监管重心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而对于条款费率的管理要逐渐淡化。为了解决监管不力的问题,应该加大保险监管机构的改革步伐。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之快、保险市场潜力之大、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之重要等等情况,建议在适当的时候成立专司保险监管职责的部门,扩充人员,以加强保险监管的力度。

当然,也有另一种议论,那就是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归类到社会保障体系,在政府设立一个社会保障部。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显出来,目前的管理是政出多门,具体工作上有很多交叉,造成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矛盾。如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起来,关系更顺、效率更高、效果更好。如能这样彻底改革一下,那将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对将来的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公司的归属问题,也会一并解决。

2.通过改革努力建立起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无论是1990年前后建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还是1996年新建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只要是股份制公司,就要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机制运行。虽然受着大环境的影响,在一些方面还不够完善,但其主要方面体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特点,诸如其经营指导思想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无论是组织结构还是业务结构,均是以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为目标;其人事制度是实行聘任制,排除了终身制,也无所谓是什么行政级别,完全是能者上,庸者下;其用工制度基本上是合同制,没有铁交椅,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年平均有15%的员工进进出出,无论是管理层还是广大职工,对此都习以为常;其分配制度是完全与绩效挂钩,没有大锅饭,也没有铁饭碗,绝对没有平均主义,职工收入的差距之大,对于优秀职工的奖励之重,是国有公司的人们难以想象的。

因此,在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指中保集团系统。这不仅因为它至今还拥有70%以上的市场份额,还因为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毋须多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在培养人才方面,把它形容为整个中国当代保险业的一所大学校,是再恰当不过的了。目前,作为我国唯一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保集团正在进行多方面的改革。如果把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作为远期目标的话,那么,现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距离这个目标并不很远,而国有独资的中保集团公司则有漫长的路要走。中保集团组织机构庞大,完全按行政区划设立机构,贫穷的县、富裕的乡镇都设有机构。要改为象目前股份制公司那样按经济区域设立机构,恐怕也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在业务结构调整上,对于中保集团来说,农业保险犹如一块咽不下吐不出的羊油,在市场竞争的今天,如果坚持下去,其保费收入确实无足轻重且又风险太大,决心放弃吧,在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以前,中保集团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又难以全部舍弃此项业务。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中保集团在深化改革中所面临的大问题。至于公司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才刚刚开始,要真正见到成效,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二、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建设问题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年来关于保险市场问题的讨论,可以说是举目皆是,有耳必闻。比较集中的一次讨论,是在1996年底中国保险学会在深圳举办的高级研讨会上。大家共同认识到,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很不完善,或者说还很不规范。人们集中讨论了市场主体;保险竞争与合作;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保险资金运用;保险法制建设和保险监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多方面的问题。

在讨论市场规范化问题时,多半是讨论如何建章立制,加强监管,而很少有人谈及费率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下简称《市场经济》)一书中论述“价格是市场上的基本要素”。对于保险市场来说,保险费率就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就一般市场经济而言,价格具有多种功能,其中有三种是主要的:第一,传导信息的功能。市场上价格的变化,反映了商品的稀缺和富余程度,以便引导经济单位作出正确的决策;第二,配置资源的功能。价格的变动可以引起供给和需求、生产和消费的变动,进而引起资源流向的变动;第三,促进技术进步,降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的功能。目前,保险商品的价格没有弹性,更不用说有足够的弹性了。费率是由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费率,不分什么公司,不分南方北方,都要执行统一的费率。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作法,许多商品如小至针头线脑,大至家电和汽车的价格放开了,这种放开是有计划的、分步骤的。因此,建议把保险市场上多年来一直是盈利颇丰的险种,诸如航空人身意外险、货运险等保险商品的价格也有计划分步骤地放开。在大的统一价格的格局中,造就一个小的其价格具有足够弹性的局部环境。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遏制高手续费、高无赔款返还、高回扣等违规行为,而代之以明的价格竞争。当然我们应该相信,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的真正负责任的管理者,无论是在何等激烈的竞争中,也决不会去做赔本生意的。相反,这种竞争却能促进保险公司的科学管理和服务质量。一个规范化的市场,是决不会有统一而刚性的价格的。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降低费率,另一方面又规范市场竞争。

三、人寿保险与保险资金运用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速度。人们将其原因解释为:一是保险业停办了20多年,原有的基数太小;二是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保险业的大发展;三是保险市场初具规模,竞争推动了保险业的大发展。

1997年,我国保险业,主要是人寿保险业,突然出现了超常规的发展——年增长率为90%左右,有的公司则是成倍的增长。人们又将其解释为:一是产、寿险分业经营,解放了生产力;二是银行利率下调,改变了百姓的投资取向;三是个人寿险营销发挥了强大的作用。

这种现象确实是令人欣喜的。首先,从1997年寿险业的发展来看,人们发现了远比预想到的更大的市场潜力;其次,保险业者惊喜地看到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在一夜之间提高了许多;再次,作为保险公司,谁都愿意在市场数据统计表上,看到自己位居榜首,或者是年增长率最高!谁都愿意大力发展业务,多收保费!

可是,说它是忧,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凡事都有正反两面的二重性。正所谓“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任何一位有远见的企业家决不会陶醉在表面的暂时的轰轰烈烈,一定会注重实效和长远利益。1997年第四季度银行利率刚一下调,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立即通知本系统停办某些业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0月23日银行降息,10月27日就下令停办了辖区内几项高利率的长期性险种。这种决策是非常有远见的,是对中保集团公司高度负责的。但是,不无遗憾的是,与此同时有的省市分公司却认为机会来了,大抓保费收入。

近年来,大陆和港台同行经常交流,有些理论和经验实可借鉴。当今台湾人寿保险业的资深专家对寿险经营的特点明确指出:“新契约愈多,当年亏损愈大,有赖其他操作来弥补。第一保单年度,其开支包含了占保费相当高比例之佣金、体检及签单等费用,所以支出庞大,一般而论,在第一保单年每收入100元,支出可高达140元,这些损失只能从以后各年之费用剩余中获得补偿而有余,……,但在第一年度内却形成了新契约愈多,反而该项业务损失愈大。如果经营者不顾此事实太过求发展,而业者之财务状况或其他业务措施又不能配合支持时,则会发生风险”。

1997年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倒闭。台湾《保险资讯》认为,日产生命发生财务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1980年泡沫经济时代大量承保高预定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为5.5%)的个人年金保险, 因该种个人年金保险业务约占日产生命48%业务量,故其后日本经济不景气、利率大幅调降、资金运用困难,再加上日本股市低迷,导致运用收益与原预定利率有极大落差。日本股价的大幅下跌,更使原已严重亏损的日产生命财务状况产生雪上加霜的效应,日产生命鉴于已无法维持其事业的存续,故于召开临时董事会后,决定自行停止事业的经营,并向大藏省提出报告,请求“保险契约者保护基金”给予支援。

在我们为1997年寿险业超常规发展而欢喜的同时,也应该为这种超常规的发展而忧。因为新合同愈多,亏损就愈大。原来的预定利率那么高,银行利率又一再下调。超常规的发展,是否带来了超常规的亏损,这里尚不作议论,但是,在这里要向寿险业者进一言,在业务上要稳健发展,不可“太过求发展”,不可不顾及自己的实力。费用上,据悉我国寿险市场上的费用率虽然没有高到14%,但是,仍要严加控制,尽量压缩,不可因竞争而使其膨胀。资金运用上,应该业务财务并重,安全性不可不放在首位,但是收益性也不能再被忽视了。在银行利率下调后,如何使一年几百亿元寿险保费收入增值,是当前寿险公司面临的重大课题。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业者应该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逐步地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四、巨灾风险如何处理

在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那些一般性风险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但是,对于巨灾风险的研究,还没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中。虽然在80年代后半期曾经就此问题组织过较大规模的研究,但是那次研究的成果并没有促使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化。目前,在我国的保险理论界,再次提出这个问题,一是应该组织更深入的研究,二是希望能引起政府和保险业界的重视,三是最终制定出巨灾保险的政策。

巨灾风险是“突然发生的严重灾害或灾难,它将带来巨大的损失”。保险界都把地震、洪水视为巨灾风险。而我国历来就是地震多发的地区,仅自本世纪以来,我国大陆地区就发生过61 次7 级以上的地震。 1976年,唐山大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亿元(人民币,下同), 间接经济损失300多亿元。至于洪水,不论是南方还是北方, 年年都有发生,而且损失巨大。1991年的特大洪水灾害,仅人保公司就赔款23亿元。1997年,仅仅一个11号台风引起的洪水,就使保险财产损失了8 亿多元。中国保险学会学术委员会曾就巨灾风险问题进行过专门讨论,不少委员发出了强烈的呼吁,如不加强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届时将不只一家保险公司要破产倒闭,政府也会面临许多麻烦。

笔者认为,要搞好巨灾风险的保险,应该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1)树立巨灾风险意识。政府应该明确规定, 巨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这包括对巨灾保险的成本要投入或准备投入;对于地震或洪水保险,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把巨灾保险作为政府行为来处理;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必须把地震、洪水保险责任,从其他保险条款中剔除,保险监管部门应该设计出单独的地震保险条款和洪水保险条款,每家商业保险公司只是接受政府的委托,经办地震和洪水保险。保户既可以单独购买地震和洪水保险,也可以作为购买其他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但是,保险公司必须将其与商业保险业务分帐计算,其保费收入可以计入总保费中,但计算利润时要剔除这一部分,保险公司只是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这一点是最重要的。(2)建立巨灾风险基金。钱从哪里来?既然是政策性保险, 国家就不仅要让出一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还要准备从其他项目如全国的救灾款中投入一部分,这是非常值得的,是一种为了长远利益、全局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做法;地震和洪水保险的保险费,扣除管理费用外,全部滚动积累起来,实行单独建帐,专项存储,长期积累,专款专用;不论是什么保险公司都不得挪用或占用这块资金。现在的做法是,不论地震保险还是洪水保险,其保险费全部计入财产保险保费之中,不仅要交纳8%的营业税,还要上交33%的所得税, 根本就无法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如果按照云南“地震保险课题组”1991年的研究预测,仅仅从每年的财产保险费中提取10%作为地震保险基金,光是一家人保公司,只需5年就可以滚动积累起69亿元。经过10年、20年、30 年的滚动积累,不要说应付一般性的地震,就是应付中强以上的地震也是没有问题的。(3)制订巨灾风险区划图。要把全国的东南西北中, 根据过去的历史资料和对于现状的分析,制订出未来巨灾发生的预测图,区划愈小愈好,分出了三六九等,才好制订出有区别的费率;对于巨灾风险的标的进行科学的评估,由于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不能完全用过去的损失率来制订现在的费率,这个工作的技术性很强,最好是聘请有资格的评估公司和有关部门如地震局的专家进行系统的评估。(4 )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国家应该明确规定,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是法定的,不论哪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这种保险,都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向专业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保险公司分出业务,这种做法的基本精神是要体现全社会的灾难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在将来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应该向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

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定

什么是社会保障体系?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这些问题之间有什么相同之处,又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无论是对主办社会保险的部门来说,还是对经营商业保险的公司来说,都是比较清楚的。从它们的性质、职能、法律依据、保险对象、保险原则、保障水平、承办单位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们都能说出个一二三来。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已经有十来年的时间了。那么,为什么商业保险界里至今还年复一年地将这一课题列入研讨日程?说到底,那是出于无奈!因为直到现在,有些部门还在经办商业保险业务。之所以要继续讨论,无非是想把这个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舆论造得更大一些,以便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制止政府某些部门办理商业保险业务。

在80年代,我国保险市场上还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的时候,社会保险还没有像现在这样被重视的时候,即国务院的部门还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时候,即国务院的部门还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时候,人保公司确实经办过社会保险业务,例如养老统筹和失业保险等,但后来全部交出去了。相反,有些政府部门直到现在还在经办本应交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比如有的地方的劳动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允许企业用工资总额的50%为职工在社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样一来,难免会引起保险市场的混乱。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加强保险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明确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应该有权依法查处。再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前文提到过的,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统归一个社会保障部管理,这些不必要的业务交叉和可以避免的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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