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组合发明的专利创造性判断论文

浅析组合发明的专利创造性判断论文

浅析组合发明的专利创造性判断

刘佳音,汪玲玲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北京 100080)

摘 要: 组合发明是一种常见的发明类型,本文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判的特殊性出发,指出常规的“三步法”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评判时的局限性,从组合要素之间的功能是否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其他因素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影响等三个方面阐述了组合发明是否为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并结合复审案例,详细分析了在实践中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的方法。

关键词: 创造性评价;组合发明;复审

1 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2010》依据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特点列举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发明,包括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等。所谓的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上述组合发明的定义可知,组合发明通常可能是由多项现有技术的组合,强调的是现有技术组合。组合发明根据其技术方案的特点,具有独特的创造性判断思路,采用常规的“三步法”评价创造性时,时常会出现创造性被错误认定的情况。实际上,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时,重点关注的应是这种组合是否有技术启示或者组合的技术效果[1]

2 《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的相关规定

为了减少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被错误认定的问题,可以结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组合发明是属于显而易见的组合还是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进行判断。例如判断组合发明中的显而易见的组合,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或称之为拼凑,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相对应的,判断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2]

3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进而得出组合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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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上是否相互支持

原审查部门认为,虽然对比文献1(GB1 567 360)和对比文件2(GB1 561 456)所述方法都不能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但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只要两者的原料和反应条件进行组合就会形成本发明的方法而同时制备出乙酸和乙酐,因此本申请所述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组合发明仅是发明中的一个类型,《审查指南2010》中给出的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也适用于组合发明。除了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外,还包括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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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因素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影响

(2)组合的难易程度

4 案例分析

结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使用如下案例对非显而易见性的组合进行举例说明。

对此,请求人进行了意见陈述,此次意见陈述没有提交修改文件。请求人在陈述意见时提出,(1)本发明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相比其工艺参数有显著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暗示可以通过调节甲醇和乙酸乙酯、或二甲醚的摩尔比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而且对比文件1的方法是在有水的条件下进行的;(2)本发明与对比文件2的方法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催化剂成分不同,对比文件2教导了采用镍-铬催化剂能够获得好的结果。因此,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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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发明将现有技术进行组合在一起,组合的方法或组合方式也是组合发明的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组合的方法本身也可能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点所在,这类案件的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确定组合手段是否是常规组合方式,是否具有组合难度。

功能上相互支持可以理解为功能上相互促进、效果上产生协同促进效应,也就是组合发明的功能和效果产生了“1+1>2”的促进效应,而简单叠加的组合发明仅是“1+1=2”的方案。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确定相互组合的多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存在协同促进效应是评判创造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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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后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递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一种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该方法使甲醇和乙酸甲酯以及(如需要的话)二甲醚的起始混合物于一氧化碳在无水条件下,在反应区的一个催化体系上进行反应,该方法包括:a)在一种催化体系的存在下进行反应,该催化体系包括碘化镍、氯化镍、羰基镍、乙酰丙酮化镍或乙酸镍、碘甲烷,一种作为助催化剂的碱金属化合物、有机鏻化合物或有机铵化合物,如有必要的话,亦包括一种作为共助催化剂的、选自周期表第IV到第VII族的非贵金属化合物;b)采用甲醇和乙酸甲酯以及(如果必要的话)二甲醚作为起始混合物,其摩尔比在10:1到1:10之间,而且c)在2.5-20MPa以及150-250℃下进行反应。”

在此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审理了本案。随后,合议组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请求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仍不具备创造性,并详细阐述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坚持认为,基于驳回决定所述理由,修改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提及可以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将现有技术的方法作“简单组合”不能导致本发明的方法;(2)本发明的方法可以适应对羧酸与羧酸酐的数量比提出特定要求。

该案涉及一种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局以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理由驳回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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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合议组作出撤销专利局于作出的驳回决定。决定的理由主要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用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对比文件的结合不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有益效果,则权利要求有创造性。

第二、从反应机理看,权利要求1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似乎是对比文件1和2的简单加和。但基于对比文件1和2的教导,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均没有教导可以用甲醇和乙酸甲酯作为原料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的反应条件是无水条件与对比文件1所述有水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的镍催化剂体系与对比文件2使用的镍-铬催化剂体系不同,并且权利要求1的方法为三元反应体系,与对比文件1和2所述二元反应体系也不相同。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2单独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教导,通过改变其反应条件,获得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6)车速调节装置未激活,例外:带PEA(预测式高效驾驶辅助系统)的ACC(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 详见下一点;

而且,权利要求1的方法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对比文件1实施例表明,用甲醇作为反应物,乙酸甲酯作溶剂,得到的是复杂的反应混合物,且混合物中乙酸的含量最高不到70%。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表明,用乙酸甲酯作为反应物制备乙酐,给出的最高转化率为77%。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的数据表明,权利要求1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中,乙酸和乙酐的转化率均在94%以上。基于其高的转化率,权利要求1的方法可以通过调节反应物甲醇和乙酸甲酯的特定比例获得相应特定比例的乙酸和乙酐。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方法实现了根据需要控制乙酸和乙酐比例的目的。这一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是意想不到的。

5 结论

从该案例中可以发现对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而言,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创造性评价结论南辕北辙。判断组合发明是否属于简单叠加是评判创造性的必要步骤。如何把握“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至关重要,由于判断“组合的各个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支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或主观性,有时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在实践中,可以从结合启示及技术效果方面来思考,往往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解决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困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晴晴,彭云,郭剑.如何客观判断创造性中的改进动机[J]. 法制与社会,2018,(10):223、229.

[2] 弢瑜, 谈组合发明创造性的评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2):60-63.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1-5004(2019)07-0110-2

收稿日期: 2019-07

作者简介 :刘佳音,女,生于1983年,研究生,工程师:研究方向:专利预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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