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和变化

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和变化

秦伟江[1]2010年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与完善受到其制度空间的支持和约束。从制度空间的角度来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发展与完善的基本规律,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制度空间的多元参与主体,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制度空间的不同存在形态,以及不同形态制度空间之间的关系等。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空间是各种社会政治关系彼此互动的产物,包括国家形态制度空间与非国家形态制度空间两种不同的存在形态,不同形态的制度空间对应着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互动关系。国家形态制度空间与非国家形态制度空间之间的互动协调构成了完整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空间,支持并制约着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在组织建构与制度成型阶段,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局限在国家形态制度空间内,主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和载体来推进,但对其赖以生存的经济社会基础关注不够,对国家形态制度空间与非国家形态制度空间的联系关注不够。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要求民族区域自治超越传统的国家形态制度空间,拓展其制度空间,着眼于国家形态制度空间与非国家形态制度空间之间的联系。因此,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包括两个子问题:一是城市化进程给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空间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如何适应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来拓展其制度空间?制度空间的非均衡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所面临的逻辑和实践起点,城市化进程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空间的分化与重组提供了突破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政府间关系得到了调整,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得到了增强,同时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体系发生了新变化。城市化进程同样带来了民族区域自治经济社会基础的发育,新兴的经济社会因素(包括民族因素)要求参与民族区域自治政治生活,从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空间的转型带来了结构性压力。为了适应城市化的要求,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各级政府需要能够不断容纳新兴经济社会因素,在经济社会因素生长与制度容纳经济社会因素的过程中,拓展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空间。

骆天纬[2]2016年在《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当下区域法治加快推进的现状,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直接需求,也不是已往的法治发展类型理论所描述的那种自发的、渐进式的法制变革,而是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地方政府以一种积极的态度介入其中并加以推动的时代产物。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推动力,使得我国法治发展格局呈现出一幅全新的图景——在法治中国的整体部署下,区域法治发展也应运而生。区域法治发展是地方政府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在推动经济与社会治理竞争的背景下展开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的推动力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府际竞争。地方政府竞争理论与区域法治发展理论之间存在很多逻辑上的交集关联。从二者的产生背景来看,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同步崛起共同推动了主权国家的市场化改革以及意识形态的松绑,从而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竞争并引导地方治理手段的变革。从二者的内在机理来看,竞争作为发现过程,激励地方政府通过试错发现更好的规则与制度;同时,政府间竞争增进区域之间的相互开放与资源流动,缓解了地区内既有制度的僵化。从实践角度来看,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是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竞争内容以及竞争目标。地方政府出于理性人利己的竞争行为在客观上加快了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资源竞争、制度竞争和财税竞争分别对法治环境、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存在影响。从地方社会治理竞争来看,区域法治发展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将社会矛盾法治化、制度化解决的能力。在政绩竞争方面,具有政治敏锐性的地方官员,对于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法治意图有着明晰的洞察和理解,进而将国家法治的部署在本辖区内进行有效且富有创造性的贯彻。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推进了区域先行改革,并且使地方的立法权限更加明晰。此外,削弱消极竞争的努力也往往取决于区域法治发展的成熟程度。区域法治发展关注地方治理,而在地方治理中,公众参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公众参与恰恰是地方治理的软肋。在当前公民社会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忽视公民参与地方治理将极大地阻碍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应当看到,区域法治发展一方面对民主发展存在需求,但是在另一方面,以地方政府竞争为背景的法治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主试验的开展。区域法治发展应当克服各种竞争带来的不利因素,实现区域各方主体的多元合作。在区域法治治理框架内以府际法治合作方式实现合作治理,是区域法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地方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利益的代表,热衷于追求本行政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的矛盾。导致行政区划与跨区域合作之间紧张关系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间的不合理竞争以及府际竞争中政府行为的自利化。如何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在更广阔的大区域内实现地方之间的政府合作与协同治理,对现有的多层级的法治体制提出了挑战。区域合作的目标是实现区域内的各个行政区域的科学、协调发展,克服产业结构同质化和政府间竞争的负面因素而谋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打破行政壁垒而实现市场的自由和统一,以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区域法治发展的目标在于以下方面:一是为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探索经验;二是为区域间合作治理提供法治框架;三是以发展区域法治来推动国家法治全面均衡发展。政府间竞争主导的法治发展模式,面临三个方面的实践难题:一是短期政绩最大化与法治发展短视化的矛盾;二是权力自主性扩张与法治限权目标的矛盾;三是运动式法治发展与法理型法治发展的矛盾。推进区域法治发展,必须妥善解决以上问题。转变政府法治职能、实现央地关系法治化以及完善政府间竞争约束机制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邱学谦[3]2014年在《近代中国政治体制变迁的社会机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把近代中国政治体制变迁这一个案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本文是一篇理论性专论,而非叙事性政治史。本文主体计四章。第1章“绪论”首先界定四个核心概念:政治变迁、政治体制变迁、社会机制、近代中国。政治变迁指的是特定政治秩序的变动。政治体制可以化约为两个方面,即政治制度的设计与实际运转,政治体制任何一方面的变动都意味着政治体制变迁。社会科学家为了解释社会过程需要构建社会机制,社会机制把各种社会现象联系起来。本文所研究的中国近代的上限是鸦片战争,下限是辛亥革命。第1章的后半部分是文献综述。本文从两个方面评述相关文献。第一,政治体制变迁的主要分析模式。本文首先把这些分析模式分为两大类:偏重于某些或某类解释性变量的分析模式;同时兼顾多种解释性变量的综合性分析模式。对于前者,本文重点讨论偏重结构变量的阶级分析、现代化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话语分析的制度主义,以及偏重行动者的理性选择的制度主义、转型学;对于后者,本文进一步区分两类综合性分析模式:社会解释与政治解释。本文没有机械运用这些模式,这些模式对于本文的意义在于它们为具体研究提供了诸多线索。文献综述的第二方面是历史学家的研究成果。本文从整体上概括这类文献的特点。就大陆历史学界的研究而论,目前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历史现象的解释,并且现代化的历史叙事构成诸多研究的出发点。就美国的近代中国研究而论,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界出现三种转向:社会史转向、内亚转向、欧亚转向,这些学术转向从时段、空间、民族等方面拓宽了近代中国的研究领域。接下来的三章从三个方面展开:静态分析、动态分析、理论构建。第2章研究“近代中国政治体制变迁的起始状态”,本文的着眼点不在于某一年(如道光十九年)中国的政局,而在于某个时期(19世纪上半叶)中国政治体制的样态。本章从五个方面勾勒19世纪上半叶中国政治体制的概貌。第一,政权的性质。满清政权属于征服王朝,这一政权有四方面特点:君主独断制、征服者一定程度的汉化、征服者对自身身份的敏感、征服者民族身份的构建。第二,政治权力的横向与纵向分配。对于政治权力的横向分配,中国古代的“分权制衡”与宪政国家的同类制度有本质差异。对于政治权力的纵向分配,本文考虑四个问题:国家权力体系内部行动者的等级分化;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省级地方自治;城市自治组织自治与乡村基层自治。第三,国家意识形态:儒学。本文把儒学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六个方面:夷夏之辨、正统观、差别原则、忠节观、群体本位的行动伦理、仁政观。儒学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它发挥四方面主要功能:儒学为各阶层成员提供理解政治所需的话语介质;儒学对社会成员发挥规训功能;儒学有助于特定的社会分化状态的巩固;儒学能够满足不同阶层成员的一些精神需求。儒学的长期盛行需要一些外在条件,如统治者的支持与国家的提倡、有力竞争者的缺乏、农业社会的静止状态、行动者日常生活的心理需求。内在因素对于儒学的盛行同样重要,儒学本身对各个社会阶层都有很大吸引力,儒学具有很强的调适性与兼容性,这些都是儒学得以盛行的内因。第四,政治制度的实际运转。本文提出三种对政治学家有特殊意义的现象:文牍主义、德治、文饰与推诿。第五,理边与外交。本文研究三方面中心—外围关系:中央与边疆区域的关系;中国与藩属的关系;中国与外国(特别是欧洲国家)的关系。这三种关系分别与三种制度相对应:清廷治边制度、朝贡制度、闭关制度。本文勾勒近代中国政治体制变迁的起始状态时,以各种方式有意识地突出政治学研究的特点,例如关注普遍现象而忽略特殊现象、描述与解释并重、强调历史现象对政治学研究的意义、比较分析等。第3章研究近代中国政治体制变迁的过程。第一,本文首先从社会分层的变化出发建构政治体制的抽象变迁,第3章第一节专门研究六个社会层级在体制变迁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最高统治者、高级官员、新型职业团体、新型政治组织、无组织与职业归属者、妇女。第二,本章接下来研究近代中国政治体制的具体变迁,首先是政治体制对外封闭状态的打破。鸦片战争以来一连串抵抗列强入侵的对外战争是体制封闭状态打破的主要原因。数次抵抗列强入侵的对外战争对中国的影响不限于此,它们对近代中国经济、政治与国民心理都产生深远影响。第三,政治权力纵向分配格局的变化。本文着重研究中央—地方关系的变化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出现三方面显著变化:督抚经济、军事与政治权力扩张;以地方社会为根基的新型政治势力兴起;地方共同体自主性增强。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同样明显,例如近代中国的城市自治组织(特别是商会)不再是纯粹的经济性团体,它们有自身的政治诉求,并以各种方式介入政治;再如20世纪初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后,乡村基层社区的自治权便从一种基于政治传统的权利变成一种法权。第四,基本政治制度的变革。本文主要研究废科举与立宪运动的政治影响。科举制的废除导致社会结构的改变、行动者(特别是知识精英)社会互动模式的改变、大众(不限于知识精英)与满清政治体制的疏离、政治体制根基的瓦解、政治体制正当性的弱化。立宪运动一开始吊高民众的期望,最后使民众对满清政权完全失望,在这个过程中,满清政权也逐渐失去正当性。本文在这一部分还讨论下述问题:改革者为什么会主动推行使自身丧失权力的改革措施?笔者提出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诉诸改革者的理性选择,第二种解释把改革者的行动归结于20世纪初中国的特定局势。第4章属于理论构建,本文构建了三种机制。第一,政治体制规范效力的悬搁机制。政治体制规范效力的悬搁有五种常见情形:政治体制组成部分的自然汰存;政治体制组成部分的替代;政治体制在时间与空间维度的非均衡分布;制度操纵;行动者与现体制的疏离。政治体制规范效力悬搁的各种情形反应了政治秩序的一种生成逻辑,这种逻辑可称之为“事实创造规范效力”。第二,行动者的身份构建机制。本文分析五类行动者的身份构建与体制变迁的关系:体制维护者;体制疏离者;体制调适者;体制挑战者;言论知识精英。第三,政治体制的自我保护机制。自我保护机制依赖于特定制度基础,如国家的教育与宣传制度、制度推行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选拔制度、强制制度。三种机制与体制变迁的关系可抽象为两种类型:自我保护机制的作用明显,悬搁机制与身份构建机制的作用不明显;或者反过来,自我保护机制的作用不明显,悬搁机制与身份构建机制的作用明显。在前一种情况下,政治体制不可能发生质变;在后一种情况下,政治体制的变迁过程具有不确定性。三种机制的构建是第1章列举的各种分析模式的共性,这些分析模式的差别并不如它们的用语分歧所呈现的差别那么大。政治学家无论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分析模式去解释政治体制变迁,他们都要构建社会机制,并且本文提出的三重机制构成他们所构建的机制的核心。总而言之,从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中国政治体制发生了诸多变化:政治体制对一些新兴社会阶层的约束力减弱乃至消失;政治体制对外封闭状态打破;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改变;国家不再是政治权力的垄断者;20世纪初清朝的一些基本政治制度改变。与政治体制诸方面变迁过程相伴生的是政治体制规范效力的悬搁、各类行动者身份的重构以及防护性政治制度的失效。

陈霞[4]2016年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国家自主性》文中指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增长创造了一个“发展奇迹”。从政治学的视角探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国家角色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国家自主性理论为理解和考察现代国家建构提供了一个分析视角。回归国家学派充分挖掘国家自主性用于分析政治、经济、社会现象的理论价值,确立了国家在社会政治分析中的核心性位置,发展形成了以国家自主性为基础分析概念的国家理论。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国家自主性理论广泛运用到不同领域和诸多现象的分析之中。论文以国家自主性理论为分析视角,以国家自主性为基本分析概念,探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国家建设问题。论文在比较分析中国改革开放前后国家自主性演变的基础上,具体探讨国家自主性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国家自主性在新时期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最终尝试性地提出未来中国国家自主性构建的基本目标及重塑路径。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框架结构安排如下:绪论部分首先从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发展背景入手,引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国家自主性这一研究主题,并阐明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国家自主性理论的研究和应用进行综述和评析。再次,阐述论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最后,归纳论文可能的贡献和不足之处。论文第一章内容的核心在于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梳理和国家自主性概念的阐释。主要目标在于对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思想来源、发展脉络以及概念界定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把握和认知。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思想主要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自主性思想和韦伯国家思想。西方新马克思主义是国家自主性研究范式的开启者,其核心代表人物波朗查斯和密里本德各自发展出了结构主义国家理论和工具主义国家理论。回归国家学派在批判、继承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相对国家自主性思想的基础上,把国际因素、国家结构和社会因素相结合来解释国家自主性,逐渐确立了以“国家自主性”概念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论文第二章内容的核心在于分析国家自主性理论的中国适用性。论文从中国国家自主性生成的历史条件和适用性语境两个方面展开,分析国家自主性理论的中国适用性。一方面,中国革命的历史遗产和官僚体制的发展、执政党的危机意识与高层精英战略领导、平均主义带来的平等社会结构以及遵从国家权威的文化传统等中国特有的历史条件,使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发展就具有自主性特征和能力。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转型对国家引导的需求、经济全球化对国家自主性的挑战、社会转型对国家自主性优势的销蚀以及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对国家能力的挑战四个方面构成了国家自主性的中国适用性语境。论文第三章内容的核心是用比较的视角考察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国家自主性。以国家自主性为分析基础,具体比较历史环境的变化、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中央地方关系的变化,并分析国家自主性形态的演变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联性。首先,分析改革开放前后国内外的历史环境。国内环境方面,以国家指令为特征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陷入发展困境。国际环境方面,经济全球化对国家自主性带来多方面的挑战。其次,比较考察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的国家自主性演变。以改革开放为历史分界点,执政危机意识驱动中国国家形态从绝对自主转向有限自主,追寻基于经济绩效的执政合法性。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改革开放前形成的是以行政权力和国家单位为中心的总体性社会和国家社会同构局面。改革开放后的有限国家自主实现了以家庭/个人为中心的社会单元转换。国家有限自主催生了一个相对自主的社会,实现了国家社会关系从同构到分离,分权化改革释放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活力和创新力。最后,比较考察中央地方关系视角下的国家自主性演变。地方自主性是理解和判断央地关系的基本变量。对比改革开放前后的分权化改革,地方自主性形态体现出封闭性自主向约束性自主的转变特征。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引入打破了地方政府的封闭性自主状态。经济剩余分享者和政治权力竞争者的双重身份构成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内在驱动力。政治绩效激励传统和中央集权结构特征的官僚组织体系,再加上市场机制的竞争性,塑造了以创新和发展为特征的地方自主性。受市场引导和双重激励驱动的地方政府有力的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并没有将所有注意力仅仅放在分权与经济发展之上,而是同时一直寻求中央政府权力与地方政府权力的平衡性。中央通过财政收权和人事制度控制两个途径实现了在央地博弈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维系。论文第四章内容的核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分析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自主性面临的失衡困境和经济发展附带的社会代价。改革开放进程中以经济绩效为基础的经济发展面临一个困境,即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脱节,中国呈现出发展与断裂并存的景象。发展失衡与社会不公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家自主性面临的巨大挑战。发展失衡与社会不公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源于经济发展理念的失衡。另一方面源于国家自主性失衡的困境,即国家专断性权力的过度与国家基础性权力的不足。专断性权力的过度往往与掠夺型政府相关联,而基础性权力的不足往往与俘获型政府相关联。在中国的深化改革进程中,要警惕种种由于国家自主性失衡困境而导致的政府行为异化问题。二是分析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国家自主性定位。新时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基本定位是形成新的增长共识。新的增长共识以经济发展新常态为背景,以经济发展质量为导向,兼顾生态效益、质量效益、民生效益。以社会公平为导向,更具有保护性、补偿性、发展性、平衡性和包容性。新时期国家自主性重塑的基本目标是限制国家专断性权力、发展国家基础性权力,从而实现两者的平衡性。三是探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国家自主性重塑路径。无论是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治理困境及其挑战,还是重塑经济发展中的国家自主性,关键因素均取决于政治体制的调适和重塑,而调适和重塑的实现包括理念(价值观念的引导和变迁)和实践(制度结构的重塑和完善)两个部分。分解来说,应当从转变国家治理理念、提升社会自主性、重塑地方自主性、完善制度化约束体系和增强国家能力建设等几个方面入手。(1)在价值理念引导层面,转变国家治理理念,调整国家权能定位。国家治理理念的调整立足于建构一个由国家、社会和市场协同发挥作用的多中心治理体系。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联结点,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提高国家治理效能。(2)在国家社会关系层面,提升社会自主性。从社会治理结构层面而言,需要通过提升不同治理主体的自主性以增强社会自治能力。从国家角色层面而言,需要国家通过输入路径、合作路径、培育路径等不同途径嵌入社会以改造原来的国家社会关系,以提升社会的自主性。(3)在中央地方关系层面,重塑地方自主性。通过上层改变地方政府激励组合和变革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引导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以制度为依托,遵循“权、责、利”三者的相统一原则,规范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和职能分工。(4)在国家权力制约层面,完善制度化约束体系。要解决中国政治发展中存在的与国家权力相关的问题,根本出路还在于国家内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制度性创新。从中国的国家治理结构而言,有效制约和引导政府行为、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必须依托于合理的制度框架,以法治建设和民主建设为基本方略建构现代化制度约束体系。(5)在国家能力建构方面,增强国家能力建设。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制度建设”都是发展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关键。中国未来的社会建设和政府体制改革更多的与国家制度建设和制度自律逻辑的形成相关。因此,国家能力建设需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社会公正为价值导向,围绕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不断增强国家再分配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关海棠[5]2013年在《宪政架构下的地方分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分权是宪政的重要课题,反映一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状况,反映一国整体与部分的权力关系,影响国家稳定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地方分权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必须认真对待、审慎考虑、谨慎抉择的重大政治问题。在当今时代,地方分权是世界性发展潮流,地方分权的价值和功能已被人们所普遍理解和接受,合理分权是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合理分权是优化政府结构、完善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国都在不断探索、调整适合本土实际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模式,在中央必要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之间寻求平衡。我国的改革也是以分权为逻辑起点的,“放权让利”成为改革的主旋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地方分权的确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然而,伴随地方分权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很长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畸形需求、地方权力滥用等等,使得经济发展的潜力被破坏,社会冲突加剧,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是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分权所致,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地方分权的制度构架,因此,推进地方分权、处理好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的关系,仍是今后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如何继续推进地方分权?西方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能否成为我国地方制度改造的目标?我国的地方分权改革路在何方?本文主要围绕西方地方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空间问题以及中国地方分权改革的发展方向问题展开论述。运用有关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宪政理论,分析中国地方分权的发展困境,并对未来地方分权改革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方案。在总结中国近现代以来的地方自治的实践、研究和借鉴国外地方自治制度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宪政权力架构以及政治经济发展的现状,加强地方分权的理性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解决好地方分权的核心问题,即正确定位政府职能、理顺央地权力关系、使地方权力规范运行,实现地方善治,从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地方分权制度架构。首先,论文第一部分着重阐述了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宪政基础理论。第一,厘清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内涵及相互关系。从地方分权内涵的理解入手,从理论上阐释地方分权的发展逻辑,明确地方分权改革是大势所趋。地方自治是地方分权的实现形式,西方国家在普遍意义上使用的地方自治是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概念,而地方分权则是一个中性的更具包容性的学理概念,地方分权的核心因子是自治和民主,强调地方政府在地方性公共事务治理中的责任,强调地方自主管理和民主参与,从而走向地方民主治理。因此,笔者在后面的论述中,在我国的地方分权建设中,回避使用地方自治的概念。第二,民主集中制也是一种地方分权形式,诠释民主集中制的宪政内涵,并比较了民主集中制和地方自治在实现地方分权上的异同点。最后,深刻认识地方分权改革的宏观背景,明晰地方分权的相关理论问题,包括地方分权的前置性条件,即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以及地方自治发展的基础条件,即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地方分权发展的影响制约因素,地方分权需要与政治背景相契合,地方分权是宪政秩序约束下的地方分权。其次,本文从纵横两个方面展开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动态考察。一方面,从横向比较的视角出发,近几十年来,法国、英国、俄罗斯和日本的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和发展,比较各种不同的地方分权改革模式以及治理效果,发掘地方自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包括地方自治的生成环境以及影响制约因素、各国分权的路径选择以及发展趋势,以资借鉴。同时,注意分析和识别西方地方自治制度的时代、国情、背景和语境意识。另一方面,从纵向历史发展的视角出发,对我国历史上的地方自治尝试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地方分权实践进行总结和反思,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分析论证我国地方自治的失败原因以及地方分权改革的思维模式、分权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以求发现、积累我们自己的话语和本土化路径。再次,正视和分析现实问题。基于我国地方分权现状的考察,着眼于地方治理,指出目前地方治理的困境,并从地方分权视角着重分析了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即地方分权的理性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缺失,以及如何走出困境的思考。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是论文重点论述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来阐述:一是论证了地方自治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问题。对于地方自治的可行性分析,从逻辑和历史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从宪政体制环境约束、路径依赖约束、普遍性的地方自治制度基本要素的约束、历史文化传统的约束、现行地方分权制度架构的规范分析、历史上地方自治尝试和现行自治制度的运行效果分析等六个方面展开论证,据此得出结论,在现阶段,地方自治在中国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接下来,论证了地方自治在中国的发展前瞻性。地方自治在目的性价值层面,具有一定共通性,也就是说,地方自治理念和价值具有普适性,我们应当认同和接受,这些价值目标构成了地方分权改革的方向性。但是,地方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其形成和发展受制于一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宪政理论的发达程度,更受制于一国现行宪法的容允程度,其实施效果也会受到政治体制、自治传统和观念、市民社会成熟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地方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是需要慎重对待和考虑的。正视中国发展的阶段性,在当前转型时期,应当借鉴地方自治的价值和理念、借鉴西方研究地方自治的方法和视角,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虑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与融合,考虑体制的承受力、观念的可接受性、传统文化的支持度以及对现有秩序的冲击力,兼顾世界地方自治的发展趋势,用渐进的改革措施逐步完善地方分权制度、建构适合于我们自己的地方民主制度。二是提出我国地方分权改革的发展路径,循着思想观念、先决条件、指导原则和制度安排的顺序次第展开分析论证。观念对于地方分权改革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地方分权在观念层面,需要寻找理念上的支点,实现从统治到治理、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然后,解决地方分权的前置性问题,明确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分野,通过社会分权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地方分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政府和市场、社会之间公共服务的协作生产、实现合作共治的必然要求;通过理顺党政关系,使得地方分权改革推进的深层障碍得到化解。接下来,明确地方分权的指导原则以保证地方分权的发展方向,基本原则是地方分权的基石,贯穿分权改革的始终。最后,提出地方分权理性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的制度性措施。立基于客观的历史过程和现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分权经验,着眼于地方善治的实现,从对内对外两个向度,围绕地方分权的核心问题,即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央地权力关系的理顺和地方权力的规范运行,处理好地区人民—地方—中央之间的关系,致力于地方民主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央地良性互动的合作型关系的建设,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地方分权制度架构。

崔泽洋[6]2016年在《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政治制度上,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有能力控制所有级次的政府,如我们常见的国务院文件标示“此文件发至县处级”,从而地方政府行为应与中央趋于一致;与西方地方官员的产生方式不同,我国地方官员是由中央任命的,从而地方官员的行为也应与中央趋于一致,即使地方官员之间存在晋升锦标赛,那么其行为也应得到中央的认可;经济制度上,中央政府掌握着税权(所有收入的立废由中央决定)、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分税制的框架由中央确立)等权力,地方财政行为也应受制于中央财政行为。然而现实中,地方经常有选择地执行中央政策,其行为甚至与中央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导致“中央政策出不了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屡见不鲜。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长期保持非一致性将有可能侵蚀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从而引发危机。运用制度分析方法,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原因在于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财政分权的方式属于“纵向分权”,大量事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从而财政分权并不必然导致两个积极性的发挥。本文以制度与行为的比较分析为基础,认为行为分析有其适用性,进而从一般到具体,把研究视角从财政制度分析转到财政行为分析。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的批判性吸收,在财政行为分析视角下,本文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定位于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分工与合作不是简单的合伙干,也不是泾渭分明的绝对划分,而是分清责任使中央与地方形成合力。纵向的两级国家治理结构下,相对独立的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体系进一步保障了这种关系的确立,继而建立了从财政分权到分工,再从合作到合力,最终发挥两个积极性的逻辑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是指行为的实质不一致,即行为主体对整体目标的偏离。本文把这种非一致性的行为分析嵌入到新建立的逻辑框架中,得出纵向国家治理结构下,分工形成相对独立的两级治理体系,允许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不一致;合作要求保持国家治理的整体性,通过中央与地方两个主体的充分互动,达到行为实质一致的目标;财政行为是政府基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决策的表现,所以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是否形成合力以公共风险的扩大或缩小作为判断标准,从而把行为是否实质一致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延伸;两个积极性的发挥要求中央与地方在行为动机、决策理性、行为偏好方面保持一致,并以此作为历史分析的理论依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历史分析主要是对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目的是通过历史演变的情景再现,判断哪些行为的非一致性是实质的,哪些是表面的,从而分别进行矫正或是鼓励。改革开放前,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处于萌芽阶段,即非一致性不是与国家建立相伴而生的,而是具有历史属性,但完全的一致性导致效率低下。财政包干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较高,由于地方政府竞争的倾向,追求效率的偏好,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离心力,产生很大的负外部性。如地方竞争发展引起的地方市场分割、恶性竞争等,超出了分权的底限。分税制作为集权化改革,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促成了中国快速发展的二十年。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地方财政行为积极性的保持在于分税制政策的稳定性。以前的包干制各省各个时期可能都有差别,分税制首先做到了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政策的调整也是全国统一对待,这样全国一盘棋,地方少了竞争和“学习”,更多的是对新规则的尊重。理论上的分析以事权明晰为起点,支出责任确定为衔接点,收入划分为落脚点。但在实证分析中,收入划分是确定的,收入的法律法规类似于一个最后通牒博弈,地方只得选择接受。在支出端,地方的“行为联邦主义”导致对中央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或是地方财政行为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从而中央管得过多过细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心理函数,导致地方财政行为的公共风险扩大。如地方政府性债务已经超过中央政府性债务数额,转移支付的代理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改革的目标,在政府领域的简政放权改革和法律领域的《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改革可以视为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铺垫性改革。在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动机不一致、中央与地方纵向竞争和地方之间横向竞争引发的行为非一致性等原因后,通过总结法国、德国、日本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改革的经验,在推进规范式法律化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明确划分、把地方自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发挥民众的作用、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得到启示,最后得出结论: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首先确立以公共风险最小化为目标、与国家治理理念相适应、体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内涵的总体思路,然后通过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法律化、规范化的调整两者关系,理顺“条块关系”,形成地方自治框架,赋予地方一定的预算平衡能力,促进两个主体的互动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张志胜[7]2003年在《转型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定位与建构》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关系一直是我们无法绕开的重大问题,如何处理两者关系,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一、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建国后至改革前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长期在不合理状态下运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始终没有解决,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两者关系虽然打破了旧的格局,朝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但建构科学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仍然是当前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难题。特别是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矛盾之结增添了更为复杂的因素,成功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21世纪的中国人民的幸福与安康,民族的兴旺与发达。 本文从历史角度出发,结合建国后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践,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从当前现实国情入手,对转型时期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第一章,通过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表述及其理论发展,西方国家两者关系的实践分析,为转型期中央与地方模式建构提供理论指导;第二章,总结建国后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践经验和教训,而为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与改革提供借鉴;最后三章则分别从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与建构的阻力和动力系统的分析,建构原则的探索,以及建构路径的追寻,以求对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与改革提供对策。

崔庆仙[8]2012年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方制度改革与创新》文中研究指明地方制度,是中国国家决策执行系统的“空间一权力”安排,也是影响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因素。本论文围绕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多年来,政府主导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基本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性质的改变,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地方制度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第二,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曾应对过诸多共同的机遇和挑战,在相应的地方制度建设层面,有哪些普遍意义值得中国借鉴?第三,中国正面临着诸多经济社会问题,“路径依赖”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的地方制度改革,在追赶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地方制度建设应走向何方?本论文在研究方法上:第一,注重问题关怀的实证研究,以上海、漳州、三亚等城市-区域为案例,对地方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解释与证实;第二,遵循逻辑演绎的研究理路,在对地方制度变革与创新的研究中,既努力厘清地方制度改革的历史脉络,又充分发掘深层次的经济社会背景以及各项制度之间横向的互动机理,从而更准确把握地方制度变革的内在历史逻辑:第三,以人文地理学的相关方法为主,采用学科综合的研究视角,提高理论指导实践的效能。本论文主要有三大研究板块:一是,对西方若干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地方制度变革与创新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与借鉴;二是,对建立在传统农业社会基础之上的中国地方制度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提炼;三是,对当代中国地方制度改革进行了实证与规范研究。本论文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中国两千多年的地方制度变迁具有极强的连续性,并不断向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方向演进。第二,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地方制度改革主要围绕中央集权和城乡二元制度体系建设展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上了逐级下放权力的地方制度改革之路。第三,中国地方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国家权益地方配置的不均衡和权力下放中行政管理层级与幅度的悖论,这是城乡差距持续拉大、社会矛盾激化、地方政府信任危机、腐败现象严重等现实问题的地方制度背景。较多的行政区划层级、复杂的条块关系和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制度集权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第四,世界主要现代化大国地方制度变革表现出诸多共性,地方民主自治的精神和能力构成中国与若干现代化大国最为根本的差异。第五,立足于当前政治结构,现有体制内的地方制度改革应当主要是一个方案设计的技术问题和地方政府的作为问题;逐步推进地方民主自治,以此重塑地方制度,使地方成为维护国家稳定的基石和实现社会繁荣的强大动力,应当是未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地方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崔潮[9]2011年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文中指出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主流。现代化的核心是经济现代化与政治现代化。经济现代化包括市场化与工业化,市场化是动力机制,工业化是外在表现;政治现代化表现为宪政化,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成长建立有限与有效政府,保护个人的创造与基本人权。财政是政治与经济的枢纽,通过政治过程解决经济问题。财政制度变迁既反映了现代化的成果,又是推动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中国近现代史,是一部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史。在列强割地赔款的勒索与潮涌般的工业品冲击下,中国传统经济解体衍生出极度的贫困与社会不公,帝国体制瓦解散落出残渣余孽般的军阀政治。外患内乱下的中国迫切地向外寻找富强之道,从军事救国到实业救国,从维新立宪到一次次革命,直到新中国建立才走上了快速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但在经济现代化道路上一度重视工业化摒弃市场化,在政治现代化道路上曾经重视民主化摒弃法治化,结果无以为继。改革开放后拨乱反正,大胆学习一切发达的文明成果,中华民族重新走上复兴之路。中国100多年来一直处于快速变化的过程中,风向多变,时好时坏,旧政权的腐朽成就了新政权的崛起,“大革命”、“大跨越”多次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强烈追求;几千年的老路是明白无误走不通了,极力要走新路却难摆脱对过去的路径依赖;时而醉心于源远流长的古老文明,时而要自力更生废旧立新,却终究要走开放式的学习创新之路。在延续2000多年的帝制崩溃100年之即,中国已走上现代化的康庄大道,市场化、工业化、民主化、法治化……各个方面均可圈可点。在这一背景下,全面总结中国现代化进程与财政制度变迁的良性互动之道,正当其时。本论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原理,从理论与历史角度分析了发达国家现代化与财政制度变迁的互动关系,检视在西方冲击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过程,梳理我国财政现代化的成长轨迹,努力从别人和我们自己走过的历史中发现继续前进的路标。本论文第一部分是缘起与准备(第一、二章),对选题原由、现代化理论、财政制度变迁理论等进行回顾性综述,为论文分析提供文献性基础。第二部分理论分析即第三章,提出了财政主体结构理论、财政类型理论、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假说、财政制度变迁过程理论,作为分析中外财政制度演进规律的理论基石。第三部分是理论应用比较分析,由第四章至第八章组成,首先对曾经深刻影响我国历史进程的现代化国家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苏联)发展进程中财政制度变迁的历程、作用及得失进行剖析,为分析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提供一个历史比较的参照系,然后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进行历史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论,即第九章,对中国现代化及财政制度变迁过程的特点与趋向进行概括,提出财政过程宪政化是中国财政现代化的正确方向。论文从财政主体、财政类型、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假说、财政制度变迁过程四个方面对财政制度变迁理论进行阐述,为进行历史制度分析提供理论框架。财政主体分为不同层次,从本质层次看,财政的主体是公共权力中心,在国家存续期间表现为国家;从运行层次看,政府是财政主体的代表,不同的社会力量一起构成财政主体结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左右着财政决策与执行的方向和效果。在不同时空下,由于社会力量结构存在差异,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财政主体结构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成为不同国度和时期财政制度差异的决定性原因。“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假说”,从产权转化视角对财政现象进行阐释,认为财政过程是一个产权转化的过程,财政制度是对财政过程产权转化秩序的确认,反映着不同财政主体间的竞争或合作关系的消长,进而对社会的长期发展产生激励或抑制作用。财政制度变迁是财政主体为释放财政压力,对财政程产权转化合约进行调整的集中体现。财政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兼有竞争与合作两种特征的机制,可以实现规模收益,为市场机制提供产权保障,减低交易成本。财政职能随着经济发展阶段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财政制度变迁是实施财政职能调整的过程,一般要经历僵滞、创新、均衡三个阶段。中国的现代化是从追求效率开始的,但局限于政府对军事技术效率的追求,财政资源运用效率的低下及对民间经济的过度管制,导致提高军事效率目标的落空。现代化的启动产生了更多的腐败机会,加上对外割地赔款与外来工业品冲击下传统产业的瓦解,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甚至生存权危机。于是对生存权与公平的追求成为后来财政制度变迁追求的重要目标。共产党的胜利依赖于重视社会公平的财政制度创新的支持,建国后工业化的推进也依赖财政制度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开展了大量的财政制度创新活动。中国19世纪进入现代化轨道后,在战争与贸易的作用下,开始了一个对传统经济社会解构的过程,自然经济解体,走向畸形工业化与市场化。在外敌(及外资)的侵略压榨与国内革命战争的冲撞下,帝国财政溃烂为军阀财政,在战争状态下论为战时财政。新中国建立后,以全能财政强力推动工业化,取得了中国历史上最突出的现代化成就与经济增长速度。但与发展更好的现代化国家或地区(如亚洲四小龙)相比,中国的现代化进步明显滞后,且自身无法持续,在此背景下走上了改革开放的现代化道路。改革开放之初的财政制度调整解构了苏联模式。随着时间的持续,财政制度创新中吸收西方现代化国家的成果越来越多。从税利分流、公平税负、财政联邦制、现代预算制度到提高财政透明度,中国的财政改革主动汇入到了财政现代化的洪流中。财政制度的主动创新,培育了市场主体、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激发了现代化的根本动力。财政制度的变革本身就是政治现代化的一部分,并促进政治现代化其他领域的进步,如私人产权与公共产权受同等保护,保护人权等,中国的政府权力运行越来越被限定在公共化的轨道里,朝着提高效率的方向前进。具体而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是帝国财政崩溃阶段(1842-1911年)。在外来冲击下,这时的帝国财政依然建立在皇帝拥有一切财产最终所有权的基础上。虽然企图维系其财政收入制度的掠夺性、财政支出制度的消费性、财政管理制度的专权性,但却因应对的被动失措使财权“外移”与“下移”,财政收入制度的掠夺性恶性膨胀,财政支出制度的消费性更加无耻,财政管理制度的专权性逐渐散落,并共同导致帝国财政制度与清帝国一起走向灭亡。这一时期的中国现代化没有带来效率的提高,反倒引起公平危机与生存危机。二是战时财政(军阀财政)时期(1912-1949年)。战时财政与军阀财政从客观形态上说并无多少不同,但从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角度,却可以做出差异颇大的解读。军阀财政下,产权具有不确定性,财政收入制度表现为诛求无度性,财政支出制度具有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性,财政管理制度体现为滥权性。具有合法性地位的财政主体,在战时财政下,产权制度体现为公共产权在先性,财政收入体现为需求无限性,财政支出制度表现为求生性,财政管理制度以专权性为主要特征。从演进路径中可以看出,军阀财政是比帝国财政更阴暗冷酷的残余;战时财政的军事专制性与帝国财政的专权性一脉相承。即便如此,在现代化的大背景中,这一时期的财政制度也孕育着有利于现代化成长的种子。如工商税、所得税、现代预算与国库制度的建立、公债手段的运用、分级财政的尝试、关税保护制度的使用、工业化导向财政支出的安排、宪政及现代预算制度的引入等等,都具有现代化色彩,为日后的财政制度变迁打下了基础。三是全能财政时期(1949-1978年)。新中国以对民生的关照和对公平价值理想的追求赢得政权,强制对产权制度、财政制度进行激进变迁,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率的提升,选择了与旧政权相异的现代化道路,并以财政制度作为其重要支柱。全能财政以公共产权的垄断地位为基础,财政收入制度具有“自产性”,财政支出制度具有建设性,财政管理制度具有集权性与民粹性特征。由于国家替代了社会,财政制度统配社会资源,产权激励被权力及意识形态激励所替代,无法实现经济的持续高效率。集权性保证了财政制度的执行效率,却无法实现其决策效率。大民主的运动式财政监督有利于保证社会的相对公平,但却无法实现财政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运行。四是财政宪政化时期(1979年以来)。我国现在处于走向公共财政的过程中,私人产权逐步获得与公共产权的平等地位。财政收入制度表现出更多的交易属性,财政支出制度表现出更多地面向公众的回应性,财政管理制度体现出宪政化的特征。中国财政现代化表现出与其他现代化国家趋同的方向,但转型仅取得初步的成就。财政制度与现代化的适应性、与其他制度的协同性、制度变迁路径的可预期性等,都需要持续的关注与维护。经济效率的提升伴生了资源环境承载力问题,公平状况恶化伴生社会稳定问题,中国目前现代化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建立适应现代化进程的财政制度和运行方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宪政化应是一个坚定不移的方向。

周定财[10]2017年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分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机制转换、社会快速转型的大变革之中。在这一变革洪流中,社会不断地由单向度向多向度、价值由一元向多元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官僚制日趋式微,社会日益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与社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和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英国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先导,西方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政府改革运动,涌现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指导政府改革的理论。他们试图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以政府再造为手段来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也拉开了政府改革的大幕,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由此而推动我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公共空间的拓展以及公共事务复杂性的增强,一方面是政府单一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是包括公民、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理论来引导社会管理由政府单一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转变,以此来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问题。于是,协同治理应运而生。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战略任务,并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16字”的社会管理格局,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从而在制度建设层面上规范化地推进协同治理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原有“16字”社会管理格局基础上,重视“法治保障”建设,从而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实现为研究目标,以后工业社会为研究背景,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实践形态、协同困境、生成机理、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协同路径为叙事脉络,通过规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多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论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述:首先,核心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的阐释。在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和“协同治理”两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两者的相关性问题及协同治理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同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四大理论基础,即系统论和协同论、治理理论、“巧匠”理论、整体性政府和无缝隙政府理论。其次,阐述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府际协同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的“方向盘”和“发动机”,属于政府治理的内聚性要求,有利于提升基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治理能力,透过治理过程的协同加强沟通、提高信任并发展更为多样优质的备选治理工具。基层政府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协同是基层政府治理在体制内有效协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外向性拓展,属于跨域协同,是对府际协同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很好地解决当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公共问题。再次,阐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从主体地位不等、协同动力不足、权责关系不明、拥有权力不均四个方面分析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并分析了上述困境的产生原因,其中协同惰性是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信任阙如是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机制缺失是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制度滞后是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最后,阐述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启示及我国加强基层协同治理的具体路径。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协同治理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制、机制、制度乃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借鉴域外协同治理经验,可以从协同平台、协同主体、协同机制、协同方式和协同环境五个方面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协同治理。

参考文献:

[1]. 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研究[D]. 秦伟江. 南开大学. 2010

[2]. 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D]. 骆天纬.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3]. 近代中国政治体制变迁的社会机制[D]. 邱学谦. 武汉大学. 2014

[4]. 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国家自主性[D]. 陈霞. 吉林大学. 2016

[5]. 宪政架构下的地方分权研究[D]. 关海棠. 吉林大学. 2013

[6].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D]. 崔泽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

[7]. 转型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定位与建构[D]. 张志胜. 南京师范大学. 2003

[8].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方制度改革与创新[D]. 崔庆仙. 华东师范大学. 2012

[9].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D]. 崔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

[10].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D]. 周定财. 苏州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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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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